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鉴定的几个法律属性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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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目前医疗纠纷法律误区论文

目前医疗纠纷法律误区论文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065-01当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问题。

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

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1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而这一点,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卫生部门的同志一直不愿意接受。

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2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9•【文号】卫生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是在诉讼活动当中具有非常大的效力,甚至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

但它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法院而言只是参照执行。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

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1、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技术鉴定的种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

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3、医疗技术鉴定的效力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____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浅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浅探
体. 行政 干预 的可能性 要小 了很 多 。但是 , 我们 必须
的 .而对 于其 是否具 有 法律专 业 知识却 未作 任何 要 求 。这种 规定 显然 不科 学 。
( 缺 乏对 医学会及 鉴定 专 家的有 效监督机 制 二) 鉴 定结 论属 于证 据 的一 种 ,只有 查证 属实 才 能
法 庭调 查和 质证 , 应是 鉴定 程序 的最 后 阶段 , 同时 也
作者 简 介 : 海锋 (9 0 )男 , 余 18一 , 河南 林 州 人 , 乡 医学 院管 理 学 院教 师 , 新 民商 法 学 硕 士 , 主要 从 事 卫生 法 学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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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最重 要 的 阶段 。 制度设 计 上 ,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在 大
二 十三 条 以及《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暂行 办法 》 六条 第
对 于作 为鉴 定 专家 的主体 条件 虽有 明确 规定 ,但 这
两 部 法规 都是 从 医疗 专业 及 技术 职 称 上进 行 规 定
体 , 有 中介 组织 的法律 属性 , 对 于以前 隶属 于卫 具 相 生行 政部 门 的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 委 员会这 一鉴定 主
关 键 词 : 疗事 故 ; 术 鉴 定 ; 陷 ; 医 技 缺 建议
中 图分 类 号 : 2 .6 D92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O 9 0 一 0 8 0 1 0 — 3 8 2 0 )5 o6 — 3
20 0 2年 9月 1日国务 院颁布 实 施 的《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 》 规定 , 对于 在 医院里 发生 医疗 纠纷需要 进 行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的 , 律交 由医学会 组织鉴 定 。 一 根据该 规定 ,医学会 取代 了原 先 的卫生 行政部 门成

论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


发生的、 符合 民法所规定法权模型要求的、 具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从 具 体 法 的角 度 看, 主要表现为医疗合同关 系, 但同时又受到侵权行
为法、 医疗 事故 处 理 条例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规 的调 整 。
在其权限范围内自主地决定患者 医疗费用 的减免, 自主 真实 地表 达 自己提 供 医疗 服 务 的意 愿 ; 患者 而 也有 选择 医疗 机构 和 医 生 的 自由 , 据 医 院 的情 况 根 有决 定是 否治 疗 的权 利 。对 于手 术 、 殊 检 查 和 特 特 殊 治疗 时 , 医方 须征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的签 字 同意 方可 实施。在 E前医疗体制改革 的形势下 , 多医院推 t 很 出 了患 者 选医生 的制 度 , 患者 在医 院 、 医生和 医疗 方 案 的选 择方 面享 有越来 越 多 的 自主 权 。也 有 的学 者 认 为 医 院不能象 患者 一样 自由 、 地选择 对方 , 自愿 从
性 的理 由 。因为 法律 关 系 主 体地 位 的平 等 , 不 是 并
指具 体权 利和 义务 的均 等 , 是 人格 和法 律 地 位 的 而
随着 20 02年新修订 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将 医疗 纠纷案件 的诉讼 模 式 , 《 原 医疗 事故 处 理办 法 》 所 确立 的行政 诉讼 模 式 被 民事 诉 讼 模 式取 代 以来 , 医疗法律 关 系就是 民法 视野 下 的民事法 律关 系 的观 念, 已基 本得 到 了认 同。
2 医疗 法律 关 系的性质
者提供医疗服务 , 患者给付一定 的金钱购买这种服 务, 双方是一种典 型的医疗服务合 同关系 。虽然 J 医患之 间在 医疗 服务 和管理 过程 中存 在管 理 与被管 理 的关 系 , 这不 是行 政上 的隶 属关 系 , 但 因为 医疗 行 业属于特殊性技术服务行业 , 需要患者 的积极配合 , 且 患者 在达 到恢 复健 康 目的 治疗 过 程 中 , 明显 存 在 着 对 医务人 员 的依 赖 , 得 双 方 的权 利 和 义务 并 不 使 完全 对 应 , 这不 能作 为否 定 医患关 系法 律 上 平 等 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程序问题之研究


Ab t a t I h rc s f ovn d c l ip t s t e t c nc la p a s me to d c l lr cie c n dr cl fe t sr c n te p o e so li g me i a d s ue ,h e h ia p r ie n fme i a ma p a t a i t af c s c e y t er s l , n n ma yc s si h sb c me a n c s a y p o e u e t a p c a lg r p r .Ho v r t e e e it mp o e h e u t a d i n a e t a e o e e s r r c d r .I h a s e i l e a p o e t s s l y we e ,h r x s i r p r r srcie r g l t n ,e ut g i o lx sa t p p o e u e ft et c nc l p r ie n r ga ;h r lo e it t e a mi — e t t e u ai s r s l n n c mp e tru r c d rs o e h ia p a s me t o r m t ee as x ss h d n i v o i h a p it t n p we n e e ig i i i rg t ,e ut g i h ii r h so e p ris b i g i ai n l ne ee .T h s rb e , sr i o ritr r n cv l ih s r s l n n t e cv l g t ft a t en r t a tr r d o t e e p o lms ao f n i i h e r o i f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多样性的探讨

中 国 民 族 民 间 医 药

医 疗 论 坛
Me ia I 且 me t F r m d c 1. k t n o u
1 O・ O
Chnee J u n lo h o d cn n h o h r c i s o r a fEt n me li e a d Et n p a ma y
议便为医疗事故争议,此类纠纷的处理应 当参照 < 医疗事故 处 理条 例 》 的规 定 处 理 , 既 医学 会 鉴 定 。 因此 ,凡 是 医疗 事 故争议 ,其核心证据就可 能是医学会 的鉴定结论,但不 是惟 的 证据 。 2 2 目前 的医疗 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的重要 . 法律 制度之 一。医学是 一 门综合 科学 ,科 学的 问题只 能 以 科 学的方法 来解决 。而 鉴定 的 目的就是要 解决行政处 理和 司裁 判过程 中的一些疑难 专业 问题 。过去 是 由卫生行政 部 门组织 的医疗 事故鉴定委 员会来进 行鉴定 ,被人们评论 为 “ 子给儿子 鉴定 ”,实践 中的确 存在着 结论不公正 的严 老 重 问题 。 《 医疗 事故处理 条例》对 此改为 由医学会组织 , 并且设首次鉴定为市级。应 当承认这是一种进 步,情况也有 了一定 的改观,主要表现在鉴定属于医疗 事故 的比例较 以前 有 了大幅度上升。当然 ,我们注意到,市级医疗学会还是有 抵御性 ,鉴定专家在一定程度上偏袒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 对 此 ,我们 呼吁对专 家库可 以跨 抵御设立 ,聘请外 地专家 的新增 费用 可 由申请 人预交 ,以此使专 家的来源更 广泛一 些 ,使 鉴 定 结 论 少 受 人 际 关 系 的 干扰 。 。 2 3 司法 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 ,其在鉴定中的功 . 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 比并没有明显 的差别 。但 是司法鉴定机 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 同。医 学会虽然 是独立 的社会团体,但一般仍挂靠的是卫生行政机 赔 偿程序 的前置 条件 。 国务院2 0 年4 1 日发布 的 《 02 月 4 医 关,并且与卫生行政机关和 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 的联系, 疗 事故处理条 例》第 四十 九条第 二款也规 定 “ 不属 于医疗 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 员 ( 单位 )。而司 事故的 ,医疗 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因此 ,有些人 ,特 法鉴定机构可能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在司法行政 别是医务界认 为,只有构 成医疗事 故的 ,法 院才能作 为医 机关注册 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与医疗机构 的关系相对较远 疗损 害赔 偿案 件受 理 ;不 构成医疗 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 2 4 在涉及 民事赔 偿的医疗纠纷 中,目前 一般是将 医疗损 . 担赔偿 责任 ,法 院当然不 能作 为医疗损 害赔偿案 件受理 。 害 事 件 当侵 权 纠 纷 来 处 理 。 因 此 ,法 官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是 但这是 不全面 的,医疗损害赔 偿案件 ,不仅仅 限于医疗事 医疗损 害事件 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 的4 个要件 ,即损害行 故损害 ,还 应包括 不构成 医疗 事故 ,但 依照法律 规定 ,医 为、损害结果、损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疗机构应 当承担责任 的非事 故性医疗损 害。 国内许多知名 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 。而其 中后两个要件 由于医 医学法学 专家 ,从 维护 医疗秩序 、保障 医疗安全 的角度也 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 以判断真伪,即使 医疗机 提 出过 ,即使不是 医疗 事故 ,医院也应做 出一定赔偿 的看 构对这两个 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 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 法 。但从条例 的上述条 款来看 ,在 一定程度 上 ,条款 忽视 据中作出正确 的判断 。因此 ,法 官更多地需要医疗鉴定机构 了医疗事故纠 纷做为特殊 民事案件 的特殊性 ,成 了医院方 来解 决这些 问题 。司法 鉴定 由于也有医学专家参与 ,可以满 面免除过错的保护伞 。 足法 官的这一要求,在 鉴定 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 2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 错,过错 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 因果关系。而 目前 , 医 疗 纠 纷 已经 成 为 捆 扰 医 疗 界 的 一 大 难 题 , 而 根据 《 条例》 ( 3条 )和 《 第 l 鉴定办法 》 ( 5 ),医学 第3 条 与 医疗纠纷处理 密切相关 的是鉴定 问题 。从我 国 目前 的鉴 会 专家组 作出的鉴 定也包含上 述特定 内容 。但是 , 由于传 定体 制来看 ,医疗 纠纷 的鉴 定主要有 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 统思维和 卫生行政 处理的特 定要求 的原 因 ,目前 医学会作 司法鉴 定部 门进行 人身损害 的因果关 系鉴定 ;一是医学会 出的鉴定 结论仍然只 注重是 否属于 医疗 事故 。这就 使得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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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鉴定的几个法律属性闻题【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律属性
【】d919.4;r05
【】b
【】1007—9297(20xx)03—0215—04
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 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8项规定了医
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
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和《证据
规则》颁布后在全国法律界、各地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患者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遍认为对医务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赋予了患者较多的对医院监督的权力,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为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医事法律·
理,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条例》新规定了以前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患者的知情权的内容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点,同时以前医疗技术鉴定都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在改为由医学会负责鉴定工作,在某
些方面也增加了鉴定的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患者胜诉的几率,患方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较好的维护,广大患者和近亲属们也以为可以依靠《条例》和《证据规则》的第4条第8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为这是法治的进步。

但是两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之一就是纠纷发生后的医疗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问题。

以下根据笔者的司法
实践经验提出几点看法。


、医学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协会组织
虽然中华医学会的章程规定:“中华医学会是全国
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
· 2l6 ·
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但从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 (即现任)的构成来看,多数是卫生部的现任领导,依然保留了行政部门的性质,同样各地的医学会与所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着难以割断的联系,负责人往往是所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其中的工作人员依然是占有所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公务员,因此很难说它是一个中立的组织、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充其量只能
是一个具有一定学术权威性的行政部门。

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关系看,目前多
数医务人员隶属于各个医疗机构,而多数医疗机构是公立的事业单位,职工享有国家干部的编制与地位,与公务员有类似的法律地位,而与其所属地的医学会并无直接的人事隶属关系,基本不受医学会的约束。

至于个体行医者和私立医院,他们的行医营业执照是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颁发的,他们与医学会并无任何直接的关系。

而医学会除了组织学术会议和业务交流活动,基本也没有其他业务活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华医学会及其各级医学会并不是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
无权对广大医务人员和医学专家进行约束,司法实践也已证明这一点。

那么,从法律属性看,医学会做出的医疗技术鉴定
书是什么性质法律文书的呢?与一般的司法鉴定书显
然是不同的,与一般的民事仲裁书也不同,更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内部的技术规范文件。

从以上的分析可
以看出,它似乎应当归为行政决定书或行政鉴定书为妥。

其中立性的性质值得商榷。

医疗技术鉴定书产生
的直接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分别由 __和
卫生部颁布的,事实上就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证
明了这一观点。

医学会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却要遵照卫生部的规定来进行,这反而说明了医学会不是一个中立的组织。

以上可以看出医疗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与由医学会组织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医疗技术鉴定仅由医学会组织确为不妥,应当由专门设置的独立的常设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组织以医学会为主来进行,成立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律界人士参加并吸收一定的消费者协会的成员组成的机构来进行。

而且不应该以地市级的医学会为医疗技术鉴定的第一级受理的级别。

每个省可以设立数个第一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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