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讲解共16页文档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含了一系列适用于民事争议解决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举证责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展开讨论,包括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主体和举证标准等方面。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一方主张某项事实时,该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一种分工明确的原则,旨在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供书面证据或者用其他形式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供证据,减少法律程序的障碍。
2. 举证责任可以转移:虽然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
比如,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陈述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对方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那么,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将承担举证失败的后果。
3. 法院也有举证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确定涉及证据的保密性或者专有性时,法院可能需要主动采取措施来收集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通常是诉讼的当事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提出了一项事实,就需要为其提供证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者法院也有举证责任。
下面将对这些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阐述。
1. 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诉讼的起始方,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通常需要在答辩中提供反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法院可能判决对原告支持。
3. 国家机关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国家机关在行政争议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行政行为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对方违约,那么主张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
比如,拿出合同文本、双方的沟通记录、履行情况的证据等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取和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要求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免责事由。
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加害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谨慎,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细节和专业知识。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要求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被视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判断争议事项的前提,也是维护正当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体系的特点(1)双重责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是双重责任分配体系,也就是“双重责任原则”,即有投资方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提供有助于证明自身证据的投资方,另一方则应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被诉方,双方应依法承担其责任。
(2)多层次责任:证明责任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对于证据链式上的第三方也有责任,这种责任体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差异化责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不同事件存在差异,在不同情况下权利义务的变化,以及争议各方的证据责任也不同。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转移原则:责任转移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核心原则,即当事人的诉讼证据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由有关条款决定。
证据责任的转移不应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需要受到正式的法律保障,以便确保赔偿和维护正当诉讼权利。
(2)责任分担原则:当存在多方参与时,责任分担原则则派上用场,确定各方的责任分担应是平等的,应考虑其客观证据情况,考虑其在相应事实确认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它们相对于证据责任主体的利益。
(3)责任公正原则:当责任的分担仍有争议时,应以其客观事实为准,证据责任的调解应是公正公平的,不应存在任何不公正的偏见,并应考虑所有争议参与方的正当利益。
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1)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体系强调客观,即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来判定证据责任的归属,有助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2)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其行使应要合法、正当,其规定的结果也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3)社会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不仅仅受到法律的制约,还受到社会不同层面的制约,应尽可能保护受害者权利,维护正当诉讼规则,并服务于社会正义。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讲解

证明责任分配的三个层次依据
1.法律 2.司法解释 3.法官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举证能力等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 证明责任分配
一、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 主要学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五)利益衡量说
罗森贝克“规范说”内容
出发点:法律要件分类 原 理:若无一定法条可以适用,则其诉讼请求 就无法获得满足的一方当事人,应就该法条所要 求的要件事实负主张及证明责任。即各当事人应 就其有利于己的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予以 主张及举证。 标 准:实体法律条文的表义和构造 优 势:标准统一,易于理解与操作 地 位:德国学术界占统治地位并为判例所接受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四、五)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 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六、七、八)
[案情介绍] 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 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 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 效死亡,临床诊断:马学智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 诊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 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树 平均虫口密度达26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经千阳县公路管 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千阳 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 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原告王烈凤认为其 夫马学智的死,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向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律问题]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民事诉讼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涉及事实和证据的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
根据这一原则,原告主张权利或主张对方的违法行为,应当为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可以主张反驳,也应当为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结论等几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证据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不同的规定。
1.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品或文书。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物证一般由其所在之方提供。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提供与合同有关的相关物证,如合同书、发票等。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文件。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书证的提供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例如,原告主张拥有某项专利权,应当提供与专利权相关的书证,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等。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和听觉方式记录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视听资料的提供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视频或录音等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当事人、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证人证言的提供责任一般由提请证人作证的一方承担。
对于非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如果当事人无法获取证人作证,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委托调查人员调查等措施。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身权益和有关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当事人陈述的提供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