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

一个自由的公民依载的是他家庭的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社会的评价和认同程度,一个失去自由的公民――服刑人员,依托的就是监狱的评价,对于新入监的罪犯来说,似乎失去了精神支柱,加之认知度较低,在这个时候往往会感到迷茫,易发生一些监管安全事故。因而,对于罪犯整个教育改造过程来说,新犯教育可谓是刚刚跨进门槛,工作难度及重要性显而易见。

1、角色转换困难。在经历了拘留、逮捕、审讯、判决等程序后,从看守所到监狱,成了一名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许多人都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有些人虽然嘴上承认,但心理根本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就难免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同时带来思想情绪上的变化,有失落、悲观、恐惧孤独、憎恨焦虑以及自卑绝望心理。尤其是在社会上有些社会地位或较高文化修养的人以及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当看到每天在一起的人素质参差不齐,回想起原有的社会地位和者亲人的关爱,心理波动就会较大,容易出现情绪上的不稳定;还有的罪犯就

是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以自己没有罪不应服刑作为所谓的理由,不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2、环境适应困难。罪犯到监狱服刑后,环境的变化也是一个大的考验。首先,面对的是管理者即监狱民警,有了“上与下”的区分,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其次,监狱纪律严格,罪犯在社会上习惯了自由散漫,如何适应集体群居生活,且到处可能是条条框框,行为上感到受拘束。再次,入监后,罪犯和亲人朋友往来联系少了甚至中断,害怕受到亲人或者社会的指责,负罪感与自卑感加重,整日忐忑不安。

3、需要满足困难。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五种需要中,罪犯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应该是最为强烈的,刚入监的罪犯感觉上会有被社会抛弃的思想。由于服刑,需要得不到满足,部分罪犯对待感情比较冷漠,仇视社会,报复心理严重。

罪犯教育是指对罪犯所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如何做好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如何避免监管安全事故,如何把教育改造质量从源头提升层次,是摆在我们监狱民警面前丞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新犯教育要形成一个教育评估体系,做到及

时了解动态信息,比较静态信息,及时反馈信息,进行科学教育。

1、初步评估阶段。首先,给每名罪犯制作一张评估卡,根据犯罪的性质、文化层次、社会危害程度、社会阅历等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初步归类,罪犯的基本状况,填入评估卡;其次,进行心理健康测验,在此环节主要是以团体测验为主,这样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大量的资料,同时也可以消除或减少罪犯的疑虑,获得较为真实的资料,把测验的结果也填入初步评估卡。

2、分析沟通、安抚、倾听阶段。民警对新犯的教育,切不可敷衍了事,几句话如好好干,不要给我惹事等,不进入罪犯的心灵深处,很难谈上有什么教育效果。笔者认为在此阶段民警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犯的情况,以个别教育为主,倾听为主,安抚为主,谈话以信任和引导的方式进行,让罪犯敞开心扉,流露真实想法,民警能够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或者经验帮助有思想困惑的罪犯,给予宽慰,适当掌握换位思考,给罪犯一种平易近人,容易接近的感觉,和民警在一起没有什么压力。

3、建立良好的关系,适时教育阶段。在民警和罪犯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让罪犯感觉民警是可信、可敬、可畏,对罪犯进行严格

教育。通过大课教育、改造正反面典型、先进人物事迹,促使罪犯树立改造信心,自觉远离违规违纪行为。此阶段,必不可少的教育还应有防脱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法教育等,通过这些教育,不断加深新犯对教育的印象,提高法律知识和自我认识水平,达到预期效果。

4、激发自我,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阶段。通过不断拓展的平台,让新犯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分级处遇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让罪犯思维有相当的想象空间。对新犯的思想教育,应偏重于宣传的教育效果,特别是对罪犯的法制和道德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参加自学考试等文化学习,同时不失时机的进行前途教育,鼓励罪犯在监狱内学得一技之长。

5、行为养成教育阶段。笔者认为此阶段正是培养新犯的集体认知性,凝聚力,面对困难的处理方式阶段。此阶段应安排罪犯进行适当的劳作,进行适当的评比,在纪律执行方面、在内务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对综合考察的内容予以记录在评估卡。

6、社会帮教阶段。此阶段应从形式上加以扩展,如可以请具备相关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参加,进行和新入监罪犯进行对话,谈谈感受,同时也可以达到对社会进行警示教育作用。如可以开展向最亲的人拨打

电话;把平时不好意思讲的话大胆说出来,克服自卑心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写悔过书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忏悔等形式释放压力。

7、总结评估阶段。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训练劳动,由罪犯自己谈谈感受,比如谈谈到劳作现场,失去自由等方面的感受,民警通过罪犯的真实体验进行适时教育,可以做到事半功倍。同时,再次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把结果记录到评估卡上。民警对一系列的综合考察得出的结论予以记录,分析罪犯的性格特征,现实危险性等。

通过系统的评估教育,详细了解新入监的罪犯性格特征、心理特征,现实危险性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为以后的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当然这里的教育只是第一阶段的教育,我们还需要不断的进行跟踪教育,完成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通过感情建立,理解信任的柔性教育而非硬性的灌输,使罪犯在自己人生价值观,人生态度方面有新的认识,从而不断提升我们教育改造的质量。

如何开展对罪犯的个别教育

如何开展对罪犯的个别教育 (XXX) 【关键词】个别教育个别谈话情感施教依法办事 【引言】目前,监狱的工作正面临着现实的严峻挑战,罪犯的结构复杂化,一些罪犯的认罪服法意识趋淡,改造意识明显减弱,自我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工作在监狱一线的警察普遍感到罪犯难管理、难教育、难改造。社会现实也在提醒我们,时代在变迁、监狱罪犯在变化、监狱工作所处的工作环境在改变,迫使监狱的各项工作也要以变应变,用先进的理念、创新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狱法》赋予我们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如何改进和创新教育改造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广大监狱警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所要面临的新问题。 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一.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构筑监狱安全防范的立体化、监管手段科学化的新格局。 科学地认识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科学的认识罪犯是做好罪犯教育改造的基础。作为一名罪犯,他首先是“人”,是触犯刑律的人。他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的必然反映,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产生的必然结果。但他作为一个人,其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这方面从罪犯的来往信件和与亲人会见时的表现可以找到佐证。认识到这一点,就能使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在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 在同罪犯谈话时,有许多罪犯都倾诉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我们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服刑人员张某(35岁,因抢夺、抢劫罪被判刑18年),入狱后通过个别谈话和教育,该犯认识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才走上犯罪道路,在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如果不好好改造,不断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警官的关心教育。针对这一情况,我多次与其谈话,帮其制定改造规划,宣传监狱政策,使该犯坚定了改造信心,改造表现积极。并且非常想在适当时候让其父母来监狱进行帮教,了解他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消除家人的担忧。 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弱之人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法规、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 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 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

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 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对策:1、尽快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手中(至少每小组2本)并加强宣传、组织学习,让全体罪犯熟悉《细则》,理解《细则》并按此规范各自的改造;2、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新的办法,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公正、文明、正确执法; 困惑(三)新《细则》第24至38条对相继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进行了量化考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罪犯的进档仍套用以前模式,以劳动产值为主要依据,其他方面不够重视,使大部分罪犯仍认为只要生产搞得好、其他改造行为都不重要等思想,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和监管改造。 对策:加大对罪犯在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方面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强化这四项内容考核底分的管理,如在对罪犯违规存在可酌情从轻处理情形时,可在行为养成底分方面核减; 困惑(四)目前对罪犯的月考核进档中,一直沿用以前的“底分-扣分“模式,而根据《细则》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34条、第37条之规定,罪犯在符合所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但我狱在对罪犯的考核奖励(特别是单项奖励)方面一直未能突破;当然,这其中存在具体操作难度大、奖励量化细化尺度难以确认等原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doc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对于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以供思考。 一、对在押人员状况分析宝安区看守所属特大型看守所,近二年来月平均关押量达3000人,居全市六区之首,占全市在押人数三分之一。搞好这么多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一件不易事。我认为要完成这么庞大的工作量,必须研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是:1、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从犯罪主体身份看,90%属外省人员,95%属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90%属于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18岁至30岁的占90%,犯罪呈年轻化趋势。大部分在押人员他们抱着赚钱、“淘金”的心理从较贫穷的内地来到深圳,进不了关内就滞留在宝安区。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生活无着落时,凭年青,精力过剩,就疯狂进行盗抢等犯罪活动。2、犯罪类型方面。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居多,占案件总数的80%。

作案者经受不了经济特区繁华和高消费环境的诱惑,贪图享乐,嫌打工辛苦,收入低,妄想一夜致富过上好生活,继而进行各种侵犯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特区的繁荣和稳定。3、犯罪原因方面。一是满足个人生活享受需要而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要想不辛苦干活,也能很快地“享乐”、“过上快活日子”,通过作案获取财物是唯一的捷径,因而为了生活享受而作案。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作案者大多是法盲,有的触犯了刑法,还问为什么要把他抓进看守所,更不知是犯了什么罪。有的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以至成为“二进宫”、“多进宫”的人物,养成一种犯罪癖。三是他们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们看到他人高生活标准享受,“看不惯”,进而要他人“出血”,“分”出些财物。有的组成团伙,多人或十多人共同进行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使社会不安宁,作案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有的引导他人犯罪,成为团伙头目,教唆犯,对社会危害更大,这些人实属应当严厉打击。 二、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从上面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

对当前罪犯个别谈话教育提高工作的反思

对当前罪犯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反思 教育改造 一一/ 对当前 工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g8期 罪犯个另-l谈话教育 作白勺反思 覃春雷 一 ,个别谈话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流于形式.少数警察以应付检查的心态对待个别谈话教育工作,致使个别谈话记录失真,"水 份"较重.据对某监区问卷调查统计:谈话教育记录如实填写的警察占22%;虚构占41%;写回忆录 占28%;请他人代写占9%.此外,个别警察谈话记录寥寥数字,过于简单,不能概括罪犯改造思想现 状,不能深入了解狱情犯情,不能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二)谈话方式不当.一是训斥式谈话,批评多鼓励少,急功近利,语言不文明.有部分

警察与罪 犯个别谈话时常常以训斥的方式进行,甚至语言粗鲁.如有的警察与罪犯个别谈话常常使用的语言有:"你 脑子是不是进水了?…你他妈的怎么不听话,为什么跟人家打架?…你是不是不想减刑了,硬是要跟我 对着干?"如此等等.二是说教多沟通少,空话多倾听少,缺乏互动性.罪犯认为管教民警纯粹是在装 腔作调,走形式,赶过场而已,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三是以投其所好换取罪犯的信任.少数警察进行 个别谈话教育,特别在做顽危犯转化工作时,是以牺牲原则,投其所好为代价,谋取改造与被改造之间 表面的融洽与和谐. (三)谈话面不宽.个别谈话教育在对象上应是全方位的,既要重视对顽危犯的谈话,又不能忽视 对中间层和积极改造层的谈话教育.可是,当前警察对罪犯谈话面过窄,据警察个别谈话记录显示,一 个监区的罪犯真正被警察进行过谈话教育的不到50%.有的警察谈话记录上只是记载了少数自己熟悉的 罪犯谈话情况. (四)针对性不强.由于部分警察对所谈对象的情况掌握不准,对罪犯复杂多变的心理世界洞察 不够,不能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人施教,致使个别谈话教育"放空炮",失去针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关于某监区新入监罪犯的团体心理辅导方案

关于某监区新入监罪犯的团体心理辅导方案 营口监狱教育科付连杰 导读:为了帮助新入监服刑人员克服入监的心理障碍,消除对监狱生活的恐惧、迷茫、悲观心理,我们及时开展心理干预治疗让每名新入监的服刑人员尽早的熟悉环境,适应改造生活。今天我们要进行的是心理咨询形式中一种最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团体心理辅导。 团体辅导是在团体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心理咨询形式,它是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以发展良好生活适应的助人过程。心理咨询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在帮助那些有着共同成长课题和有类似问题及困扰的人时,生活中通过“听”学到的东西往往多于通过“说”,因此,我们往往更需要来自他人的信息输入。在充满信任的良好气氛中,通过示范、模仿、训练等方法,参与者可以发现和识别自己的不良适应行为,并尝试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团体名称:相亲相爱一家人 二、团体目标: 1、协助新入监服刑人员认识自己、学习对自我内心世界的体察与探 索。 2、通过分析当前的新入监服刑人员压力及可能形成的原因、解决的办法,缓解焦虑。 3、协助团体成员重塑自信,加强协作,敢于担当,积极乐观地迎接 各种挑战。 三、团体性质:封闭式、教育及成长团体 四、团体辅导者:营口监狱教育科付连杰 五、团体对象:全体新入监服刑人员16人及4名在监服刑一段时间的服 刑人员 六、时间频率及次数、地点:团体活动时间为2011年5月9日14:00 ——17:00;一次性团体;地点:营口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七、团体目的:通过新入监服刑人员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改善、缓解压力,从而达到认识自我——发展自我——悦纳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从而促进个体良好发展的助人过程。 八、团体心理辅导过程: (一)起始阶段 辅导者介绍1分钟 意图说明5分钟

浅议暴力型罪犯特点及其个别教育改造对策分析

浅议暴力型罪犯的特点及其个别教育改造对策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暴力犯罪是当前犯罪现象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爆炸罪;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等。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式相当严峻,主要是指暴力犯罪活动相当严重。根据专家预测,在今后—段时期内,暴力型犯罪日趋增多,暴力型罪犯在押犯中的比例也日趋加大。特别是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行为正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安全隐患,对其管理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监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的思想、心理行为特征进行的以帮助罪犯解决婚姻家庭、疾病治疗、财产纠纷等实际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是贯彻监狱法中提出的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教育原则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灵活机动地调动和激发每个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有力措施,是新时期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巩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有面对面的说理斗争,有摆事实、讲道理的疏通引导,有耐心的规劝和严肃的

警告,有表扬鼓励和批评帮助,有同罪犯直接接触中的情感交流,有生活上的体贴关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感化,它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个别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罪犯的共性中注意到了个性。暴力型罪犯之间各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诸如他们在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条件、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动机、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团伙犯还是单独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人的年龄、性别、出身、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爱好、文化素质、职业、恶习程度、改造表现等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只有详细地研究和掌握这些不同点,才能针对他们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只有这样,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这就叫做:“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一、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从横向方面看,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互为条件、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从纵向方面看,则表现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渐形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1、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 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内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心理因素。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关于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持续上升,罪犯结构日趋复杂,监管压力日益加大,如何确保监管持续安全与稳定,积极履行监狱首要任务,为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大局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永恒的课题。认真分析近年来全国、全区和我监狱发生的各起监管事故的原因,绝大部分就在于互监制度未落实到位。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讨论如何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充分发挥互监组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提高的作用,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一、罪犯互监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 罪犯互监制度,是监狱机关为了预防和减少狱内的监管、生产等安全事故,便于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而在罪犯中实施的旨在促进罪犯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共同进步的一项管理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互监小组”,其内容包括对互监小组进行编制、调整、评估考核、执行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方法。 在实践中,民警通过对罪犯表现的综合评估后,进行互监小组设置,并明确一名表现好的罪犯作为互监小组组长。其主要职责就是及时阻止其所夹管的其他罪犯的违规事件,报告违规行为和思想动态等。在互监小组模式中,任何一名罪犯的违规将影响其他罪犯,比如被扣分、降低处遇甚至取消获得的减刑假释资格,即一人违规,集体受罚。互监制度贯穿于罪犯的整个服刑过程(除非其被单独监禁、外出就医、假释等)

,并覆盖其生活起居、生产劳动、教育、娱乐活动。互监小组因罪犯的变动、表现变化、零星活动等情况经常性的调整。在管理层面,监狱还要对互监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奖惩考核办法。 二、罪犯互监制度在管理教育罪犯中的功能和作用 罪犯互监制度是强化对罪犯的监管、控制,促进罪犯改造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有以下功能作用: 1.从刑罚执行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内容之一。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在监狱内的活动,限定在某一区域并处于严密的监控和强制组织活动中,是监狱剥夺罪犯自由内容的一部分,是将罪犯羁押在围墙之内后对刑罚的进一步延伸。监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对罪犯自由的剥夺。 2.从教育改造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可以促进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拓展帮教层面。监狱通过强制构建互监小组,指定互监小组成员,可以为罪犯建立有利于教育、矫正的狱内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同时,互监小组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培养罪犯的羞耻感和责任感,使罪犯在改造中,不仅要确保自身改造达到要求或有良好的表现,还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投入到对其他罪犯的告诫、劝说、鼓励和批评的工作中去,可以充分调动罪犯在监狱管理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3.从狱政管理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细化了监狱的防范层级,能有效地防止罪犯脱逃、打架、逃避劳动等违规行为。由于民警警力不足、精力有限、警囚比例的不对称等,必

罪犯教育

罪犯个别教育浅析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如何改进和创新教育改造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广大监狱警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所要面临的新问题。 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运用科学的手段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构筑监狱安全防范的立体化、监管手段科学化的新格局。 科学地认识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科学的认识罪犯是做好罪犯教育改造的基础。作为一名罪犯,他首先是“人”,是触犯刑律的人。他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的必然反映,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产生的必然结果。但他作为一个人,其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这方面从罪犯的来往信件和与亲人会见时的表现可以找到佐证。认识到这一点,就能使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在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 在同罪犯谈话时,有许多罪犯都倾诉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我们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如服刑人员张某(35岁,因抢夺、抢劫罪被判刑18年),入狱后通过个别谈话和教育,该犯认识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才走上犯罪道路,在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如果不好好

改造,不断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警官的关心教育。针对这一情况,我多次与其谈话,帮其制定改造规划,宣传监狱政策,使该犯坚定了改造信心,改造表现积极。并且非常想在适当时候让其父母来监狱进行帮教,了解他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消除家人的担忧。 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弱之人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法规、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罪犯及时给予帮助,提高监狱警察管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如服刑人员王某(34岁,因强奸罪判刑4年),入狱后,其情绪一直不稳定,经过谈话了解到该犯的妻子要求离婚,他的内心十分矛盾,很想征求父母的意见,鉴于此,我们及时安排该犯与其父母通了亲情电话,对其个人问题商量了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使该犯放下了思想包袱,真切地感到警官是在真心帮助、关心他,目前该犯改造表现积极。 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该是主动的受教育者。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性、有表达的需要,因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体现针对性、渗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老病残罪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年龄和身体上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全体,管理好老弱病残罪犯,对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实现“四无”目标,有直接影响,因此,研究和探索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的难点,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据首届中国昆明养生养老高层论坛统计,中国的老年人口现以每年约800万的数量增长,这个群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这个全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把他们改造成为合法公民,时我们面临的社会挑战,结合本监狱实际,对这一问题浅谈一些认识。 一、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低,生理上的不健康、文化水平总体偏低等特点直接导致了管理教育中的难点,具体如下。 (一)、管理方面 1、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偏低,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四无”目标。对老病残罪犯(不包括精神病罪犯)心理测试结果进行了统计,心理健康罪犯的比例仅在5%左右,老

年犯的悲观、混泡、得过且过心理,病犯的自卑心理、报复社会心理,精神病犯的思想及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本谈不上心理健康。老病残罪犯的不健康心理导致的畸形行为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 2、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质量与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冲突,以精神病罪犯为例:精神病罪犯兼具两种身份,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从罪犯的角度讲,需要对其执行刑罚,从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讲,精神病人的言行、情感、思维、意志活动出现异常,对自我及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一旦发病,“治病”和“控制”存在着冲突。 同时,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老病残罪犯拿病说事,消极改造。《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罪犯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是,由于医疗条件有限,有些疾病在社会上都难以治愈,而罪犯却认为,如果不允许保外就医,监狱就得给其治好病,对改造有抵触情绪。 (二)、教育方面 1、施教者普通化,从生理角度看,55%左右的罪犯存在这样那样的疾病,而监狱干警中,学习医护管理专业的干警仅占病犯总数的1.4%,远远不能满足病犯的就医需求,从心理健康看,按照监狱心理测试结果平均数,95%以上的重病残罪犯、老年罪犯都存在心理健康(不包含精神病犯)。

----监狱个别教育攻坚工作实施细则

*****监狱 个别教育攻坚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个别教育工作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个别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矫治功能,强化对犯罪的本质改造,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消除狱内各种危险因素,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别教育攻坚工作的内容是:各监区经过层层认真排查、筛选、认定,将各类较难改造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列入个别教育攻坚范围,责任到干警个人或攻坚小组,在预定期限内(半年、一年或更长时间),通过强化管理和实施各种教育转化措施,逐人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改造,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使其转变思想,稳定情绪,消除恶习,积极接受改造。 第三条个别教育攻坚工作贯彻奖罚严明的原则,政治、经济利益与责任、风险相适应,奖励干警个人与奖励集体相结合,以奖励个人为主。

二、个别教育攻坚对象的纳入标准 第四条对列为攻坚对象的顽危分子,根据改造难易程度,实施分层挂牌攻坚。基本分为监区级、监狱级两个层次,统一填写《挂牌顽危分子审批表》,由狱所内逐级审批确认。监区级、监狱级挂牌顽危犯数一般不超过押犯总数的30∕千和10∕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顽危犯应列为个别教育攻坚对象,纳入攻坚范围: 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不服管理,抗拒改造的罪犯; 2、仇视社会,不服改造,存有制造爆狱、爆炸、纵火、投 毒、杀人、劫持人质、脱逃等潜在危险的罪犯; 3、悲观绝望,丧失改造信心,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思想 突变,有实施凶杀、脱逃、自杀或制造其他监管事故危 险的罪犯; 4、犯罪历史长,或多次犯罪,恶习深,心理结构和行为习 惯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犯罪思想难以转变,且 不思悔改的惯、累犯; 5、黑社会或犯罪团伙骨干中不服改造分子; 6、“法轮功”类犯罪中的顽固分子。

罪犯个案管理案例资料

罪犯个案管理案例 一、罪犯基本信息 安某某,男,40岁,离异,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起,身体情况较差。 二、罪犯的基本特点、改造中的优势、难点和潜力,罪犯自我认知情况 (一)罪犯的基本特点 1.认罪悔罪,但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犯罪,法院判决过重。 2.文化水平较低,性格较为内向、自卑,为人比较计较,和同犯常为写小事争吵,对改造中一些不公平的事很在意,情绪容易激动。 3.该犯入狱后曾因胃出血住院治疗,身体一直不好,多次申请调到老弱病残监区养病。 (二)改造中的优势 1.纪律意识强,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入狱后未因违规受到过处分。 2.服从工作安排,虽然身体不适,但每月仍能完成劳动任务。 3.该犯十分重感情,自诉自己和妻子原都在外打工,收入不错,小孩生活条件较好,现在妻离子散,儿子生活都没着落,自己不能照顾好儿子,感觉很伤心,对儿子十分牵挂,可以从帮

助该犯儿子入手,对该犯进行感化。 (三)改造中的难点 1.该犯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砍死妻子情人陆某是事出有因,妻子不忠在先,且陆某先对其拳打脚踢,自己是正当防卫,才把对方砍死,应该算防卫过当,从与其个别谈话中可感觉出仇视法院、仇视社会的扭曲心态。 2.刑期长,死缓刚改判无期,常感叹很难活到出去,对前途感到悲观失望,有亲生厌世思想。 3.该犯体质较差,又因病住过院,冬天常穿两件棉衣还不觉得暖,自认为符合老弱病残犯的条件,多次申请调老弱病残犯监区改造,不安于现状。 4.家庭经济困难,家人无力给其汇款加菜,狱内生活比较清苦。 (四)改造中的潜力 利用该犯对儿子的感情和牵挂,通过监狱的“帮扶行动”,让其儿子来监探视,同时联系爱心企业和个人对其儿子的生活和学习进行资助,解决该犯后顾之忧,缓解该犯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安心改造,同时可以藉此转变该犯对社会的仇视心态和对思想改造的抵触。 (五)罪犯的自我认知情况 该犯原和妻子在外打工,因妻子与他人有染,商量离婚及财产分配问题不合,一怒之下持刀将妻子脚砍伤,将其妻情人陆某

新形势下的罪犯教育改造

新形势下的罪犯教育改造 八监区姬阳郑有利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监狱内外执法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 狱内押犯构成和思想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监狱工作特别是对教育 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随着押犯增加、狱情犯情日益复杂、监 管改造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狱管理局对我区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认真落实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造的科学 化进程,在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以及实践途径等方面的创新方面 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应该包涵的内容 (一)围绕“首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按照省局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首要标准”,使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明确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和要求。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四个转变:教育改造工作格局由教育部门单一向齐抓共管、齐施其责的“大教育”转变;由传统的“三课教育”向管理、学习、劳动、生活等综合施教转变;教育改造的模式由封闭向开放式社会化教育转变;教育改造手段由依赖传统经验向依赖科研和运用现代科技方向转变。对教育改造工作要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格要求,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考核办法。 (二)突出抓好“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主题教育 首先要规范三课教育基础工作,落实教育内容、时间、教材,聘请专职教员授课,建立罪犯学籍管理制度,创新教育内容,加强三课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思想教育要根据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结合时事政治开展法制、认罪悔罪,道德情操、赎罪感恩等各项专题教育,同时引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罪犯的道德素质。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要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成信改造,为重新做人打下基础。强化罪犯主题思想教育,积极开展感恩祖国、感恩亲人、感恩社会三个系列专题教育活动。各单位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形势,结合国内国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三)、加强个别教育,完善个案分析制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个别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进攻性改造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落实《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加强个别教育工作,监狱要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要严格落实“四知道”、“十必谈”的规定,每月对每一名罪犯至少进行2次以上个别谈话教育,并根据不同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在做好“一般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案分析制度,对重点犯和顽危犯要综合其成长史、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和心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 作 一个自由的公民依载的是他家庭的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社会的评价和认同程度,一个失去自由的公民――服刑人员,依托的就是监狱的评价,对于新入监的罪犯来说,似乎失去了精神支柱,加之认知度较低,在这个时候往往会感到迷茫,易发生一些监管安全事故。因而,对于罪犯整个教育改造过程来说,新犯教育可谓是刚刚跨进门槛,工作难度及重要性显而易见。 1、角色转换困难。在经历了拘留、逮捕、审讯、判决等程序后,从看守所到监狱,成了一名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许多人都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有些人虽然嘴上承认,但心理根本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就难免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同时带来思想情绪上的变化,有失落、悲观、恐惧孤独、憎恨焦虑以及自卑绝望心理。尤其是在社会上有些社会地位或较高文化修养的人以及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当看到每天在一起的人素质参差不齐,回想起原有的社会地位和者亲人的关爱,心理波动就会较大,容易出现情绪上的不稳定;还有的罪犯就

是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以自己没有罪不应服刑作为所谓的理由,不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2、环境适应困难。罪犯到监狱服刑后,环境的变化也是一个大的考验。首先,面对的是管理者即监狱民警,有了“上与下”的区分,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其次,监狱纪律严格,罪犯在社会上习惯了自由散漫,如何适应集体群居生活,且到处可能是条条框框,行为上感到受拘束。再次,入监后,罪犯和亲人朋友往来联系少了甚至中断,害怕受到亲人或者社会的指责,负罪感与自卑感加重,整日忐忑不安。 3、需要满足困难。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五种需要中,罪犯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应该是最为强烈的,刚入监的罪犯感觉上会有被社会抛弃的思想。由于服刑,需要得不到满足,部分罪犯对待感情比较冷漠,仇视社会,报复心理严重。 罪犯教育是指对罪犯所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如何做好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如何避免监管安全事故,如何把教育改造质量从源头提升层次,是摆在我们监狱民警面前丞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新犯教育要形成一个教育评估体系,做到及

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实施办法

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入监教育工作,提高入监教育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及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要求,结合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监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罪犯了解监狱、认识监狱,树立正确改造态度和改造目标的关键环节,入监教育质量关系到监狱的安全和稳定。第三条入监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各种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形式和方法,教育罪犯消除思想疑虑、放下思想包袱、端正改造态度、适应服刑生活。使罪犯了解监狱性质、任务、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制度、生活待遇,明确监狱劳动、教育及规范要求,懂得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成为安心服刑、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的罪犯。 第四条入监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入监集训的主要内容:办理入监手续,进行入监甄别,建立罪犯档案;完成入监教育课程;参加适应性劳动;强化改造行为规范;组织队列训练;总结与考核。 第六条入监教育应当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警示室、队列训练场(球场)和心理咨询室等,并配置相应的设施。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置放标志或书写标语。 第七条入监教育经费必须保证。除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经费外,确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应予及时解决。 第八条入监教育时间,按我省监狱实际,入监教育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九条对新犯入监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第二章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要求 第十条监狱的入监教育工作机构统称为“入监集训监区”(未成年犯管教所称“入所集训管区”)。 第十一条入监集训监区,应当配齐配强警察队伍,配有监区长、教导员、狱政干事和二名专职教育干事等。 第十二条监狱不得向入监集训监区下达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入监集训监区应当在新犯入监一周内组织书写家信。家信连同《致罪犯家属公开信》一并邮寄。

罪犯个别教育案例

罪犯个别教育案例 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在不断的交往中成长着,在校园里,每一次的师生接触都是一次很好的教育案例,每一个教育案例都会给我们很有意义的启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别生教育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罪犯个别教育案例案例一一、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男,40岁,初中文化程度,已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2007年4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冯犯自从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或打临时工,平时好赌。2003年6月15日19时许,冯犯碰见欠其赌债的邓某,即向其追讨赌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斗。期间,冯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邓某背部刺了一刀后,致使邓某逃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该犯家中有老有小,一家收入仅靠妻子教书所得来维持。家庭负担较大。对自己漫长的刑期根本无法接受。更无法想象自己该怎么去面对。故从入监队调到四监区以来,终日不知所为,虽然不曾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但无改造目标,劳动主动性不强;性格内向,与同改之间关系不和谐;容易产生消极、悲观的情绪或过激的行为;对于家庭该犯非常矛盾,一方面自责心强烈,认为是自己害了家人,觉得自己无脸面对家人,一方面又渴望亲情的关怀;故该犯经常夜里哭泣,经

常失眠。甚至在给家人的信中写有“只有死亡才能解脱”的字眼,有较强烈的自杀倾向。 二、自杀倾向的成因分析 (一)冯犯内向不稳定,自我责问心过强,对亲人有强烈的内疚心。认为自己的存在是家人的耻辱。只会给家人带来伤心和灾难。也认为家人也会因此看不起自己。改造压力非常大。又由于他纳于言辞,没有朋友,少了可以倾诉的对象。所以心理积累越来越大,必然会导 致轻生的念头。 (二)冯犯年龄偏高,已过中年。且刑期漫长,改造信心严重不足。觉得自己改造前途渺茫,无法看到改造的希望和自己的亮点。 (三)冯犯的环境适应能力非常差,自我定位仍很模糊。对于监狱这个陌生又威严的环境产生极强的畏惧和抵触心理。很难正确去接受和面对。 三、个别教育措施 (一)与冯犯建立良好的警囚关系,以确保以后的谈话能较顺利地开展。运用尊重、温暖、真诚和关心等关系技能,以取得冯犯的信任,认真观察倾听冯犯的心理世界。使其压抑在心里的不良情绪能及时地发泄出来。 (二)对该犯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让其认识到人无完人,谁都会犯错,犯错不要紧,要紧的是对待

浅谈新时期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浅谈新时期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其标准并不难,难的就是对内务规范化认识不到位。因此,要认识到推进内务规范化水平,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主题词: 内务规范重要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历来特别重视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制定了内务规范化管理详细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平时监管工作检查,将内务管理作为必检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不断提出适时新标准,不断提高内务规范化水平。今年,就提出了囚被服“零带入”、生活用品升级换代、洗澡洗衣设备建设等新标准新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湖南省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全国监狱系统已居前列。但是,调查显示:85.4%的罪犯对每天的内务整理还停留在“要我搞”的被动阶段,还有23.5%的警察也认为花大本钱改善罪犯生活设备设施,花大力气进行内务整治,是搞形式主义,搞形象工程。所以,提高内务规范化水平,阻力重重。为此,对内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提高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是新时期的强烈要求。 中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各个方面都积累巨大财富,现已步入全面小康时代。我国宪法也适时提出了“文明、和谐”的国家和社会建设目标。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创“文明卫生城市”,“文明卫生乡村”、“文明单位'一'系列活动,监狱系统更是强力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提出: “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伙房清洁卫生”,生产“做到环境整治,物流有序”。其实在1994 年《监狱法》上对上述标准作了原则性要求。 我省监狱管理局顺应时代潮流,适时提出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并不断提升规范化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工 作

一个自由的公民依载的是他家庭的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社会的评价和认同程度,一个失去自由的公民――服刑人员,依托的就是监狱的评价,对于新入监的罪犯来说,似乎失去了精神支柱,加之认知度较低,在这个时候往往会感到迷茫,易发生一些监管安全事故。因而,对于罪犯整个教育改造过程来说,新犯教育可谓是刚刚跨进门槛,工作难度及重要性显而易见。 1、角色转换困难。在经历了拘留、逮捕、审讯、判决等程序后,从看守所到监狱,成了一名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许多人都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有些人虽然嘴上承认,但心理根本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就难免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同时带来思想情绪上的变化,有失落、悲观、恐惧孤独、憎恨焦虑以及自卑绝望心理。尤其是在社会上有些社会地位或较高文化修养的人以及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当看到每天在一起的人素质参差不齐,回想起原有的社会地位和者亲人的关爱,心理波动就会较大,容易出现情绪上的不稳定;还有的罪犯就是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以自己没有罪不应服刑作为所谓的理由,不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2、环境适应困难。罪犯到监狱服刑后,环境的变化也是一个大的考

验。首先,面对的是管理者即监狱民警,有了“上与下”的区分,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其次,监狱纪律严格,罪犯在社会上习惯了自由散漫,如何适应集体群居生活,且到处可能是条条框框,行为上感到受拘束。再次,入监后,罪犯和亲人朋友往来联系少了甚至中断,害怕受到亲人或者社会的指责,负罪感与自卑感加重,整日忐忑不安。 3、需要满足困难。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五种需要中,罪犯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应该是最为强烈的,刚入监的罪犯感觉上会有被社会抛弃的思想。由于服刑,需要得不到满足,部分罪犯对待感情比较冷漠,仇视社会,报复心理严重。 罪犯教育是指对罪犯所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如何做好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如何避免监管安全事故,如何把教育改造质量从源头提升层次,是摆在我们监狱民警面前丞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新犯教育要形成一个教育评估体系,做到及教育。通过大课教育、改造正反面典型、先进人物事迹,促使罪犯树立改造信心,自觉远离违规违纪行为。此阶段,必不可少的教育还应有防脱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法教育等,通过这些教育,不断加深新犯对教育的印象,提高法律知识和自我认识水平,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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