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加,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肇事者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受害人提供第二、第三重保障。
作为一种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各地都陆续就交通救助基金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化运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各地规定不同、管理机构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基金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审视,重构相关制度,以促进该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二、我国交通救助基金制度介绍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就立法而言,其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位阶仅低于《宪法》,因此在该法中明确交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为该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时,对该基金的资金源、救助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明确。
首先,第24条是关于救助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交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补充,只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下对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做先行垫付;二是该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的上述费用,只是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其次,第25条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列举,一共五项: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我国社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给受害者和家属相应的资助和救助。
这些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三、基金的运行机制1. 基金的设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范围。
2. 基金的筹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以支持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救助。
3.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基金主要用于对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1. 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救助标准:基金救助的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分。
例如,救助受害者的医疗救助费用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助人获得的救助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1. 救助申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救助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情况,并评估其救助资格和金额。
3. 救助结果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救助通知书,通知救助的具体金额和救助形式。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旨在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渡过生命和财产的难关。
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可以彰显社会关爱和人道主义精神。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解读一、建立救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不断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能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可以及时给予伤者救助,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救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省份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特殊血液透析费用以及丧葬等必要的救助费用。
特殊情况下,经办人可以决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事故伤者治愈后,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三、如何申请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依法垫付费用。
伤者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必须使用血液制品或者特殊血液透析治疗的,经办人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垫付相关费用。
四、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省份要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虚假报销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财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保险正文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财金[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等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
请各省(区、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各保监局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五、各省(区、市)应当按照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基金的性质及目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公益基金,旨在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
其目的是缓解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财务压力,确保他们能够恢复正常生活。
三、基金的筹资方式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缴纳: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每年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缴纳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 政府投入: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财政预算用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资。
3. 捐赠和其他收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资金。
另外,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四、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资金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受助者资格审核: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条件。
3. 救助范围及标准制定: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
4. 救助方式: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受助者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救助方式,如经济补偿、医疗费用报销等。
五、基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公正性,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 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确保基金的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 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效率。
3. 对基金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基金管理办法。
六、基金的宣传与倡导为了提高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应加大对基金的宣传与倡导力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新区和景区)按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负责具体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
2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孔令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文章分析了救助基金产生的背景,并对目前在资金方面、运作方面及追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救助基金;追偿;改善一、救助基金的产生背景救助基金的最早提出是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仍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交强险制度失灵包括以下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相较于交强险制度的强制性与第三方赔付性,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中受害者的最后一道保护网,其意义更为重大。
二、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与改善(一)基金来源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孽息;(5)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增加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外和社会捐款。
部分学者也是从扩宽资金来源的广度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应该包括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及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笔者认为,深入挖掘现有的资金渠道同样有意义。
以从交强险中提取为例,虽然一直强调从交强险中提取资金的重要性。
但是我国的交强险也就是经历了多年亏损后,在近几年才实现盈利。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圆园21年第2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
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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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10月29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发布并实施该《办法》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
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建立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
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
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
偿。
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
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此次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同时,《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问: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
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问: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答: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需要强调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问:如何加强救助基金管理?
答: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
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四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待基金执行一段时间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救助基金执行和管理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问:《办法》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保证救助基金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二是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三是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培训相关人员。
四是财政部会同中国保监会研究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
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五是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