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房屋的建房所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转让,所以房屋买卖应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双倍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一物二卖,樊某应对第一次买卖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承担顾某为订立履行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樊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1、出售房屋的主体并非法律所限制的对象。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本条规定看,法律禁止的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两处住宅,并没有限定农村住房转让的主体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是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范围是指农业土地改变用途为非农业,这是国家保护耕地的需要;二是原来就是非农土地的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地(包括农村房屋、农民宅基地)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

2、农村房屋的业主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户经批准取得的建房用地是依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取得的,具有生存意义的权利。虽然土地性质是集体的,但经批准确定给农户使用

后,集体对这部分土地非经法定程序已无权处分,农民对该土地已经取得了长期使用的权利,不但农户自己可以使用,其子女也可以通过继承继续使用。房随地走,如遇房屋拆迁,它也不会因土地属性为集体所有而改变补偿费的收益主体,土地补偿费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农村房屋的业主处分自己的房产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其对自己的房产拥有独立的处分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李先生,出租人,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张小姐,承租人,身份证号:**************,地址:************* 案情简介: 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将甲方出租的房屋租用至合同期限结束。然而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乙方拒不搬离,甲方提起了房屋产权纠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内容。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已经签订租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租金及租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租期结束之前搬离房屋。因此,乙方未按照约定搬离居住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住,构成违约行为。法院判决乙方立即停止在甲方房屋内居住及使用,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搬离,甲方还可以就此事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买房合同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王先生,购房人,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李太太,销售商,身份证号:**************,地址:************* 案情简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方将房屋出售给甲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李太太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甲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取得双方一致的意见,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数量、交付方式、价格等内容。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买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李太太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以下为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 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甲方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他的其他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2条乙方同意支付该房屋的总价款XXX万元给甲方,如下表所列: 第3条乙方同意在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房款,甲方同意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备案证明原件。 第4条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履行义务金额的X%,最高不超过该协议总价X%。

第5条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6条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如仍无法解决,将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7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案例二: 甲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他的其他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2条乙方同意支付该房屋的总价款XXX万元给甲方,如下表所列:

【原创民法案例分析】房屋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一:刘忠诚,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住湖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0号建发商住502单元。 原告二:陈美丽,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生,住湖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0号建发商住502单元。 被告:吴加孟,男,汉族,1976年9月31日生,住湖州市晋城区桂山路102号。 第三人:湖州福网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晋城区菜园街道245号长城明珠5、6#楼连体一层11店面。法定代表人陈洋洋。 2015年6月26日,原告刘忠诚、陈美丽和被告吴加孟及第三人湖州福网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公积金按揭贷款交易流程确认函》,约定原告将湖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0号建发商住502单元钢混结构楼的房产售予被告,售价150万元,定金7万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至于首付款、差额款金额及其支付时间,《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同时,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交易流程确认函》中约定,被告及第三人有义务委托评估公司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起第二个工作日,对被告进行资信审核,被告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将首付款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监管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场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第三人,原告及时履行了义务,依约向第三人提供了房屋权属证书。原告至今仍没收到定金、首付款及差额款等款项,且被告及第三人至今仍未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亦没有将首付款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监管账户。 原告刘忠诚、陈美丽认为,被告吴加孟及第三人湖州福网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原被告同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交易流程确认函》中等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对原告不利,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告诉请《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交易流程确认函》等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吴加孟则辩称,自己通过妻子的账户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2015年7月8日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洋洋的账户转账2万元、5万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第三人财务高某的账户转账30万元。第三人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37万元款项。因原告未在2015年8月10日前和被告去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签约手续。故被告曾经催促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典型纠纷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典型纠纷案例解析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纠纷时有发生。买卖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产 生分歧,这就需要依法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案例,从中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案例一:支付问题 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 支付5%的首付款,然而到了交易日期,小明却没有及时支付首付款。 卖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违反了合同条款。根 据法律规定,卖家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在处理这种 情况时,法院会依法判断买方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如果没有,法院会支持卖方的诉求。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 小王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房屋。然而在入住后不久,他发现屋顶漏水,墙壁存在渗水问题。小王要求卖家退还房款并承担修缮费用,但卖家 以房屋交付时没有问题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缺陷。小王有权要求卖家退还房款并承 担修缮费用。解决这种纠纷,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取专业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帮助加强自己的诉求。

案例三:合同解除问题 小李购买了一套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在限定期限内未能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李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房款, 但卖方拒绝退款。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 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解决这种纠 纷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如果卖方拒绝退款,小李 可以向法院起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应该秉持 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产生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包括支付问题、房屋质 量问题和合同解除问题等。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是充分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并在交易过程中谨慎合理地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只有通过 法律的途径进行有效解决,才能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的正 常秩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 1.当事人咨询 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

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赵某在得知后第二天,就告知李女士,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李女士后另售房产,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李女士诉请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降低。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赵某逾期支付购房款,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于2021年9月8日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即行使解除权。李女士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房屋的建房所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转让,所以房屋买卖应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双倍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一物二卖,樊某应对第一次买卖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承担顾某为订立履行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樊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1、出售房屋的主体并非法律所限制的对象。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本条规定看,法律禁止的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两处住宅,并没有限定农村住房转让的主体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是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范围是指农业土地改变用途为非农业,这是国家保护耕地的需要;二是原来就是非农土地的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地(包括农村房屋、农民宅基地)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 2、农村房屋的业主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户经批准取得的建房用地是依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取得的,具有生存意义的权利。虽然土地性质是集体的,但经批准确定给农户使用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30日,陆某将波罗村378号占地面积为106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以140660.00元(壹拾肆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价格转让给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陆某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976号,乐某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文田村。 乐某买回房屋后,拆除两层旧房屋,重新建盖了5层楼,2009年,昆明的城中村改造即将拆迁波罗村,乐某的五层楼将得到200多万的拆迁补偿,正值乐某高兴之时,陆某将乐某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378号房屋且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可以转让,权属归谁? 3、如果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转让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买方房屋造价是否需要评估? 【法院判决】:待定,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在盘龙法院开庭。 【适用法律】: 1、《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买卖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过程。买 房者与卖房者之间,往往会因为合同解释、价格争议、房屋状况等各 种因素产生纠纷。针对这些常见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争议焦点及解决方式。 案例一:欠缴物业费引发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子。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卖方并 未告知小明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房屋交付后,小明接到物业公司 发来的通知,要求补缴前一年欠缴的物业费用。小明认为这是卖方的 隐瞒行为,要求卖方承担该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披露相关的 物业费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 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注意对方的利益,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 信息。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物业费欠缺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费用,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决方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追偿欠缴的物业费用。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 的纠纷。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房屋瑕疵引发纠纷

小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过检查,发现漏水是由于房屋屋顶存在构造缺陷导致的。小红要求 卖方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却表示不知情。 在这个案例中,焦点在于房屋瑕疵是否属于卖方的隐瞒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卖方应当就房屋的瑕疵事项如实告知买方。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 维修责任。 解决方式:小红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瑕疵问题进行 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作为证据。根据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卖方存在 隐瞒瑕疵问题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或者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房屋交付期限纠纷 小王购买了一套尚未开发完工的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 年底。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小王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违约金,开发商却以工期受限等原因拒绝支付。 在这个案例中,纠纷焦点在于房屋交付期限的履行问题。根据《合 同法》第103条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如 果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解决方式:小王可以先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达 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咨询律师,起草律师函,要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响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畅通流畅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地皮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 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中产生的所有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中产生的所有 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标题: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2010年以前的一起房产交易纠纷案例,详细 介绍了案件的发生经过、涉及的事件细节以及法律评析。该案例涉及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转让问题,深入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 适用性和合理性,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一、案件背景 2010年5月,甲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并与卖方 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了全款,并且乙已经 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后的约定时间内,甲收到了房屋证书,并将其入住。 二、问题发生

两年后的2012年7月,甲突然收到了一封来自丙的律师函。丙声称,该房产在2009年曾经被他购买并全款支付给乙,并要求甲立即将 房屋交还给他。丙提供了一份具有签字和盖章的购房合同作为证据。 甲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并马上联系了乙。乙承认他确实曾经与丙 签订过一份购房合同,但是这并不是真实的交易,只是为了帮助丙借 用房屋买卖的名义,方便他将一笔借款转入国外账户。乙表示,他并 不知道丙会使用该合同来产生任何纠纷。甲希望乙能够配合解决此事,但乙表示自己无能为力。 三、法律探讨 在该案例中,涉及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买卖双方的真实 意思是否和合同所规定的一致,是否实际存在所有权的转让。以下是 几个法律概念的关注点。 1.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购买方 在购买房屋时无过错并且善意的情况下,购买方在该房屋上享有第三 人善意保护的权利。

2.不知情的卖方:如果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即使他与其他人签订了合同,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到其他人手中。 3.交款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买方只有在交纳房屋全部价款后并取得房屋实际占有时,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另一方面,如果有人以占有了他人的物为侵权行为,占有人应承担撤销行为的后果。 四、法律解析 1.根据该案例,乙从丙处取得的房屋为违法取得,其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或违法占有等侵权行为。因此,合同法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原则适用于本案中的甲。 2.乙在购买房屋时,不知情丙与甲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收到甲的全部购房款,说明乙已经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在交付房屋证书后,也没有对房屋进行任何所有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双方基本信息 卖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买方: 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卖方身份:王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具有出售该房屋 的权利和义务。 2. 买方身份:李某是该房屋的购买人,具有购买该房屋 的权利和义务。 3. 卖方权利:王某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出售该房屋,并承 诺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问题、纠纷或质量问题。 4. 买方权利:李某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并取得 该房屋的所有权。 5. 卖方义务:1)卖方应准确描述该房屋的户型、面积、 建筑年代、产权证情况等事项。2)卖方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任 何权属问题、纠纷或质量问题,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卖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

6. 买方义务:1)买方应准确了解该房屋的户型、面积、 建筑年代、产权证情况等事项,并进行认真核实。2)买方应 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并验收交付的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一旦验收合格,即确认房屋交易完成。3)买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否则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7. 履行方式:该交易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 购房款,卖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 8. 期限:该交易的期限为_____个月。 9. 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中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各项 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房屋、赔偿损失等;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违约金并收回该房屋。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 《物权法》 2. 《合同法》 3. 《不动产登记条例》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买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卖方应按规定提交房屋相关资料并确保房屋产权清晰;买方应按规定验收房屋相关资料、核实购房款并最终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

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 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 双方的基本信息:买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联系 电话:xxx卖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案情简述:本案是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某与王某在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xx万 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xxx小区xx栋xx号房屋。合同约定, 买双方应于xxx年xx月xx日完成房款的支付和过户手续。但 截至合同约定的日期,李某仍未付款,双方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李某身份为买方,享有合法购买房屋的权利。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款支付给卖方。履行方式为通过转账等形式支付房款。期限为约定的过户日期。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诉讼、仲裁费用等。 2. 王某身份为卖方,享有合法出售房屋的权利。义务为 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履行方式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期限为约定的过户日期。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诉讼、仲裁费用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2.

《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李某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并享有买房的权利。2. 王某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并享有卖房的权利。3. 李某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并在过户完成后领取房屋产权证。4. 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并在买方支付房款后提供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的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具备法律效力。如买方违约不按时支付房款,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加违约金,并可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本案中,由于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导致房屋无法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向买方追加了违约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例提醒我们在买卖合同签署前应认真了解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以避免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陈某 2010年10月2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某市某区幸福花园1号楼3单元1802房屋(以下简称案涉1802房屋),买卖价款220万;刘某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购房款付至第三方托管单位辉煌担保贷款公司;上述房屋买卖价款付清后五日内,李某协助刘某办理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合同还对各自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0年11月20日,刘某将220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至辉煌担保贷款公司账户内。后刘某请求李某协助办理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李某以其妻子陈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及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由,拒绝为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后刘某找到李某之妻陈某协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手续。陈某表示,其从未同意李某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也从来没有签署过同意出售的证明,李某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时未经过其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与李某、陈某多次协商办理案涉1802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2011年6月,刘某起诉至法院称,其购买案涉1802房屋系善意,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时,陈某向中介公司出具了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的证明,且其购买该房屋系基于市场价格,并且还高于周边的价格;另外,如果其不能购买该房屋,则由于限购政策导致其无法再购买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强制李某、陈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陈某协助办理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李某辩称,其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时确实未经过其妻子陈某的同意,而其所出具的陈某同意出售的证明系房屋中介机构的某员工代替所签。在陈某不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夫妻,案涉1802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出售该共有房屋,应征得夫妻双方的明确同意。李某在出售该房屋时并未征得其同意,故其不同意李某出售案涉1802房屋,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又查明,陈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于2002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案涉1802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在《夫妻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的“陈某”签名系中介公司的某员工代签。刘某对于陈某姓名系代签的事实并不知情。案涉1802房屋在2010年10月出售时的市场价约为21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刘某基于信赖李某是案涉1802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的配偶陈某也出具同意销售的证明,故其信赖李某有权处分案涉1802房屋,对此没有任何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 一、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李某,男,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村。 乙方:张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住所地:****镇****路***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房屋建设的业主,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身份:建筑公司,负责协助甲方建设房屋。 甲方权利: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买卖房屋的权利。 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保证提供的土地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拥有建设房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间,完善房屋建设,提供专业建设指导;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分期支付。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完成一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房屋建设完成后,甲方应付清余款。 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年。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如构成重大违约情况,可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该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房屋建设质量、期限等关键条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 若因双方履行该合同引发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建房合同模板及其纠纷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在此案中,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占据房屋,符合合法占有的要求。除非双方达成协议终止租赁关系,否则乙方不能随意要求甲方搬离房屋,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租赁合同,并继续租住房屋。如果乙方坚持要求甲方搬离,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占有权。

房屋买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纠纷

房屋买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纠纷标题:房屋买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纠纷案例分析 事件起因: 2010年3月15日,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名下的位于某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 售给王某。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尽快办理过 户手续并交付不动产权证。 事件经过: 2010年3月25日,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由于疏忽和无知,李某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不动 产权证。随后,在2010年5月,李某因突发意外去世,其继承人不愿 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在得知李某去世之后多次联系李某的继承人,并提出履行合 同的要求,但遭到继承人的拒绝。王某感到无奈,决定将此事提请法 院解决。

诉讼程序: 2011年2月,王某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将李某去世的情况纳入考量,需要尽快解决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于 是立即召开庭审。 2011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继承人履行合同,办理过 户手续,并支付王某一定的违约金。继承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 2012年1月,市B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继承人的上诉,并将此案 作为重要案件予以关注。法院再次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二审 庭审。 2012年4月,市B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 决结果,并进一步明确继承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继承人对二审判 决结果不服,提出申请上诉至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7月,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3年6月举行了庭审。经过多次开庭辩论和法官的审理,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 2013年12月,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确认继承人应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对逾期履行的违约金金额作出最后确认。 律师点评: 该案例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由意思表示,一旦成立即生效并应当得到履行。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只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不动产权证,买受人才能获得相应的产权保护。 在该案中,尽管买受人已付款,但卖方未能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不动产权证,导致买受人无法享受到完整的产权保护。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合同双方的一致意见、李某去世的情形

房地产交易纠纷引发的产权归属及所有权确认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交易纠纷引发的产权归属及所有权确 认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地产交易纠纷涉及产权归属及所有权确认等重要问题。本篇法律案例将以房地产交易纠纷为背景,结合具体事件,详细分析产权归属及所有权确认方式,并得到律师的专业点评。 案例分析: 时间:2005年 地点:A市 具体事件:张先生在2005年购买了A市的一套商品房,并通过正规渠道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2006年,毗邻张先生住房的房屋突然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毁。然而,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却收到了一份来自B先生的产权证复印件,称其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并要求张先生迁出该房屋,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张先生对此表示不

满,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原为一处农村 自建房,但在2001年时由B先生将其购买,但并未通过正规渠道完成 相关手续。因此,在房屋发生火灾后,B先生将其所有权证明文件提供给居委会,并主张他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产权归属及所有权确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 条件:物的实体性、物的法律性质以及物的所有人。在本案中,首先 需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具备物的实体性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房屋是一处 农村自建房,但在2001年被B先生购买,因此具备实体性和法律性质。其次,需要确定房屋的所有人。虽然B先生提供了产权证明文件,但 其证明文件并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故其产权证明文件存在瑕疵,不足以成为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因此,对于房屋的所有人需 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房屋的所有权历史、交易方式、合同等。 律师的点评: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B先生无法充分证明其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尽管张先生在2005年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该房屋,他应该积 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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