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利的立法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首先,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有关法律并未统一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权利享有者包括出生前的胎儿。
虽然胎儿的权利享有者在法律上得以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胎儿处于一种特殊身体状态,很难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也很难依据法律保障机制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妇女生育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权利,并有权决定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妇女在生育前有权获取相关知识,做出真实、自主和明智的决策。
如果有关方面对妇女主动维护自身健康和生育权利侵害时,妇女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权。
其次,关于医疗方面的保障。
当母婴发生意外或孕妇或胎儿面临危险时,需要立即进行医疗干预。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婴幼儿医疗护理中,应注意尊重医学道德和留意人性化,秉持敬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理念,对婴幼儿进行医学救治,保障其生命健康。
此外,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胎儿健康和发展。
如:制定了一系列生育保健和育儿手册,为孕妇提供了大量的保护和指导;加强了医院规范化运作管理和严格的医疗行为规范。
最后,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尽管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从维护人口健康角度出发、从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出发,从保障未来人口质量出发,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我们一直要关注和推进的事业。
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探索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和实施,确保尽可能地保护未出生的胎儿人权。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关注愈发增加。
胎儿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员,其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在此背景下,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受到了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围绕着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探讨,并对此提出一些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胎儿作为人类的一员,同样享有生存、健康和尊严等权益。
然而由于其处于母体中,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中专门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胎儿的健康和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未来,因此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出于对其本身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和愿景。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胎儿的权益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对胎儿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或者侵犯胎儿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相关的卫生法律中,对胎儿的生育权和健康权等进行了明确的保障。
我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相比起来还显得不够完善。
目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当前的法律对胎儿权益的具体保护内容还比较模糊,缺乏细化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灰色地带。
对于违法侵害胎儿的行为,相关法律对于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还显得不够严厉,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
对于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也相对空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
当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为了更好地完善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对胎儿权益具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便于相关部门的依法执法和社会公众的依法维权。
应当加强对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
应当加强对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以便于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更加尊重生命的观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强调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应得到保障。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胎儿具有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权利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所谓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
在刑法中,对终止妊娠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人的胎儿实施暴力、毒害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胎儿健康,造成胎儿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本法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232条),这就说明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母婴保健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胎儿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各种权益。
比如,《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妊娠妇女实施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保障其胎儿的健康”,对医疗机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负责维护妊娠妇女及其胎儿的健康。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妊娠期的女性在职场上具有特殊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或者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身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时间或者劳动方式,并支付其工资”等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胎儿的权益。
尽管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比如,有些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忽视了对胎儿健康的保护,这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监管和惩处。
另外,在社会舆论和法律意识仍然较为落后的地区,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教育和宣传,以有效保障胎儿权益。
总之,在法律层面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人类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的具体体现,应在各方努力下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实施。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人权、妇女权益以及道德伦理等复杂的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各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程度存在着差异,尚未形成普遍的共识。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将胎儿视为正在发展中的人类生命,赋予其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这通常体现在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或未经允许的终止妊娠行为实施惩罚。
美国的《故意杀害胎儿法案》规定,如果某人故意杀害妊娠的妇女,并导致胎儿死亡,将被定罪并面临刑事处罚。
一些国家通过相关法律确保孕妇在怀孕期间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以保障胎儿的权益。
这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休假权以及禁止对孕妇进行的歧视等。
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工作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孕妇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工作权益,如调整工作时间和岗位。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法律争议,尤其是关于堕胎问题。
一方面,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人认为,妇女应该拥有自主权,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和处境选择是否终止妊娠。
反对堕胎合法化的人认为,胎儿具有独立的生命价值,有权利获得保护和尊重。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一些国家对堕胎立法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对堕胎实行限期制度,规定只有在怀孕早期才能合法进行堕胎;要求在堕胎前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信息,以确保女性能够做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鼓励保护胎儿的权益。
英国的《儿童法案》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有希望保存的生命”,并确保出生的婴儿获得适当的抚养和照顾。
这种立法倾向于将胎儿视为已经有了一定人权保护需求的生命。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着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
在保护胎儿权益的需要充分尊重妇女的自主权和个人选择权,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未来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形成更加全面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保护胎儿的权益。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渐受到关注和重视。
胎儿是怀孕妇女子宫内发育的人类个体,其生命和健康问题关系到整个家庭和社会的未来。
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立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对胎儿的权益作出了保护。
根据该法,妇女怀孕期间,丈夫有责任对妻子进行照顾和护理,保证其生活和健康的需要。
如果妇女怀孕危及其生命的,可以选择终止妊娠。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涉及了胎儿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规定,禁止进行非法流产和强迫终止妊娠的行为。
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胎儿先天缺陷筛查和诊断的程序,保障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我国还制定了《儿童权益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该法规定,胎儿有权受到适当的社会和经济保障,有权得到合理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有权生存和健康发展。
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胎儿的合法权益。
胎儿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医疗伦理和生物伦理方面的规定。
对于胎儿的医学研究和治疗实践,需要符合伦理准则和专门的审查程序,保证尊重胎儿的权益和生命尊严。
尽管我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胎儿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界定难度,如何确定胎儿的权益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等问题。
胎儿的权益保护与妇女的个人权益、家庭利益、社会需求等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可能会对妇女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胎儿的权益保护还需要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胎儿医疗和生物伦理的审查和管理。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和人道主义的要求。
我国立法机构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胎儿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通过加强对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胎儿的生命和健康,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关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的话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益和保护,而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胎儿权益的特殊性,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胎儿也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拥有与生俱来的权益。
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和发育的人类个体,他们有权受到和享有人类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从胎儿的生物学特性来看,他们与出生后的婴儿、儿童和成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胎儿应当被视为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之中。
胎儿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胎儿的权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胎儿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胎儿的权益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往往难以有效保护胎儿的权益。
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加强司法实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胎儿的权益提升到与其他人的权益同等的地位,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胎儿是整个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成长关乎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保护胎儿的权益。
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政府,都需要共同努力,为胎儿的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家庭应当在胎儿的生长发育期间给予充分的关爱和保护,避免任何可能伤害胎儿健康的行为。
社会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有关胎儿保护的知识,增强全社会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重视。
政府则应当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手段,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确保胎儿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胎儿权益的保护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胎儿权益保护的任务也越发繁重和紧迫。
我们应当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把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确保其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保护未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力度加强在一些国家,立法已经对胎儿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胎儿出生之前,胎儿已经具有与已出生儿童相同的权利。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也通过了相关法律,明确保护胎儿的权益。
而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是保护人类的未来,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也通过了关于胎儿权益的宣言和指导原则,要求各国加强立法,保护胎儿权益。
这些立法的出台,为保护胎儿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二、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司法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已经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制裁。
美国的《胎儿伤害法》规定,对对未出生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追究。
而在一些国家,也有相关案例被判决,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司法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胎儿权益的侵害者进行惩罚,也可以为其他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保障胎儿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司法也在积极保护胎儿的权益。
在一些妊娠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定对未出生婴儿进行赔偿。
这一做法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明确的法律底线。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检查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制裁,对于保护胎儿权益的行为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专门负责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胎儿权益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护。
在我国,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保障医疗机构依法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也要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胎儿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胎儿作为生命的起点,其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胎儿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胎儿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完善胎儿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引言胎儿作为生命的起点,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胎儿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胎儿保护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胎儿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胎儿保护的法律规定概述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为胎儿保护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婚姻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禁止非婚生育。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该条款从婚姻法角度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保护。
3. 侵权责任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胎儿作为民事主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4.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以结婚、离婚、家庭纠纷为由,对妇女实施伤害、侮辱、诽谤、恐吓、骚扰等行为。
”该条款从妇女权益保障法角度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保护。
5. 卫生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母婴保健制度,保障母婴健康。
”该法从卫生法规角度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保护。
6. 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款对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进行了刑法保护。
三、我国胎儿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现行胎儿保护法律体系在规定胎儿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如胎儿权益界定模糊、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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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利的立法保护
作者:杨显滨苏喆
来源:《学理论·学术版》2009年第01期
摘要: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多,法学界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关注,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更是大相径庭。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缺陷和不足。
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是必要的。
关键词:胎儿;胎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立法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49—02
一、我国关于胎儿保护的立法现状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从公民出生时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成为自然人的必经阶段的胎儿还没有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
从生理上来说,胎儿具备了人的完整性,单纯以出生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起点是违反科学的。
从人诞生的角度而言,胎儿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诞生的最初始阶段,如果自然人获得保护,那么作为初始阶段的胎儿也应该受到保护,否则,对于自然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
[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该条规定,学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继承法》实际上承认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因为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利益还是民事权利,只能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如果《继承法》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应该保护胎儿的利益或民事权利(应继承份额)。
由此可见,与《民法通则》相比,《继承法》有了显著的进步,打破了《民法通则》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保留”胎儿的应有份额,并不是由胎儿即时取得。
《继承法》虽然给胎儿保留了相应的份额,但胎儿只有出生时是活体才享有遗产权,是“留而不给”,事实上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
二、西方国家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
(一)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保护主义原则上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允许有例外存在,即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在继承制度中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4]《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是已经受孕者,视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已出生;”第2108条第1项规定:“第1923条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对后位继承相应适用”;第844条第2项规定:“抚养人被杀时,其应受抚养之第三人,虽于其时尚为胎儿,对于加害人亦有赔偿请求权。
”[5]但个别保护主义很难达到以点盖面的效果,个别列举保护终究不能穷尽,是否可行,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商榷。
(二)概括保护主义
概括保护主义认为,只要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已经出生。
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但不加区分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又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比如:怀孕期间的胎儿权利由谁行使?是否应该附加义务及由谁履行?如何看待流产、堕胎的法律性质?胎儿出生后为死体时,其在受孕期间所得利益是否应当返还、消灭或继承、后续义务等等。
因此,总括保护主义的适用仍然需要权衡利弊,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和完善。
三、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赋予胎儿不附加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虽然具有生理上的完整性,并且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初始阶段,但胎儿与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自然人是已经出生的人,而怀孕期间的胎儿尚未出生。
因此,应当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应当包括履行民事义务。
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无法履行起义务。
这就是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即不附带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也有学者担心,如果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胎儿的受害人的地位问题、为了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而堕胎是否犯罪问题等。
[6]基于此,有学者主张,对于胎儿的利益,只需法律明文规定就行了,没有必要赋予胎儿民事权利。
如果赋予胎儿权利,流产和堕胎就等于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矛盾,也不利于妇女的保护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7]以
上两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流产和堕胎是否违法甚至犯罪,应该说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各国依其社会政策自有不同的选择,我国完全可以根据本国的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排除流产和堕胎违法或犯罪的可能性。
曾世雄老师甚至一反传统的观点,旗帜鲜明地指出,民事权利能力的设置并非为民法上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否可行需要综合考虑。
(二)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应当从受孕时开始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受孕是胎儿开始存在的标志,也是胎儿的原始状态。
只有经过受孕阶段胎儿才能成形,具备生理上的人的完整性,为出生后顺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即民事主体做好准备,具备成为民事意义上的人的可能性。
在受孕前胎儿是不存在的,根本不存在其权利被侵害的问题。
只有在受孕后,胎儿可能会遭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那么从受孕时起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正确的,也是绝对必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三)母体在怀孕期间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流产、胎死腹中,应由孕妇即胎儿的母亲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赔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孕妇在怀孕期间常常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流产、胎死腹中或胎儿出生后为死体。
这种情况下,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应当把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由孕妇即胎儿母亲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赔偿。
原因在于此时侵害人侵犯的是孕妇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胎儿的身体健康权。
(四)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为死体,其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胎儿虽然是人的初始阶段,但毕竟不是民法真正意义上的人。
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不能成为真正的自然人,那么对于人的初始阶段即胎儿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成为胎儿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与法定解除条件说的原意相悖。
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仍然承认其出生前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既然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胎儿完全丧失了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主体的可能性,当然不可能在出生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为当胎儿出生为死体时,该民事主体是自始不存在的,那么既然作为民事权利能力载体的民事主体是自始不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怎么能存在呢?德国、法国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都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有权在其出生后就其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8]可见,西方一些国家也认为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为死体时其权利能力溯及地取消,以出生时为活体作为先决条件。
但也有人提出:“若在胎儿未出生前允许其行使权利,在其出生后为死体的情况下,某些权益的取得将失去意义。
比如,胎儿受赠,但出生后为死体,若此时将受赠财产作为胎儿遗产被其继承人获得,则与赠与人将财产赠与胎儿的初衷完全背离。
胎儿继承财产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9]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依法定解除条件说,当胎儿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地取消,也就是说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自始不存在。
既然不存在,
赠与人可以从财产占有人那里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存在胎儿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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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