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论文:浅析环境犯罪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业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者危害的行为。
环境犯罪的危害不仅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也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法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犯罪保护法律。
环境犯罪对法益的侵害环境犯罪对法益造成了多方面的侵害。
环境犯罪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例如,非法的采矿活动破坏了土地和水资源,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环境犯罪导致了环境污染。
排放有害废气、废水、废弃物等都会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危害。
环境犯罪还会对动植物种群造成伤害,威胁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环境犯罪破坏了环境法益,损害了人类和自然的利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的作用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环境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犯罪保护法律可以建立起一个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
通过设定环境犯罪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保护法律可以增强社会对环境犯罪的警觉性和责任感。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对环境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犯罪保护法律还可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受环境犯罪侵害的群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环境犯罪行为者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的不足与建议,环境犯罪保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方面,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益,而受到的处罚却相对较轻,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和监督机构。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行贿、逃避追责等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导致环境犯罪乱象频发。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对环境犯罪保护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一方面,应提高罚款和刑罚的力度,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应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确保环境犯罪的有效打击和惩治。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1.引言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法益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求之一,本文旨在对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进行浅析。
2.环境犯罪的定义和分类2.1 环境犯罪的定义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环境资源损害、生态系统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2.2 环境犯罪的分类环境犯罪可以分为大气污染犯罪、水污染犯罪、土壤污染犯罪、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等多个类别。
3.环境犯罪的危害3.1 对自然环境的危害环境犯罪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导致土壤质量下降、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危害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
3.2 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环境犯罪导致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引发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等疾病。
3.3 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环境犯罪破坏了社会稳定,引发社会不满和民众的不信任感,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社会治安问题。
4.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4.1 国家层面的法益保护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加强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并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监测等手段保护环境法益。
4.2 公众参与的法益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法益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境犯罪的认知和参与度。
4.3 司法手段的法益保护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进行打击和制裁,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益的保护。
5.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犯罪: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行为。
6.2 生态系统:由生物、环境和地球物理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复杂整体。
6.3 社会公共利益:指对整个社会所有成员公平和不可分割的利益。
6.4 污染物排放:指工业、交通、生活和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释放。
刑法毕业论文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

刑法毕业论文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刑法的使用也逐渐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领域。
因此,本篇论文将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第一部分:环境刑法的发展及其法益环境刑法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刑法分支,主要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的出现与人们对环境保护日益增强的意识和需求密切相关。
环境刑法的主要法益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人类健康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等。
第二部分: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刑罚和非刑罚两种形式。
刑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主要用于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非刑罚则主要以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为主,通过限制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来保护环境。
这种多元化的执行方式,为环境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全面的手段。
第三部分: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在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
比如,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人员,法院通常会判决处以罚金和拘役等刑罚;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数额巨大的经济处罚。
这些实践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环境法益,也为其他环境规制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第四部分:环境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环境刑法的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环境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刑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加强环境刑法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环境刑法的专业化培训。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五部分:国际环境刑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因此,国际合作在环境刑法的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环境刑法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环境犯罪-论文

绪论自人类出现在地球上,人类就与自然环境结下了“不解之缘”,人类的生存,生活依赖着环境,进而改变着环境。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由完全依赖到逐步改造再到开发利用,甚至今天的过度利用,都显现出人类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在自然环境上攫取着更多的利益。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得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人类对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也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和干预能力也逐步增强。
当时由于人类对环境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环境问题在短时间内迅速升温。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就是环境恶化的例证。
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并且已呈现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海洋污染、热带雨林减少、酸雨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由于近些年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暴露,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亟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在环境犯罪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的最严厉和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如何更好地介入环境保护领域,在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①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有很多不足,环境犯罪的概念、分类、界定、刑罚体系、立法模式等都有诸多问题,加之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在研究环境犯罪时,我国学者对很多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
首先,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
周国庆在《我国刑法增设危害环境犯罪刻不容缓》文章中提到,危害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人员伤亡以及工、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行为;①佟北:《设立危害环境罪之我见》中认为危害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则,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过失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行为;②王灿发在《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危害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的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付立忠在《环境刑法学》中阐述到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立法,其中,污染环境罪的设立和实施,对于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即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认定等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环境权益。
2. 客观行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而仍然实施。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其中,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而仍然实施,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在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包括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
2. 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包括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对生态系统的损害、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
3. 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的程度、犯罪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过失犯罪,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罚。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结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在积极推进环保工作,以减少环境恶化的同时,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在逐渐严格。
污染环境罪便是针对这类环境破坏行为的严厉惩罚手段。
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及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污染环境罪的概述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它侵犯的是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犯罪客体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空气资源等公共生态环境资源。
其认定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一)罪过形式的定义罪过形式是刑法上用来界定犯罪构成中犯罪心理要件的理论工具,指明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才可成立某种犯罪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犯罪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分析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要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希望其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放任其发生。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是污染环境罪的一种形式,但相对较少。
这种形式的犯罪人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造成环境污染。
四、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及实践问题(一)认定标准1. 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或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3. 客观方面:有实施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要性
环境犯罪指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污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和人类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法律也能够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生态系统:环境犯罪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罚,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保护公共健康:环境犯罪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如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等。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严厉的处罚和监督,保护
公众免受环境犯罪的危害,维护公共健康。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会破坏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影响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利益:环境犯罪不仅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打击
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健康、促进
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环境犯罪
的立法和执行力度,共同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2023版)

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1.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2.环境犯罪概述2.1 环境犯罪的定义和分类2.2 环境犯罪的危害2.2.1 生态系统受损2.2.2 人类健康受影响2.2.3 经济损失3.环境犯罪保护法律体系3.1 国际环境犯罪法律3.1.1 联合国环境犯罪公约3.1.2 国际刑事法院对环境犯罪的规制3.2 国家环境犯罪法律3.2.1 宪法保障环境权益3.2.2 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4.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分析4.1 生态环境保护法益4.1.1 维护生态平衡4.1.2 保护珍稀物种及生物多样性4.2 公共卫生保护法益4.2.1 防止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4.2.2 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4.3 经济发展保护法益4.3.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3.2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5.环境犯罪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5.1 法律监管不完善5.2 惩罚力度不足5.3 配套制度不健全5.3.1 环境审批制度5.3.2 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6.结论附件:附件一:联合国环境犯罪公约全文附件二:相关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犯罪:指以非法获取私利为目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或破坏的行为。
2.生态系统受损:环境犯罪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平衡破坏等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3.人类健康受影响:环境犯罪引发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4.经济损失:环境犯罪导致自然资源浪费、生产力下降,给经济发展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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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论文:浅析环境犯罪摘要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的依托,是社会进步的保障。
日益严重的资源破坏、环境恶化,使人们认识到刑罚保护环境资源的必要性,对环境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认识、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力的刑罚保障,对护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必不可少。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时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不可挽救的环境与资源破坏。
根据各有关部门统计,由于环境犯罪导致的环境恶化、资源破坏数字是触目惊心的,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区域性环境灾害对人民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抚平的。
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和1/3以上死亡者的死因都与受细菌感染或受化学污染的水有关。
环境问题已不仅仅对国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还会影响国际贸易,危及到国际声誉。
一、环境犯罪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保护认识的提高,对环境犯罪问题的研究也逐步深入。
1997年修订《刑法》的过程中,设立了专门的章节,通过刑罚的方式保护环境资源,但未对环境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付立忠通过列举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将环境犯罪定义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者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险性或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李卫红从行为应受刑罚性给出环境犯罪的界定,是指违反环境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分的行为。
王秀梅突出了环境犯罪违反的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或者致使他人生命健康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纵观各家学说,环境犯罪的内涵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环境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二是环境犯罪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利益造成损害;三是情节严重,需要用刑法调整。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的特点:首先,环境犯罪是具有从属性。
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刑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违法内容,这一特殊犯罪行为具有行政从属性。
其次,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
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结果很多时候由技术、认识水平所限,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
第三,环境犯罪具有后果严重性。
环境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危害持续时间长,更多的时候产生的后果是无法弥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具有后果严重性。
第四,环境犯罪具有时代性。
环境犯罪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伴随而生的,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经济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环境犯罪的构成与否,一定的认知条件下,同一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尽相同,因而环境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第五,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性。
生态系统是由各种因素互相支撑组成的,一个生态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这受制于科技的发展水平,因而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是难以确定的,具有复杂性。
二、我国环境犯罪法律规范中存在不足《刑法》以及七个修正案中对有关环境资源的保护予以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有关环境犯罪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制定刑事责任条款作为副属性环境刑法内容。
我国的环境犯罪法律规范中存在着不足,表现在:第一,体系不科学。
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刑法》中,环境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环境犯罪作为特殊犯罪形式必然侵犯国家的社会秩序,但环境犯罪最直接侵犯的法益是公民、法人依法拥有的环境权益,这种规定方式不能体现这一终极目的;二是我国的环境犯罪具有一定的行政附属性,对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是通过有关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引导的,《刑法》对最终适用进行规定,不规定具体犯罪内容,不利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主动追究。
第二,有关危险犯规定缺失。
现行有关法律规范将环境犯罪笼统的作为结果犯进行惩处,没有突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
一些污染性的环境犯罪一旦发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恶果,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是对环境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全面,会放纵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而也是将人民的环境权益置于危险之中。
第三,缺少严格责任的适用。
实践中,有关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仍坚持“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作为评判依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脱离法律制裁。
环境资源是一定区域人类的共同权益,缺少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不足以凸显刑罚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优势和力度。
第四,保护范围有限。
现行《刑法》中九条14个罪名不足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问题。
结合有关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现行《刑法》中缺少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物遗迹等的保护,对草原资源污染破坏、海洋污染陆源污染源的刑事惩罚的缺失。
现行有关规定过多的是对可评估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关注,缺少对整体生态影响的评判,保护范围有限。
第五,客体内容不清。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直接作用对象,是犯罪本质特征的直接表现,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依据。
现行《刑法》将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妨碍社会秩序”一章中,不能突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
违反有关环境法律规范,必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其最终侵害的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合法的环境权益,弱化了对环境权的保护。
第六,刑罚手段单一。
目前有关环境犯罪的惩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一是进行罚金。
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的恶果,很多时候是无法估量的,单纯的人身自由限制、有限数额的罚金都不足以弥补违法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不足以弥补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空间造成的损害。
同时,在环境犯罪人身罚和财产罚中,适用形式有限,不利于对环境犯罪进行预防和惩处。
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的依赖、可利用程度的降低,现有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远不足以反映出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不足以凸显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法律规范内容针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有关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规范法律体系。
有关环境犯罪法律规范的模式选择,学界莫衷一是,综合多数学者意见,笔者同意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专门的环境刑法规范,协调《刑法》与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只是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引,不改变《刑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根本刑罚地位。
在《刑法》中单列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章节,明晰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突出国家在保护环境资源,惩治犯罪中的重视。
2.惩处危险犯。
对可能造成一切影响人类合法环境权益的危险行为,予以严处,可以避免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隐蔽性、发现受制于科技的发展水平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害。
对环境犯罪危险犯予以惩处是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进步,充分反映出人们对环境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
3.引入严格责任。
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很多是不可再生,对其进行严格保护,是在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基石。
引入严格责任,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可以有效的防治环境资源的破坏。
严格责任的适用也具有一定的范围,避免打击面过大,阻碍经济发展,针对污染性环境犯罪可以适用,单位环境犯罪,使得一些规避现行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4.扩大保护范围。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扩大环境犯罪适用范围,避免有关环境法律部门法中,对环境犯罪行为追究的模糊。
增加《刑法》中对有关自然要素的保护,增加对有关污染行为、污染源的规定,加大环境资源保护的刑法范围。
5.明晰客体内容。
环境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这种关系以环境资源为载体,是人与自然、人与人因自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学者将其概况为环境法益,这种环境法益是对环境权的认可。
《宪法》已赋予公民享有自然环境资源的权利,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中应明确环境犯罪的客体,便于对危害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6.增加刑罚手段。
在环境犯罪中,单纯的个别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有限数额的罚金都不足以弥补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失。
边沁曾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
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是确属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刑罚手段的适用应达到预防与惩治的功效。
针对不同的环境犯罪类型,制定不同的刑罚方式,采取生态利益补偿等方式,以修复环境资源为中心进行刑罚。
多措并举,使环境资源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最大程度弥补。
坚持罪责相适,提高刑罚力度,以突出环境资源的价值所在。
环境资源是人类发展进步的基石,对其进行刑罚保护意义重大,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对于环境犯罪的研究已越来越深入。
实践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法律规范,确保环境资源的刑罚保护,保障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1]金鑫主编.世界问题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郭炯.论环境犯罪客体.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杨兴,谭涌涛.环境犯罪专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6]邓文莉.我国环境刑法中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法商研究.2003(2).[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8]付立忠.环境犯罪新论.法律科学.1995.[9]王秀梅.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