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论文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河北大学2013届毕业论文作者王兰芳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院系专业学号*********学生姓名王兰芳指导教师及职称年月日定稿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1)1、什么是新闻自由 (1)2、什么是隐私权 (2)(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冲突的表现 (2)1、采访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2)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3)3、隐私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4)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5)(一)、两者冲突是必然的 (5)(二)、法律法规的缺失 (6)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协调 (6)(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7)(二)、隐私权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 (7)(三)、特殊人物隐私权适当损减 (8)(四)、规范协调 (8)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1)附录 (12)致谢 (1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当多元化的信息平台带给人们更多信息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被侵犯。
人们总是生活在矛盾中,在希望自己的隐私能被保护的同时,又想获得更多周遭发生的信息,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就互相产生了冲突。
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就此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对法学界与新闻界提供参考做出贡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CONFLICT AND BALANCE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era, the development of journalism,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V, newspaper, etc.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understand the news, when the diversity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bring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people's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People on the one hand, to protect their privacy in life, on the other hand also want to know what is happening around, trying to expand their horizons,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mutu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How to guarantee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 press and the legal science research topic. This article on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depth research, hop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of legal science and the press.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Coordinate引言随着信息技术和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对于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018-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广泛的关注,面由于新闻必须追求可读性的这一特点,必然决定新闻报道会将公众人物作为重点。
新闻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对隐私权的侵犯更为常见,对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闻自由之界定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也即是新闻能够不受阻碍的发布与公开的一项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曾指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保障新闻媒介的制度自主性,使之能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机构,以监督国家,防止国家滥用权力。
作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让公众了解真相,了解事实,作为舆论监督的喉舌。
从性质上来讲,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种民主制度。
新闻自由的价值在现代民主制度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不受权力干预非常重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分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权利的主体,二是权利的客体。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在法律概念上来讲,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
同时,公众人物还可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本文主要探讨的公众人物是以政治性公众人物即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为重点。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摘要:在互联网信息时代, 各类新闻报道以新闻自由的名义不断挑战日益高企的个人权利意识。
隐私权常常作为护身符将个人与公共空间的知情权阻隔, 成为保护个体私密空间的最后法律屏障。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显而易见, 如隐蔽拍摄、伪装拍摄、跟踪、偷拍等。
本文着重从权利冲突层面介绍国内外对新闻自由权利与隐私权的价值定位, 并根据具体冲突类型分析价值选择模式。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在数字储存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 新闻及其从业者的概念越来越模糊, 人们倾向于用信息来替代新闻, 用信息的传播来替代新闻传播。
甚至由人工智能编辑形成的新闻稿, 也可能被赋予《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从权利层面, 我们仍然将新闻自由与信息自由进行区别, 因为新闻自由是能够积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相较而言, 信息自由是消极自由权利, 更多的是从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角度出发。
作为新闻自由潜在的保护对象的隐私权, 也常常因为新闻自由的缘故而受到挑衅和侵害, 如"某著名运动员被偷拍";"某知名女影星照片曝光";等类似的新闻报道屡屡触及公众的神经, 新闻报道后形成的围观效应使得被围观者隐私全无, 私生活受到全面曝光;而围观者如痴如醉, 消费他人隐私如同饮入琼浆玉液。
此类窥探隐私的新闻事件, 即使受害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也多以败诉而告终。
更何况大多数的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 希望舆论早些平息。
社会应当给予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以同等的保护, 厘清各自权利的界限, 既满足公众知晓的权利, 也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从新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角度出发, 厘清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价值序列是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前提。
一、各国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处理方法(一) 德国。
德国的主要学说将权利冲突分为真正基本权利冲突和非真正基本权利冲突。
前者指同一基本权利主体的不同基本权利对立或者不同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同或不同的基本权利对立, 其结果是一人行使基本权利必然影响他人的基本权利。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
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
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
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
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
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
让。
保。
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
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
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
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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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依据
新闻媒体这个媒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话,人们几乎无法了解这世界上其他地方发生了什么。
《世界新闻报》是默多克集团旗下的有着168年历史的世界知名报刊,2011年宣布永久停刊,与报业市场永别了,永别的原因是“窃听丑闻”。
然而停刊是必须的,但这次事件,在这个人们已经有了很强的法律意思和自我保护意识,民主和自由的时代引起了剧烈反应,久久未平息。
如今是传播的时代,是人人皆传播者的时代,大量的信息不停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播,个人隐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最初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用直接保护的方式,而在中国,是间接保护的方式,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人格保护,知识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一种的权利设置都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人类所重视的价值,既然有了价值最为明显的就是权利主体与个体的利益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权利界限模糊又很难判定。
所以先了解二者的基本内涵,其次了解冲突的本质原因,最后如何权衡与协调二者的关系,对此状况提出了相关的思考。
二.选题意义
新闻自由,或者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能被他人非法侵扰,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都具有决定权.矛盾点就是在范围和程度上权利主体都具有决定权,他人无法决定。
新闻媒体是尽可能的向大众公布更多,更有价值,换句话说是大众感兴趣的话题,才会更多的利益可得。
两种权利相互限制,权利之间存在一些界限,一旦权利超出了自身应有的界限就会损害其他的权利,这时候冲突就产生了,这既是权利的相互性。
这个时代信息如此发达,人们对外面的世界发生的事情如此的渴望,更应该把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协调好,相互促进才是我们想要的。
三.国内外研究及发展状况
四.本课题研究内容
(一).引言
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2.研究的内容
3.研究的方法
(二).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状况
1.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现状
2.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特点
3.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意义
(三).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分析
1.外部原因
2.内部原因
(四).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浅析案例及解决方法
1.案例分析
2.解决方法
(五).对当前中国的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