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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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计划项目、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按照《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军工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计划财务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从第三方中介机构聘任并集中管理,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计划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科研条件占用费列支,列支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

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和军工科研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依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工作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将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贯穿到项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全过程。

强化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业务推进、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业务与预算编制的衔接,确保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地质调查项目,其经费一律进学校财务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地调院依据法人授权书负责使用支配,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照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原则,以地质调查项目技术方案为基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规定与标准科学编制。

地调院对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地质技术、财务、设备等相关管理部门,相互协作,与项目组共同完成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分为项目工作手段预算(甲类)和项目支出预算(乙类)。

第六条项目工作手段预算(甲类)以野外工作量实施为主体编制支出预算,要根据项目工作区实际情况和自然地理条件,按投入的各项工作手段逐项编制预算。

项目预算按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槽探、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设备购置费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

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执行《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试用版)》。

地质调查预算标准中没有的工作手段,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标准;没有可参考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地质调查成本费用构成,结合实际情况和以往支出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乙类)按人员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咨询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购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安全生产费、其他相关费用、等逐项计算。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范文(4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范文(4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规范地质测量工作的进行,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测量资料是指通过地质测量手段获得和处理的有关地质地貌、地壳构造、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管理的任务是做好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保障地质测量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便捷性。

第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地质测量资料收集、登记、整理、保存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第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应根据地质测量任务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收集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具有可查看、可检索、可利用的特点,应具备一定的数据格式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按照来源进行分类,并记录相关的来源信息。

第十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工作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定期对资料进行归档和备份工作。

第三章地质测量资料的登记第十一条登记是指对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

第十二条登记的信息应包括资料名称、资料来源、收集方式、收集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登记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具有唯一性和标识性,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登记工作应及时、准确,并定期进行数据的核对和更新。

第四章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第十五条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加工的工作。

第十六条整理工作应根据地质测量资料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和归档方法。

第十七条整理工作应确保地质测量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同时对质量较差或重复的资料进行筛选和淘汰。

第十八条整理工作还包括对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能够实现电子化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保存第十九条保存工作是指对整理好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安全保管和定期检查的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是地质科研、地质勘查和地质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料,是保障地质信息安全和服务地质研究、勘查、开发和治理的基本保障。

为了保护地质资料的安全性和公开性,规范数据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建立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需建立专门的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监管和公开。

同时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性与流通性有保障。

二、确定地质资料管理流程地质资料管理流程应该包括:收集、鉴定、整理、分类、存储、利用和公开。

各个环节应拟定相应制度、流程和标准,确保地质资料的有效使用和保护。

三、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性为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确保资料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并培训员工,加强宣传和教育,保持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强制性。

四、确定地质资料的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质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地质资料数字化,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共享,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的效率和资料利用的水平。

五、促进地质资料的合理利用促进地质资料合理利用需要以下措施:制定地质资料使用的管理规定,明确资料利用方式和条件,鼓励利用地质资料的研究,推动地质信息的高效、精准、全面和深入利用,强化地质信息的价值体现,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是保障地质信息安全和服务地质研究、勘查、开发和治理的基本保障,合理、规范的管理,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经验性指导和规范,同时提高了资料的使用效率,对于全面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自动化水平很有意义,建立健全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支撑地质行业高效发展。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地质调查是指对地球的物质构成、结构、能量和地貌过程进行严密、系统、科学的调查和研究。

在大型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地质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为有效的实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可以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精准性,从而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个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范例。

一、制度概述1.1 目的提高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确保项目调查和数据的准确性、实用性和完整性,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安全和可靠性。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包括勘探、探矿、地质工程、环境地质等调查项目。

二、项目组织管理2.1 项目组织1)按照项目需要,成立合适的调查组织,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分工等。

2)明确项目的调查目标、调查范围和调查要求。

3)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案,完善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准确性。

2.2 项目管理1)详细规划调查计划,确保调查进度符合项目要求。

2)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调查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要求,确保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4)实时总结并交流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完整。

5)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问题,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保障给项目相关部门或人员。

三、质量管理3.1 质量保证1)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准确性。

2)加强数据的保密处理,确保非法获取和泄露数据的安全隐患。

3)质量保证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较验和审核。

4)进一步明确数据审核的标准及要求,确保数据精确无误。

3.2 质量控制1)建立质量管理和控制机制,引导员工始终注重和严格实施质量控制。

2)实施调查数据和样品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控制调查数据的采集过程,合理安排调查时间和人员,保障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安全管理4.1 安全保障1)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防火意识。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提升地质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并产生相关资料档案的部门和人员。

责任与权限1. 地质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每个地质调查项目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

3.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存储、检索和归档工作。

4. 所有参与地质调查的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护资料的安全。

地质调查资料档案管理流程1. 资料整理阶段- 地质调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参与人员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进行初步分类和编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一步整理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分配档案编码和档案存储位置。

2. 资料存储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存储,并建立电子备份。

- 资料应存储在专门的存档库中,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组织。

3. 资料检索阶段- 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需要使用资料的人员,可以向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检索申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记录检索情况。

4. 资料归档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资料存储期限和重要性,进行定期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 已归档的资料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如需使用应提出正式申请。

安全和保密要求1. 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接受保密培训。

3. 资料档案应设有访问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和修改资料。

4.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应进行加密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

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质调查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供参考和执行。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项目管理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项目管理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项目管理规范要求地质勘察工程是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为了了解地下工程环境、研究地质条件以及评估地质灾害等相关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地质勘察工程中,地质勘探项目的管理规范要求十分重要,可以确保勘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察工程中地质勘探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项目计划管理地质勘探项目的计划管理是整个项目工作的基础,需要合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勘探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确定勘探项目的时间节点和工期。

同时,还需制定详细的勘探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勘探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二、人员管理地质勘察项目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以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项目管理要求人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对勘探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

此外,还应制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三、资源管理地质勘探项目需要充足的资源支持,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和信息等。

项目管理要求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确保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关注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维护,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四、数据管理在地质勘察工程中,数据是十分重要的,对勘探结果的判断和评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项目管理要求对数据进行规范的采集、整理、存储和管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此外,还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数据不泄露。

五、质量管理地质勘探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项目管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勘探工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同时,还需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六、风险管理地质勘察工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如地质灾害、工程隐患等。

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还需加强危险源的管理,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沟通协调在地质勘察项目中,涉及到多个参与方的合作与配合,因此沟通协调十分重要。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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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的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资料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和我校作为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参加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以及我校承担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的与地勘资质相关的地方公益性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矿产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地球物理勘查、综合地质科研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的保管、汇交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要求》执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提交的地质调查资料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各地质调查项目均要向地调院提交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的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招标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项目设计书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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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方案及审查意见书,续作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书,技术报告、统计报告和财务报告,野外工作总结报告及野外验收意见书,成果报告及成果评审意见书,资料汇交的归档证明和成果地质调查验收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资料。

便于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各地调项目应设置资料管理员1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需由地质调查资料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地质调查资料验收合格后,成果地质资料按照属地原则汇交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原始地质资料按照有关要求汇交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或长安大学档案馆,并取得地调资料汇交归档证明和成果地质资料验收合格证书。

成果地质资料还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相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第七条有实物地质资料的地质调查项目,在野外验收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八条地质调查委托项目地质资料按照二级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经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长安大学档案馆,并取得资料汇交归档证明和成果地质资料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各地质调查项目及其个人未经地调资料主管部门、- 2 -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地方国土资料管理部门或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和地调院的许可,不得擅自将地质调查资料向第三方提供利用或进行转让。

经中国地质调查局批准,已验收合格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可以提供社会利用。

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各地质调查项目在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出现资料损毁、散失、失密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汇交资料,擅自提供转让地质资料等情节,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人以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和学校科技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原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相关管理办法(长大科〔2014〕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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