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予印发,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3月31日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我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各区(分)局限期按要求查办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及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六)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群众举报、上级部门转办、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踏勘和其他形式举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相关业务部门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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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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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中心城区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个人),设计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和《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54号),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对于日照分析、建筑面积校核两个审查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通知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的,建设单位还应包含项目公司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
二、告知承诺书在行政审批窗口和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告知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收到告知书,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基本信息,并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签订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行政相对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武政规[2015]1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7【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5〕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7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含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其中,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2020-2021年中国城市武汉仓储市场分析报告

14.35 16.21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武汉港金口港埠有限公司
民尚(武汉)物联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2017年5月11日
7,535.00 6,720.00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 金山大道北、华祥路以东
祁天路以东、革新大道以南
蔡甸区奓山街檀树村、中原村(奓山街常北 大道与檀树六路交汇处以西)
进出口总额
2016-2019年,武汉市对外贸易略有波动,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武汉市进出口贸易韧性强劲, 在国内外新冠疫情严峻压力之下实现逆势增长。
2016-2019年武汉市各项经济宏观指标走势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 00
0. 00
2016
2017
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东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三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阳逻街青松村、界埠村、童院村 汉南区邓南街 103省道以南,兴港二路以东 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蔡甸区奓山街东风大
道延长线与檀树大道交汇处以西)
11.89 14.26 24.06 22.60 10.53 15.62 12.93
10.29 12.41 12.68 13.36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沃太(武汉)仓储有限公司 武汉普东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武汉利嘉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 安博常福仓储(武汉)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5月12日 2017年8月21日 2017年11月28日
6,725.00 7,600.00 5,465.00 4,610.00
22.23 6.18%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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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
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5.05.20
•【字号】武土资规规〔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
的通知
武土资规规〔2015〕2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第五条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
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应符合本市商业设施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2、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批发市场用地(B12)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的配套设施应符合公园、绿地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六条地下空间兼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兼容人防工程、交通、市政、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的,应符合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商业设施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地下空间禁止兼容住宅、社会福利设施、学校。
2、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要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在征得园林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方式有条件兼容公共汽电车首末站
(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开闭所或配电房(U12)、雨水或污水泵站(U21)、垃圾转运站或公厕(U22)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实施立体绿化设计。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绿地,按相关法规的项目准入要求执行。
广场用地的规划用地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城市道路、铁路和轨道高架部分的下方地面空间,有条件允许兼容绿地、市政设施。
第八条本规定的应用: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
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独进行规划论证。
4、进行规划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
在规划论证、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提出。
5、进行过规划兼容的地块,应在“一张图”中专门注明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置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
注: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和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注:
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3、工业倍增示范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