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单位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严格规范管理和厉行节约为前提;(二)办公用房及土地调配统一管理;(三)办公用房标准化配置和集约高效使用;(四)物业服务逐步推向社会化管理。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正文:----------------------------------------------------------------------------------------------------------------------------------------------------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东财…2005‟6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驻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程序,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人:袁潨鍪,联系电话:22831132。
二OO六年三月九日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2-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东莞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07/06/26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四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东莞级财政国库管理

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3年7月17日东府〔2003〕73号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常重视: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各项财政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01]126号),对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资金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1)多重、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2)大量财政性收入通过过渡性账户收缴,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3)财政资金拨付环节多, 大量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4)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靠依据;(5)财政资金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管,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东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市财政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城市轨道和城际轨道(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
为规范轨道交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营亏损补贴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等。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二)全市土地出让金(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部分;(三)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建设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相关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或收入部分;(六)经批准收取的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七)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八)其他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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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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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参照中央、省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一列银行账户构成: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页脚内容1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的市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
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页脚内容2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开户时,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必须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借方凭证;页脚内容3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作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预算科作回单;第十六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1.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贷方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预算科作回单。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划款所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留存备验。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第一节支付页脚内容4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算科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留在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三条在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页脚内容5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时(含)之前收到的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时之后收到的,可以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时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在营业日15时(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日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时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在营业日15时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XX 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时这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时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页脚内容6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算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业务。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划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一)市财政局将批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汇总申请书》中的用款额度,分别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相应的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页脚内容7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