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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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为期望值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在1963年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

它指出人们的期待可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成绩,即人们期待什么,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在工作、教育、健康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并对其未来在中国的发展进行展望。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需要从理论的适用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理论的适用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人们的期待对行为和成绩产生影响,这一观点在我国的社会现实中同样适用。

家长对孩子的期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业表现,领导对员工的期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是存在的。

从实践的有效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一些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一些教育机构通过提高学生的期待值,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提升。

在企业管理中,领导通过赋予员工更高的期待值和更多的自主权,促使员工更积极地投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这些实践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可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在现实中,一些教育、管理者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局限性,甚至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施加压力,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想要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地在中国发挥作用,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国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创新。

通过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吸取国内实践成果,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也有必要加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提高理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促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探讨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仍是值得期待的。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摘要:期待可能性近年来在我国的探讨尤为激烈,该理论理论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

例如作为其基础的规范责任论,以及意志自由问题都有研究的空间。

恩格斯曾说:“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要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来,就必须对其立论基础、含义,以及本土化的定位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考量其是否有本土化的依据。

关键词:刑法;期待可能性;绝对律令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一般被认为起源于1897年的德国“癖马案”。

该案件的主要情况是:马车店的一名车夫所驾驶的马,常年有恶癖,惯用尾巴压住缰绳,容易造成马车侧翻。

该名车夫多次向其雇主反应情况,但是雇主均不予理会。

有一次驾驶马车的过程中,癖马恶癖发作,最终失控的马车撞向路上行人,致其重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起诉马车夫,案件经过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不负过失责任。

原因在于:一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此诞生。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期待可能性实际上是人的意志相对自由的反映。

哲学中所讲的关于“自由意志”与“可供取舍可能性”密切相关,这也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

所谓的“可供取舍可能性”,是指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道德责任都是伴随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出现的。

只有当行为人本来可以履行合道德行为时,他才能对没能履行的那个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自由意志是他行为可能性的前提,而他行为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又有相似之处。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存在自由意思,即非决定论,并以此作为哲学基础。

自由意志使得行为人有选择为何种行为的自由,而这种选择就是其能够承担责任的基石。

而近代学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环境、社会、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不存在自由意志。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摘要: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各国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成为罪与非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提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十分广泛的应用到了这一理论。

由于期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过分强调期待可能性就可能轻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刑法的功能,造成对某些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错误。

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该怎样合理应用这一问题,防止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应用引言: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论述,足见这一理论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虽无任何“期待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如刑法第14条、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需要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的案例,但是这一理论一旦滥用就会破坏刑法的功能。

因此,我想借助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待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用的个人观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根据判决理由(马车夫受到失业的威胁,而不负刑事责任),以德国学者弗兰克的《论刑事责任的构成》一文的论述为起点,哥德休密特、弗洛登塔尔、施密德、麦兹格、弗尔蒂等人相继论著,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追究其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1. 引言1.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各布森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人们的期望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真的实现这个目标。

相反,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达到某个目标,那么他们将很难取得成功。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人们的信念和期望在决定个体行为和结果方面的重要性,它对于理解个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下,人们的信念和期望被视为一种影响力,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这种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实现目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个体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驱动力,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个体的成长和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学理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和理解个体行为和结果的途径。

通过对其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他人,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发展。

1.2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课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3)(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3)(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4)(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意义 (5)(四)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风险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6)(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8)三、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9)(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9)(二)适用综合标准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 (13)中期检查表 (17)答辩记录表 (18)成绩评定表 (20)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该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体现,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诸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自觉地运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还未统一和明确,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综合标准[Abstrat]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refers to ,in a specific case,a possibility to look forward to the people do not implement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impiement the other legal behavior.The theory was established in Germany and developed inGermany and Japa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into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risks.Although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 not manifest itself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t manifests itself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has been applied unconsc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unified and clear.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lacking expect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use of the liability of exceeding laws, and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standards.[Key words ]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abilityobstruction;Comprehensive standard期待可能性,是从德国翻译而来的外来词语,在刑法的规范责任论中,它占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我国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不研究期待可能性的。

而在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期待可能性是在有责性这一要件中进行研究。

之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在我国无法确定,是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学术、历史、国情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大论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很大差别,而稳定性一直是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追求的重点之一,任何法律的发展都应当在追求稳定的前提下去丰富其内涵,而不是通过巨大的变革去完成。

因此,我们不妨将上文所提到的“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和“阻却责任事由说”结合起来,运用“原则+例外”的思考方式。

原则指的是认同期待可能性与故意和过失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期待可能性只是一个例外因素,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将其考虑为阻却责任的事由。

避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歧,我国依旧将四要件说作为犯罪构成理论来运用,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认定为犯罪,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会得到阻却。

那么,上文所说的一定情况又是什么呢?成文的法律规范无法合理地解决每一个案件的纠纷,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可以使一些特殊个案得到合理的解决,缓和冲突、平衡利益,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该理论的价值正是在于对处于进退两难困境下的行为人救济。

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但是法律却无相应规定时,一味的责难会让法律变成强人所难的枷锁,这违背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初衷,也不会令人信服。

德国刑法已经基本上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但是,我国刑法中鲜见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立法例。

因此,上文所说的一定情况就是指的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比如:(1)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具有期待可能性,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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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3)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3)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4)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意义 (5)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风险 (6)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6)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8)
三、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9)
(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9)
(二)适用综合标准 (10)
参考文献 (11)
开题报告表 (13)
中期检查表 (17)
答辩记录表 (18)
成绩评定表 (20)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该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体现,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诸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自觉地运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还未统一和明确,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综合标准
[Abstrat]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refers to ,in a specific case,a possibility to look forward to the people do not implement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impiement the other legal behavior.The theory was established in Germany and developed inGermany and Japa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into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risks.Although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 not manifest itself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t manifests itself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has been applied unconsc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unified and clear.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lacking expect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use of the liability of exceeding laws, and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standards.
[Key words ]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abilityobstruction;Comprehensive standard
期待可能性,是从德国翻译而来的外来词语,在刑法的规范责任论中,它占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它的全称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它充分尊重人性、彰显人情,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宽容性,因此,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我国通过司法实践的偶然推动,使得期待可能性理论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探讨,但并没有重视该理论的运用。

为了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
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说即首先考虑国家标准说,在运用国家标准说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再适用行为人标准说或平均人标准说。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1.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形成
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意志帝国在1897年所作的“癖马案”判决,被告是一名马车夫,受一位雇主雇佣驾驶马车。

这匹马有一个不良的癖性,常用马尾缠绕缰绳并用力压低,不仅影响到马车夫的驾驶,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马车夫在知道马的恶癖之后,多次向雇主提出更换马匹。

但是,雇主不但不答应,反而以解雇来威胁马车夫。

不得已,马车夫只好继续驾驶该马车。

一日在驾驶该马车的过程中,该马的恶癖发作,马车夫失去对他的控制,导致一位行人被撞伤。

因此,马车夫以构成过失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马车夫无罪,检察官以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抗诉,德意志帝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去自己的职业而违反雇主的命令,能够拒绝驾驶该马,因此,被告人无罪。

[1]随着该判例的公布,德国的刑法学界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并在之后的论著中以“癖马案”为例,开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

弗兰克的附随情状论(附随情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开启研究期待可能性的先河。

之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修米特将期待可能性运用到规范责任论中。

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继续发展,在当时的德国刑法学界和判例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

现在,在德国的刑法中,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已经基本上被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阻却事由。

因此,德国刑法学界反对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这一观点。

日本的木村龟二教授发表《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批判》,开始将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引进日本。

后来,小野教授强调的“道义责任”、泷川幸辰教授支持的规范责任论、佐伯千仞教授出版的《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一书中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全面论述等等,日本学者也对该理论进行了研究。

在日本刑法学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也存在着分歧:一是作为责任要素它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二是如果是消极的责任要素,它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等等。

但是,日本刑法学界是认同期待可能
性理论的,这是不容置喙的。

[2]
从目前来看,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已经基本上在德国刑法中有了明文规定;而日本因为尚未在刑法典中有所全部呈现,因此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还有分歧。

如果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置于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地位,并且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标准去适用,必定会产生不良的作用,这可能也是德国目前持否定态度的症结所在。

因此,一分为二的来看,我们既要肯定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要对它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1.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1)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
此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时,阻却故意和过失的责任。

[3]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故意、过失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而期待可能性并不包含其中。

如果将期待可能性纳入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中,可能会导致于法无据的局面,挑战刑法的权威。

(2)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
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

事实上,对于一般人而言,我们都能期待他(她)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不需要公诉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积极地证明行为人存在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也不应当作为责任的积极要素。

(3)阻却责任事由说
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阻却责任事由。

但是,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情况还存在着大小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的大小还会影响到量刑的高低。

因此,该说也存在着不妥之处。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才是妥当的?笔者会在后文中做叙述。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国家标准说
该说又被称为法规标准说,是指按照国家的统一意志,用现行的法律规范来判断期待可能性。

毋庸置疑,该标准能够避免统一的法秩序遭到破坏。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标准说存在不足之处,可能出现法律强人所难的情况。

因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兼顾每个个体,而且国家所期待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可能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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