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模板】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特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报告和内部研究报告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论文、专著等的评奖。
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章评奖范围第四条参评主体(一)全国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学术团体、党政机关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二)评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保证参评主体的平等。
第五条参评条件(一)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已公开发表、并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方法,或对我国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各类参评成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三)参评成果除调研报告(含内部研究报告)是当年研究成果外,其余应是近期研究成果,时限为三年,即自评奖日期上溯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以公开发表时间为准。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原则上不再参加国家民委的评奖。
第三章评奖类别及标准第六条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奖项:评奖分为两部分,即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
(一)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分为三类,即学术论文类、专著类、译著及工具书类。
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前沿,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前瞻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00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0年八月八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一、评奖的背景和意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是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的重要活动,旨在鼓励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哲学研究类和社会科学研究类共四大类。
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
二、评奖的选择原则和程序(一)选择原则1. 严格遵循科学性。
评奖工作必须依据事实和科学原则,确保评选出的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2. 公平公正。
评奖过程要透明公开,确保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干扰,以公平的态度评选出优秀的成果。
3. 突出应用价值。
评选重点关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成果,注重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贡献。
4. 突出原创性。
评选中将重点关注原创研究成果,鼓励并表彰在原创性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成果。
(二)评奖程序1. 提名阶段:通过学术界、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推荐,确定候选成果。
2. 初评阶段: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筛选出优秀成果入围。
3. 专家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入围的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奖建议。
4. 终评阶段:在评审报告的基础上,经评奖委员会终评,并确定获奖名单。
5. 颁奖仪式:在一定的协调时间内,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参评条件和要求1. 参评成果必须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研究成果,且结果应在两年内得到发表或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应用或专家认可。
2. 参评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或实际贡献,能够推动或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 参评成果应具备科学性、原创性和实用性,创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清晰的研究框架和结构。
4. 参评成果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提交,并附上详细的研究报告和相关实验数据。
四、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一)奖项设置1. 一等奖: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
社科评奖的实施方案

社科评奖的实施方案社科评奖是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选和奖励的活动,旨在激励社会科学研究者积极投身社科研究,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为了有效实施社科评奖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评选对象、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和奖励措施等方面,提出社科评奖的实施方案。
一、评选对象。
社科评奖的评选对象主要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科研究团队和社科研究个人。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社科研究团队指由多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社科研究个人指在社会科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标准。
社科评奖的评选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水平,评选对象的研究成果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包括理论深度、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等方面;2. 创新性,评选对象的研究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3. 社会影响力,评选对象的研究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为社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支持。
三、评选程序。
社科评奖的评选程序应当包括提名、初审、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提名,社科研究成果、团队和个人可以由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名,提名材料应当包括研究成果简介、评价意见等;2. 初审,评奖组织机构对提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名对象进入评审阶段;3. 评审,评奖组织机构组织专家对评选对象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获奖对象;4. 公示,公布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措施。
社科评奖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和学术支持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奖金,对获奖对象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以资助其进一步开展社科研究工作;2. 荣誉称号,对获奖对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社科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3. 学术支持,为获奖对象提供学术交流、学术出版和学术项目支持,以促进其学术成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社科评奖的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评选对象、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和奖励措施等方面,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总贝U第一条为了做好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某某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第三条评奖范围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 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 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
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且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
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标准《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最新)
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华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增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速建立拥有中国特点哲学社会科学,推进 X 社科强省建设,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的评选和奖赏,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 X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当,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平时工作。
第五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赏总数原则上不超出 290 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成就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合调整。
第六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估算。
第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坚持以 X主义为指导,着重成就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着重表现中国特点和 X 风格。
鼓舞新兴学科、交错学科、冷门学科创新发展,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拟订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评选。
达不到标准的,奖项能够空缺。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推行完整回避制度,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鉴定。
第十条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任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和其余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课、科研工作为主,其成就能够申报。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精品,不断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更好地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三条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组织第四条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奖项实行限额申报。
学校各人文社科单位的申报名额按照该单位科研成果统计数占全校成果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学校鼓励跨学科研究成果的申报。
第六条参评成果的形式分为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三大类别。
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不包括教材;论文类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七条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常设一等奖、二等奖,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
各等级奖的标准是:特等奖: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对开辟新兴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本学科的空白,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本学科领域有新的突破,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二等奖:选题上具有较大意义,在本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做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评奖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初评、学部评审、评奖结果对外公示等评审程序。
各单位初评会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
初评会对本单位申报成果按照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并从评审结果中推荐一定比例的成果作为一等奖以上候选成果,其余为二等奖候选成果。
广西壮族自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比嘉奖方法》实施细则为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比嘉奖方法》(以下简称《评奖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一)申报参评的讨论成绩,应在规定年限之内。
(二)申报资历:1.自治区内的(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属自治区的);2.社会科学成绩中以广西经济社会文化进展为讨论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自治区外;3.自治区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港澳地区)、国外合作的成绩,自治区内应为第一或主编;4.每位限申报2项成绩(含单位集体成绩、合作成绩排名前五名的成绩),合作成绩前五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均须在申报表合栏签名。
同一如有1项合作成绩已由其他合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绩。
广西重大课题讨论招投标项目须经广西重大课题讨论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5.以单位署名的成绩,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6.自治区社科优秀成绩奖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绩不能参评。
(三)参评成绩类别与资历:1.著作类: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收拾、通俗读物、工具书,用外文出版的成绩,要附中文翻译名目和较具体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
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讨论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挑选其中论文或讨论报告参评。
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以其中相对自立的成绩参评。
2.讨论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藏匿发表;(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实材料;(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XXX政部门采用并产生显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实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有采用单位出示的被采用及效益证实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询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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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是我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由市委、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评奖工作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评委会下设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
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社科奖每2年评选1次。
评奖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方案,报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社科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市社科奖分为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四类。
第七条市社科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
特等奖数量根据每届成果质量严格控制,可以空缺。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特别贡献奖和荣誉奖。
第八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九条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申报
第十条申报市社科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研究范畴;
(二)申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
(三)著作、论文应公开出版,研究报告应已结题或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
版、结题时间为当届评奖前3年的1月1日至前2年的12月31日;
(四)历届评奖中从未申报的作者,其成果可放宽至规定时限之前5年内。
第十一条申报者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1项。
第四章评选
第十二条成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成果质量为依据,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专家审读、量化打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成果获奖等级。
第十三条成果评审按初评、复评、终评三级程序逐级进行。
第十四条终评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奖办提出申诉或投诉。
评奖办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监督
第十五条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申报成果,须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评委会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
如违反工作纪律,评委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由评委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