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

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凡举报涉及本县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鼓励。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二、受奖举报人认定;(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考试题及答案.docx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辽宁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电子版
辽宁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电子版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食品药品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虚假宣传、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保证食品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总则《辽宁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电子版》(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章。
该法规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文件。
《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地预防和惩治不良的食品和药品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监管环境。
二、投诉受理和处理《办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和举报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官方网站提交投诉和举报信息。
消费者在投诉和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1)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2)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3)投诉内容或举报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发现投诉和举报真实有效,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公布处理结果。
为了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该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三、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被投诉和举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凡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是行业做好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举报真实,协助监管的举报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四、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职责范围和规定、查处情况、处理结果等信息。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违 法犯 罪 ,
推 动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社会 共
治 , 依 据 《 食品 药 品 投 诉举 报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食品 药 品 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2 1 号 ) 、
《 国 家食品 药品 监管总 局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食 品 药 品 违法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办法 的 通 知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年 2 0 1 7
1 2 月 1 2 日
食 品 药品 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 一 条 为鼓 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 , 及时 发现 、 控 制 和 消 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隐 患 , 严厉打击 食品 药品 安
D R S P - 20 17 - 05000 1 1
宵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局
山 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 发 《 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举 报奖 励 实施 办法 》 的 通 知
食 鲁
发 药 监
号 〔 2 0 1 7 〕 6 7
三 (
)
举 报 事 项 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立 案 调 查 , 査 证 属 实 作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或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刑 事 判 决
的 。
第 七 条 举报 奖 励 的 实 施应 当 遵循 以
下 原 则 :
各 市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理局 、 财政局 : 现将 《 食品 药品 违法行 为 举报奖 励实 施办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并 参照 本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1. 店内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店内显眼位置公示,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记录并回应。
第三条投诉处理1. 店内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尽快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如需要,可向消费者核实具体情况。
3. 店内工作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四条投诉调查1. 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时,应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不得推脱、搪塞。
2. 对于重要投诉,应立即报告给店内高层领导,并按照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投诉处理结果1. 对于消费者表示接受处理意见的,店内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表示感谢。
2. 对于消费者的误解,店内工作人员应委婉解释,消除误解。
第六条投诉分析与整改1. 店内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对带有倾向性或者多次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 店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1. 店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立即核实。
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立即撤换,并告知消费者做好相应处理。
2. 店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调查。
第八条投诉记录与存档1. 店内应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询。
2. 店内应定期对投诉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员工培训1.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2.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条奖惩机制1. 对于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员工,店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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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
能够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
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
第五章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
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