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3月25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法律规定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律师可以向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不得与同案中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不得以翻译人员身份随同其他律师参与对同案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未事先接到书面通知的,不应当查验此项证明)。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文书。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在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使其会见通信权,那么,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会见。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者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着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在羁押场所进⾏。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携带以下证件、⽂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的专⽤证明;2.律师本⼈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员⼀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般程序(1)办理会见⼿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向羁押场所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
如表⽰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的⾃然情况;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d.如果认为⽆罪,陈述⽆罪的辩解;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我们知道在真正定罪之前,罪犯只是嫌疑人,不具有罪行,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帮助。
但是律师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要见嫌疑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并且有严格的相关规定。
那么你知道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

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为办理刑事案件,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办案中心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案中心负责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确保会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律师会见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办案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
第七条办案中心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本制度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本制度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中心应当提前通知被会见人。
三、律师会见的进行第九条律师会见应当在办案中心的会见室进行,必要时可以在特定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律师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但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时,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解答。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教唆、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时,不得干扰办案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会见的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中心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与律师会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会见;(三)律师会见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情况;(四)其他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的情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会见。
律师首先需要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会见的目的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提前几天甚至更长时间进行会见申请,以便看守所能够安排好相关的时间和场地。
第二步,审核审批。
看守所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批。
主要是核实律师的身份和相关资质,确保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也需要核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会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步,会见安排。
一旦审核通过,看守所会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和地点。
律师需要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和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
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与被告人的沟通策略。
第四步,会见过程。
在会见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纪律,确保会见的秩序和安全。
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被告人的需求。
同时,律师也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和法律知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第五步,会见记录。
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填写会见记录,详细记录会见的内容和要点。
这些记录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和辩护工作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证据和参考依据。
同时,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说明会见记录的相关事项,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
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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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三⼗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通信,适⽤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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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有律师应该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
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并且应该两给人以上一起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等。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有哪些?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
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
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
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
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
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例如第一次供述;(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3.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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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
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
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
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
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
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
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
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
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
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
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
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
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
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