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5月,林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林某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林某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林某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林某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林某向经理提出辞职,但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林某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林某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林某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林某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着分析:

(1)林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2、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且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4月被调动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然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够将工资从1500元的月工资降到1200元的月工资。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撤回致使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动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为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老。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答:

(1)李某200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李某于2004年3月与摩托车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已经满16周岁。2004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004年6月李某车祸后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004年12月李某与摩托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3、李某从四川来到北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被招收为粗放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参观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李某在切肉的时候把自己左手的手指切断,为了接上断指花了医药费5000元。李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的要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并且解雇了李某。2009年4月,李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李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经做出了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答:

(1)本案件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答:本案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

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本案件?

答:该餐馆与李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4、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纽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李某按照张某的关于纽扣制作价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纽扣,张某按照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纽扣,但是张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所要欠款,张某都是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理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直至法庭。

试着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答:是劳务关系,不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件中,李某只是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答: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所以,不是。

(3)法院应否受理?

答:法院可直接受理。因为案件不是劳动争议,不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

5、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了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则是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的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着分析: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答: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它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吴某不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黄某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非常喜爱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变现,并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着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当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认定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行为无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7、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功能是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就可以领取基本公司和按照比例提起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公司之内的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到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着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是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当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应当补发欠谢河的2月-6月的工资,并且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8、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过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凡是被录用为本宾馆的服务员,不经过公司的批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在2009年5月,刘某与恋爱的李某结婚。宾馆以此为理由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通知中写道,监狱李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其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9、彭某是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过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是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试着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答:

1)不合法。违反了《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案件的张某属于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且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补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适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出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且应当责任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0、张某于2006年7月被某食品机械厂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后,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1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截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工作10小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当将纠纷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房缩短劳动时间。厂房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那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要履行劳动合同。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要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但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讼到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答:张某与某是拼接鞋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门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具体到本案件中,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然需要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当予以更正。

1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到2008年2月1日截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公司所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并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在使用期限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着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候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答:不需要说明理由。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并且不属双方协商解除,而且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答: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的。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何某与刘某是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为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为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且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够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着分析: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则是违法。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决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所以,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是由是充分,并且有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则是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刘某在使用期限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与同事打架,并且打伤了同事,应当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13、2006年6月,张某与某植草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了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承担1万元的培训费,并且支持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是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至少服务3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座位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合同到2009年6月的时候已经届满,培训协议不应当座位合同的内容,因此称其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呼其不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试着分析:

1、本案件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答:培训协议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培训事项。本案件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认定为是对原来劳动合同的补充规定。因此,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12年6月。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赔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来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的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14、孙某于2002年5月到某经营通讯业务的高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孙某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业务关系,公司为孙某安排了较为优厚的薪酬而待遇条件,同时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孙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它企业或者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应当在孙某离职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储蓄的形式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补偿金。该《保密协议》同时规定,若孙某违反约定在相关企业工作,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条款。

2002年8月,孙某以妻子病重,需要照顾为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获得公司批准。公司在

孙某离开后按照保密协议的规定的时间内为孙某办理了1万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但是由于收到存款实名制的限制,无法办理,公司为孙某在公证处办理该笔款项的提存,并且由公证处通知孙某随时可以领取该笔款项。

2002年10月,公司业务员发现孙某在北京另外一家属于本公司竞争对手的通讯公司工作,而且已经被证实。于是,公司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且不得在另一家通讯公司工作。孙某辩称,公司没有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为我办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已经是首先违约,因此无权要求我行履行保密协议。

试着分析

1、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答:合法有效。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手段,相关法律规范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本案中,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2、孙某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已经为孙某办理了竞业禁止的补偿金的公证提存,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不构成违约。孙某不遵守约定,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并且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另外一家通讯公司工作。

15、李某是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为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当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着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答: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受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主要变现为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16、某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新工时制度”,也就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两天休息。后来经过企业工会协商,又与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休息两天的工时制度。该企业大部分职工均是按照此规定执行,只有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等少数职工由于人员紧张,工作周期长而无法执行。因此,这些职工通过工会向企业提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爱你。企业则认为,现阶段无法按照集体合同执行,仍然按照原来劳动合同执行,况且原劳动合同也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职工的工作时间未作调整。试着分析:该企业执行这样的工时制度是否违法?

答:违法,虽然该少数职工执行劳动合同的工时制度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但是却违反了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所以说,该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工时制度,也就是统一按照集体合同中关于工时的规定执行。

17、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的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不朽;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后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直到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乙方也不能够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建立的一新的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和他那个有效期为1年,自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工厂上班后,发现车间内细尘喝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了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工资。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试着分析:

(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陶某等人?答:均适用。只要是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之前还是集体合同签订之后进入企业的,均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答:关于工间休息时间的规定无效。因为按照《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则认为无效。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是无效的。

(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答: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所以,陶某可以享受到20分工间操的集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能够享受到该具体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月工资850元的利益。

18、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一方是因为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是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候,由于王某的擅离岗位给某厂造成了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理由,决定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于2008年5月到8日每个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偿损失。王某认为工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着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答:可以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除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由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此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每月最高限额的20%,也就是400元扣除,多扣除的部分退还。

19、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举为厂的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举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5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劳动节,郑浩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是刘某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的财务科领取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许多。经过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5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够领取这五天的工资。试着分析: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答:不符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0、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街道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过调查取证,2009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试着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

答: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则会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由此可见,唐某享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找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1、2008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且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元,故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着分析:

(1)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工资报酬?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应当包括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该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这里不应当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伙食补贴。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的争议范畴。所以,应当受理。仲裁机构可以先进行调解,要求造纸厂补发工人工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2、张某是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到2004年2月1日截至。保底工资是450元每个月,等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来计酬,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仅安排张某与其它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经过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然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理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张某的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从,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试着分析:

1、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为什么?

答:是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企业不计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张某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依法,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张某的2月份到4月分的工资。并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企业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且其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当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3、蒋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公司,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理由诉讼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着分析:

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符合法律规定?

答:

(1)工作时间不合法,其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案件中,用人单位将蒋某的工作时间延长到10个小时;另外,工作日内的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也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

(2)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件中,用人单位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形成的工资,启示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必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的工资。

24、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局。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修探亲假,领导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修探亲假,领导劝其缓缓。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记者农行,因此又未获得统一。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上探亲假一般不能够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奔赴深圳。因为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且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1)丁某因为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答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此,本案件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休假的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是不应当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25、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4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果不加班则公司将会把他辞退。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他应由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午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写上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将天景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试着分析:

(1)天景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写上原则,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以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并且,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件中,公司的加班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因此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而且总的工作时间业超过36小时,并且连续两周都无一次连续性的休息,侵犯了劳动者休息权。

(2)天景商贸公司应当如何支付许某的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规定,应当支付多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6、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并且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是改单位保证,所有加班加点均按照平均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公益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试着分析: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1)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为

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2)改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该单位连续3周只给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4)该单位支付加班加带你工资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点的工资应当按照标准工资的150%支付。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够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够违背的。

27、1997年7月,某工厂所处的地区连阴多雨,工厂决定在场外筑建一座堤坝以防洪。在请示该市工会并且经过同意后,决定全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女职工和部分男职工留厂维持正常生产,其余职工全部参加筑坝。职工陈某因为加重有一弟弟要参加高考,需要有人照顾,故向工厂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工厂对于陈某不加班的请求未予批准。但是陈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工厂为避免安排陈某加班而她不来的现象,就没有安排陈某加班。事后,工厂以陈某不服从厂纪为理由扣发其半年的奖金。陈某不服从,向某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加班加点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具体说明。答: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某工厂是为了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堤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1)项的规定的加班条件。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的事后是请示了该市总工会,并且征得了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2)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某工厂扣发陈某的奖金有无法律依据?请具体说明。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28、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到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0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意愿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07年3月,李某在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是晋身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6年到2008年三次住院都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试着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答: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岗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

检查资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有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据此,李某在化纤厂工作时候接触过有害气体,并且经过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当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有为其进行健康检查。所以,化学纤维厂应当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对职业病则没有过错。

29、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3年8月经过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4年2月,由于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过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它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导致,应当由自己负责。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黄某的家里无力支付,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炼钢厂支付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补偿。经过法院调查,上述情况均属实。试着分析:该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跪地功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且取得资格证书方能够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有能够按照法律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当由炼钢厂承担。炼钢厂应当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补偿。炼钢厂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

30、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且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到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理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个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加班,就以所拖欠的工资不予以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产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的时候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试着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并且加以简要说明。答: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并且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了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1、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主要内容为: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到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聘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聘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得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来的工作。但是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且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人员已经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为李某是女性,虽然考试成绩优秀,但是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必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聘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试着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件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

3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过与部分职工协商,并且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信产假为60天,剩余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违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够因此使得企业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答: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也就是90天;因为生育双胞胎,因此要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

33、2002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够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3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05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吉祥。因此,某矿山也就没有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试着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

(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共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共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

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件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了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共必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34、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过卫生防疫站站检查确诊为乙型肝炎。乙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够从事食品行业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且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期间,郭女士提出了自己怀孕3个月,并且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002年8月15日,厂房仍然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未至于为理由,提起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且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二天,郭女士即流产。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理由,希望与厂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且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果不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经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并且按照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地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处罚,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它要求不能够接受。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友的疾病确实是不适宜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试着分析:

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不合法。(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够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但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厂房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2)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产假待遇;(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双方解除劳动,厂房应当支付给郭女士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厂房应当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

(3)厂房应当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35、张某是某服装加工厂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经要求所有未婚或者已婚未育的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后来张某怀孕,单位仅仅是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它费用一概不理。试着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答: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应当由企业缴纳。该企业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给予产后45天的产假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另外,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享有哪些待遇?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所应当享有的待遇包括: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者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张某所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36、赵某于2004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自工作时起,该企业一直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08年3月,因为效益下降,该企业停止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2009年5月,该企业破产倒闭,赵某因此失业,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试着分析:

(1)赵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2)赵某最多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最长为12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赵某所在企业前后为李某缴纳了4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的领取其纤维12个月。

(3)赵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是否终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答:如果死亡,仍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窒息亲属的抚恤金。因此,尽管赵某死亡、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仍然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37、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为必经途径,并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够作为工伤处理。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试着分析:本案件是否作为工伤认定?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相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同,它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经”以及“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能够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做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38、2004年5月,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存在,并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到阻碍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且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然未受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记带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过调查,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了处罚单位。试着分析:上述各项行为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答:(1)农机制造厂5月20日受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当在5月30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是直到6月5日仍然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监察需要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违法。

(3)进行劳动监察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监察员没携带证件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39、刘某是一名兼职的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矿工而被汽车修理厂除名。为了泄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且拉掉电闸,导致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试着分析:

(1)请根据本章内容所述,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检查权;(2)询问权;(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和解释说明的权利;(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手机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权利;(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权;(6)其它权利。在调查的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2)依照上面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首先,在进行检查检查的时候,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执法。

2)另外,刘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他为了泄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3)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导致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厂房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40、某玩具厂为了按时完成订单,组织职工加吧,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并且周末也不能够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工资的20%。后来该厂的职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试着分析: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处理玩具厂的违法行为?

答:(1)登记立案;(2)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3)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4)对于实施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且制作处罚决定书。(5)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6)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且予以执行。

41、某厂为了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的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里的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场一百多职工民主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为代表上书。某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10日决定受理,并且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改产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作以及经济补偿金,并且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予以结案。试着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当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本案件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方面已经推举代表参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

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的10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的规定,因此,不合法。另外,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期限。

42、王某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的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以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答:本案件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够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期,春节前两个人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的时候,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理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与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用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试着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件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你给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件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置办的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以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44、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手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且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中,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理由拒绝发放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财产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做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当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请分别指出并且说明法律依据。答: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

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件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审理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此案件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结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5月,林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林某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林某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林某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林某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林某向经理提出辞职,但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林某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林某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林某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林某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着分析:

(1)林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2、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且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4月被调动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然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够将工资从1500元的月工资降到1200元的月工资。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撤回致使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动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为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老。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答:

(1)李某200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李某于2004年3月与摩托车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已经满16周岁。2004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004年6月李某车祸后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2004年12月李

某与摩托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3、李某从四川来到北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被招收为粗放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参观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李某在切肉的时候把自己左手的手指切断,为了接上断指花了医药费5000元。李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的要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并且解雇了李某。2009年4月,李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李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经做出了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答:

(1)本案件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答:本案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本案件?

答:该餐馆与李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4、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纽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李某按照张某的关于纽扣制作价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纽扣,张某按照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纽扣,但是张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所要欠款,张某都是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理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直至法庭。

试着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答:是劳务关系,不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件中,李某只是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答: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所以,不是。

(3)法院应否受理?

答:法院可直接受理。因为案件不是劳动争议,不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

5、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了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则是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的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着分析: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答: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它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吴某不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黄某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非常喜爱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

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变现,并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着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当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认定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行为无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7、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功能是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就可以领取基本公司和按照比例提起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公司之内的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到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着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是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当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应当补发欠谢河的2月-6月的工资,并且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8、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过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凡是被录用为本宾馆的服务员,不经过公司的批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在2009年5月,刘某与恋爱的李某结婚。宾馆以此为理由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通知中写道,监狱李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其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9、彭某是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过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是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试着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答: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员工主张公司

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员工主张公司对其职称评定存在不公正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工资、职务和职称,并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质量、技术难度、工作成果等确定相关职称。员工可要求公司进行公正的职称评定。 8. 健康检查争议案例:公司要求员工甲进行健康检查,但员工甲认为该要求过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健康检查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健康检查,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员工可要求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 9. 培训费用争议案例:员工乙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训,但公司要求员工自行承担培训费用。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承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

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一: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

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案例】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 【案例】 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 【案例】 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案例四:工资与福利 【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每月工资收入不固定。小张认为公司的工资制度存在问题,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本案例中,小张的工资收入不固定,可能是违法的。小张可以与公司协商制定合理的工资制度,确保每月获得稳定的收入。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案例五:社会保险与福利

劳动法案例

案例一: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 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 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 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2、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 (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 (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劳动法》经典十案例

《劳动法》经典十案例 1、一起车祸引发的工伤争议 1997年4月15日,北京矿务局大安山煤矿的一名女职工尹克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遇难,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尹克玲的丈夫早在1982年就已经过世,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就这样突然成了孤儿。矿区劳动科依据当时劳动保险政策按因公负伤处理,给尹克玲的家属丧葬费800元和矿区1838元的救济金,这对两个孤儿今后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 1997年5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出“这对孤儿能否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对这对孤儿的关注。有律师专门来到这对孤儿家中,表示要为她们维护权益。1997年5月底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这起案件也成为当时房山区受理的首例因职工上下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伤赔偿争议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尹克玲究竟能否算工伤。当时《北京市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尚未出台,为使案件审理有理有据,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市仲裁,最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的规定认定了尹克玲的工伤。 时任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刘明曾感慨地说:“要不是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尹克玲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北京市的《北京市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未出台,工伤保险机构尚在筹建阶段,此案更加督促我们加快工伤保险改革的步伐。” 2、有理无据输官司 1997年孙某来到了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领导当场承诺,一年内若无缺勤,好好干,年终还有5000元的奖金。5000元奖金对孙某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他喜出望外,决心一定不与这笔奖金失之交臂。此后的一年,孙某勤勤恳恳,坚持工作,一年下来,他保持了全勤记录。结账时,公司按照合同付给了他工资,却矢口否认奖金的事情。孙某连呼上当,气愤之余,将单位告上了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于孙某没有证据,当时的承诺也只是口头上的。因此孙某的权益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原本以为自己肯定能打赢官司的孙某却败诉了,并且还要承担200元的仲裁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3、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3月,苗强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苗强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就其工伤待遇一事他与采石厂发生分歧,随后,苗强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其负伤后3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 在仲裁庭上,某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且已支付其1000元,结清了伤前工资和有关工伤待遇。并在当时就言明,以此款结清伤前工资及工伤待遇,苗强本人也同意签字后领取了这笔费用。

劳动法案例分析报告(共24个案例)

案例1: 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答案要点: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答案要点: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3: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篇1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假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假如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担当的成本为多少?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需根据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篇2 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23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酬劳,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肯定期间内,不得自营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

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

劳动法的案例

劳动法的案例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劳动法的案例。 案例一:违法开除 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小明,因为提出要求加薪,遭到老板的不满,不久后就被开除。小明觉得这样的开除是违法的,因为他没有违反劳动法的任何规定,并且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他联系了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工资拖欠 小红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半年未拿到工资。她向公司提出工资拖欠的问题,但是公司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小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违法罚款。 案例三:工伤赔偿 小李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导致严重的工伤。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但是公司以为小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赔偿费用。小李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受伤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的工伤赔偿金,并罚款给工伤保险基金。 案例四:违法加班 小王在一家IT公司工作,经常加班到深夜并没有得到加班费 的支付。小王了解到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加班制度和加班费用的支付条款,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了加班的工作记

录和相应的聊天记录。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责令公司支付小王加班费,并对公司进行罚款。 案例五:不签劳动合同 小张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咨询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后,提交了劳动合同请求书,并要求公司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小张的待遇。 上述案例反映了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应用。劳动法为员工提供了更多权益的保护,并规定了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劳动者在遇到不合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从此开始共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保驾护航行的作用。这部新的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律师评析】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劳动法经典案例

劳动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红在公司就职二年,担任技术部经理,负责技术部的日常工作,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公司技术信息。几个月后,小红辞职,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这家公司的技术产品类似于前公司的。小红创立的新公司利用了小红在前公司获取的各项技术信息,竞争对手公司的产品和前公司的产品非常类似,且竞争激烈。小红的前任雇主认为小红的行为存在竞业禁止,因此诉请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forty one条规定:“劳动者任职期间,未 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不得给本单位竞争”。因此,小红的行为存在竞业禁止,法院应该依 法判决。 案例二:小明是一家研究所的职员,受雇于该研究所多年,且接触过多个该研究所的项目。小明离职后,应聘于一家研发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小明原工作单位的项目是类似,且产品也非常相近,两者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小明的前任雇主认为小明的行为存在竞业禁止,因此诉请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同案例一,小明的行为也存在竞业禁止,法院应该依法判决。 二、经济补偿 案例一:志勇在ABC公司任职一年,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来,该公司因业务重组而终止了志勇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志勇支付经济补偿。志勇提起诉讼,要求AB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forty二条规定:“当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ABC公司应当支付志勇经济补偿,法院应该依法判决。 案例二:小明在DEF集团就职多年,同时受雇于该集团旗下的A 公司、B公司和C公司,并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来,DEF集团决定终止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小明提起诉讼,要求DEF集团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同案例一,DEF集团也应当支付小明经济补偿,法院应该依法判决。

劳动法经典案例

劳动法经典案例 【篇一:劳动法经典案例】 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公布了2014年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其中,仲裁委还就案例中矛盾比较集中的点,从中提炼出十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防范。 1、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 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 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熟悉中国劳动法的五个重要案例

熟悉中国劳动法的五个重要案例 介绍:中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劳动条件和就业环境,对于雇主和雇员都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将介绍五个在中国劳动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帮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该领域的相关知识。 一、李某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概述:李某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在离职后创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开始进行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原公司认为李某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起诉李某。 案情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离职后创建了与前雇佣单位相同或相近业务范围的企业,但其从未泄露任何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在使用、披露了商业秘密或具备危害竞争关系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李某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意义与启示:此案强调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的竞争权益的重视。劳动者在遵守竞业限制等约束条件下,有权从事与前雇主相竞争的工作,但同时也应注意不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王某遭受性骚扰案 概述:王某是一名女性设计师,在工作场所长期遭受来自同事的性骚扰,她起诉雇主追究责任。 案情回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雇主应确保提供无性别歧视、无性骚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雇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向王某赔偿损失。 意义与启示:此案凸显了劳动法保护员工免受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重要性。雇主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性骚扰事件。

三、胡某工伤赔偿案 概述:胡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严重事故,造成重大伤残。他请求雇主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案情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雇主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的诉求,认定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 意义与启示:此案突出了劳动者在工作受伤情况下享有的合法权益。雇主有责任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并确保及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钟某与XX公司纠纷案 概述:钟某是一名职工,在享受完带薪年假后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支付未使用年假所对应的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未使用的年假进行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钟某的主张,并判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意义与启示:此案强调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和相应经济权益的重要性。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未使用年假所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吴某与XX公司争议解除劳动合同案 概述:吴某是一名月薪制员工,他合法地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 案情回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拖欠或者迟延支付上一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雇主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劳动法现实案例

劳动法现实案例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劳动法相关的现实案例,以展示劳动法的实际应用。 1. 拖欠工资案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加班超时案例:某公司要求员工经常加班,超过法定工时,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3. 遣散裁员案例:某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但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导致被解雇员工权益受损。根据劳动法,雇主在遣散裁员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4. 职业病赔偿案例:某员工在工作中患上职业病,但雇主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对职业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经济赔偿。 5. 非法解雇案例:某公司非法解雇了一名员工,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雇原因和程序。根据劳动法,雇主解雇员工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解雇补偿。

6. 性骚扰案例: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但公司未能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根据劳动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性骚扰行为。 7. 工伤赔偿案例:某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但雇主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工伤赔偿。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对工伤员工进行合理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8. 合同纠纷案例:某员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争议条款,导致劳动关系紧张。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法或不公平的条款都应予以无效。 9. 假期调休案例:某员工因工作需要,连续工作多天未能休息,但雇主未给予相应的调休或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员工应当享受合理的休息时间,雇主应当安排合理的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10. 违反劳动法案例:某公司存在多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展示了劳动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提醒雇主和劳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强调了劳动者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所有案例

劳动法所有案例 1. 引言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 动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劳动 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本文将通过分 析几个劳动法案例,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法在雇佣关系中的 作用。 2. 案例一:合同解除 某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第一年结 束时,公司因经济困难而决定缩减员工数量。公司解除了该员工的劳 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员工认为公司并未提供充 足的解雇保护,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雇时享有合理的解雇保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应该在员工解雇时提 供更多的保障措施,例如培训安置等。公司被要求为员工支付额外的 赔偿金,并进行必要的补救措施。 3. 案例二:工资支付 在某家餐厅工作的员工发现自己的工资未按时支付,并未享受到法 定的带薪休假。员工与雇主进行了多次沟通,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员工决定求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为员工提供法定的带薪休假。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决雇主必须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进行额外的经济赔偿。 4. 案例三:工伤赔偿 一名工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工人要求雇主进行工伤赔偿,但雇主拒绝承认事故与工作有关,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工人将此案提交法院。 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因工作受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雇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决雇主必须支付工人工伤赔偿,并提供相应的治疗费用和补偿。 5. 案例四:合同变更 某公司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但未经过员工同意进行变更,并要求员工按新的安排工作。员工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恢复原有的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雇主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并保障员工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恢复员工原有的合同条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6. 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保

劳动法案例

案例一: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后吴某生重病未上班,因病假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吴某的请求吗?为什么? 【一分钱都拿不到双倍工资知识点2008年6月7日到2009年5月6日是双倍工资,之后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效一年,2008年6月7日到2009年5月6日,最晚2010年5月6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案例二:陈某是某集团下属A公司的业务一部副经理,分管行政工作。在工作中,陈某与A公司总经理产生矛盾,情绪对立。2007年12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合同期限仍为2年,岗位仍是“A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 【第一次争议】

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盘点2021

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盘点2021 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2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 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21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21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1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 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 护措施。在2021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 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 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 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案例三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2021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 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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