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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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班津贴的通知
为了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调动从事倒班性生产岗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提供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对公司夜班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夜班津贴人员范围
公司执行四班三运转或其他倒班形式的员工。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

二、夜班津贴标准
1、一线职工(直接从事一线生产)调整为10元/班。

2、二线职工(带有值班性质及非一线生产部门)调整为8元/班。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放夜班津贴为6元/班。

4、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三、发放办法
夜班津贴实行下发制,即按当月考勤实际上夜班的天数和应享受的津
贴标准在次月工资表中造发。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组织人事部
二零XX年X月X日。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陕西职称补助标准是指陕西省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助的标准,是激励人才,促进人才成长的重要政策之一。

在陕西省,不同职称的人员享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以鼓励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一、陕西职称补助标准的层次划分根据陕西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职称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一般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教授、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则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副教授、副研究员等。

享有较高的补助标准。

3.初级职称:包括初级职称和初级技术职称。

初级职称主要是初级人员,需要在职称评定中不断提升自己;初级技术职称则是技术初级人员。

享有较低的补助标准。

以上是陕西省对职称补助标准进行的层次划分,不同职称层次享有不同的补助待遇,旨在激励人才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水平。

陕西省对职称补助标准的发放方式主要由人事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个人申请:职称人员可以根据省级、市级或县级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单位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2.单位申报:单位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取得职称的员工进行申报,向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并发放相应的补助。

3.发放方式:职称补助可以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或者年度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确定。

通过以上方式,职称人员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职称补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干劲,也促进了地方的科技、文化和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持。

1.激励干部职工积极进取:陕西职称补助标准的制定,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动力,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促进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发展:通过职称补助标准的设定,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到科技、文化、教育等事业中,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升级。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陕劳办发[1998]253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陕劳办发[1998]253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
的函复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
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
(陕劳办发[1998]253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市劳办发[1998]13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退职工因所发生活费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归属工资争议立案受理。

二、根据省政府[1994]69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应给职工增加本人标准工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并在职工内退前纳入基本工资,内退职工按基数领取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就已包含了一定风险工资,因此,不再另外加发15%的风险性工资。

——结束——。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西安、咸阳、宝鸡、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干部新老交替,妥善安排退休职工的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职工退休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

退休补助所需金额,在原单位退休费项下列支,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二、三期矽肺病退休待遇的职工,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的基数,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基数计发。

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已退休的职工,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不再补发。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费补助,由各地、市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本通知自行研究确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结束——。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4日阅读次数:1469【字体:大中小】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煤矿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我们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发放的最低标准,并没有规定上限标准。

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在不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

上述三项艰苦岗位津贴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企业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加发艰苦岗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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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
通知(2010)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24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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