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我们⽣活中,每⼀个的⼩⽣命的降临的时候,家⾥的⼈都⾮常的⾼兴,胎⼉未出⽣前他的⽣命跟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那么民法典胎⼉的利益如何保护?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胎⼉出⽣后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但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命权。
⽣命仅指出⽣后⾃然⼈的⽣命。
胎⼉虽然是⽣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前他的⽣命和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的孩⼦⼀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出⽣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
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享有受遗赠权,胎⼉尚未出⽣,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然⼈,胎⼉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将遗产遗赠给胎⼉,当出现胎⼉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胎⼉不幸没有出⽣,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如果读者有哪些法律问题要了解的,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内容提要: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存在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以及绝对主义三种不同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采绝对主义,不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需要,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
就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者,视其具有权利能力。
关键词:胎儿利益,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绝对主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之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①]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特殊问题,但有关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
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
一、立法模式选择在罗马法的某些文献中,与民间俗语“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Conceptus o nasciturus pro iam nato habetur)”相吻合,胎儿被视为与新生儿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
但罗马人同时又宣布了另外一些相反的准则,否认即将出生的婴儿具有人格。
对此,彼德洛?彭梵得认为,罗马法上真正的原则是,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仍然是一个潜在的(in fieri)人,人们为他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
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
正如保罗所说:“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人毫无裨益。
”[②]亦即在罗马法上,当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被视为自母体受孕时起具有权利能力。
近代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之立法模式选择主要有三种:(一)总括的保护主义(概括主义)。
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时,视为其已经出生。
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胎儿权益”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类胚胎或胎儿。
虽然胎儿并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有一定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肉体、名称、荣誉、信用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胎儿作为一个正在怀孕中的人类,自然也拥有一些民事权益。
比如说,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都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那么,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我国法律,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我国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行为。
比如说,人们之间的合同、赠与、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胎儿来说,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比如说,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签订医疗协议,将来在医疗过程中依据协议地址法律责任。
二、非法侵害的民事救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说,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遭受了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胎儿受到了伤害,那么胎儿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法侵害的特殊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比如说,在婚姻配偶关系中,妇女在怀孕期间,她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丈夫对孕妇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迫使孕妇流产,那么丈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的民事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胎儿的民事权益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
然而,对于胎儿的更完善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不仅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是对我国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
要保护好胎儿的民事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维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胎儿利益是指未出生胎儿在母体内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 继承权等。这些权利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相似,但在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差异。胎 儿利益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1、特殊主体:胎儿是母体的特殊组成部分,其权利与母体密切相关。 2、法律保护不足:由于胎儿尚未出生,其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3、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公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认知相对不足。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建议
为完善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胎儿利益,明确胎儿权利的范围、 保护方式等。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建议
2、司法实践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建立相应的 举证规则和审判原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2、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的维护:胎儿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员,其权益应当得到 公平对待。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1、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越 来越重视。将胎儿利益纳入民法保护的范围,是法律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3、有限性:胎儿权利受限于出 生前母体的权利范围。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保障人权:胎儿是未来社会的一员,保护其权利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公 平。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2、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胎儿利益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预防和解决纠纷: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可以预防和解决因胎儿权益引发 的纠纷。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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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而我国对此立法却过于简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外,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
法律的缺漏造成司法实践在审理侵害胎儿权利的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使胎儿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因此,研究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胎儿应有的法益范围法律保护的“胎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人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的产物且尚未出生;第二,必须具有现实的生命力。
胎儿的法益范围可以分为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两个方面。
人身法益包括生命法益和健康法益。
生命法益是指胎儿生命权应受保护的法益。
本人认为胎儿应具有生命法益。
首先,生命法益先于法律而存在,是人性表现与自然创造的一部分。
其次,保护胎儿的生命法益就保护人的先期生命法益。
其三,从实务上看,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对胎儿的生命法益进行了保护,如美国等。
健康法益是指胎儿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法益。
保护胎儿的健康法益同保护胎儿的生命法益一样是保护人的先期法益,是完全有必要的。
财产法益包括:其一,财产继承法益,是胎儿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遗产继承的财产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此即有所规定。
其二,受遗赠法益,是指胎儿享有的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法益。
与胎儿享有继承法益相同。
其三,受抚养法益,是指接受抚养人教育成人的法益。
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二款对此即有明确规定。
其四,依契约受益法益,是指依契约作为受益人的法益。
现实中,有些契约以胎儿为受益人,比如保险契约、赠与契约等等。
二、境外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及理论依据1、两大法系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三种模式:一是总括性保护立法例,即概括地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瑞士、泰国法律上作如此规定。
二是个别性保护立法例,又称有限保护主义,即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只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
关于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
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待胎儿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
胎儿的健康利益逐渐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并被纳入到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中。
本文将着重探讨胎儿健康利益在民法中的保护以及相关案例。
一、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胎儿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规定了在妊娠期间,母亲应当尽到保护胎儿的义务,而医护人员也应当尊重胎儿的生命和健康。
1. 胎儿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从出生时起产生;死亡自然人享有的权益,依法维护。
”也就是说,胎儿在出生之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这种规定是对胎儿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一种保护。
例如,一些医疗机构可能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胎儿受到损害,那么胎儿和其家属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
2. 妊娠期间母亲和医护人员的义务《民法典》第55条规定:“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编的规定处理。
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胎儿的生命、健康和正常出生。
”这个规定,侧重于向母亲明确妊娠期间应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促进妊娠期间的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行为,弘扬人文关怀和医者仁心。
医护人员要理解胎儿临床特点,重视胎儿健康,确保妇女在妊娠期间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胎儿健康成长。
二、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相关案例1.案例一:某医院割除胎儿的女性病患家属要求赔偿一位女性病患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接受治疗,但因为医院操作不当,而导致产下的胎儿窒息不救。
医院对此事作出赔偿决定,但胎儿的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并将此案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发现,医院确实存在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的情况,而胎儿本应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最终判决了更高的赔偿金。
2.案例二:邻居烟雾导致孕妇流产一名孕妇居住的邻居整天吸烟,导致孕妇长期处在二手烟的环境中。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论文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由于采用绝对主义,由于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因此胎儿的利益特别是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
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就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矛盾之处,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我国新的民事理论学说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事法律中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同时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
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但胎儿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认可,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保护未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力度加强在一些国家,立法已经对胎儿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胎儿出生之前,胎儿已经具有与已出生儿童相同的权利。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也通过了相关法律,明确保护胎儿的权益。
而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是保护人类的未来,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也通过了关于胎儿权益的宣言和指导原则,要求各国加强立法,保护胎儿权益。
这些立法的出台,为保护胎儿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二、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司法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已经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制裁。
美国的《胎儿伤害法》规定,对对未出生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追究。
而在一些国家,也有相关案例被判决,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司法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胎儿权益的侵害者进行惩罚,也可以为其他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保障胎儿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司法也在积极保护胎儿的权益。
在一些妊娠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定对未出生婴儿进行赔偿。
这一做法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明确的法律底线。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检查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制裁,对于保护胎儿权益的行为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专门负责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胎儿权益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护。
在我国,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保障医疗机构依法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也要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作者:张旭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9年第01期摘要:《民法总则》首次附条件的承认了胎儿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一大飞跃,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里程碑式的进步。
但是《民法总则》的规定仅限于保护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保护面过于狭隘,本篇笔者浅谈一些胎儿权益保护的其他方面.关键词:胎儿权益;侵权;制度完善1 胎儿概念的界定及保护现状从医学上来说,胎儿是受精卵自形成之日起8周后所形成的胎体,在此之前成为胚胎或胚芽。
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胎儿明确的定义,在学术界存在一些观点:郭明瑞教授持“胎儿是在母体中发育的一个生命体,是人类的一个必经阶段”观点;徐开墅教授认为胎儿是还存在于母体的胚胎。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胎儿权益应当受保护的范围2.1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胎儿在母体内的各项器官得到正常发育和发挥功能的权利。
一旦健康权受到损害,就会影响到胎儿是否可以顺利成长为健康的自然人。
与胎儿的健康权相密切联系的另一重要权利是胎儿的生命权,对于是否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学界争议不断。
胎儿受他人侵害,例如孕妇遭遇车祸而流产,或因其他事故胎死腹中时,未能出生而成为人,不成立对“人之生命”的侵害,仅发生侵害怀胎妇女身体健康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于胎儿的健康权方面应该有条件的加以保护,不能过于片面。
如果只肯定胎儿的生命权,那么堕胎便是严重侵害生命权的方式,若胎儿在母体期间受到不可愈伤害,将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升,也损害了妇女的生育权。
如果对胎儿的生命权不加以保護,侵害者不为自身的侵害行为付出代价,对于侵害者而言,侵害会肆意妄为而不会进行克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规制和预防作用。
2.2 抚养费的请求权胎儿一经出生,法定监护人对婴幼儿有抚养义务。
若抚养义务人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遭受身体损害甚至死亡的,其胎儿的权益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此胎儿对侵权人应当享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以此保证其生存发展,保障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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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发表时间:
2019-03-07T11:21:52.78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 作者: 王红
[导读] 胎儿是人类最初始的特定状态,无视胎儿的权益也就是对人权的不尊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工业的发展,侵害胎儿权益的
事件层出不穷。医疗不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对胎儿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但保护措施却极少,影响着人们对人权尊重的价值观。 我
(西南财经大学)
胎儿是人类最初始的特定状态,无视胎儿的权益也就是对人权的不尊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工业的发展,侵害胎儿权益的事
件层出不穷。医疗不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对胎儿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但保护措施却极少,影响着人们对人权尊重的价值观。
我国现行法律因为采用绝对保护主义,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没有出世,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的。这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极不相符,在法治社会,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热点话题,尚未出世的胎儿面对
各种各样的伤害,该怎么去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我们国家在法律上不断扩大胎儿权利的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空
白,使胎儿权益的保护没有法律根据,保护胎儿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困难。
一、胎儿概念
从医学角度,“在女人的卵巢里,精子和卵子相互联合,发育到小儿出世这一阶段,未完成人形时叫做胎儿”。即从妊娠之时起到出生
时在母体内均叫做胎儿。
从法律角度,胎儿是处在母亲胎盘中的生命体,即是准自然人在母亲体中到完全脱离母亲身体的一个阶段的既有形态,是一个准自然人向
自然人过度的一个阶段。
二、胎儿权益
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我们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拥有,在死亡的时候丧失。那么胎儿在尚未出生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人格的,是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的。
这就会造成正在母体中的胎儿权益受到侵权的时候,不能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耽误了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最佳时机。
笔者认为,在涉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应该自妊娠之时起就具备了相应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在母体内尚未脱离母体的“准自然
人
”,由于胎儿是人类的一个特别形态,即使在未出生前自己的身体或者母亲身体遭到外界的伤害时,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胎
儿不会给社会给他人带来威胁,因此胎儿只需要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继承法上基本明确
了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中还应当考虑明确认定胎儿的身份权和健康权。身份权指胎儿作为亲属的身份带来的各种权利,身份权为胎儿
出生以后的健康成长,受良好的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健康权是指胎儿有生命的尊严和权利,法律保障胎儿的生命权,胎儿只要孕育
在母体中就是一个切实存在的真实的生命,任何人只要对胎儿的生命造成伤害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胎儿人权和生命的尊重,对
胎儿母亲的尊重。
三、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的迫切性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中,胎儿的权益受到各方面的威胁,胎儿权益受到侵害事件不胜枚举。有城管不文明执法踢死母体中胎儿
的案例;曾经一度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虽然计划生育控制了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但计划生育强制引产使胎儿不能降生,侵犯了胎儿的生命
权;有父母不满意孩子性别采取堕胎的措施打掉一个生命;有车祸导致孕妇流产失去一个无辜的生命而不能得到赔偿等等。胎儿的权益在
社会中不断遭遇着种种的伤害,而法律在胎儿权益保护中有很多纰漏,并不完善。在刑法中也没有关于明确的罪罚相当的伤害胎儿权益行
为的惩罚性规定。法律上往往对母亲的权益有保护规定,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却没有规定。但胎儿与母亲是一个身体共同体也是权利共同
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另一方不可能没有伤害。
不论是人类还是生物,生命都只有一次,即使胎儿不是一个自然人,但是胎儿也是一个生命,是人类的必经阶段,拥有神圣的生命尊
严,保护胎儿就是在保护人类的繁衍。胎儿如果受到了外界的伤害,人类也难以得到延续,胎儿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人类,对
自然人的保护就无从谈起。保护胎儿的权益有利于人类的文明与繁荣,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人类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有助于
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让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处受法律保障的社会,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幸福感。
我们要将胎儿的权益置于伦理,法律,人情之中进行综合考量,切实保护胎儿的权益,保护人类的繁衍生息。
四、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法缺少对胎儿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等纯获 利权益的完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虽然明确保留了胎儿继承的份额,为胎儿的部分
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胎儿应该继承多少,怎样保障继承得以实现,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1)《民法总则》对胎儿权益规定不完善不具体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中“等”还
包括哪些权利呢,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补充规定,胎儿到底有哪些权利的范围不具体确定,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
(2)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死者生前被抚养的人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胎儿因为还未出
生就不是被害人要抚养的人吗?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如果作为胎儿的父亲被侵权致死,胎儿没有被抚
养费赔偿,其出彺后的抚养权势必被损害。
五、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1
、赋与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权利,建议应该总括的规定只要关于胎儿的利
益保护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列举出胎儿一边儿所有具体的权益。
2
、明确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将胎儿的权益完整的纳入立法规定,完善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是人民的呼声,历史的选择。要保护胎儿的权益除了要赋予胎儿民事
权利能力,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权益的范围。
(1)法律中规定胎儿的健康权
当胎儿的母亲身体健康遭到他人损害时,胎儿出生后,对于侵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身体不健全,健康受损害,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胎儿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完善胎儿的继承权和接受赠与权
虽然胎儿不能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但胎儿可以作为受赠人。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份额,规定胎儿具体的继承份额。
(3)侵权法中拟制胎儿是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
法律可以拟制规定“当受害人死亡前胎儿已经孕育于母体中的,胎儿也视为由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应当支付胎儿必要的生活费。”这
样胎儿出生后可以不增加受害人亲属的负担,保障孩子成长基本的物质生活。
胎儿是家庭幸福的希望,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社会进步的链条,是人类繁衍的种子。保护胎儿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就是保护人类文
明。让我们用法律做伞为胎儿,也是为人类文明共同撑起一片晴朗的天!
作者简介:王红,女,四川仁寿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