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 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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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教务处 吴能表
http://192.168.135.190/w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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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制问题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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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 共课程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 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 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 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 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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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详解

韶学院〔2008〕143号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韶学院〔2008〕143号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展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查询本人的学籍根本信息。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
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存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以上〔含两〕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案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教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专升本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并以基本学制制定教案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案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提前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
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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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学院…2008‟143号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少三年,最多八年;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六年。
第七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实行间修制。
获准间修的学生,可按休学的方式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学生应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并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
课程学分计算办法如下:1、理论性课程:学时数除以18—15;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学时数除以18—36;3、各类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计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课程修读、选修和免听、免修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确定自己的学习年限和课程修读方式(如间修方式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院系开课计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修课计划,分学期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第十二条必修课原则上在本院系修读,跨院系修课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
选修课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度,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和门数,学生可在本院系或学校所开设的允许选择的有关课程内选修。
选修课程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学生所选课程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学校和院系可令学生重选。
选修课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按每学分80元交费修读。
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上一学期最低单科绩点2.5,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自学,经过任课教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臵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过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免修资格。
免修申请、考核及审定,必须在前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获得与所学某门课程相应的科技创新、素质能力方面的奖励时,如该课程属于选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成绩考核、补考、升留级第十七条课程修读完毕,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与平时学习成绩相结合所评定的成绩达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臵的课程一般都进行考试,少数难以命题考试的实践性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综合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或测评分值。
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验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体育保健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医院证明,并经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由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和体育教师安排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创新学分按韶关学院《创新学分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1、跨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2、单独设臵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学期主要组织二次课程考试。
一次是学期期末考试,另一次是缓考、补考。
学生应重视各种考试信息,按时参加考试。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院系申请,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擅自缺考、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各种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前对该课程提出补考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前,各院系和教务处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试资格。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军训等不同课型都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修或免听的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规定作业。
作业由各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负责收集清点并送交任课教师批改。
任课教师定期向学生公布作业情况。
凡无故缺交作业又未及时补交的,由任课教师酌情核减课程总评成绩1-2分。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期总评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到毕业前可以再进行一次补考。
仍不及格,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其成绩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18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所学课程实行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个阶段。
留级前,按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留级后,按新年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形成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份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应留级而拒绝留级的学生,应予退学。
必要时可以实施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成绩及学分登录办法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含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可取得课程的相应学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试成绩的一般评定办法是: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考勤,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占30%。
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可适当调整比例。
课程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既计成绩又计绩点。
平均绩点反映学生的整体学习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92分折合4.2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因考核不及格而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相应学分,但绩点均以“0”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