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名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概念名誉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包括名誉的维护、名誉的恢复、名誉的排除等。
名誉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1. 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2. 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3. 无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4. 其他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名誉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适用平等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3)公正原则: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效率原则: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四、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与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旨在阐述我国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客体为名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尊严、荣誉和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名誉权具有绝对性。
名誉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制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但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名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侵犯名誉权往往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侮辱,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分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肢体侮辱等。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分为口头诽谤、书面诽谤、网络诽谤等。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4. 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公开他人名誉受损的录音、录像等。
四、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
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名誉造成的损害。
(3)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7301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6号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信誉、荣誉等社会评价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
在我国《民法典》中,名誉权被规定为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荣誉的保护。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
”这是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2.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包括以下证据:(1)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具有公开性、恶意性、诽谤性,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2)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3)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4. 名誉权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的名誉受损程度,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经济损失: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误工费、名誉权评估费用等,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判决被告赔偿;(3)赔礼道歉: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5. 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 名誉权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在名誉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和和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
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
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
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
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
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
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研究解决。
特别是对死人的名誉权是否应当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应该进一步地探究。
研究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死者是否有自然人人格权的资格。
照萨维尼的理解,自然人的人格权属于依其出生而自动取得的原权范畴,同样也应该至自然人死亡时为终了。
然而在现实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名誉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使其他人在对该人的认识上有了瑕疵,使该人的品质降低,损害了死者的声誉并使得其家属也受到损害。
出于对名誉及死者家属的保护,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死者的人格权利以保护。
而民法在这里也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目前有关死者人生权的有关理论:(一):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说该学说它是前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对于名誉权而言相信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大家比较少会遇到,名誉权简而言之,就是人们享有对自己所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以及排除其他人侵害的权利。
那么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
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08.07
•【文号】法发[1993]15号
•【施行日期】1993.08.07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
[1993]15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99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