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年金的返回手续
––3须资料知的日本劳动基准法律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

(1) 禁止以国籍为由的歧视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
(劳动基准法第3条)(2) 明确提示劳动条件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
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事项及其他命令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劳动条件通知书等(请参照所附资料))给予提示。
(劳动基准法第15条)(3) 禁止强制劳动和从中榨取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
另外,不得以中介他人的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
(劳动基准法第5条、第6条)(4) 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及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
严禁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合同。
(劳动基准法第16条)(5) 限制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休养的劳动者原则上禁止在因工伤或因病疗养期间及其后30天之内解雇劳动者。
(劳动基准法第19条)(6) 解雇通知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
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解雇通知津贴)。
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或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
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
(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7) 工资的支付每个月必须用货币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但是,税金、雇用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劳资双方协定的工会会费等的扣除部分都不包括在全额支付的范围内。
(劳动基准法第24条)(8) 最低工资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5条)。
最低工资根据都、道、府、各县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设定。
(9) 劳动时间、假日雇主不得让劳动者1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1周超过40小时以上(一部分规模、职种的企业单位为44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0条)。
日本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日本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
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日本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认为,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下列内容:(1)社会保险。
主要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项目构成,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2)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住宅、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救济,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福利。
主要是为高龄者、儿童和残疾人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具体包括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精神病患者福利、儿童福利、女子福利等。
(4)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主要是为预防传染病等,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和卫生检查等,具体包括中老年人保健、健康增进对策、疑难病传染病对策、保健所服务、完善医疗机制、增加医护人数、医疗药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方面的规制和药害对策等。
另外还有环境对策,主要是改善生活环境、防治公害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
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
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日本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特点第一,政府机构直接管理。
日本保险制度

■ 支付高额医疗费的时候
被保险者及其家属的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时,其超过的医疗费日后将返还给个人。
■ 因病或受伤休病假的时候
被保险者因病或受伤休病假,而没有工资收入,或者收入很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领取补助金。
■ 生孩子的时候
被保险者及其家属生孩子时,每一个孩子给与30万日元的补助。
一般所说的《社会保险》还有两个项目,共称为《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中雇用保险是为稳定在职劳动者的雇佣、为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和帮助其早日就业而向其支付失业金的制度。
另一个叫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为由于工作关系及上下班引起的劳动者负伤、生病、致残疾或死亡支付必要保险。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是什么?
■ 成为残疾人的时候
因病或受伤致残,并在第一次看病之前已经加入厚生年金保险者,可以领取残疾年金或残疾一次性补助金。
■ 死亡的时候
被保险者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
■ 加入者中途回国的时候
短期在日居留的外国人,加入公共年金期间满6个月及以上,未享受过任何支付而回国时,可按加入期间,一次性领一定数额的公共年金。领取一次性公共年金的手续,从开日本之日算起,需在两年之内办理。
■ 什么家属可以接受健康保险的被抚养人的支付?
健康保险的抚养人是指被保险人的三代血亲以内的亲属,条件是主要依靠被保险人来维持生活。
有收入的人作为被抚养人时
■ 同居的情况
认定对象人的收入险人年收入的1/2。
■ 休产假的时候
被保险者因休产假不能工作,而没有工资或者工资很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领取补助金。
■ 死亡的时候
被保险者死亡时,将支付给治丧者一次性补助金。家属死亡时,只付给被保险者10万日元。
日本的年金制度及其改革

日本的年金制度及其改革*朱艳圣[内容提要] 日本年金制度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和确立的。
随着日本老龄少子化问题的日益显现以及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年金制度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如世代间的公平问题、对年金制度的信任问题和年金制度本身的财务状况等。
这些问题促使日本在2004年对年金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关键词] 日本 年金制度 改革[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8)06-0179-05*本文系中央编译局社科基金A 类项目 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批准号:07A04)的阶段性成果。
日本的年金问题,即养老金问题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
这不仅是因为日本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年金制度的改革饱受争议,还在于由年金问题引发的政治问题很可能导致日本政党政治发生重大变化,即执政党的更迭。
在2007年的参议院选举中,自民党联合政府因在年金问题上的失误,导致参议院议席未能过半,从而失去了参议院的控制权。
民主党因抨击政府的年金制度而一举逆转不利局面,成为参议院的第一大党。
本文将对日本年金制度及其改革进行全面剖析。
一、日本年金制度的种类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于二战后确立起来的,分为 公的年金 (即 公共年金 )和 私的年金 两种。
日本的 公共年金 制度是包括自营业者和无工作者在内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国民年金制度,它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
国民年金,就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也被称为基础年金。
根据法律,这些国民都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参加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被保险者为自营业者、农业人员、学生等;第二类为加入厚生年金的私营企业职工、加入共济年金的公务员等;第二类被保险者的配偶(20岁以上60岁以下、年收入不满130万日元者)作为第三类被保险者无须交纳保险费。
1961年,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开始实施。
1985年,修改后的国民年金制度设立了所有国民享有的基础年金。
日本养老退休制度

日本养老退休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公共扶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与医疗四大部分构成,而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又有其特殊性。
现代日本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战后。
日本1962年实现了全国民养老及医疗社会保险,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福利国家”建设之后,社会福利得到高度发展。
至21世纪初,日本政府推行了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并配套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制度的改革。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
战后经过多次修订,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并于1985年建立起了双层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层是指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为“基础年金)”,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是指与收入相关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互助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水产团体的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分别有各自专门的年金,统称为“互助年金”。
在双层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日本还推行了私营企业的退休补贴金制度,类似于企业或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补贴金的资金是从雇员年金费中转出3.5%的资金组成,且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退休补贴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领取。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特点及经验启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针对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多层次立体化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作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等。
中国是个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带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地区差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建立健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人社厅发〔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有效解决中国、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日本主管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
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一)互免险种范围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1.派遣人员。
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
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
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
外交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
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人或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日本延迟退休政策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延迟退休政策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李毅,杨秀让(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摘要: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本文梳理了日本退休政策改革的发展脉络与具体措施,提出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制度改革,阶段性地提升退休年龄,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弹性养老金制度和建立非盈利性的老年职业介绍所,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键词:延迟退休;人口老龄化;渐进式退休;养老金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82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仅为4.9%。
而受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平均寿命上升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到了2000年,这一比重上升到了7%,这也标志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到了2019年,这个数字又进一步上升为12.6%o为了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了当下广为讨论的议点。
目前我国退休机制依然沿用建国初期的老旧制度,即男性60岁,女性55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但是这一套机制已经不适应于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
而日本的情况与我国当前现状十分相似,随着二战的结束,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逐步增长,劳动力不足成为了日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日本不断地对其雇佣政策与年金制度进行改草,渐进式地提升了退休年龄,最终有效缓解了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压力。
一、日本延迟退休政策出台背景(一)老龄化少子化程度加重日本作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其老龄化程度逐年呈上升趋势。
根据日本总务省统计局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5月1日,日本总人口为1亿2589万5千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3607万9千人,相比上年增加了30万4千人,所占比例上升了0.85%叫如表1所示,自1950年以来日本65岁及以上人数所占比例呈正向递增趋势,并且在1970年超过了国际标准所规定的7%,这也标志着日本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日本在2007年进入了超老龄化社会。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刘柠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
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
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
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
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
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
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
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
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
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
企业年金能取出来吗个人企业年金怎么提取企业年金怎么办
企业年金能取出来吗个人企业年金怎么提取企业年金怎么办企业年金提取相关规定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法》第十二条)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办法》第十四条):综上所述,企业年金能取出来,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即文中所指《办法》企业年金提取方式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可一次或分期领取;2、职工出国定居时,可一次性领取;3、职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4、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企业年金不能随时提取,必须按照规定提取。
离职企业年金怎么提取能取出来吗因离职是不能提取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
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
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
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日本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
日本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日本社会的快速老龄化,养老保险问题成为日本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并与私营机构合作的模式,其中资产管理是保障养老金长期稳健增值的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日本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及养老保险的运营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日本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演变1.1 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养老年金制度,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
1999年,日本政府实施了新的养老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明确了养老保险的目标、范围和待遇等内容。
1.2 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在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的初期,日本政府主要依赖于国库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来管理养老金资金。
然而,随着养老金资产的规模不断增加,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日本政府开始探讨引入更多的风险资产,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2001年,日本政府设立了日本年金公团(Japan Pension Service,以下简称"日本公团"),负责管理养老金资产。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公开市场委托制度,引入了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来管理养老金投资组合,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灵活性。
1.3 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具体包括:(1)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将养老金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2)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规定;(3)加强对养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鼓励引入更多具有专业化和国际化视野的资产管理人才。
二、日本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的运营机制2.1 日本公团作为日本政府设立的特定目的法人,日本公团主要负责管理国民基本养老金和国民年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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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再入国许可的人士,在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之内没有再入国时
入
出
国
国
日
日
再 许入 可国 期 限
再入国许可期间
国民年金被保险者期间 (不能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
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的 可能期间(2 年)
原则上,在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之内,因被认为是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所以不能申请年 金退出补助费。从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资格的丧失之日(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视同再入国 许可期间)期满日)起 2 年之内为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的可能期间。
日本から出国される外国人の皆様へ
年金制度に 6 ヶ月以上加入されていた方は、脱退一時金を受け取ることができますが、脱退一時金 を受け取った場合、脱退一時金の計算の基礎となった期間は年金加入期間ではなくなります。以下の 注意書きをよくご覧になり、将来的な年金受給を考慮したうえで、脱退一時金の請求についてご検討く ださい。
即使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国的人士,在向国外转移住址时,也有必要向市区町村提交迁出申请。向 市区町村提交迁出申请之后,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国的人士可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
-要点 2- 因不得已的事由,向国外转移住址时,若向市区町村提交国民年金资格丧失申请,就可申请年金 退出补助费。
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国的人士,因不得已的事由向国外转移住址时,有必要向市区町村提交国民年金资格丧失申请。 只有提交了此申请,才有可能在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视同再入国许可期间)期满之前,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 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的可能期间为从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资格的丧失之日起 2 年之内。
再入国許可及びみなし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て出国する方へ
市区町村に転出届を提出したうえで、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て出国している方は、脱退一時金を請求す 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 POINT 1 - 転出届を提出していない場合、再入国許可期間内は、原則として脱退一時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ま せん。
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て出国する方でも、国外へ住所を移す場合には、市区町村へ転出届を提出する 必要があります。市区町村へ転出届を提出したうえで、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て出国している方は、脱退 一時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截止 2012 年 3 月,已与德国、美国、比利时、法国、加拿大、澳大利 亚、荷兰、捷克、西班牙、爱尔兰、巴西以及瑞士签约并生效。有关最新的协议缔结情况,请向日本 年金机构的网页确认。〕但此时如果领取了退出补助金,就不再可以将申请退出补助金以前的年金加入 期间通算总计。 注 2. 退出补助金的领取金额根据加入日本年金的月数,以 36 个月为上限进行计算。长期(37 个月以上) 加入日本年金的人在申请退出补助金时,以 36 个月为上限计算退出补助金的领取金额,申请退出补助 金以前的所有年金加入期间将不再是加入年金期间。
① 没有日本国籍者 ② 属于国民年金第 1 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
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 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 6 个月以上者 ③ 在日本没有住址者 (只限于 1994 年 11 月 9 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④ 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 要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需丧失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资格。从日本回国时,请向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提交“搬 迁申请”以及“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请书”。
* 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 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 脱退一時金の請求には国民年金被保険者の資格が喪失していることが必要です。日本から出国する際には、 「転出届」に加えて「国民年金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申出)書」をお住まいの市区町村に提出してください。
* 請求者が脱退一時金の支給を受けずに死亡した場合、請求者の死亡当時生計を同一にしていた配偶者、子、 父母、孫、祖父母、兄弟姉妹が代わりに給付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ます。(本人が死亡前に請求書を提出して いる場合のみ該当します。)
に相当する月数、保険料半額免除期間の月数の 2 分の 1 に相当する月数、及び保険料 4 分の3免除期間の 月数の 4 分の 1 に相当する月数とを合算した月数、又は厚生年金保険の被保険者期間の月数が 6 か月以上 ある方 ③ 日本に住所を有していない方 ④ 年金(障害手当金を含む)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したことのない方
* 脱退一時金の送金と同時に「脱退一時金支給決定通知書」を送付しますので、原本を納税管理人に送付し てください。納税管理人は本人に代わって還付申告します。 4
中文
关于年金退出补助费,原则上若具备以下所有 4 项条件者便丧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 保险或共济组合的被保险者资格,若从在日本没有住址的那天算起 2 年之内提出申请, 便会支付年金退出补助费。
― POINT 2 ― 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より国外へ住所を移すこととなり、市区町村へ国民年金の資格喪失届を提出した 場合は、脱退一時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て出国した方が、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より住所を国外へ移すこととなった場合は、 市区町村へ国民年金の資格喪失届を提出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この届出を提出した場合に限り、再 入国許可の有効期間(みなし再入国許可期間)が経過する前に脱退一時金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ま す。なお、脱退一時金の請求が可能な期間は、国民年金の被保険者資格の喪失日から2年以内とな ります。
提出書類
「脱退一時金請求書(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険)」
添付書類
① パスポート(旅券)の写し(最後に日本を出国した年月日、氏名、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資格が確認で きるページ)
② 「銀行名」、「支店名」、「支店の所在地」、「口座番号」及び「請求者本人の口座名義」であることが確認できる 書類(銀行が発行した証明書等。または、「銀行の口座証明印」の欄に銀行の証明を受けてください。)
注1.日本と年金通算の協定を締結している相手国の年金加入期間のある方は、一定の要件のもと年金 加入期間を通算して、日本及び協定相手国の年金を受け取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があります。〔平成 24 年 3 月現在、ドイツ、アメリカ、ベルギー、フランス、カナダ、オーストラリア、オランダ、チェ コ、スペイン、アイルランド、ブラジル及びスイスと発効済。最新の協定締結状況は、日本年金機 構のホームページでご確認ください。〕ただし、脱退一時金を受け取ると、脱退一時金を請求する以 前の年金加入期間を通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くなります。
* 再入国許可を受けた方が再入国許可の有効期間までに再入国しなかった場合
入
出
国
国
日
日
再 許入 可国 期 限
再入国許可期間
国民年金被保険者期間 (脱退一時金請求不可)
脱退一時金請求可能期間(2年間)
原則として、再入国許可の有効期間が経過するまでは国民年金の被保険者とされることから、 脱退一時金は請求できません。なお、国民年金の被保険者資格の喪失日(再入国許可の有効期 間(みなし再入国許可期間)が経過した日)から2年間が脱退一時金の請求可能期間となります。
* 国民年金の脱退一時金は、所得税が源泉徴収されませんが、厚生年金保険の場合は、支給の際に、20%の 所得税が源泉徴収されます。
* 所得税は税務署に還付申告できます。帰国前に管轄の税務署(日本を出国する直前に住民登録をしていた 住所を管轄する税務署)へ「納税管理人届出書」(税務署、http://www.nta.go.jp で入手可能です。)を提 出し納税管理人を指定します。納税管理人の資格は「日本に居住していること」以外に特にありません。 「納税管理人届出書」を提出しないで日本から出国した場合は、還付申告時に「納税管理人届出書」を提 出してください。
提交国材民料年金被保険者の受給金額
外「国退籍出の补方助费が裁、定日申本请出书国」(後国民に年脱金退/一厚時生金年を金保請险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附第 保険添1 料号材被4料分保の険者1 免と除し期て間のの保月険数料の納付4 済分期の間3 のに月相数当とする月数、
保①険料请半附額加免护照除的期复間印の件月(可数确の认您2 离分开の日1本に的相最当后年す月る日月、数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保②険料能4确分认の「银3行免名除」、期「間分行の名月」数、「の分4行分所の在地1」に、相「帐当户す号る码月」以数及「申请人本人的帐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 を合計的し证た明月书数等。が或6者か,月「银以行上帐あ号っ证て明、印章年」金一等栏の中盖受上給银権行が证発明生印し章。て)いない方が対象になります。 最③後に请国附民加年年金金手の册被。保険者の資格を喪失したとき(日本国内に住所を有しなくなった日)から 2 年以内に請求してください。
日本年金机构
http://www.nenkin.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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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ese 日本語
脱退一時金は原則として以下の 4 つの条件にすべてあてはまる方が国民年金、厚生 年金保険又は共済組合の被保険者資格を喪失し、日本に住所を有しなくなった日か ら 2 年以内に請求されたときに支給されます。
① 日本国籍を有していない方 ② 国民年金の第1号被保険者としての保険料納付済期間の月数と保険料 4 分の1免除期間の月数の 4 分の3
(再入国許可期限内であっても住民票が消除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ので、脱退一時金請の 時効起算日についてはご注意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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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再入国许可以及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国的各位
向市区町村提交迁出申请之后,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国的人士可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
-要点1- 若没有提交迁出申请,在再入国许可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申请年金退出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