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1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 由 原 因推知结果 的活 动 , 具有 内在 的不 确定性 , 定案 证据不充 足 、 准确性不强 的情况时有发生 , “ 疑罪” 必然存在 。 在定 案事 实及证 据上存在 “ 疑问” 的案件并不少见, 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 确实 充分的 问题 , 但是, 作 为行使 审判 职能的法院 , 肩负着审理 判决 的社会公共任务 , 这就使得它面 临着这样一种挑 战 : 必须对 这种“ 疑 罪” 案件定性并作 出具 有国家强制力的 的裁判 。无罪推 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 而产生的 ,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 了发现 犯罪事实 , 而是为 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 的标准。 本 文将 对无 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 义进行论述 , 从 而阐述我 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 可能性 和适用的现状 . 并提 出一些 改善措施。 首先 . 疑 罪从 无 与 无 罪推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渊 源 和含 义 ; 其次 , 我 国适 用 疑 罪从 无 与无 罪推 定原 则 的 必要 性 及 可 能性 ; 再 次, 我 国适 用
2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 定最早产生 于中 国上古 时期 , 据《 尚书》 记 载皋陶与
舜帝 的对话 中提 出“ 罪疑惟 轻” 和“ 与其 杀不辜 , 宁 失不经” 的思 想。 在法律发展史 上 ,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 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 利亚作在他 1 7 6 4 年所 著的《 论犯罪 与刑 罚》 一书 中提 出 : 在没有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讨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实行,地方各级纷纷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绝大多数地方基层采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综合管理的监管模式,再加上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突然暴增的业务和催生的大量职业打假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捉襟见肘,为此,笔者作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员,谈谈对“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有关诉讼法典之中,尚未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尽管主要体验在诉讼法之中,但在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也都有关证据的规定,同样需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所谓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法律体系中,都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主观性十分强烈的评判标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民事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明标准”,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往往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客观事实”是无法重现的,有时候必须经过执法人员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追求事实的客观性才可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证明标准应该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折中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只要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对事实认定有高度盖然性,那么行政处罚必然是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验的。
一、行政处罚“零口供”体现了行政行为高效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高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对于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相对人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既规避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引导和规范,很少有违法者主动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的甚至无理狡辩,百般抵赖,如果仅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唯一的证据,往往案件承办不下去,甚至有故意纵容违法者逃避制裁的嫌疑。
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
然而,在证据有限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定罪问题,成为了一个法律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其确实、充分。
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补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 直接证据优先原则直接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优先使用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言、视听资料等。
4. 间接证据的运用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但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充分性和可靠性,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怀疑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强奸罪。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法官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例二:某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盗窃罪。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法官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公诉方提供更多证据。
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
2. 实践中的问题(1)证据不足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
此时,法官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补强证据的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补强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间接证据的运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定罪时,法官需确保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出现断章取义、片面解读的情况。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
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
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
”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
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
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是指在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项制度。
它作为一项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
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改善这种现实状况,我国相关机关也曾作出过一些努力,出台了类似“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这一角度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
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赵作海被羁押3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
“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
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
“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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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
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三、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
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证据排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和执法过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排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改善行政处罚的环境和流程,增加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提供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服务。
最后,证据排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助于增强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和规范。
此外,这两个原则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
四、结论
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全面透明的社会机制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这两个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行政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判和审查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才能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