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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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论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

论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
现代议会 的代表 通常 由政 党 推荐 产生 ,政 党 的利 益
收稿 日期 :2 1 0 1 0 0— 7— 6
切权力属 于人 民 。公 众 参 与立 法活 动是 宪法 和法
律 确立的一项 基本 原 则 ,是社 会 主义 民 主在立 法活
作者 简 介 :朱 海文 (9 7一) 17 ,男 ,云 南 陆 良人 ,讲 师 ,硕 士 ,主要 从 事 行 政 法 研 究 ;金 成 波 (9 5一) 18 ,男 ,吉 林 长 春 人 ,博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从 事 行政 法 研究 。
这是协商 民主理 论 在 公共 决 策 的首要 领 域一
论 基础 ‘ 。
( ) 宪政依据 二
立 法
决策领域 的适用 ,即构成 了公众 参 与立 法制 度 的理
我 国是人 民 民主 专政 的社会 主义 国家 ,国家 的

比如代表 们 代 表 的 民众 利 益 和 自身 利 益 可 能 冲 突 ;

公众执政 党一 种 积极 的政 治理念 ,也有其 深 刻 的法理 依据 、宪政 依 据 以及 规 范依据 。
( 一) 法理依据
在现代社会 ,代议 制 民 主与公 众 直接 参 与结合 了起 来 。具体来说 ,就 是 在立 法 的过 程 中 ,通过 各 种途 径 听取公众 的意见 ,让 公众直 接参与立法 活动 。
主权 的至高无 上 ,那 么 要求人 们 意 志 的表达 必 须直
接进行 ,不能 被代 表 ,这便 是直 接 民主 的理 论 。然 而历史证 明 ,这 种 只适合 小 国寡 民 的直 接 民主理 论 具有很 大的 局 限性 。随着 国家 形态 的发 展 ,现代 国 家广泛采 用 的是 更 有效 率 、更 适 合 自身发 展 的代 议 制民主 。但 是代议 制民主也避免 不 了其 自身局 限性 ,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作为行政立法中民主原则的体现,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就目前的行政立法活动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在实践中的确没有得到太好的实施。

诸多国内的学者也撰文认为现今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流于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的阶段过于局限,不利与这一机制的发挥等等不足,并提出了很多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方式途径。

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需要辨证看待,无论是完全的弃之不顾或者是一味的推崇,过度的放大公众参与的能力作用都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辩证关系1.公众参与的法律渊源及意义1.1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从宪法到法律法规再到规章,各种形式的法源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更是有着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的条款上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不仅如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也具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法源,包括行政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法理等等。

1.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是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要求。

落实到行政立法上,就体现为公众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1]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出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性。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立法法2023年修订版

立法法2023年修订版

立法法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修订版是对现行立法法的修改和完善。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旨在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信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首先,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强化了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设了公众意见征求和听证的环节,将法律定案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互联网、公众听证会等,向立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机关将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声音,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的普遍期望和需要。

其次,修订版立法法加强了立法调研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立法调研是制定法律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民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询,了解社会现实,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修订版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实地考察和现场调研,确保立法的真实性和切实性,为制定合适的法律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修订版立法法还鼓励立法机关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更深入的调研合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再次,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增强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其立法行为应当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影响相分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修订版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应当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定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修订版立法法还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为立法提供专业支持和意见建议,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最后,修订版立法法加强了对法律效力和实施评估的监督机制。

在修订版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审查和实施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对其法律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立法机关还应当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论立法民主下的公众参与

征求意 见稿” 但征求 到的意 见却 少有 公布 : , 听证会 、 座谈会也 举 众 参与立 法的风 气 尚未形成 。究其 原 因, 笔者认 为 , 除了长 期 以 “
但 有些 部 门缺 少 来 的人治传统 外 , 法的性质 的误 解是 阻碍我 国立法 民主 的重 要 办 得不 少 , 很多法 规还 是 以体现 部 门利益 为主 。 对 原 因, 也是立 法 的公众 参与 不被重 视 的根源 。本文 从我 国立法 公
而对 于统 治阶 级来说 , 法只是 他们 社 会主 义 民主 , 保障 人 民通 过 多种途 径参 与立 法活动 。 由于 这些 来 自统 治阶 级的奴 役 与压迫 。
规 定过 于原则 , 乏 必要 的程序 性规 定 , 便于 公众 实际参 与立 玩 弄 于股掌 的工 具而 已 , 们不 需要 守法 , 们只有 在保护 自己 缺 不 他 他 法 。其次 , 律规 定 的提 出法律 草案 的主体 范 围狭窄 。立法 法规 法 的既得 利益 时才 想 到法 。这 种法 观念 在新 中 国成立后对 我 国的
容纳 公众意 见的诚 意 , 也缺 少一 个对 公众参 与程序做 出具体细致
众参 与中存在 的 问题 出发 , 分析 了造 成这 种现象 的重要 原因之 一 规 范的法 规 , 从而使 公众 参与 立法流 于 形式 。 虽然 《 立法 法》 规定
— —
对法的性质 的误解 , 对立 法 的民主性 与公众 参与 的关系进 行
在我 国, 近几 年来政 府 高度重 视公 众参 与立法 活动 , 国家 取 得应有 的效 果 。 者 , 够参 与立法 听 证的只 限于法律 专家和 在 再 能 和地 方权力机 关的立法 和行政 立法 中 , 由于考虑 了公众 的意 见取 社会 知 名人士 , 对于 社会 上 的一般群 体却 很少有 这样 的机会 。 得 了一系 列的成 果。 比较 典型 的例 子有 《 证券法 》 《 、 公司法 》 的修 改和 《 治安 管理处 罚法》 《 、 物权 法》 的制 定 等等 , 这些 部是 在全 国 人大充 分听取民 意 的基础 上 完成 的。 然而 , 从制 度和 实践两 个层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
一、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立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公众参与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研究,以期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立法机关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议案的提出等方式,间接参与立法活动。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三、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够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和关注。

其次,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宽和优化,以便更多公众能够方便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此外,公众参与立法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

四、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
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导致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二是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立法机关的公开透明程度和沟通机制有待加强,以便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改进公众参与立法的措施
针对。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民主政治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公众参与和行政法治互相依赖。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治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

(二)公众参与在本文中指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有能够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达,使立法结果充分体现公众意愿,是社会公众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社会行动。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指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前提下,保障相关立法事项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行政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以这种互动的方式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就目前立法现状来说,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到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参与权。

但我国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制约、监督保障等各方面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即是“参与型”治理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建立起这种模式所塑造的新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公众参与常流于形式。

强烈的政府本位观念、政府与公民间在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信息公开的欠缺和结社自由的难以实现以及参与过程中政府责任不明和受监督不力共同构成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幅现实“图景”,不扫除这些障碍,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新型关系,公众的参与就不会落到实处。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障碍1.行政权的膨胀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行政权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授权过多或不明确,致使行政机关拥有过多行政权或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膨胀;二是相关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不到位,致使行政机关无相应制约而膨胀。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民主实践。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立法公开,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还通过设立立法顾问、专家咨询等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这些举措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部分地区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2. 参与深度不足。

尽管部分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但往往只限于表面性的意见提出,对于立法实质内容的探讨不够深入。

3. 立法信息公开不足。

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的背景、目的、过程等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公众对立法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4. 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解决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拓宽参与渠道。

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如建立在线参与平台、设立更多的听证会和座谈会等,方便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2. 提高参与深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能力,引导公众深入参与到立法的实质内容中,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加强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立法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立法的背景、目的、过程等信息,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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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中国立法的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中国立法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2)。

中国立法越来越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在制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时,都聘请了由法学家、法律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法学家法”的色彩(3)。

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从实际情况看,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于了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他机关或个人,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但没有立法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官僚法”的特点(4)。

在中国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的同时,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理论上说,人民当然拥有立法权。

而这种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

但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这项权力的,它的来源是人民。

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对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按理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应该指出,制定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方法。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政权组织、土地改革、家庭婚姻、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5)。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把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原则并列的民主原则(6)。

在制定宪法、婚姻法、兵役法、农业合作社章程等重要法律时,都采取了先公布草案,在较小或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的办法。

毛泽东在解放初期制定农业合作社章程时指出:章程还要慢一点,要跟民主人士商量,要采取立法的手续,也许和兵役法一样,先由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一下,交给国务院公布征求意见,各地方就可以照那样试办一个时期,到了明年,再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毛泽东把制定1954年宪法的经验概括为“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他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个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各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

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

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建立在三个前提的基础上:第一,所处理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在人民内部,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之间,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利益比较单一,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政府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远远没有形成现在这样利益多元化的局面。

第二,在政府内部分工比较简单,在根据地实行的是精兵简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50、60年代,虽然存在党政分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立法工作本身,都受到学中央的直接领导,行政权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简单,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比较淳朴。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工作虽然没有像现在这样的严格正规的程序,公众参与是当时中国立法工作的最自然不过的事情(7)。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社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50、60年代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法律所调整的主要是诸如家庭婚姻关系,对国民经济的计划、分配与监督,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制裁,而且大量的关系不通过法律,而通过其他社会调控的手段,党的政策宣传,思想道德觉悟,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领导的规劝或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就已经把问题解决了,即使是犯罪分子,把他们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也是最好的监督和改造办法;那么今天所出现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程度比50、60年代大得多。

首先,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在公有制之外还合法地存在着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建立在纯粹公有制基础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了,在国家与之间,不同所有制的之间,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管理者与工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多种多样的经济关系,处理这些关系,必须兼顾各种利益。

其次,在政治领域,虽然毛泽东提出的并由周恩来身体力行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利益的多元化,随着在一些干部中“化为私”、“权钱交易”的现象愈演愈烈,人民不再把他们视为“人民的公仆”,而把他们看作是与人民有着不同利益的特殊的利益集团,如何使政府的权力既为人民服务,又不滥用;既高效合理地运转,又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已经成为建立一个民主、有效率的社会所面临的复杂问题。

第三,在社会生活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安全、食品卫生、产品责任、建筑质量、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范等领域,越来越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百姓没有受过专门误码练,“只能说外行话”,很难对其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8)。

所有这些似乎都表明,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似乎公众参与的范围变窄了。

不错,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是社会关系复杂化的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表明现代社会是什么“专家统治”或“精英统治”的社会,人民群众只能在专家所设计的法律面前“俯首称臣”。

这是因为:第一,专家必须依靠群众,立法是一件非常实际的事,它不是专家把自己关在书斋中就能完成的,历史上和现实中这类例子并不乏见。

60、70年代,美国和法国都曾把法律专家派到第三世界国家,援助那里的立法。

这些专家本人的学识都是一流的,他们宣称,由他们起草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技术上超过了拿破仑民法典,而《秘鲁商法典》则超过了美国统一商法典(9)。

尽管这些起草的法典,在技术上是高超的,但实践证明,它们并不适合这些国家的国情。

法律的好坏只从法律本身是无法得到正确的答案的,只有适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而要了解实际情况,必须依靠群众(10)。

这方面的另一个例证是,在评价我国近年来的法制建设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执法情况则相当严峻。

”但问题同样是,怎么评价立法的好坏?一种执行情况相当严峻的立法,能说它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吗?有人会说:“立法本身是好的,只是执行机制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

”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难道不应该考虑执行机制和人的法律意识吗?难道法律的好坏仅凭立法本身,或别的国家的类似立法就能判断吗(11)?第二,随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群众并没有因此而不参与到这些社会关系中去,相反,许多群众往往成为这类关系的受害者,像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通事故案件,都大量地涉及普通老百姓,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决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第三,当然,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群众参与的形式也会发生变化,许多社会关系,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的居民都参与,而只是一部分居民参与,或只参与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在进行某项立法草案的公众意见的调查时,不必追求所有居民的普遍参与,而应实事求是,有重点地对主要涉及的居民和单位的意见进行搜集。

因此,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是改变了公众参与的形式,并没有改变立法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的本质。

二、公众参与在中加立法程序中的作用按照中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程序包括:第一,法律案的提出,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第二,法律案的审议,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已经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第三,法律案的通过,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经过审议的法律案件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第四,法律的公布,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已经通过的法律用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再做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

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有的一审就可以通过。

对一些内容比较单一、分歧又不大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审通过,不必强求一致(12)。

公众参与在我国立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法律草案的准备阶段,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经常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征集有关单位、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拿到下面去讨论,征求意见,几上几下,最后才可能形成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正式法律草案;其次,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更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13)。

而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全民讨论: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事关全国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立法机构往往把立法草案全文在报刊上加以公布,在收集公众的意见以后,立法起草机构加以修改,再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

采取全民讨论这种形式自1982年以来共有8次,它们包括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全民所有制工业法。

除此之外,还包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正在讨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下面我们以其中几部法律制定的过程为例,阐述全民讨论这种形式的特点。

1982年宪法。

在通过之前,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并提出要求:“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1982年5月至8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诸级上报……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4)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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