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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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青政发[1999]25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青政发[1999]25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青政发[1999]257号1999年12月27日)为加大控制燃煤污染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10吨/h(包括10吨/h)以下燃煤锅炉燃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下、0.7%以上的,实行集中配制低硫煤,添加固硫剂,以保证烟气达标排放。

10吨/h以上燃煤锅炉须在2000年3月底前安装脱硫设施,逾时未完成,将依法予以停产治理。

二、集中配制低硫煤工作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委、经委等部门负责,并组织成立优质低硫煤炭配制单位。

凡采购和使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下、0.7%以上的,必须到指定的集中配煤单位进行配制,达到规定标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上的,或不按规定使用配制低硫煤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超标煤炭送交煤炭配制单位统一处理。

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居民燃用散煤(煤块、煤面)。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对居民现存的散煤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会同燃料单位负责兑换型煤,逾期不予兑换。

五、型煤生产单位生产的型煤必须添加固硫剂,型煤含硫量须控制在0.7%以下。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单位,由环保、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行政、城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轮胎及橡胶制品配件生环评报告共169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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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制依据 (5)1.2 评价目的和工作原则 (10)1.3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1)1.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15)1.5 评价范围 (18)1.6 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9)1.7 环境保护目标 (20)1.8 评价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21)2 项目概况 (22)2.1 项目基本情况 (22)2.2项目建设内容 (22)2.3项目平面布置图 (23)2.4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24)2.5工程投资及经济指标 (24)2.6主要原辅材料及设备 (25)2.7公用工程 (29)2.8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29)2.9 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29)2.10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30)3 项目工程分析 (34)3.1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4)3.2 污染物产生环节 (36)3.3物料平衡分析 (37)3.4水平衡分析 (3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38)3.6污染物排放整改前后汇总 (47)4 环境概况 (48)4.2 自然环境概况 (48)4.3 社会环境概况 (50)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3)5.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3)5.2 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7)5.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9)5.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2)6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66)7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67)7.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67)7.2 地表水水环境影响评价 (78)7.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79)7.4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3)7.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5)7.6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7)8环境风险评价 (88)8.1环境风险识别 (88)8.2重大危险源判定与评价等级的确定 (90)8.3评价范围 (91)8.4风险敏感目标识别 (91)8.5 风险事故源项及影响分析 (92)8.6风险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96)8.7事故应急措施 (100)8.8 事故应急预案 (101)8.9 结论与建议 (102)9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9.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03)9.2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10 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16)10.2 循环经济 (123)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6)11.1 总量控制因子 (126)11.2 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126)11.3 总量控制指标 (127)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28)12.1 社会效益分析 (128)12.2 经济效益分析 (128)12.3 环境效益分析 (128)13厂区绿化工程建设 (130)13.1 绿地系统规划原则 (130)13.2绿地系统结构 (130)14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32)14.1 环境管理 (132)14.2 运营期环境管理 (134)14.3 环境监测计划 (135)14.4 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览表 (137)15 公众意见调查 (139)15.1 公众参与目的 (139)15.2 公众参与作用 (139)15.3 公众参与总体原则 (139)15.4 公众参与方式 (139)15.5调查表内容 (142)15.6 调查对象的构成及有效性 (144)15.7 公众参与调查统计结果与分析 (145)15.8公告公示结果分析 (147)15.9公众参与的结论 (147)1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 (149)16.1 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分析 (149)16.2 项目建设的相融性分析 (149)16.3 建设项目的可控性分析 (151)17 产业政策复合性与选址合理性分析 (152)17.1 产业政策相符性 (152)17.2 规划复合性分析 (152)17.3 与相关法规政策复合性分析 (153)17.4 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6)17.5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158)18结论与建议 (159)18.1 结论 (159)18.2 建议 (162)前言青岛荣泰一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西,厂区东侧紧邻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南侧隔厂区道路为青岛广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北侧邻水泥制品件公司。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全市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美丽青岛建设。

(二)基本原则——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5-19【生效日期】2001-05-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新旧动能转换,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3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青岛市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流通正常秩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安全生产、绿色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油站(包括农村加油零售网点)综合整治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和利益驱动,我市部分加油站非法建设(含改建、扩建、迁建,下同)、非法经营等现象仍旧存在,侵犯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环境质量。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油站综合整治行动,目的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加油站布局合理、建设有序、经营规范、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维护成品油流通正常秩序,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一)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加油站。

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斩断加油站背后的利益链条,对背后支持者和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二)依法整顿加油站非法经营行为。

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要限期整顿、依法处理,整顿不过关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调整优化加油站结构。

要进一步优化加油站规划布局,控制总量,调整存量,提高效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青岛橡六胶管万套流体连接件公示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青岛橡六胶管万套流体连接件公示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青岛橡六胶管万套流体连接件公示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目录1总论 (1)1.1评价任务的由来 (1)1.2评价目的 (1)1.3编制依据 (2)1.4评价标准 (5)1.5评价原则 (10)1.6评价重点 (10)1.7环境影响因子识别与确定 (10)1.8评价工作等级 (11)1.9评价范围 (15)1.10环境保护目标 (16)2现有工程回顾性影响评价 (19)2.1工程基本概况 (19)2.2生产工艺 (27)2.3污染物产生及配套环保措施 (28)2.4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 (35)2.5环境风险回顾评价 (36)2.6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回顾评价 (37)2.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执行情况 (37)2.8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49)3扩建项目概况 (50)3.1项目基本情况 (50)3.2产品方案及产品规模 (50)3.3项目建设内容 (51)3.4项目原辅材料及能耗 (55)3.5项目生产设备 (57)4工程分析 (59)4.1项目生产工艺 (59)4.2施工期主要污染因素分析 (66)4.3建设项目水平衡分析 (68)4.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因素分析 (68)4.5项目建成后全厂“三废”排放情况汇总 (77)5环境概况 (79)5.1厂址所在区域环境概况 (79)5.2自然环境概况 (79)5.3社会经济概况 (81)5.4市政工程设施 (81)5.5评价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82)6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3)6.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3)6.2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85)6.3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87)7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92)7.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92)7.2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05)7.3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8)7.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13)8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5)8.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5)8.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8)8.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8)8.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9)8.5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19)9环境风险评价 (120)9.1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120)9.2环境风险等级 (120)9.3风险识别 (122)9.4风险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23)9.5风险评价结论 (126)10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127)10.1清洁生产分析 (127)10.2循环经济 (130)10.3结论与建议 (131)11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 (132)11.1污染物控制指标 (132)11.2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132)12环境管理、监控计划 (133)12.1环境管理 (133)12.2环境监测计划 (135)12.3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138)13环境效益损益分析 (142)13.1经济效益分析 (142)13.2社会效益分析 (142)13.3环境损益分析 (142)14项目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44)14.1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144)14.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44)14.3项目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 (144)14.4厂区平面布置合理性 (145)14.5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 (145)14.6项目与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146)15公众参与 (147)15.1公众参与目的及意义 (147)15.2公众参与总体原则 (147)15.3公众参与方式 (147)15.4公众参与结果与讨论 (152)15.5公众意见合理性分析与采纳情况 (155)15.6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56)15.7公众参与调查小结 (157)1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8)16.1项目的规范性评估 (158)16.2项目的相融性评估 (158)16.3项目的可控性性评估 (159)16.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结 (160)17评价结论与建议 (161)17.1结论 (161)17.2建议 (163)附件:1、建设项目环评委托书;2、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青岛橡六胶管有限公司厂区土地证;3、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本项目备案通知;4、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青岛橡六胶管有限公司年产300万米钢丝增强高压橡胶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西环审[2015]100号);5、莱西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青岛橡六胶管有限公司年产300万米钢丝增强高压橡胶管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西环(监)字2015年第030号)(引用);6、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橡六胶管有限公司年产300万米钢丝增强高压橡胶管项目监测报告》(QDH150********号)(引用);7、山东省环玶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本项目监测报告(SDHP160869号);8、山东省环玶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水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万个挖掘机油箱、450万个汽车点烟器、2000套农业机械部件扩建项目监测报告》(SDHP160490号)(引用);9、青岛橡六胶管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10、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11、整改承诺函;12、项目评审意见;13、评审专家签到表;14、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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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4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7〕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4号),全面完成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组织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企业,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各区(市)政府要对排查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组织规范整改到位,对应取缔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逐家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网格长”,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的属地责任。

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
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继续推进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工作。

以重污染企业搬迁为重点,依法依规实施关停工作,争取关停4家以上。

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鼓励搬迁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局,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二)削减燃煤污染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6〕1166号)和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部署,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年度煤炭总量削减计划,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削减151万吨的指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4.深入开展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

(1)统筹规划建设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建设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和集中统一配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市政府)
(2)加强对民用煤炭贮存、型煤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民用煤炭监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依法处置。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以源头控制为重点,对民用煤炭质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山东省民用煤炭质量新标准和《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清洁办〔2017〕3号)要求。

加大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使用洁净煤炭的推广力度,完成劣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5.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

全面摸底排查在用燃煤锅炉,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燃煤锅炉相关规定。

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和县城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6.加强炉窑使用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积极推进玻璃、砖瓦等行业工业炉窑采用电、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要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三)推进清洁能源与节能技术应用
7.扩大燃气利用规模。

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村延伸,新建天然气管网180公里,新增天然气用户8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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