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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烧烤店就餐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李某头部砸去。

李某躲闪不及,头部被啤酒瓶砸中,造成头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和证据:1.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在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张某某有纠纷,但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4. 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四、判决结果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 张某某承担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
刑事经典案例大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孙某与两名被告人和解案:孙某自愿与两名被告人和解,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醉酒后因未随身携带出入通行证,被卡点执勤的志愿者陈某等人拦下。

陈某某心生不满,并欲殴打陈某,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陈某某被家人接回家后,意图报复,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来到执勤卡点,径直朝被害人陈某头部、后颈部连砍三刀,在砍第四刀时刀柄断裂,刀片掉在地上,周围群众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制服并报警,被害人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经典案例100篇2024年

刑事经典案例100篇2024年

刑事经典案例100篇2024年刑事案件是指社会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犯罪并构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

刑事经典案例是指在刑事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例。

2024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以下将介绍刑事经典案例100篇,以便于读者对刑事案件的特点、处理和解决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篇:盗窃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1月,地点为某大型购物中心。

被告人张某趁人不备,从一名顾客的购物袋中偷走了一部手机。

购物中心内部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作案过程,为此,张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对该案的认定是基于证据充分、确凿的原则。

监控摄像头所提供的影像资料,清晰展示了张某的作案过程。

张某在庭审中对控诉不予认可,并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然而,考虑到证据的丰富性和语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了张某的盗窃行为。

这起案件的结果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它表明了法律对于抢劫、盗窃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通过该案的宣判,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形成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对自身财产安全的警觉。

第二篇:抢劫杀人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2月,地点为某银行。

被告人李某持刀抢劫某银行,期间李某将一名银行职员刺伤致死。

经过警方缜密侦查,李某在犯案后不久被抓获。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

该案的定性是抢劫杀人案,涉及到了双重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主动性和对被害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对李某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和警示效应。

首先,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此案的宣判表明了法律对于暴力犯罪的态度坚决,以法律的力量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此案的宣判再次唤起了对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的警惕性。

第三篇:财务造假案本案发生在2024年3月,地点为某知名企业。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 许霆案:许霆因在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多取了银行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后经上诉,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刑法中的“盗窃”和“诈骗”的界定,以及量刑的合理性等问题。

2. 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因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但后来在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案被平反昭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问题。

3. 念斌案:念斌因被指控犯有投毒罪,被判处死刑。

但经过多次上诉和申诉,最终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以上是几个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它们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社会背景,但都具有代表性。

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

中国刑事法律案例(3篇)

中国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简介2017年12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7年12月某日,张某某因装修房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不休,情绪激动。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2.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深感懊悔,于2018年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4.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四、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五、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3. 关于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有的离奇,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唏嘘不已。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些真实的刑事案件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些真实的法律事件,以及背后的故事。

1. 《杀人藏尸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乡村的杀人案件。

一名年轻人因为一点小事和邻居发生了争执,最终竟然持刀将对方杀害,并将尸体藏匿在自家地窨井中。

案发后,警方历经数日的搜查,最终在凶手家中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凶手最终被判处死刑。

2. 《抢劫银行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城市的抢劫案件。

一伙匪徒冲进银行,手持枪支,威胁银行职员并抢走大量现金。

在逃跑途中,其中一名匪徒被警方击毙,其余匪徒在警方的追捕下被全部抓获。

他们最终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3. 《儿童失踪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儿童失踪案件。

一名小女孩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失踪,家人绝望地四处寻找,警方也全力展开搜寻。

经过数日的调查,警方最终在附近一处废弃的建筑物内找到了女孩的尸体,案件最终被定性为一起恶性绑架杀人案,凶手在不久后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死刑。

4. 《毒品走私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边境地区的毒品走私案件。

一伙走私毒品的犯罪团伙利用边境地区的地形优势,将大量毒品偷运进国内。

经过数月的侦查,警方最终成功破获了这个走私团伙,抓获了数十名涉案人员,查获了大量毒品,并成功将这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5. 《家庭暴力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城市的家庭暴力案件。

一名丈夫因为家庭矛盾,经常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甚至多次殴打妻子致其受伤。

妻子最终忍无可忍向警方报案,丈夫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这些真实的刑事案件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明,也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

刑事案例大全

刑事案例大全

刑事案例大全在刑事法律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也可以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发当天,小明趁商店人员不注意,将一部手机偷走并逃跑。

经过调查,警方在小明家中找到了被盗的手机。

小明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小明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当天,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使用刀具将对方刺伤致重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贩卖毒品案。

李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警方侦查,李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数量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经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在该案中,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抢劫案。

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案发当天,王某持械对路人进行抢劫,抢走了大量财物并致人重伤。

经过警方追捕,王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

在该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死刑。

以上案例仅为个别案例,刑事法律适用于各种具体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不要违法犯罪。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法律上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2018年4月15日,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1)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结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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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刑事案例】(一)担任成都一公司老总梁某某追索工程款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关键词:公司老总工程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罪不起诉【案情简述】2011年9月4日,在成都从事绿化工程的老总范某某、梁某某为收取工程款债务,想找范某某的亲戚钟某某帮忙。

当日在成华区一农家乐内,钟某某与苏某某商谈院东村拆迁工程的事情后,范某某、梁某某二人给钟某某、苏某某说起张某某欠工程款的事情。

2011年9月5日,苏某某以谈工程的名义将张某某约至成华区一农家乐。

范某某、梁某某就工程款债务与张某某商谈。

期间,张某某情绪激动,苏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张某某受伤。

后张某某被送至四川省华西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7日,范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1年10月1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范某某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范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案情与承办本案的警官、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

1.主观上梁某某没有伤害张某某的故意,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上梁某某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梁某某的行为在主观及客观上均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

【裁判结果】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方利律师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办案单位出具了理由充分、逻辑缜密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就案情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

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范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体会】本案在案发之初,警方一直怀疑是公司老总指使收债公司甚至是黑社会份子收债,致受害人死亡。

律师认为,中国的企业家、公司老总要远离黑社会,企图依靠黑社会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

本案中,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对嫌疑人在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的所作所为有了充分了解,判断出范某某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从刑法理论看,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后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在本案当中确实有受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但这一后果与梁某某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经过律师的充分论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同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对梁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经典刑事案例】(二)邓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介绍卖淫一案【关键词】扫黄打非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核心提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邓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重罪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轻罪介绍卖淫罪。

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成功避免被告人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笔者按】本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案发的时间是2010年7月,因北京“天上人间”引发的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开展。

案发之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面对媒体的关注,公安部的督办,作为辩护律师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但美国有一句非常有名的律师格言:“当法律对你方有利,则敲响法律;当事实对你有利,则敲响事实;如果法律与事实均对你不利,就敲响桌子。

” 这句格言说的是:律师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

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依靠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去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案情简述】2010年7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交贾某等三名未成年少女被强迫卖淫案。

根据贾某提供的线索,2010年7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居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邓某、李某某、蒋某、杨某挡获,并从现场搜出大量黄色小卡片及记录卖淫嫖娼次数的笔记本三本。

龙某某、邓某、杨某供述:他们长期招募未成年少年,在成都市的酒店附近大量散发黄色招嫖卡片,等顾客打电话来找小姐时,就联系带小姐的人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从中获利。

2010年7月30日,邓某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于2010年9月4日以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

尤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辩护人意见。

1.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仅是印制黄色招嫖卡片,雇佣未成年少年散发,接到嫖客电话后,再将嫖客要求及信息转告发放小姐的人,由发放小姐的人安排小姐到嫖客住地卖淫。

2.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不属于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即不属于组织卖淫的行为。

3.嫌疑人邓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起到的是引见、撮合的作用,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

【审判结果】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适用的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6月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案号:(2011)武侯刑初字第542号【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典刑事案例】(三)担任在校学生邹某某被控抢劫一案辩护人,认定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键词】在校学生抢劫立功缓刑【案情简述】200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与同案犯共五人预谋抢劫。

随即被告人邹某某进入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周某某骗出,被告人邹某某与同伙持钢条、木拖鞋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强行抢走其现金100元。

2006年6月1日晚,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后在邹某某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二同伙抓获。

被告人邹某某被捕前,系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在校学生。

【辩护思路】1.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邹某某带领办案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邹某某在这起五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邹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方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最后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避免了被告人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案号:(2006)武侯刑初字第814号【律师心得】作为在校学生犯罪,辩护律师挽救的不仅是邹某某的自由,还有他的未来。

辩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在本案中得到了完美发挥,最终一审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但关于本案,辩护律师感想最深的不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而是邹某某折射出的在校学生犯罪的问题,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预防大学生犯罪也越来越重要。

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使其有正确的追求目标,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

第四,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经典刑事案例】(四)担任曾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律帮助人,成功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关键词】抢劫监视居住【案情简介】当事人曾某某,男,四川省资阳市人,201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当事人曾某某称,2010年10月8日晚,其朋友谢某某、哲某邀约他到网吧去。

谢某某、哲某告诉曾某某到网吧去“摆票子”,意思是找个人,再找个理由让他给钱。

三人进入网吧后,哲某找了个人随同谢某某,三人一起到网吧外。

此时曾某某到网吧内洗手间去了,出来后,谢某某、哲某和被害人在网吧外站着说着什么,谢某某就叫曾某某先走。

当晚,曾某某、谢某某、哲某因网吧抢劫一事被抓获。

【专业咨询及法律帮助】曾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万分着急,找到资深刑事律师方利,希望方利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曾某某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1.方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派出所与承办该案的民警,交流、沟通案情,了解了曾某某涉嫌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

随后,赶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曾某某。

2.向当事人讲解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

3.汇总曾某某的陈述及警方介绍的情况,方利律师认为曾某某仅是知道别人要犯罪,也到过犯罪现场,但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解除羁押不会危害社会。

方利律师遂向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为曾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武侯区公安分局同意变更为监视居住。

【服务效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强烈的愿望就是重新获得自由!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是巨大的成功。

方利律师根据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积极采取措施,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到了监视居住,显示了一个刑事律师的专业、勤勉和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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