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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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桂律协[2013]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桂律协[2013]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桂律协〔2013〕137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建立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12〕72号)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区律师参与公益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探索建立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经2013年6月9日广西律师协会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报经2013年9月18日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广西律师协会决定成立“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一、“中心”的性质和宗旨“中心”是面向全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隶属广西律师协会管理,接受自治区司法厅的领导和监督。

“中心”的服务宗旨是通过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

二、“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事项;(二)接受委托或指派,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三)为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四)组织律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五)开展公益性普法宣传工作;(六)参与公益诉讼;(七)开展其他适宜律师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

三、“中心”的组织机构“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中心”下设办公室和5个工作组,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南宁市五象新区律师服务团、柳州市柳东新区(高新区)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团、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律师服务团,《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团、《当代生活报》读者律师团、《南宁晚报》“能帮就帮”爱心志愿团、广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团、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治最前线》栏目《律师到现场》志愿律师团以及本中心招募的志愿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专业委员会职能和工作开展的要求,全国律协对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的《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年7月3日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全国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主任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分管会长、常务理事、业务部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五条全国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拟定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组,组织开展专项业务研究。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全国律协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问卷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问卷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问卷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桂律协[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问卷调查的通知(桂律协〔2013〕105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为了解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和需要,起草符合广西律师行业实际的《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发展五年规划》提供数据和事实支持,引导和推动广西律师行业走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道路,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填写好《调查问卷》(附件1),并将电子版于2013年10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

二、各市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本市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调研。

原则上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参加,至少不得低于规定名额,具体名额见《参与调查问卷律所名额分配表》(附件2)。

参与调查问卷的区直律师事务所由广西律师协会直接通知。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或下载。

联系人:朱豪联系方式:185****6526邮箱:**********************附件1: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发展五年规划(2014年-2018年)调查问卷附件2:参与调查问卷律所名额分配表广西律师协会2013年10月11日附件1广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发展五年规划(2014年-2018年)调查问卷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协会感谢您接受本次问卷调查!引导与支持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道路,是广西律师业发展的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
员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8.01.19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
决定
(1988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实施细则(2007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是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应积极、依法开展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

第三条: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应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市辖区、县要设立律师维权联络组。

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应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区或全市范围内的律师维权工作。

第五条: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同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其市辖区、县律师维权联络组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维权委员会对在执业过程中,遭受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妨害其依法执业,侵犯其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依照本细则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本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求维权的事项是否属于维权工作范围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作决定。

第八条: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下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中应当说明属于维权案件的理由和依据或者不属于维权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对本辖区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递交的要求维权的书面材料,无论受理与否,应尽快答复,答复时间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书面材料存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60分
该项总分合计60分
(一)每年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委员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15分
年度内每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指全体委员参加人数达60%以上)的业务活动得15分。召开第2次业务活动的另得30分,以此类推。本项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此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5分。虽举办活动但委员人数参加不达规模的,由协会秘书处酌情给分。
15分
年度内每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指全体委员参加人数达60%以上)的业务活动得15分。召开第2次业务活动的另得30分,以此类推。本项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此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5分。虽举办活动但委员人数参加不达规模的,由协会秘书处酌情给分。
为了筹备某次业务活动而召开的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不单独另计分。
(七)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分
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得4分,此项超过4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委员会鼓励考核项目
不限
该项总分不限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
形成调研提纲、方案的得5分,经协会同意并组织开展调研得20分,形成调研报告的得10分,调研报告提交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得到领导肯定或调研成果得到推广使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的得10分。每一项调研的所有得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45分。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5分
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的得5分,每迟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五)按时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桂律协[2016]3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评选
结果的通知
(桂律协〔2016〕33号)
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规定,经过委员会自评、广西律师协会八届会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讨论审议,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票决,律师教育委员会等3个委员会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专门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等4个委员会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主任陈森等3名律师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专门委员会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慧博等4名律师被评为
2015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庆坤等44名委员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希望被评为优秀的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好委员会的带头引领作用,为推动我区律师事业不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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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2008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律师在行业管理及各专业领域的作用,促进广西律师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及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制定、审查有关广西律师行业发展及律师行业管理有关事务、制度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促进广西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是负责开展律师业务理论研究及业务经验交流、拟定律师业务规范、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旨在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广西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广西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职能:(一)处理有关律师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及惩戒、行业教育等事务;(二)负责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律师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市级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四)广西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能:(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及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传播等活动,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七)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八)在广西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内外律师的交流活动;(九)与市级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十)广西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广西律师协会建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各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九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

分管该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及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所属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向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取消;(二)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三)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五)决定本委员会的其它事宜。

主任会议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本委员会的顾问的议案,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开展工作原则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的规定,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协会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业务对口联系一览表》中规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协会秘书处工作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关系,该委员会的会议或其他形式的业务活动,协会秘书处对应的工作部门将给予支持、协助、配合,由委员会与协会秘书处对应工作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共同开展委员会活动。

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业务活动,鼓励非委员会员参加。

负有经常性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履行其经常性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背景与目的、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各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年度活动计划报协会秘书处。

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工作总结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或其他形式活动应做会议记录或有关活动的书面记录,进行照相或摄像,并应存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大事记。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形成决议;其他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需书面向主任请假。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第十九条协会根据预算,给予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一定经费。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呈报书面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活动结束完毕将经费使用的情况及有关票据交付协会秘书处。

各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的经费支出不得超出协会预算。

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行筹集或委员自行负担。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活动的,如预算经费有节余,可以转结到下一年使用。

当年未开展活动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不得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取得效果显著的,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增加其经费预算。

协会秘书处、协会财务委员会有权对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使用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财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委员会可以制作刻有本委员会名称的公章。

各委员会公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工作细则不得与本协会章程、理事会规则及本规则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四章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第二十三条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二)热心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三)执业三年以上。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第二十四条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二)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有突出业绩的执业律师不受此限;(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四)办理过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三个以上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第二十五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采取自荐或推荐方式。

被推荐人或自荐人应如实填写自荐表或推荐表,由所属律师事务所盖章、推荐人签名。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自荐或推荐,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进行。

新设的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从自荐或民主推荐人选中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确定。

已成立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新委员。

由各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增员申请,经批准后由秘书处从自荐或民主推荐人选中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从自荐或民主推荐人选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满后,如没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情况则自动连任。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建议权,所属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监督权;(二)参加所属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监督所属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四)提名所属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理事会规则、本规则或本协会其他规则中有关的规定;(二)按时、积极参加所属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所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因故不能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五)每年向所属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工作建议或计划、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及所属委员会主任委员;(七)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行业管理活动或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所属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八)委员应当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应诚恳听取理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九)履行委员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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