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在易燃生产装置和材料、储罐、容器、供电场所、仓库、重要机房、井筒、井底车场、井下采场及巷道、车间等场所进行凡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2、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时要说明动火作业地点、时段、事项,现场负责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措施、安全警戒及撤人范围、安全管理措施等,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或含量,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其它专项规程、规范规定时不得作业。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或清洗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供水设施。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作业地点及回风流经地段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6、使用氧气、乙快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氧气乙快收发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全过程,有火灾危险时立刻停止作业,待危险消除后方可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距易燃、易爆、罐区、库房、可燃物30米以外;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3、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定期检查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5、固定动火区应设立明显安全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6、固定动火区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管理,因生产、维修、加工等需要动火,由动火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办理。

2、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项目、动火时间、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3、《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审批。

4、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好以后,经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执行。

4、动火作业证审批后,生产安全部留存一份,动火单位监护人带现场执行一份,

并留存。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参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二、定义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流程管控措施 (一)审批环节管理 1.作业前动火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持动火作业申报材料(包含动火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监火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按分级所需的作业方案等)及动火作业审批证(见附件1),向安监部提出作业申请,安监部审验合格后进行审批。审批证中主管和安监部意见应为主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同时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原则上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的动火作业,不予 - 1 -

以审批。 (二)进场前置管理 1.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动火作业审批。 2.动火作业审批合格,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一起在动火作业方进场前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交底; (2)动火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管控措施; (4)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作业的应急预案; (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外来人员告知书。 培训完成后,填写相关记录(附件2),参与人员签字。安全培训程序完毕后,动火作业方填写安全告知书后,方可进场。 3.保安严格按照公司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管控;主管部门派专人跟随动火作业方进场;动火作业方不得未经许可私自作业。 (三)作业过程管理 - 2 -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明火工具或者产生明火危险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负有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的责任,公司领导层负有最终决策和管理的权限。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是指负责动火作业的活动组织、实施、安全保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动火作业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安全会议; (三)制定并告知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五)确保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具体作业人员。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和作业责任人的指示,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具体作业人员在执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其他人员在旁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和过程; (二)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查验和维护动火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四)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确定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协调; (六)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安全控制: (一)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工艺流程,指导作业人员的操作;

公司动火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减少和杜绝检修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2 范围全公司。 3 职责与分发部门公司全体员工对本SOP负责。分发至各车间、生产技术部、仓储部、设备部、机修车间、动力车间、产品研发部、质量保证部、安全环保部。 4 程序 4.1动火区域的划分及要求 4.1.1公司生产区域内划定的禁火区域分为一级禁火区和二级禁火区。禁火区域的等级,车间(部门)不得自行更改。 4.1.2一级动火区域:仓储部门危险品仓库及成品、物料仓库,生产车间及各车间(部门)使用(或堆放)易燃易爆原辅材料的场所、动力车间为一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动火,车间(部门)同意,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还需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1.3二级动火区域:除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二级动火区域(不使用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生产区域)。二级动火区域动火,由本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查后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动火许可证”交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存档备案。 4.2一级动火区域申报动火程序 4.2.1动火区域班组处理 4.2.1.1班组长停止需动火区域内的生产。 4.2.1.2动火范围内的设备、反应罐、贮槽、管道、贮罐内应无危险物品存在,并用水冲洗干净,包括地面、水沟也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4.2.1.3反应罐、贮槽、贮罐的人孔,放空管要打开,相邻管道设备要截开或加盲板。 4.2.1.4动火设备不准带电、带压。必须在常温下施工 4.2.1.5不溶于水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贮罐或输送管道,须先拆除与此相联接的

各类配件,使待修理工件为一单体。然后用弱碱性(PH7-10)水溶液煮2小时以上,温度控制在90~100℃,连续水煮2次。 4.2.1.6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1.7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2.1.8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2.1.9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2.1.10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2.1.11确认无危险为止,合格后才可动火。如间隔时间超过24小时,再次动火时,需重新分析、测试,防止挥发出新的可燃气体。对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清洗。 4.2.1.12施工现场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必须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5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动火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一律迁移至离动火点15米以远。 4.2.1.13按动火班组生产工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2.1.14做好上述工作后,班组长检查确认后,填写动火报告单,签名后报车间检查。 4.2.2动火车间(部门)检查 4.2.2.1车间(部门)接到报告后,派安全员或领导到班组进行检查。 4.2.2.2检查内容包括:所有动火设备清洗程度;人孔、刀门是否打开;管道连接处是否脱开;法兰垫片是否拆除;易燃易爆化工原料迁移是否在15米以远;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化工原料是否已迁移到安全地点;设备带电带压情况;员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消防器材是否已配备好;指定动火期间的监护人。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2.2.3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落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上市销售。 2、采购食品时,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从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定期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3、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4、不经销未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过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带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再继续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身体的事情发生。 2、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3、在岗员工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发现“五病”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登记。 5、注意个人卫生。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6、员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药品、化妆品、饰品、及其他物品,不得从放在经营区内,不得在岗期间处理个人卫生。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属包装食品的,要对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4、进货时查验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是否齐全。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在易燃生产装置和材料、储罐、容器、供电场所、仓库、重要机房、井筒、井底车场、井下采场及巷道、车间等场所进行凡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2、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时要说明动火作业地点、时段、事项,现场负责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措施、安全警戒及撤人范围、安全管理措施等,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或含量,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其它专项规程、规范规定时不得作业。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或清洗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供水设施。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作业地点及回风流经地段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6、使用氧气、乙快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氧气乙快收发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全过程,有火灾危险时立刻停止作业,待危险消除后方可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距易燃、易爆、罐区、库房、可燃物30米以外;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3、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定期检查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5、固定动火区应设立明显安全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6、固定动火区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管理,因生产、维修、加工等需要动火,由动火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办理。 2、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项目、动火时间、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3、《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审批。 4、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好以后,经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执行。 4、动火作业证审批后,生产安全部留存一份,动火单位监护人带现场执行一份, 并留存。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司内的动火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人员的动火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动火:指人员在未经专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烧烤、焊接、切割等工作。 2. 动火工程:指需要使用明火或火焰进行的工程或作业,如焊接、切割、烧烤等。 3. 动火证:指根据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经过特殊培训并具备动火能力的员工获得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规定 第四条动火流程 1. 员工在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表》。

2. 动火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工程名称、用火设备情况、动火人员名单、动火前的安全检查等。 3. 填写完动火申请表后,应提交给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4. 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动火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并最终确定是否批准动火。 5. 动火申请表在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归档备查,并向动火人员发放动火证。 第五条动火工作 1. 动火作业必须由持有动火证的员工进行。 2. 动火人员在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区域无燃烧物、易燃物和爆炸品等危险物质。 3. 动火工作期间,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监护。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确保所有火源已经熄灭,动火现场周围无安全隐患。 第六条动火证管理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管理和发放。 2. 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3. 动火证的丢失或损坏,动火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并重新申请。 4.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证的发放、监督和审核。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一、概述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或高压等能量形式使物质着 火或引燃,或利用氧气或氧化剂使物质燃烧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在生产中随处可见,但如果不加以正确管理和控制,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制定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焊接、切割、钻孔等火焰、火花作业; •热水、蒸汽、空气等高温作业; •液化气、甲醇、丙烯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业; •烟火燃放、草叶燃烧、炭火等明火作业。 三、管理要求 1. 动火作业审批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在事先获得动火作业审批,在未获得动火作业审批前不得 进行任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审批包括下列内容: •动火作业的名称、地点、时间、所用工具和材料,以及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和电话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的危险性评价、安全防范措施和疏散逃生措施等详细内容; •动火作业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2. 现场管理 •动火现场必须张贴动火警示标志,并设置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并将现场疏散逃生预案上墙; •动火现场必须携带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等必备装备,并进行现场演练。 3. 培训和考核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范措施;

•定期组织动火作业技术研讨、实际演习和防范措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规定获得动火作业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对于因未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五、附则 •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安全防范,对动火安全负责;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颁布日期)。 以上就是我们公司制定的动火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安全,我们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使用明火、电熔或其他热源对有可燃、易燃物质或设备进行熔炼、焊接、割、加热、灼烧等操作的一种行为。动火作业如果不加以安全管理,会给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作业准备 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操作人员的动火作业指导书、检查和维护动火设备、确保熄灭一切明火并关闭熔化炉与热处理设备等。 2. 安全准备阶段,需要针对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设备、及时清除工作现场的可燃物等。 三、动火作业管理 1.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定进行,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违规操作。 2. 动火作业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并由专人进行操作。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3. 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会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操作规范、安全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

4. 动火时,作业人员必须全程戴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防护眼睛、耳罩、防火鞋等。同时,作业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防护设施,如:防火帷幕、安全屏蔽等。 5. 确保动火作业现场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如:稀溶剂、棉花、腐烂木材等。 6.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正常开启以及紧急关闭的功能。 7. 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包括:动火危险、禁止烟火、禁止靠近等内容。 8.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动火设备,清除现场的残余物,彻底熄灭一切明火,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紧急情况处理 1. 在动火作业时,如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 发生火灾时,首要原则是立即报警,并向现场人员发出警报信号,确保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3. 动火区域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进行灭火。 4. 在紧急情况处理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协助指挥,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和火灾扑灭。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篇一: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篇二: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1、一、二类动火及特殊动火许可证: 1.1适用范围 1.1.1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执行,适用 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1.2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及生产区域外的动火作业; 1.2.定义 1.2.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类动火作业和二类动火作业、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未经吹扫的带压或可燃(有毒)介质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作业进行的动火;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检修作业(指日常中的一级用火作业)。 1.3.2 一类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冷冻站); (2)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5)公用管网系统(保温除外,保温作业按二类动火作业办理); (6)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催化、焦化、加制氢、气分、聚丙 烯、柴油改质、汽油加氢、高等级道路沥青、轻油改质制芳烃、异丁烯、乙苯等装置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7)可燃气体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 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 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 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 超过20%。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动火作业行为,提高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工作场所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标准, 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员工安全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 火作业技能。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和事故预防。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有总体责任,要为安全工作提 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动火 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对于发生事故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公司动火作业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动火作业方案、工作人员安全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明、安全设备检查合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动火作业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恢复整理,交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火源和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专人监护,必要时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保持现场干燥通风,并设置隔离区域。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动火作业制定如下规定: 一、根据动火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保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5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4、正常生产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四、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证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安保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审查后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安保部门复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各生产车间维修房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须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火源或产生高温的设备进行热加工、维修或拆除,或带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的作业。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动火作业都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操作,因此需要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准备工作,并且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为了确保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本文将介绍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操作人员的要求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操作人员是企业安全的关键,必须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接受过专业和系统的安全培训,并且持有效的证书。同时,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好符合安全规定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特殊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鞋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每一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安全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工作可以按照安全规定、标准执行。 动火作业准备工作 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开展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安全策划、安全评估、动火操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辖区和周边环境情况调研、安全检查等。针对不同的动火项目、类型、范围和难度,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妥善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动火现场的安全控制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来正确使用防火器材, 始终做到物防人防,避免一旦出现火情形成致命伤害。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的消防设备的操 作控制和监护,及时出现火灾时进行扑灭,防止火灾扩散。此外,在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现场作业规定、防火期作业禁令和安 全距离,防止出现其他意外的危险。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不只是企业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动火作业 人员的责任,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的配合。此外,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作业风 险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严格指导和不断的学习培训,加强动火 作业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作业事故和这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结 动火作业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动火作业安全的管理很 重要。本文提出了针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包括操作人员 的要求、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动火现场的安全控制、动火作业的监督 与检查等方面,为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相信 通过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及其人员的生命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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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对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操作流程、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方面 1.1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应由公司安全专职人员或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统筹协调动火作业工作。 1.2 动火作业前,应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动火类型,动火时限,作业人员,作业地点等,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1.3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进行,必须事前汇报,并得到相关领导批准。 1.4 对于提出的动火作业计划,应仔细安排好每个环节,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及安全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1.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没有火源痕迹和危险存在,方可确定整个动火作业结束。 二、操作流程 2.1 动火作业前,应排除火源周围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整齐,防止燃料撞击和跑溅热液。

2.2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操作人员的登记和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负责向作业现场内外布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保障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2.3 动火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动用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安全帽、防火服、呼吸器等,并进行有效地监控和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因素。 2.4 作业现场应配置消防器材、水源等物品,并定期检查、维护其状态,确保设备能够在需要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安全措施 3.1 安全人员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操作规范的技能以及相应的操作经验,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3.2 操作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如必要,要适时停止作业,及时排除隐患;监督操作人员操作期间勿将焊枪及明火错放,勿私自加工、修改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避免操作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 3.3 操作前,要对操作区域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和设备,以保证出现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理。 3.4 动火作业结束后,完成整理工作后,需要及时清理垃圾渣滓等物品,整理好设备并进行保管,同时定期检查设备完好性,并及时交由专职人员进行修理维护。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分厂。 3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职责与分工 4.1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各部门、分厂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2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一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3动火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 行有关动火作业的直接管理工作。

4.4作业项目负责人(设备检修技术员)应制定、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5由动火区域的主管部门办理检修工作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6申请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7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8监护人(动火区域的管理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9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在核对各项内容已落实、审批手续已完备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4.10安全员监督检查动火程序的执行情况。 4.11《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动火作业区域主管负责人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动火管理制度3篇 【第1篇】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 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2篇】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

2021年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组织和单位管理的工具,是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设置的标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篇二】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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