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级归档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档案应该按照一定的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归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以下是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1. 档案归档范围(1)行政机关公文及相关资料: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决议、规划、预算等,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资料和档案材料。
(2)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重大人员案件的档案: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重大人员案件的档案,包括案卷、立案登记表、办案材料、卷宗及相关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档案资料。
(3)机关档案:包括各级机关部门、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人大、政协、法院等机关的各种档案。
机关档案分为业务档案、非业务档案和历史档案,业务档案是管理机关的工作资料,非业务档案是管理机关在处理业务活动中或社会公共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历史档案是机关的活动和历史背景。
2. 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的档案,按照其不同的性质和用途等因素,应有不同的保管期限。
以下是常见的档案保管期限:(1)公文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文件、工作卡、收据、发票、会议记录、计划、决策、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夹杂的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为5至10年。
(2)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收入、支出、往来账、票证、报表、结算账户等涉及财务方面的档案。
保管期限在20年内,应当加强管理、分门别类,并且在保管期间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以便于随时查找和使用。
(3)机关档案:其中,业务档案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的工作资料,其保管期限为5年至10年;非业务档案、历史档案以及机关后勤、行政事务档案等,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至50年。
(4)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所管辖的公职人员档案。
其保管期限一般为40年。
不同文件的保管期限因性质、种类、用途等因素不同,在实际保管过程中需要细心保管,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概述档案是指一切以纸张、磁带、光盘、电子、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本单位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活动的书面、电子、机械或其他载体的文书、文件等。
档案的保管是贯彻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行政管理、科研决策、文化建设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基础。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是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
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发生并记录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归档和保管的文件种类和档案材料的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行政档案行政档案指在单位行政管理中产生、应予归档和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单位章程、工作规定、领导人员任免公示、干部人事档案、管委会、党委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统计档案、工程档案、采购档案、合同档案、商业资料等。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行政许可、批文、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指各单位按照业务范畴所需记录、归档和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教育管理档案、教育统计档案等。
2.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实验记录等。
3.文化档案:包括文化建设档案、艺术团队档案、文艺活动档案等。
特定档案特定档案指反映单位工作、管理、经济、文化、科研等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保密档案:包括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保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2.案卷档案:包括各种立案、审理,结案、公函、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特定档案:包括外事档案、宣传档案、招聘档案、差旅档案、容错档案等。
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设置的保管时间,并根据档案特点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
云南省工程资料归档目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组卷顺序 案卷题名:立项报批(甲方资料)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组卷顺序 案卷题名:立项报批(甲方资料)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组卷顺序 案卷题名:设计技术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单位)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工程竣工验收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工程竣工验收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基础、主体、屋面分部分项工程
卷 内 目 录”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建筑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电梯安装工程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装饰装修工程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幕墙安装工程
卷 内 目 录 案卷题名: 智能化系统工程
卷 内 目 录。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数字化已经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趋势。
为了确保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与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阐述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保护档案安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本管理办法旨在防范档案篡改、丢失和非法访问等风险,从而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
2、保障信息安全: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等方面。
因此,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本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3、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可以实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从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实施细节1、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密码管理技巧等。
3、严格控制数字化过程: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例如,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策略等措施来保护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
4、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为了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灾害,各单位应建立定期备份机制,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并定期检查其可用性。
5、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
同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建立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情况,各单位应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应急预案。
云南省档案条例(202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档案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领导及条件保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工作原则】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云南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传播档案文化、普及档案知识,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六条【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档案管理条例

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云南省档案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十条县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管理:一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工作;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档案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的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由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前款规定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第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整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列入县以上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档案馆室应当建立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配置档案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档案库房;第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重点珍贵档案、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前款规定的档案征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形成和收藏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家资产管理范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庭、个人形成或者依法取得的档案归家庭及个人所有,但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除外;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第二十六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相关的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第二十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统一档案信息化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档案馆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进行管理,保证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安全和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行异地保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四章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九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不宜开放的档案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第三十条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批准;利用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立档单位同意;立档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档案馆批准;利用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公章或者档案材料证明印章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第三十三条向社会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由该馆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家庭及个人保存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档案;第三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查阅服务;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布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以便公众查阅;第三十五条单位档案机构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和计算机目录信息;县以上综合档案馆应当向上一级综合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和计算机目录信息;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十六条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档案处置方案,进行档案登记备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项目验收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或者抢救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第三十九条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主要内容解读

省档 案局 依据 《 档 案 法》 及 其 实施办 法 和《 云 南 省 档
案 条例 》 , 在 深入 调 研 、 广 泛征 求 意 见 的 基础 上 , 研 究制 定 了《 云 南 省 档 案馆 收 集 档 案 范 围 细 则 》 ( 以 下
明确 收 集 的 含 义 ,界 定 了 收 集 工 作 的 内涵 和 外 延 ,
1 9 8 6年 , 国家档 案 局 印发 《 各 级 国 家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范 围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的 范 围 。之 后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档 案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陆 续 发 布
收范 围 , 对 于 丰 富馆 藏 档 案 资 源 有 重 要 意 义 , 也 是 档
案 事 业 向纵 深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 二 是 档 案 收 集 内 容
照 国家相 关 规定 , 在《 档案法》 及其 实施 办 法 、 《 云 南
省档 案 条 例 》 的框 架 下 开 展档 案 收 集 工作 , 经 过 多
和 说 明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接 收机 关 、 团体 和 社会 组织 形成 的档 案 , 是
积 累 国家档 案 资源 的重 要 渠道 , 而 征 集 散 存 于 社 会 和 民 间 的档 案 则 是 丰 富 国 家 档 案 资 源 的 主 要 方 式 。
要
羹鬻 闻
《 云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主要内容解读
■ 陈静波 为 加 强 国 家 档 案 资 源 建 设 , 国 家 档 案 局 于 收和 档 案 的征 集 ” ,并 对 接 收 与 征 集 作 了 分 别 解 释
国档发【1987】27号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国档发〔1987〕27号(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4日发布,自1987年12月4日起施行)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盘片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以适应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需要,为国家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史料,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1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1.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1.1.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1.1.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声像材料)等材料;1.1.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1.1.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1.2本机关的文件材料:1.2.1本级人代会、政协、顾委,党、政、工、青、妇领导机关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机关收集归档);1.2.2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1.2.3本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1.2.4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1.2.5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1.2.6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1.2.7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1.2.8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1.2.9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1.2.10本机关党委、团委、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1.2.11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1.2.12本机关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1.2.13本机关及本机关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解决山林、地界、水利纠纷、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本机关直接管理的科研、生产、建设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1.2.14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2.15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2.16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1.2.17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怃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1.2.18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1.2.19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1.2.20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1.2.21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1.2.22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议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1.2.23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2.24按有关规定应归档的死亡干部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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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粒机械
稻麦脱粒机
生产率300kg/h以下 稻麦脱粒机 生产率300kg/h及以 上稻麦脱粒机
生产率<300kg/h
通用类
2
脱粒机械
稻麦脱粒机
生产率≥300kg/h
通用类
5、玉米脱粒机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2
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通用类
3
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通用类
4
收获机械
5
收获机械
6
收获机械
7
收获机械
4行及以上摘穗型悬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挂(背负)式玉米收 获机 2行摘穗剥皮型悬挂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背负)式玉米收获 机 3行摘穗剥皮型悬挂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背负)式玉米收获 机 4行及以上摘穗剥皮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型悬挂(背负)式玉 米收获机
通用类
通用类
通用类
通用类
2、开沟机(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开沟机(器)
配套手扶拖拉机开沟 配套手扶拖拉机 机 开沟深度50cm以下配 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深 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机 度<50cm 开沟深度50cm及以上 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深 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 度≥50cm 机
通用类
4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通用类
5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30t/h
通用类
6、果蔬烘干机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容积5m³以下果蔬烘 干机(整体脱水) 容积5—15m³果蔬烘 干机(整体脱水)
仓储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库容50m³以下简易保 库容<50m³ 鲜储藏设备 库容50—100m³简易 保鲜储藏设备 50m³≤库容<100m³
通用类
2
仓储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通用类
3
仓储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库容100—200m³简易 100m³≤库容<200m³ 保鲜储藏设备 库容200—400m³简易 200m³≤库容<400m³ 保鲜储藏设备 库容400m³及以上简 易保鲜储藏设备 库容≥ 400m³
附件1
云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范围(省级)
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序号 1 大类 收获机械 小类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玉米收获机 械 品目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分档名称 1行摘穗型悬挂(背 负)式玉米收获机 2行摘穗型悬挂(背 负)式玉米收获机 3行摘穗型悬挂(背 负)式玉米收获机 基本配置和参数 1行割台;幅宽<1m;形 式:悬挂(背负)式(摘 穗型) 2行割台;1m≤幅宽< 1.6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型) 3行割台;1.6m≤幅宽< 2.2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型) 4行及以上割台;幅宽≥ 2.2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型) 2行割台;1m≤幅宽< 1.6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剥皮型) 3行割台;1.6m≤幅宽< 2.2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剥皮型) 4行及以上割台;幅宽≥ 2.2m;形式:悬挂(背 负)式(摘穗剥皮型) 备注 通用类
容积<5m³;整体脱水 5m³≤容积<15m³;整体脱 水
通用类
2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3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容积15m³及以上果蔬 容积≥15m³;整体脱水 烘干机(整体脱水) 批处理量1t以下果蔬 批处理量<1t;表面烘干 烘干机(表面烘干) 批处理量1—5t果蔬 1t≤批处理量<5t;表面 烘干机(表面烘干) 烘干 批处理量5—10t果蔬 5t≤批处理量<10t;表面 烘干机(表面烘干) 烘干 批处理量10—20t果 10t≤批处理量<20t;表 蔬烘干机(表面烘 面烘干 干) 批处理量20t及以上 果蔬烘干机(表面烘 批处理量≥20t;表面烘干 干)
通用类
4
仓储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通用类
5
仓储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通用类
8、青贮切碎机
序号 大类 小类 饲料(草) 加工机械设 备 饲料(草) 加工机械设 备 饲料(草) 加工机械设 备 饲料(草) 加工机械设 备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畜牧水产养 殖机械 畜牧水产养 殖机械 畜牧水产养 殖机械 畜牧水产养 殖机械
通用类
2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开沟机(器)
通用类
3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开沟机(器)
通用类
3、中耕机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田间管理机 械 田间管理机 械 田间管理机 械 田间管理机 械 田间管理机 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幅宽1m以下中耕机作来自幅宽<1m通用类2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1—2m中耕机
通用类
4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5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6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7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8
干燥机械
果蔬烘干机
通用类
7、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1m≤作业幅宽<2m
通用类
3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2—3m中耕机
2m≤作业幅宽<3m
通用类
4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3—6m中耕机
3m≤作业幅宽<6m
通用类
5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6m及以上中耕机 作业幅宽≥6m
通用类
4、稻麦脱粒机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备注
1
收获后处理 机械 收获后处理 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0.4—3t/h玉 米脱粒机 生产率3—5t/h玉米 脱粒机
0.4t/h≤生产率<3t/h
通用类
2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3t/h≤生产率<5t/h
通用类
3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5—10t/h玉米 5t/h≤生产率<10t/h 脱粒机 生产率10—30t/h玉 米脱粒机 生产率30t/h及以上 玉米脱粒机 10t/h≤生产率<30t/h
青贮切碎机
1—3t/h青贮切碎机
1t/h≤生产率<3t/h
通用类
2
青贮切碎机
3—6t/h青贮切碎机
3t/h≤生产率<6t/h
通用类
3
青贮切碎机
6—9t/h青贮切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