契约自由原则之我见
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商业交易和社会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契约自由原则的核心是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共同目标。
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商业交易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市场需求,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地约定合同条款。
法律对契约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法律禁止合同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法律对某些特定合同提供了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法随意变更或者排除这些规定;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条款的无效情况,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
此外,契约自由原则也受到了公平原则的制约。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协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约定不公平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这样的合同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总之,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约束和公平原则,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在商业交易和社会合作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应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试析契约自由原则

试析契约自由原则论文摘要契约自由原则着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强调订立合同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定。
随着历史的发展,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发展的重要原则。
是实现契约内容的重要保障。
契约自由承载着法治的核心价值,对契约自由的适度的限制,有利于实现正义与自由的平衡,使当事人在守法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
论文关键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同发展历史意思自治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强调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
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形成双方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契约自由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精神体现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保障的重要进步。
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陈自强指出的:“契约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内涵。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合同从订立到终结各个阶段当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条规定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法律肯定。
一般认为契约自由的内涵包括六个方面②,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调整契约内容的自由,终结契约的自由和选择裁判自由。
(一)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是指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得以自由决定是否要成立一定的契约,没有一定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是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开始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自由权。
当事人有创设或不创设契约的自由,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契约的前提下,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二)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合同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既有权决定与谁缔约的自由,也有权决定不与谁缔约的自由。
这是对有订立契约的意向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它否定了强制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和强制不能与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情形。
法律中的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

法律中的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在法律领域中,契约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
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商业交易、雇佣关系、房地产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中还存在着约束力的平衡原则。
一、契约自由的意义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它成为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基础。
契约自由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权:契约自由赋予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条款的自主权,使得商务交易能够灵活自主地进行。
2. 相互平等:契约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3. 经济发展:契约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经济主体活力,并推动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约束力的平衡原则尽管契约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意违背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约束力的平衡原则作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保障了合同的具体执行和合法性。
1. 公共利益:约束力的平衡原则认可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当合同的执行对公共整体利益有不利影响时,法律有权限制合同自由。
2. 平等交易:约束力的平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不能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 法律约束:契约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
三、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契约自由和约束力的平衡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和可预测的市场秩序。
在实践中,法律和司法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平衡契约自由和约束力。
1. 合同的公平性:法律规定了合同中的公平原则,禁止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在签约时得到平等的保护。
2. 纠纷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采用法律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调解和判决。
3. 立法监管:国家对于重要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立法监管,以保护市场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契约自由合同法

契约自由合同法篇一: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其在合同法总则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缔约合同自由。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即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二、选择缔约人自由。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三、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
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这样就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四、选择合同形式自由。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定有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
“书面主义”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价值观,强调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认定为无效,这不利于鼓励交易,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快捷交往的需要。
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论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论文契约正义论文:论契约自由原则摘要: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于《法国民法典》,近代以来契约自由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不断实现自我修正。
拟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基础来论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统一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指出追质正义与追求契约自由在合同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1 契约自由的法源与涵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通常认为,该条原则被认定为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契约自由制度首次得到全面规定并达到相当高度,正是罗马法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观念和思想。
自罗马法以来,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从思想到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实现的。
近代以来,各国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之所以在合同法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也是其自身的涵决定的。
众所周知,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为基本要义。
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保证了市场交易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平等主体之间交易价值的等值性。
然而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里,垄断的加剧、失业率的增加和交易扩大导致的交易程式化,使古典的契约自由原则日益陷入无法排解的窘境: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正在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
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
”要想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规必不可少。
哈耶克也曾指出:“个人的自由没有必要扩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且政府有时甚至有责任保护个人来对付有组织的团体。
”亦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
分析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分析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是其核心概念之一。
契约自由原则指的是个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对象、内容以及签订方式。
本文将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其具体应用。
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制定合同内容,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使得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契约自由原则也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契约自由的情形,如合同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
此外,契约自由原则还受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应用。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租金上涨,甲方希望调整租金至每月1500元。
乙方不同意调整租金,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保持不变。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方式的。
然而,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为每月1000元,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甲方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要求乙方接受新的租金标准。
当然,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也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
在本案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要求调整租金,可能损害乙方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义务。
综上所述,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了经济发展。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在具体的合同案件中,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其他法律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读后感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读后感《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一文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历程进行了详尽阐述。
全文论述了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及对其的限制,并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契约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有一种把“法”解释为“契约”的倾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契约的论述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1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契约关系是在现代社会中突然发生的,这是一种历史突变论的思想方法,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
与任何事物一样,契约关系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2本文作者亦认为契约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是时刻依托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并随着后者的变化而变化。
但同时,契约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又会反过来实现后者对前者的确定与制约。
依作者看来,契约的产生就像卢梭所说,人类在将自己的权利全部转让之前,尚处于自然状态,而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人类由自然状态走进社会状态的一个里程碑;契约自由随着古罗马版图的不断扩大而在万民法的诺成契约中开始出现;随着15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而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到19世纪这四百年间契约自由得到飞速发展并形成成熟理论体系;自20世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通过各种法律的创设和实施,契约开始受到限制。
古罗马时,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相对较低的程度,国家权力对市场有着严格的约束力,法律对契约的形式的要求很严,所有的契约均是要是契约——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术语,并有证人在场。
至于这种固定的术语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是不过问的。
这与中国西周到汉代时期的契约制度相仿——中国当时的契约仅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虑其在财产争诉中的1张维新,《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24卷第5期。
2凭证作用,而协议以及立约双方的合意等是不考虑的。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的基石,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的自主调节和资源的自由配置,契约自由原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约定合同内容和条件,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顺畅地运行,为各方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或不公平的限制。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合同内容和条件时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或条件。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契约自由原则还体现了法治精神。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依法进行,合同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契约自由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无限制。
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比如,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进行限制和惩罚。
总之,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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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之我见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它是指在私法领域中个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行动。
自主地扮演市民社会中的主体角色,自由地与他人建立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契约自由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但真正形成契约理论是在18、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民法上的产物,并和市场经济同始终,西方各国通过工业革命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其提供了经济基础,特别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它得到了空间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经济的理论等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石,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私法公法化的扩大。
出现了反垄断法,限制性贸易活动法等,还有强制性合同的出现,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契约自由遭到了质疑,西方许多学者常论及契约的“衰落”和危机。
但事实并非如此,契约自由并不等于交易无序;不等于随心所欲,滥用契约自由不仅会破坏已形成的交易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还会使依据该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契约自由并非是完全不要限制,而是尽量少干预,所以说:契约自由并未衰落,正如市场经济未衰落一样,它只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契约自由、原则、私法、意思自治、合同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
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
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1]这一原则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它包含了由个人主义所派生的两层紧密联系却互有区别的意思,首先这一原则表明合同以当事人相互之间“同意”为基础;其次,它又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在不受外力包括政府和立法机构的规范和干预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它的主要理论是:第一,人人都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每人对自己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法律不应为了司法利益而限制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或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干预,第二,对于每个人的自由意思,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都必须尊重,国家应予以保护和执行,第三,合同必须严守,合同利益不可侵犯,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诺言,法律的职责就是尽可能地提供各种强制手段以保护这种诺言的实现。
一般来说,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
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任何人均能自由决定是否成立一定的契约,不受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它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其它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
这种权利的行使,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须客观上存在多个可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否则这种自由将无法存在。
3、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
缔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形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法律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固定的契约形式。
当事人不仅可以按法律已规定的模式订立有名合同,还可以在法律所规定之外创设无名或混合合同。
4、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契约内容自由,为契约自由的灵魂”[2],指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它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核心所在。
首先,当事人可自由决定缔结契约的类型,还可以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契约类型,其次,当事人可自由决定是否选用法律上的任意规范,自由订立契约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
5、变更自由。
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契约目的,市场环境,社会政治等情形都有可能改变,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契约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等事项进行调整。
6、终结自由:终结自由可能是契约已履行完毕,也许有其他原因,如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需要双方协商解除。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及形成
契约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得到了全面的阐述,《民法大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学阶梯》详细规定了有关诺成契约的内容,并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它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最终体现在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中。
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契约理论是在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也正是在这时候才具备了契约自由原则所需的经济、
政治和理论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存在一个假定的基础——完备的自由市场,在资本主义以前,完备的自由市场是不可能的,就是在15世纪到18世纪的资本主义也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那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很脆弱,经济只有借助国家行政权力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的发展。
直到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成长壮大,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资本的触须伸向了更广阔的空间,要求摆脱束缚和发展,要求充分实现自由竞争。
[3]而长期发展而且日臻成熟的市场已能较好地适应资本自由发展的要求。
1、经济主体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得以实现,18、19世纪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鼎盛时期。
自由竞争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自由性,竞争的双方不受他方控制,意志完全是自由的,由此,契约自由的先决条件已具备。
2、大量的缔约当事人可供选择。
资本主义经过长期发展,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各种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社会分工的细化,新的行业不断产生,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空间,人们根据市场规则选择最合适的缔约相对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才得以实现,契约自由才可能实现。
契约自由实属于私法领域,但它从根本上离不开政治自由的实现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社会两大对立的阵营不可能平等,就连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能。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的口号,这种理念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就产生契约自由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即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契约自由原则。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意志是权利义务产
生的渊源和根据,因而每个人的缔约行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只要当事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以合意为基础,法律不应该横加干涉,相反只能保障其正确履行。
随着保障自由,公平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交易的公正提供了保障,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了合理的预期,当然,这与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得以实现密不可分,但正是这样一个符合自由竞争时代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自由,促进了契约自由的形成和发展。
契约自由原则形成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首先,18世纪至19世纪出现了理性哲学,根据理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思维活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是个人行为的基础,根据自己的判断、推理,在自己自由的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当事人的意志就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渊源和根据,契约就是这种自由意志的产物,因而每个的缔约行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只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以合意为基础;法律不应加以干涉,相反要保障其正确履行,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成为近代契约法的首要原则,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它又称民约论,它认为国家和法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成立的政治学说。
社会契约理论提供框架和程序性解释,而自然法提供实质性的精神。
个人的权利和社会权利应在一种理性的,正义的制度下消除对立,互相结合,即社会契约理论和自然法之间形成一种兴衰与共的关系。
只不过契约理论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而契约自由是针对个人的权利而言,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
社会契约理论为契约自
由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论据。
其三,在自然经济学领域中以严当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这种思想是反映资产阶级政权确立以后的要求,它着重维护和论证公民自由,它是指个人谋求私利的主动精神,经营企业的订立合同的自由,并特别强调国家不干涉经济生活。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中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倡彻底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废除限制。
[4]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期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
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政府对人为事务的干预具有百害而无一利,国家的任务主要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办明封所指出的:“各个人不分强弱贤愚,均得以自己之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当与其构成兴之个人利益相一致,致自由竞争,应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理。
”[5]因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