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国时期的彝族习惯法
大理民族民间信仰

第六章民族民间信仰概述民族民间信仰是生活在大理的各民族先民在原始社会长期进行谋生活动和思维,并经过历史变迁与洗礼遗留至今的最古老、最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宗教。
它们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一起共同构成了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地方宗教文化的民族性、多样性和多元性。
大理的各少数民族几乎都有自己的民族民间信仰,如白族的本主信仰、彝族的土主信仰等。
从崇拜的对象可分为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三种形式。
自然崇拜是原始宗教的基本形式,它产生于远古时代。
认为宇宙间的一切自然物都具有生命、意志以及伟大能力而加以崇拜。
崇拜的主要形式有:神灵崇拜、树木崇拜、动物崇拜。
图腾崇拜是原始宗教的最初形式之一。
原始人相信他们的祖先分别源于某种特定的物种,有动物、植物或其它物种。
因而对于本氏族的图腾物种加以特殊的爱护,如彝族的龙虎崇拜。
自称“龙虎人”的“腊罗把”认为始祖细奴罗是九隆之后,至今保留着祭龙的习俗,而虎崇拜主要留在人名、地名和民间传说中。
自称为“罗罗”的彝族妇女在圆裹背毡子上绣着虎眼睛,小孩子戴虎头帽,服装上有虎图案。
白族绕三灵时要挂一串“虎香包”等。
苗族的图腾崇拜为葫芦,认为他们的祖先两兄妹是葫芦变的,因此,苗族崇拜葫芦,他们的葫芦笙不用葫芦做音箱,而是用木头做音箱。
白族“绕三灵”时,也在“神树”上悬挂一个葫芦。
祖先崇拜源于鬼魂观念。
各民族认为历史上对本民族有功勋的民族始祖人物以及祖先都有灵魂,并保护后人,因而加以崇拜。
祖先崇拜在汉族、白族、彝族等各民族中都存在着。
主要有氏族祖先崇拜和家庭祖先崇拜两种形式。
氏族祖先崇拜,从唐代开始,彝族的先民把南诏13代王都奉为祖先,建起土主庙,内祀13代王,奉为一方的土主。
家族祖先崇拜,以一个家庭(家族)为单位进行的祖先崇拜。
凡父祖去世了,子孙都给他们立一个牌位,享受后人祭祀。
汉族、白族、彝族都保留着家族祖先崇拜,凡父母、亲人死后,子女都要为他们送葬,还要请道士、僧人或毕摩为其念开路经,把死者送上山,垒坟立碑,在祖堂供奉他们的牌位,当年农历七月十四要烧新包,四月五日清明节要上新坟,满三年后举行脱孝仪式等。
民俗;彝族“姑娘房”男女同床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民俗;彝族“姑娘房”男女同床只能动口不能动手云南彝族现今仍保留着这样一种传统--姑娘房。
姑娘房是专供青年谈情说爱的场所,姑娘长到十六七岁时,就要离开父母,搬到姑娘房去住,白天回家干活,晚上就在姑娘房绩麻纺线、挑花绣朵。
有小伙子来相会时,陪坐谈天。
彝族人认为在家中谈情说爱是不礼貌的,必须在姑娘房进行。
姑娘房一般是公房。
在姑娘房里,姑娘可以留宿来会自己的小伙子,二人同床而睡。
即使同时有几对青年男女也是如此,大家不见怪,无拘束。
但是照彝族规矩,姑娘小伙同床,只能动口,而决不能动手。
稍有越轨,就会群起而攻之。
彝族少女长到十七八岁便要接受成人洗礼。
母亲和女性长辈,择定吉日良辰,焚起好香,挑来净水,将姑娘的身子洗得干干净净之后,在一旁早已等候的女伴们,开始为她换下孩童时穿的白裙子,穿上标志成年女子的黑裙子,边换边说些赞美和祝福她的话。
然后便将她送到专门为她搭建的姑娘房里居住,让她开始与小伙子们交往。
姑娘房大小不一,大的可以住十余人,小的可以住三五人,一般都建在村头或村尾,一是方便小伙子与姑娘幽会,二是避免影响村寨中的父母和长辈。
姑娘们白天回家干活,晚上就在姑娘房里纺线织布绣花,有的姑娘房中还会准备一些香烟、糖果、瓜子之类的零食,有小伙子来相会时,便陪坐聊天。
每当夜幕来临,姑娘们都会精心的打扮一番,等待心仪的小伙子们到来。
小伙子们来后,通过交谈相互认识,然后便在姑娘房中围成一圈,唱起情歌,跳起欢快的舞蹈,唱够了跳累了,他们便和看中的姑娘在一张床上和衣而睡,不过千万不能有什么想法,否则姑娘们会群起而攻之。
天一亮,小伙子们便会早早的醒来,相约再次幽会的时间,然后悄悄的离开姑娘房,此时姑娘们也各自回到家中,开始一天的劳作。
姑娘房也是相亲的场所。
姑娘赶歌会去了,妈妈必须煮好招待未来女婿的饭菜。
青年们在歌会上互相认识后,男青年必须同女青年一道住在姑娘房,由姑娘招待。
而父母不能露面,只能从门缝中偷看。
这一夜,姑娘小伙住在一起,进一步互诉衷情。
彝族风俗习惯的介绍

彝族风俗习惯的介绍
彝族服饰,各地不尽相同。
凉山、黔西一带,男子通常穿黑*窄袖右斜襟上衣和多褶宽裤脚长裤,有的地区穿小裤脚长裤,并在头前部正中蓄小绺长发头帕,右方扎一钳形结。
妇女较多地保留民族特点,通常头上缠包头,有围腰和腰带;一些地方的妇女有穿长裙的习惯。
男女外出时身披擦尔瓦。
首饰有耳坠、手镯、戒指、领排花等,多用金银及玉石做成。
彝族生活中的主要食物,大部分地区是玉米,次为荞麦、大米、土豆、小麦和燕麦等。
肉食主要有牛肉、猪肉、羊肉、鸡肉等,喜欢切成大块大块(拳头大小)煮食,汉族称之为“砣砣肉”。
大、小凉山及大部分彝族禁食*肉,不食马肉及蛙蛇之类的肉。
彝族喜食*、辣,嗜酒,有以酒待客的礼节。
酒为解决各类纠纷,结交朋友、婚丧嫁娶等各种场合中必不可少之物。
彝族的房屋结构有的地区和周围汉族相同,凉山彝族居民住房多用板顶、土墙;广西和云南东部彝区有形似“干栏”的住宅。
各地彝族盛行父系小家庭制,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
妇女地位较低。
遗产由诸子平分,绝业一般归近亲所有。
彝族历史上盛行父子连名,此俗在凉山彝族居民中一直继续到建国前。
一夫一妻是彝族婚姻的基本制度,娶媳需付较高的聘金,交错从表婚比较流行,夫死实行转房。
建国前云南部分彝族地区还保持着公房制度,凉山彝族保持着严格的等级内婚。
历史上彝族多实行火葬,建国前,凉山及云南沿**一带居民仍行此葬俗。
其他地区自明、清以来逐渐改为上葬。
西南彝族习惯法文化及其现代价值

西南彝族习惯法文化及其现代价值摘要:自先秦时期以来,彝族法文化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地焕发着鲜活的生命气息与令人瞩目的时代价值。
选择彝族法文化进行探索,原因之一是其具有悠久渊深的历史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便是对国家远边少数民族之不可或缺的辅助治理价值。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彝族;习惯法;现代价值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热门课题。
西南地区范围甚广,包括了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和重庆,约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地形地势复杂,导致了居民呈“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之态势,在高山阻隔环境下,各民族自发地衍生了一套规制本民族的社会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于此绵延。
以彝族为例,彝族少数民族法文化的起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彝语中“吉威”一词为彝族社会中的规范,早有“定名分,止纷争”的法文化观;除此之外,彝族习惯法分门别类涉及彝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土地制度、刑事制度、民事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有极高的价值。
笔者将从历史发展全面,法律习惯规范的彝族习惯法出发,进行本文阐述。
根深叶茂的彝族法文化法律是调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规范。
自先秦时期以来,彝族法文化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地焕发着鲜活的生命气息与令人瞩目的时代价值。
选择彝族法文化进行探索,原因之一是其具有悠久渊深的历史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便是对国家远边少数民族之不可或缺的辅助治理价值。
彝族法文化在先秦前已披露头角,通过前人对彝族文献的研究,可以知悉彝族自身的法律观源于口耳相传的彝族神话和传说,在原创典籍中皆有迹可循。
云南楚雄、红河彝族史诗《查姆》中提到:“远古的时候,天地连成一片。
下面没有地,上面没有天,分不出黑夜,分不出白天”;“空中不见飞禽,地上不见人烟;没有草木生长,没有坐坐青山;没有滔滔大海,没有滚滚江河,没有太阳照耀,没有星斗满天;没有月亮发光,更没有打雷扯闪”;“只有雾霾一团团,只有雾霾滚滚翻”。
《更资天神·蒲衣生更资》、《尼苏夺节》、《阿黑西尼摩》皆有以上论断,证明彝族自古便有世界本来为混沌。
云南那些鲜为人知的彝族习惯法

云南那些鲜为人知的彝族习惯法摘要:彝族是我国第六大民族,其分布大致是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虽有统一的文字,但在语言和一些风俗习惯体现不一样的状态,除去那些广为传播的文化,在某些地区还有着不一样的习惯法,它所特有的图腾文化,龙文化以及那些至今适用的乡归民约,彝族人民对龙的崇拜,对神明的信赖,对其在生活中依旧产生关键词:彝族习惯法祭龙节影响一、彝族概况及彝族习惯法彝族主要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总体上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地理分布格局。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及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等19个自治县是彝族的主要聚居区,其中云南彝族占彝族总人口的60%以上。
彝族习惯法,彝语称”里布加布”即规矩的意思。
由于彝语在使用中并不统一,翻译上也不尽相同。
彝族习惯法是调节彝族地区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
作为祖先留下来的规矩,它具体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家支之间各类纠纷和事物的不成文法,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的行为准则。
本文主要讲述的不是那些早已被大家所熟知的彝族文化,而是来自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寨村,一个彝族自然村寨的风俗习惯,也就是我的家乡,可能所描述的内容与那些彝族分布较多的地区有所不同,所蕴含的文化没有那么深厚,但这是我们真实生活的场景。
二、祭龙节(一)龙的崇拜龙,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
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灵异神物,亦乃万兽之首。
龙是一种神异动物,具有九种动物合而为一之九不像的形象,为兼备各种动物之所长的异类。
具体是哪九种动物尚有争议。
传说多为其能显能隐,能细能巨,能短能长。
春分登天,秋分潜渊,呼风唤雨。
在彝族文化里,龙同样有着崇高的地位,一直被大家所追崇。
彝族文化中,有一大部分属于图腾文化。
图腾文化,所谓图腾,就是原始时代的人们把某种动物,植物或无生物当作自己的亲属,祖先或保护神。
相信它们不仅不会伤害自己,而且还能保护自己,并且能获得它们的超人的力量,勇气和技能。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凉山彝族地区是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聚集区,也是彝族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
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发生了显著的变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在传统社会中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彝族人口主要依据族群传统和部落习惯组织社会生活,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秩序。
这种习惯法的特点在于以部落为单位,权力高度分散,各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制模式的优点是贴近群众实际,便于实施,但也存在着效率低、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随着中国中央政府的统一与强大,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逐渐受到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
从清朝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对凉山彝族地区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的统一管理,法制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化。
中央政府开始推行国家法律,尤其是乾隆年间颁布的《番籍法》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减弱了习惯法的地位。
进入近代以后,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经历了更为深刻的变革。
在清末民初,凉山彝族地区开始出现现代法制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进入凉山彝族地区,推动了法治观念的兴起。
在这一时期,彝族地区开始出现公证、注册、立法等现代法制机构,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
新中国成立后,凉山彝族地区法制进一步完善。
中央政府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法律习惯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的法治建设。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地区的自治法,大力推进凉山彝族地区的发展。
中央政府还加大了对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了彝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经历了从习惯法为主到现代法制为主的演变过程。
中央政府的统一、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促进了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进步与发展。
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将在更高的起点上不断推进。
彝族的风俗习惯是什么

彝族的风俗习惯是什么彝族风俗习惯少女换裙带礼彝族姑娘进入成年时(一般多在15岁),依俗要举行隆重的“换裙礼”。
换裙礼仪式上,姑娘要让姐妹们把她原来的单辫子改梳成双辫子,盘于头顶。
还要把原先佩带两耳的白坠片或穿耳旧线扯下,换上红玛瑙似的珊瑚珠或银光闪闪的耳坠,以示吉祥。
最后,姑娘脱去原先的红白两色童裙,换上绣了花边的上衣和黑、蓝、黄、白等五彩相间的有褶拖地长裙。
换上新裙后,姑娘便可到“玩场”跳舞唱歌,参加社交活动,开始寻找自己的心上人了。
背新娘按照彝家俗规,新娘出阁时,双脚不得落地沾土,否则便有子嗣不蕃之虞,须由接亲的小伙子来背新娘,并扶她上马。
迎娶归途上还有种种规矩:倘山高路窄无法骑马时,须由接亲的小伙子轮流背负新娘而行;过河涉水,更得由人背过河,新娘的绣花鞋万万不能沾水。
泼水接亲彝族认为,清水能驱恶除邪,送走妖魔,带来幸福。
因此,彝族新婚时一定要泼水,为能经受住这个考验,在迎亲时,男家选派未婚伙子去接亲时,既要身体强壮,又要精明能干,既能招架泼水的受寒之苦,又能完成"抢走"新娘的艰巨任务,往往在推荐人选时反复审议,择优录用,有的不惜长途跋涉,选拔良才。
彝族的迎亲是通过“抢”的方式完成的。
在“抢亲”的头一天晚上,姑娘们向小伙子展开了猛烈的水战。
姑娘们用泼、淋、灌、射等各种方式凶猛地攻击小伙子,使来“抢亲”的小伙子难以招架。
于是,聪明的小伙子便在天黑以前找到存水的地方,悄悄地倒掉一部分,以减轻“水灾”的袭击。
经过一晚上的水泼,当早晨来临时,“抢亲”便开始了。
这时,姑娘们拥着新娘,小伙子们前去“争抢”,姑娘们防守严格,小伙子必须机灵多变,乘一瞬间出现的漏洞,抢走新娘便跑,直跑出一二里山路才改为行走。
可见,把新娘“抢”到婆家是多么的不容易!但彝族却认为,婚礼中的这一泼一抢才会驱除邪祟而保证日后生活不受侵扰。
洞房里的打斗按照彝族习俗,洞房之夜,新娘如果不反抗搏斗,将被人嘲笑:“这是不会反抗的女人!”据说,他们日后生下的孩子,祖先将不予承认,死后还进不了“阴间”呢!因此,待宴客散去,洞房里的一对新人,还有一番打闹搏斗。
彝族风俗习惯

彝族民俗习惯56 个民族 56 朵花,每个民族都有花般的民俗习惯。
作为其中一员的彝族自然也不例外。
彝族历史悠久,文化丰富多彩 ,在常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灿烂的风土人情。
此刻我们就一起来认识彝族的民俗习惯吧!酒,在彝族平时生活中据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因此彝族款待嘉宾的礼仪就是“三道酒”。
“三道酒”分别是“拦门酒”“祝福酒”“留客酒”。
栏门酒,即在门口迎接客人,彝家人吹响长号、唢呐,弹起月琴,载歌载舞,欢唱”迎客调”,客人一下马,就由盛装的彝家姑娘捧上一杯美酒。
祝福酒,即在酒宴上向远方尊贵的客人敬上双杯美酒,同时还要献上祝酒歌。
留客酒,即客人要走开主人家时,主人送客到门口时请客人喝下离其余最后一杯酒。
演奏“留客调”的同时客人喝掉这杯酒喝掉,才能出发。
“三道酒”在历史发展,世事变迁中依旧没有消失,而是完好深入了彝族民俗之中。
时到此刻天大家去到彝族地区还可以见到这种待客礼仪。
说到酒大家很简单就会想到茶。
可可、咖啡、茶并称此刻世界的三大无酒精饮料,刺激愉悦的可可,浪漫浓郁的咖啡,自然清爽的茶香。
中国人民偏爱饮茶。
彝族就是我国最早发现、制作和饮用茶的民族之一。
彝族在举行婚礼时,要念《寻茶经》;办丧事时,要念《茶的根源》;过年节举行各种祈福仪式时,第一要用茶水献祭祖先和诸神;在诅咒凶邪、招魂唤魂和超度祖灵等大型仪式的安插各式天星图中,都要安插“茶祭坛”和“酒祭坛”,并称祭献的贡品为“之所拉所”,意为茶气酒气。
1 / 21 / 2既然茶这样重要,那么在和从前必经过认真的制作。
平时里我们是冲茶,但彝族不同样,他们是烤茶。
彝族烤茶的方法非常讲究,有着好多认真的步骤。
因此做出的烤茶自然是色、香、味俱佳。
茶在深层文化中素来保留到此刻。
我们相信在时间的积淀中彝族的茶文化定会积淀地愈来愈香醇浓厚。
这只介绍了关于彝族民俗的冰山一角,大家若是感兴趣就亲自去看看,领悟那灿烂灿烂的彝族风情吧!2 / 2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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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6-03作者简介:罗家云(1965-),云南新平人,玉溪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文章编号:CN53-1143/D (2007)05-0154-04民族法学大理国时期的彝族习惯法罗家云(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玉溪653100)摘要:大理国时期,是彝族发展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彝族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控制中充当重要角色的习惯法也得到了发展。
这一时期彝族地区社会组织,日常生活及刑事法律方面均形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习惯法规则,并在其生产、生活实践中发挥着比官方法更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大理国;彝族;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宋代彝族分布很广,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大理国法律为“官方法”;(2)以宋朝法律为“官方法”;(3)游离于二者之间,形成独自的部或国的“官方法”,如罗殿国、罗氏鬼国与自杞国等。
其中,大理国等地方政权又接受宋之封赐,但任其上柱国等边官,奉宋朝法律为正朔,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不论是在上述哪类情形之下,与广大彝族众民息息相关的,更多地影响和规范着其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是习惯法。
一、社会组织方面的习惯法11神权与政权合一的鬼主制鬼主制在彝族先民中何时出现尚不得考证,汉晋时已见诸史料,唐代史料中已有较为详尽的记载:“此等部落,皆东爨乌蛮也。
男则发髻,妇则散发,见人无礼节跪拜,三译四译,乃与华通。
大部落则有大鬼主,百家二百家小部落,亦有小鬼主,一切信使鬼巫,用相服制。
”[1]《云南志》又载:“贞元七年(791年),节度使韦皋使巂州剌史苏隗杀梦冲,因别立大鬼主。
”[2]《新唐书》亦载:“两林地虽窄,而诸部推为长,号都大鬼主。
”[3]在上述史料中,出现了三个层次的鬼主:长诸部落的都大鬼主、长一个部落的大鬼主和长百家二百家的小鬼主。
鬼主的产生方式有诸部“推”,唐朝“立”等,其鬼主制已具雏形。
到了宋代,鬼主制在彝区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宋史》载:“邛部川蛮,亦曰大路蛮,亦曰勿邓,居汉越巂郡会无县地。
其酋长自称‘百蛮都鬼主’。
”[4]从该史料看,都鬼主仍为部落联盟首领。
此外,《宋史》同卷还出现了“都鬼主阿伏”、“诸族鬼主副使离袜”、“都鬼主诺驱”等。
上述史料中,鬼主为当地部落行政首领,参与各种交流活动,并得到朝庭认可当无疑义。
而关于鬼主的宗教职能,少有史料言及。
《宋史・黎州诸蛮传》有一记:“夷俗尚鬼,谓主祭者鬼主,故其酋长号都鬼主。
”这则史料已明确指出鬼主为“主祭者”,其宗教职能十分明确,但仅此一记,找不到其他佐证。
宋代鬼主制得以巩固和扩大的另一例证是“罗氏鬼国”的出现。
《宋史・泸州蛮传》载:“诏复建姚州,以得盖为刺史,铸印赐之。
得盖死,其子窃号‘罗氏鬼主’。
鬼主死,子仆射袭其号,浸弱不能令诸族。
”至此,鬼主制为神权与政权合一,分为诸部落联合、号令一方的都鬼主,统治一个部落的大鬼主和统治百家二百家的小鬼主三级;主要传承方式为世袭,也有推举、朝廷“立”、“自称”等方式;其主要职责是:行政方面是管领本辖区行政事务;神权方面是“主祭”———在不同场合主持祭鬼的宗教活动。
21军民合一的苴穆制大理国时期,苴穆制主要盛行于今贵州一带的彝族当中。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彝族贵族便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了一套封建等级制度。
例如据彝文记载,贵州彝族以苴穆为最高领主。
”[5]《大定县志》载:“苴穆立,分其诸弟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
”[6]苴穆为了维持和巩固其统治,把辖区内的土地分为大小不等的许多部分,分别授给号称“十二宗亲”及“四十八4512007年9月第20卷 第5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 w Editi on Sep te mber,2007Vol 120 No 15目”的亲属或其亲信为领地。
据莫俊卿先生等考证,其官爵有:“更苴、穆魁、穆濯、补本、器脉、备所、祃写、貊拔、黑乍等九个等级。
”亦即所谓‘九纵’官位。
此外,还有司理事务的九个官职,分居于九室之内。
这九个官职是阿牧址、补突、濯苴、拜苏、扯黑、项目、园约、苏交、慕施及诚慕。
[7]苴穆职官的选任方式主要是继承。
《大定县志》载:“大者曰穆濯、次曰玛裔,再次曰奕续,通称曰峨。
”[8]《滇海虞衡志》言:“自西爨徙永昌,其存者惟东爨,其部长正妻曰耐德,非所生不得继职。
耐德无子,或子早夭,始及庶出,无嗣则立妻女。
”[9]与《大定县志》所言:“峨的爵位是世袭的,除其正妻(称耐德)所生长子能继承父爵外,其余诸子称为‘能卢’,‘能卢’及其子孙虽不能袭职,但均属于‘黑种’之列,有种种特权。
”[10]关于苴穆的职能,军民合一是肯定的。
具体而言:“苴穆辖区分为若干则溪,意为仓库所在地,每则溪有官庄,种官庄者为官户,官户仅是自给,实物尽收入仓。
每一则溪置一穆濯为祃写,并置一穆魁以镇之。
祃写管军事,穆魁管钱粮。
则溪之下,由于人户散聚不一,凡是寨大丁强的,均委命其酋长为祃、祃初等军职。
”[11]在其九纵九官中,牧址为总管、濯苴管礼仪,拜顶管门户、扯黑管祭祀、项目管理器物、园约管理保卫、苏交管作战、慕施管宣诵、诚慕管祠祭。
其他如补突、拜苏、祃写等,史无记载,也不懂彝语之意,故不明其意。
但上述职能中,无论从其组织建构,还是职能分工,都体现了军民合一的特点。
《滇海虞衡志》载其军法为:“多养死土,名曰苴可,厚赡之。
每出兵,则苴可为前锋。
军无行伍纪律。
战则蹲身,渐进三四步,乃挥标跃起。
人挟三标,发其二,必中二人,其一则以击刺,不发也。
”[12]31地缘与血缘结合的部落制以血缘为纽带,形成氏族,进而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最后形成国家是各民族发展的共同特点,也是进化论者论证的社会进化的基本轨迹。
但一般而言,地缘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成为人类群体的纽带之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制便解体了。
而在彝族地区,地缘关系的出现并不导致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制的解体,而是形成了稳定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的新型部落制,并在彝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汉代便在云南广设郡县,对郡县之下的少数民族实行羁縻统治,但郡、县、州、府、道、节度的设置并未取代彝区的部落制。
在大理国时期,大多数彝区仍以部落制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
《新唐书・南蛮传下》载:“乌蛮与南诏世为婚姻,其种分为七部落:一曰阿芋部,居曲靖州故地;二曰阿孟;三曰夔山;四曰暴蛮;五曰卢鹿部,二部落分保竹子岭;六曰磨弥剑;七曰勿邓。
土多牛马,无布帛,男子髽髻,女子披发,皆衣牛羊皮。
俗尚巫鬼,无跪拜之节。
其语四译乃与中国通,大部落有大鬼主,百家则置小鬼主。
”这是当时云南北部及周边地区的乌蛮,全部纳入部落管辖范围。
宋代,这七部经分化重组,形成了更多互不统属的部落。
《元史》追记了这些部落名称:黎部、绛部、马翠部、延部、屈部、沙麻部、科部、马湖路三十七部、畔部、磨弥部、乌撒部、乌蒙部、易娘部、阿头部、芒部和易溪部。
[13]其中不少属于滇东三十七部。
关于各部落的形成。
《元史・地理志》有一记:“元武定路,段氏使乌蛮阿历筑易龙城,其裔孙法瓦兴盛,遂以远祖罗婺为部名。
”这里所记便是三十七部之一的罗婺部形成的情况。
罗婺部,地在威楚,以罗婺后代为主要成员,有一定血缘联系,兼具地缘和血缘两个特点。
以血缘还是地缘为主,各地区的情况不一样。
万永林教授认为:“西部地区部分乌蛮的氏族、部落界线被突破,北部、东部地区则未能彻底冲破这种界线,形成很多不相统属的独立、半独立状态的部、姓等小集体,成为元、明、清时期彝族不同支系的基础,这也是彝族方言差别大、支系众多、名称复杂的历史原因之一。
”[14]由此可见,宋代的彝族部落制,导致了元、明、清时期的彝族各支系。
在宋代,一些有着共同地域,共同文化传统,在经济生活上联系较多的部落、部族,会建立部落联盟,推举共同的首领,称“都鬼主”、“百蛮都鬼主”等,如邛部川、两林蛮等,应为北方彝族的部落联盟。
滇东三十七部有《石城会盟碑》,碑文为:明政三年,岁次辛未,宣谕踞奉承旨统率戎行,委服皆恩,抚安边塞,是以剪除众镇长奇宗,求州首领代连,弄兔、覆磨乃等三邑,统置众镇,以二月八日回军,至三月七日到石城更讨 贼郎羽号阿房田洞,合集三十七部姥伽诺,十二军弄略等,于四月九日斫罗沙一遍,兼颁赐职赏,故乃与约盟誓,务存久长,上对众口圣之鉴知,下揆一德而血占血。
此为三十七部会盟于石城之证。
但是否可认定经此会盟,三十七部已经成部落联盟?史料无证。
且会盟是在大理政权干预下进行,未推选类似都鬼主这样的部落联盟首领,虽然三十七部常共同行动,但未见其固定组织存在的史料,故难认定。
此外,家庭、家族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家支制也是彝族社会组织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形式。
二、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法大理国时期彝族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法,上承南诏时期,下启元、明、清,在诸多方面有其一贯性。
但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阶段不同,其习惯法表现也551大理国时期的彝族习惯法会有所不同。
11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滇海虞衡志》载:“自西爨徙永昌,其存在惟东爨,其部长正妻曰耐德,非所生不得继职。
耐德无子,或子早夭,始及庶出,无嗣则立妻女。
”[15]这段史料反映了东爨上层的婚姻和继承情况。
其中部长为部落酋长,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正妻称耐德,正妻外有妾,妾所生之子为庶子。
其身份的继承制度为:第一顺序,嫡长子;第二顺序,庶子;第三顺序,妻女。
婚姻实行族内婚姻制,有聘礼,存在抢婚。
《滇海虞衡志》有载:“婚姻惟有其种类,以牛马为聘及期,聚众讧于女家,夺其女而归。
”[16]《大定县志》亦载:“阿阔卒,阿德袭。
阿得卒,沮区袭,无子,以弟初之子则额为子。
初亦选卒,叔弟盖摄事,夷法连父名,称得盖。
……已而得盖老退,则额乃受事。
先是,普里大宗绝,初出后之。
至是,则额以其父尝继大宗,因窃号罗氏鬼主,于是卢鹿始有鬼主。
则额卒,仆夜袭。
”[17]该史料里,除了嫡长子继承之外,不出现了兄终弟及、叔死侄继两种继承方式,应是嫡长子继承制的例外,不具代表性。
又,《桂海虞衡志》载:“西南蕃俗抵介别。
男夫甚刚,妻女甚洁。
夫妇异居,妻所居深藏不见人,夫过其妻,挂剑于门而复入,或期于深山,不亵其居。
谓否则鬼神祸之。
”[18]这里出现了夫妇异居的走婚制。
21日常生活方面的习惯法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言:“诸蛮之至邕管卖马者,风声气习,大略抵同。
其人多深目、长身、黑面、白牙、以绵缠椎髻,短褐、徒跣、戴笠、荷毡、珥刷牙、胸至腰骈束麻索,以便乘马。
取马于群,但持长绳走前,掷马首络之,一投必中。
刀长三尺,甚利,出自大理者尤奇。
性好洁,数人共饭,一 中植一匕,置杯水其傍。
少长共匕而食,探匕于水,钞饭一哺许而捕之, 令圆净,始加之匕上,跃以入口,盖不欲污妨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