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司内的动火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人员的动火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动火:指人员在未经专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烧烤、焊接、切割等工作。

2. 动火工程:指需要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的工程或作业,如焊接、切割、烧烤等。

3. 动火证:指根据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经过特殊培训并具备动火能力的员工获得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规定

第四条动火流程

1. 员工在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表》。

2. 动火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工程名称、用火设备情况、动火人员名单、动火前的安全检查等。

3. 填写完动火申请表后,应提交给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4. 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动火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并最终确定是否批准动火。

5. 动火申请表在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归档备查,并向动火人员发放动火证。

第五条动火工作

1. 动火作业必须由持有动火证的员工进行。

2. 动火人员在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区域无燃烧物、易燃物和爆炸品等危险物质。

3. 动火工作期间,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监护。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确保所有火源已经熄灭,动火现场周围无安全隐患。

第六条动火证管理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管理和发放。

2. 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3. 动火证的丢失或损坏,动火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并重新申请。

4.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发放、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安全培训

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动火安全操作培训。

2. 动火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相关的动火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动火证。

第八条管理责任

1. 公司高层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动火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动火人员应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保障动火行为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违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办公室解释和处理。

以上为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并按照制度要求进

行操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安全和稳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参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二、定义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流程管控措施 (一)审批环节管理 1.作业前动火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持动火作业申报材料(包含动火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监火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按分级所需的作业方案等)及动火作业审批证(见附件1),向安监部提出作业申请,安监部审验合格后进行审批。审批证中主管和安监部意见应为主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同时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原则上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的动火作业,不予 - 1 -

以审批。 (二)进场前置管理 1.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动火作业审批。 2.动火作业审批合格,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一起在动火作业方进场前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交底; (2)动火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管控措施; (4)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作业的应急预案; (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外来人员告知书。 培训完成后,填写相关记录(附件2),参与人员签字。安全培训程序完毕后,动火作业方填写安全告知书后,方可进场。 3.保安严格按照公司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管控;主管部门派专人跟随动火作业方进场;动火作业方不得未经许可私自作业。 (三)作业过程管理 - 2 -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 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 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 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 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 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 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 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明火工具或者产生明火危险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负有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的责任,公司领导层负有最终决策和管理的权限。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是指负责动火作业的活动组织、实施、安全保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动火作业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安全会议; (三)制定并告知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五)确保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具体作业人员。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和作业责任人的指示,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具体作业人员在执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其他人员在旁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和过程; (二)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查验和维护动火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四)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确定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协调; (六)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安全控制: (一)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工艺流程,指导作业人员的操作;

公司动火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减少和杜绝检修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2 范围全公司。 3 职责与分发部门公司全体员工对本SOP负责。分发至各车间、生产技术部、仓储部、设备部、机修车间、动力车间、产品研发部、质量保证部、安全环保部。 4 程序 4.1动火区域的划分及要求 4.1.1公司生产区域内划定的禁火区域分为一级禁火区和二级禁火区。禁火区域的等级,车间(部门)不得自行更改。 4.1.2一级动火区域:仓储部门危险品仓库及成品、物料仓库,生产车间及各车间(部门)使用(或堆放)易燃易爆原辅材料的场所、动力车间为一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动火,车间(部门)同意,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还需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1.3二级动火区域:除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二级动火区域(不使用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生产区域)。二级动火区域动火,由本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查后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动火许可证”交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存档备案。 4.2一级动火区域申报动火程序 4.2.1动火区域班组处理 4.2.1.1班组长停止需动火区域内的生产。 4.2.1.2动火范围内的设备、反应罐、贮槽、管道、贮罐内应无危险物品存在,并用水冲洗干净,包括地面、水沟也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4.2.1.3反应罐、贮槽、贮罐的人孔,放空管要打开,相邻管道设备要截开或加盲板。 4.2.1.4动火设备不准带电、带压。必须在常温下施工 4.2.1.5不溶于水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贮罐或输送管道,须先拆除与此相联接的

各类配件,使待修理工件为一单体。然后用弱碱性(PH7-10)水溶液煮2小时以上,温度控制在90~100℃,连续水煮2次。 4.2.1.6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1.7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2.1.8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2.1.9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2.1.10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2.1.11确认无危险为止,合格后才可动火。如间隔时间超过24小时,再次动火时,需重新分析、测试,防止挥发出新的可燃气体。对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清洗。 4.2.1.12施工现场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必须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5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动火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一律迁移至离动火点15米以远。 4.2.1.13按动火班组生产工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2.1.14做好上述工作后,班组长检查确认后,填写动火报告单,签名后报车间检查。 4.2.2动火车间(部门)检查 4.2.2.1车间(部门)接到报告后,派安全员或领导到班组进行检查。 4.2.2.2检查内容包括:所有动火设备清洗程度;人孔、刀门是否打开;管道连接处是否脱开;法兰垫片是否拆除;易燃易爆化工原料迁移是否在15米以远;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化工原料是否已迁移到安全地点;设备带电带压情况;员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消防器材是否已配备好;指定动火期间的监护人。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2.2.3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落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上市销售。 2、采购食品时,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从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定期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3、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4、不经销未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过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带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再继续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身体的事情发生。 2、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3、在岗员工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发现“五病”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登记。 5、注意个人卫生。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6、员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药品、化妆品、饰品、及其他物品,不得从放在经营区内,不得在岗期间处理个人卫生。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属包装食品的,要对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4、进货时查验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是否齐全。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保证消防动火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职工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认识,利用制度手段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具有动火作业行为的部门、车间、岗位及人员。 三、制度内容 (一)一般原则 1、开展动火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经指定职位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2、本单位各部门、工区应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对动火作业实行统一管理。 3、动火前必须进行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确定动火现场主要责任人及各出火点的值班人员,坚决做到消防措施、安全措施齐全可靠,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4、动火现场主要责任人把持本次动火操作全过程,负责,组织监督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职责分配

1、公司总经理、总务部、工程部等行政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施工。 3、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指导操作人员,督促各个班组认真做好动火作业相关工作。 4、动火现场主要责任人应对本次动火安全措施作出切实的安排,指派出火点的值班人员,搭设专门的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材齐备,切断所有与本次动火操作有关的电气接口。 (三)动火作业施工 1、动火作业施工前,应将作业现场周围的可燃、易爆物通知使用单位停用,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施工中不得轻信外人提供的防火设备,不得将设备品种、数量减少,不得将设备放置在遇火时会导致事故的地点,要根据不同的酒店楼层情况,做好预防火灾的防护措施。 2、动火作业施工时操作人员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网点信号不好,要检查是否周围有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先将消防设备设置好,不能着急进行动火操作。 3、在动火作业施工完毕后,应当主动关闭电源,同时关闭与动火操作有关的所有设备,将防火门关闭,施工现场清理卫生,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四)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本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是否通过前一年的审计,出具整改通知书予以整改,消防设备使用记录、火灾事故记录和应急演练记录必须详实完整。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在易燃生产装置和材料、储罐、容器、供电场所、仓库、重要机房、井筒、井底车场、井下采场及巷道、车间等场所进行凡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2、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时要说明动火作业地点、时段、事项,现场负责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措施、安全警戒及撤人范围、安全管理措施等,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或含量,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其它专项规程、规范规定时不得作业。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或清洗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供水设施。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作业地点及回风流经地段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6、使用氧气、乙快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氧气乙快收发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全过程,有火灾危险时立刻停止作业,待危险消除后方可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距易燃、易爆、罐区、库房、可燃物30米以外;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3、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定期检查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5、固定动火区应设立明显安全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6、固定动火区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管理,因生产、维修、加工等需要动火,由动火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办理。 2、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项目、动火时间、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3、《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审批。 4、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好以后,经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执行。 4、动火作业证审批后,生产安全部留存一份,动火单位监护人带现场执行一份, 并留存。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司内的动火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人员的动火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动火:指人员在未经专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烧烤、焊接、切割等工作。 2. 动火工程:指需要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的工程或作业,如焊接、切割、烧烤等。 3. 动火证:指根据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经过特殊培训并具备动火能力的员工获得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规定 第四条动火流程 1. 员工在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表》。

2. 动火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工程名称、用火设备情况、动火人员名单、动火前的安全检查等。 3. 填写完动火申请表后,应提交给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4. 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动火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并最终确定是否批准动火。 5. 动火申请表在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归档备查,并向动火人员发放动火证。 第五条动火工作 1. 动火作业必须由持有动火证的员工进行。 2. 动火人员在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区域无燃烧物、易燃物和爆炸品等危险物质。 3. 动火工作期间,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监护。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确保所有火源已经熄灭,动火现场周围无安全隐患。 第六条动火证管理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管理和发放。 2. 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3. 动火证的丢失或损坏,动火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并重新申请。 4.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发放、监督和审核。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一、概述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或高压等能量形式使物质着 火或引燃,或利用氧气或氧化剂使物质燃烧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在生产中随处可见,但如果不加以正确管理和控制,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制定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焊接、切割、钻孔等火焰、火花作业; •热水、蒸汽、空气等高温作业; •液化气、甲醇、丙烯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业; •烟火燃放、草叶燃烧、炭火等明火作业。 三、管理要求 1. 动火作业审批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在事先获得动火作业审批,在未获得动火作业审批前不得 进行任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审批包括下列内容: •动火作业的名称、地点、时间、所用工具和材料,以及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和电话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的危险性评价、安全防范措施和疏散逃生措施等详细内容; •动火作业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2. 现场管理 •动火现场必须张贴动火警示标志,并设置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并将现场疏散逃生预案上墙; •动火现场必须携带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等必备装备,并进行现场演练。 3. 培训和考核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范措施;

•定期组织动火作业技术研讨、实际演习和防范措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规定获得动火作业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对于因未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五、附则 •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安全防范,对动火安全负责;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颁布日期)。 以上就是我们公司制定的动火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安全,我们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是指一套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在公司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能够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公司动火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动火申请:任何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提前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动火申请,申请中应包含动火时间、地点、作业内容、所需设备和工具等信息。申请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审批:公司相关部门将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动火作业的必要性、作业地点的安全性、所需设备的可用性等。如果审批通过,审批部门将发出动火作业通知。 3. 动火负责人:每个动火作业都必须由一名动火负责人负责,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动火负责人要确保动火作业按照规定进行,并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现场的安全。 4. 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在动火现场,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人员进入动火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安全帽、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动火现场周边没有可燃物等。 5. 动火设备管理:动火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在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在作业中的安全使用。

6. 灭火准备: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必须随时做好灭火准备,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扑灭火源。此外,还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灭火责任人和应急疏散路线等。 7. 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物或潜在火灾隐患。同时,公司应对动火作业进行评估和记录,分析作业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完善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一个公司动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使用明火、电熔或其他热源对有可燃、易燃物质或设备进行熔炼、焊接、割、加热、灼烧等操作的一种行为。动火作业如果不加以安全管理,会给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作业准备 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操作人员的动火作业指导书、检查和维护动火设备、确保熄灭一切明火并关闭熔化炉与热处理设备等。 2. 安全准备阶段,需要针对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设备、及时清除工作现场的可燃物等。 三、动火作业管理 1.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定进行,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违规操作。 2. 动火作业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并由专人进行操作。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3. 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会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操作规范、安全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

4. 动火时,作业人员必须全程戴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防护眼睛、耳罩、防火鞋等。同时,作业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防护设施,如:防火帷幕、安全屏蔽等。 5. 确保动火作业现场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如:稀溶剂、棉花、腐烂木材等。 6.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正常开启以及紧急关闭的功能。 7. 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包括:动火危险、禁止烟火、禁止靠近等内容。 8.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动火设备,清除现场的残余物,彻底熄灭一切明火,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紧急情况处理 1. 在动火作业时,如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 发生火灾时,首要原则是立即报警,并向现场人员发出警报信号,确保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3. 动火区域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进行灭火。 4. 在紧急情况处理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协助指挥,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和火灾扑灭。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内的动火行为符合安全规范,保障员工和资产的安全,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动火作业活动。 2. 定义 2.1 动火 指在有爆炸、燃烧、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存在的区域或场合,进行点火、焊接、切割、热处理、电弧(包含电弧焊接和电弧切割)、明火加热等操作的行为。 2.2 动火作业 指进行动火行为的实在操作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 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3.1 动火申请 1.全部动火作业必需提前向公司职能部门递交动火申请,包含认真的动 火作业内容、时间、地方、方式等信息。 2.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专业人员编写,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动火作业申请应至少提前24小时提交,以便进行评估和审批。 3.2 动火现场安全检查 1.动火前,由公司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 消防设施正常、防护措施完备。 2.动火现场周边应清除易燃物品,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和防护措施。 3.确保动火现场人员已经依照规定穿着个人防护装备。 3.3 动火作业方案 1.动火作业前应订立认真的作业方案,包含动火的实在步骤、安全措施 以及应急预案。 2.作业方案中应指明动火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动火人员拥有相应的 资质和培训证明。 3.4 动火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 1.参加动火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 作技能。

2.全部动火人员必需持有相应的动火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复核。 4. 动火作业执行 4.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1.确保动火现场人员已经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装备完好。 2.动火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灭火设备和救助设备,以及专人负责消防安 全。 4.2 安全预控措施 1.确保动火现场周边没有可燃物品或易燃气体泄漏的情况。 2.动火现场必需设立明确的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动火现场必需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并充分通知周边人员和部门。 4.3 动火作业操作规范 1.全部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培训和持证人员进行操作。 2.动火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疏忽。 3.动火操作人员必需随时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操作并报 告相关负责人。 5. 动火后的安全措施 5.1 动火现场的整理工作 1.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现场必需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品和废弃物。 2.动火现场必需进行全面巡检,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5.2 动火后的检查和验收 1.动火作业完成后,应由公司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动火作业应向相关部门报备,以备将来的安全回顾和反馈。 6. 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公司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 含但不限于警告、停工整改、经济惩罚等。同时,对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安全宣传和培训 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火作业的操作 技能。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篇一: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篇二: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1、一、二类动火及特殊动火许可证: 1.1适用范围 1.1.1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执行,适用 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1.2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及生产区域外的动火作业; 1.2.定义 1.2.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类动火作业和二类动火作业、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未经吹扫的带压或可燃(有毒)介质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作业进行的动火;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检修作业(指日常中的一级用火作业)。 1.3.2 一类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冷冻站); (2)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5)公用管网系统(保温除外,保温作业按二类动火作业办理); (6)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催化、焦化、加制氢、气分、聚丙 烯、柴油改质、汽油加氢、高等级道路沥青、轻油改质制芳烃、异丁烯、乙苯等装置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7)可燃气体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 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 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 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 超过20%。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动火作业行为,提高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工作场所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标准, 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员工安全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 火作业技能。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和事故预防。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有总体责任,要为安全工作提 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动火 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对于发生事故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公司动火作业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动火作业方案、工作人员安全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明、安全设备检查合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动火作业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恢复整理,交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火源和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专人监护,必要时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保持现场干燥通风,并设置隔离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分厂。 3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职责与分工 4.1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各部门、分厂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2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一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3动火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 行有关动火作业的直接管理工作。

4.4作业项目负责人(设备检修技术员)应制定、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5由动火区域的主管部门办理检修工作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6申请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7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8监护人(动火区域的管理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9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在核对各项内容已落实、审批手续已完备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4.10安全员监督检查动火程序的执行情况。 4.11《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动火作业区域主管负责人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 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3篇 【第1篇】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 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2篇】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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