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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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中的外交协定与条约

外交学中的外交协定与条约

外交学中的外交协定与条约外交学是研究国与国之间交流与协调关系的学科,而外交协定与条约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对外交学中的外交协定与条约进行深入探讨。

一、外交协定与条约的定义外交协定与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以规范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关系。

它们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外交协定与条约的特点1. 双边性:外交协定与条约一般是由两个国家签订,双方在签署和执行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2. 法律约束力:外交协定与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定和条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多样性:外交协定与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各异,可以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环境、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协定和条约。

4. 持久性:外交协定与条约具有较长的时效性,一般会明确约定生效和失效的时间和条件。

三、外交协定与条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外交协定与条约可以进行以下分类:1. 根据签订的对象:(1) 双边协定与条约:由两个国家签订,双方之间约定合作与交流的事项。

(2) 多边协定与条约:由三个或更多国家签订,涉及更广泛的国际合作议题。

2. 根据内容与领域:(1) 政治协定与条约: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领土争端、和平条款等。

(2) 经济协定与条约:规定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贸易条款、投资保护等。

(3) 军事协定与条约:关乎国与国之间的军事合作、军备控制、军事援助等。

(4) 环境协定与条约:针对全球环境问题制定的国际协定,如《巴黎协定》等。

(5) 文化协定与条约: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教育合作、文化遗产保护等。

四、外交协定与条约的重要性外交协定与条约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利益:外交协定与条约可以确保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规范和维护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和权益。

2. 促进合作发展:通过签订外交协定与条约,国家之间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发展,推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进步。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外交知识点总结

外交知识点总结

外交知识点总结外交知识点总结如下:一、外交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外交的概念外交是指国家之间进行的正式和非正式的交往与协商,旨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各国间平等合作和增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2. 外交的基本原则外交活动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1) 互惠互利原则(2) 平等互尊原则(3) 领土完整和主权平等原则(4) 避免武力威胁和武力行为原则(5) 不干涉内政原则(6)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7) 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原则二、外交的基本内容1. 外交协商外交协商是指国家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以寻求共同利益和解决分歧。

这是外交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既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内容。

2. 外交辞令外交辞令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中使用的一套外交用语和外交礼仪,以达到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促进外交关系和交流、解决分歧与冲突等目的。

3. 外交条约外交条约是指国家之间为了解决边界、领土、海域、资源、贸易、投资、安全等问题而签署的正式文件。

外交条约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之间约定的具体行动纲领和规范。

4. 外交使节外交使节是指国家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工作的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专员、领事等。

他们是国家外交的主要执行人员,负责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和维护国家利益。

5. 外交政策外交政策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国家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战略方针。

外交政策应当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国际形势,是国家外交活动的指导方针。

6. 外交礼仪外交礼仪是指国家之间在各种外交活动中遵循的一系列礼仪和规范,包括国事访问、接见外宾、主办外交活动、礼仪待遇等方面。

三、外交的组织和执行1. 外交机构外交机构是指国家为了处理外交事务而设立的一系列机构和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驻外使馆和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团等。

这些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处理国际事务。

2. 外交官员外交官员是国家外交机构和使领馆中从事外交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大使、公使、参赞、领事、专员、外交秘书、外交官员等。

国际条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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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相关国际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重点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录第⼀章导论 1 第⼆章条约的缔结与⽣效 2第三章条约的保留 6 第四章条约的遵守与适⽤7第五章条约的解释与修订8 第六章条约的⽆效9第七章条约的终⽌或暂停实施10第⼀章导论第⼀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协定,不论其载于⼀项单独⽂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范围更狭窄)⼆、条约的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

1、主体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2、缔约双⽅都是国际法主体3、缔约必须是双⽅⾏为(⼆)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区分合法与不合法;平等与不平等;国外与国内)1、条约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2、条约必须按照条约法规定的程序缔结(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结各⽅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各种国际⽂件是否构成条约)(四)条约是缔约各国意思表⽰⼀致所达成的协议(实例上⼝头协定可⾏)第⼆节条约的种类与名称⼀、条约的种类(⼀)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按缔约⽅数⽬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三)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国际社会创⽴⼀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仅就某⼀具体的事项规定当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条约的名称(⼀)条约通常⽤于⽐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般有效期较长且需要国家⽴法机关的批准。

(⼆)宪章、规约、盟约通常⽤于有关建⽴国际组织的协议,是⼀种多边条约。

(三)公约通常⽤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四)协定通常⽤于政府间或⾏政部门间就解决某⼀⽅⾯具体问题所达成的⾏政或技术性协议,⼀般不需要批准(五)议定书通常⽤作⼀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

相关国际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重点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目录第一章导论 1 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2第三章条约的保留 6 第四章条约的遵守与适用7第五章条约的解释与修订8 第六章条约的无效9第七章条约的终止或暂停实施10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范围更狭窄)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

1、主体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2、缔约双方都是国际法主体3、缔约必须是双方行为(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区分合法与不合法;平等与不平等;国外与国内)1、条约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2、条约必须按照条约法规定的程序缔结(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结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各种国际文件是否构成条约)(四)条约是缔约各国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实例上口头协定可行)第二节条约的种类与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方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三)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国际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的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且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就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相关国际条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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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对世界产生重要影响,探索国际条约的定义、种类以及其意义和作 用。
一、简介
国际条约的定义
解释什么是国际条约以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的种类
介绍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全球条约的不同特征。

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的意义
探索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
强调宣言对国际社会和个人权利 保护的重要影响。
四、《光化门宣言》
光化门宣言的背景
详述光化门宣言作为中日关系重 要转折点的历史背景。
光化门宣言的主要内 容
解读光化门宣言中涉及的重要合 作领域和具体措施。
光化门宣言的意义
评估光化门宣言对中日关系和地 区合作的积极意义。
五、《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内 容
介绍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组织结构 和职能的重要条款。
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原 则
阐述联合国宪章中涉及的平等、 自决和人权等重要原则。
三、《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的背景
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保护人 权而制定宣言的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 内容
概述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各种人 权的具体规定。
3 国际条约对世界和个人的影响
强调国际条约对塑造世界格局和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巴黎气候协定的主要 内容
概述协定中各国承诺的具体减排 目标和政策措施。
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 和约束力
介绍协定对各国减排目标的约束 力和实施机制。
七、总结
1 国际条约的意义和作用
总结国际条约为维护全球秩序、和平与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2 国际条约的实施和监督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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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较短,只须经签字行政首脑或代表签
署பைடு நூலகம்可。

3.贸易议定书

是对已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某个具体问
题做出补充、解释修订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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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协定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
算办法的书面协议。
• 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帐户、清算范
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
• (二)正文
• 实体部分;以条文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三)结尾
• 包括条约和协定的有效期、批准、生效的程序、文字、签字日起、地 点以及代表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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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贸易条约与协定使用的法律条款
•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 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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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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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 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 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 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 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 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此案最终裁决美 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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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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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征
• (一)一般特性
• 国家是主体;以国际法为准;主体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内 容为书面形式
• (二)独有特性
• 没有建交前,不能签订政治性条约,但可以签订双边贸易 条约和协定为外交关系创造先行条件
• (三)与国内政策的约束关系
• 虽受国际化规范的约束,但是若国际贸易协定中列出国内 相关贸易措施与之符合要求的义务,则国内相关法规要受 约束。

外交学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外交学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有些宣言可以被视为条约型法律文件,带有明确 的约束力和法律义务或者特定的承诺,比如1921 年《巴塞罗那宣言》,涉及对没有海岸线的国家 悬挂国旗权利的承认。而有些政府首脑会议后发 表的宣言可能包含了某些同意或不同意某些事项 的协议,而其他部分可能仅仅是共同政策声明。 这就给其定位造成了困难,很难确定它到底是条 约型法律文件,还是普通的政策文件。
3. 便捷的考虑
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经常会为了出于便捷 的考虑而采用非正式的形式。
(1)正式条约的起草和相关程序十分复杂, 为了减少繁琐的条约签订程序带来的困扰, 各国经常采用换文或者互换备忘录的方式 处理谈判的文本。这样程序简单,快捷。
(2)为了避开批准的难题,而采取非正式的文本 形式。批准当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表示对谈 判和协议的尊重和认可。但由于立法机关常常会 否决协议。因为政府在遇到一些可以无需批准的 协议时,会试图绕开立法机关,而采取非正式的 协议。在美国,总统经常为了避开参议员审批的 麻烦,而采取“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 的形式,依据宪法赋予的总统的权力,行政协定 可以不需议会审议,所以美国总统对外缔结的协 议中,绝大部分是行政协议,条约只占很小的比 例。
临时协议可以成为应付棘手问题的好方法, 比如1977年日本和苏联达成《临时渔业协 定》,就避开了双方长期存在的领土争端 问题——北方四岛问题。
三、国际协议多样性的原因
国际协议的形式和名称十分多样,主要原 因有四点:第一,有的协议会产生国际法 律责任,有的不会。第二,有些协议的形 式更能明确表明主题的重要性,而有些则 是加以掩饰。第三,一些协议更加简明扼 要,具有便捷的优势,容易起草并可以避 开繁琐的审批流程。第四,一些协议更能 够为各方保全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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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律责任
如果国家要想将谈判的结果法律化,产生 强制性的国际法律效力,就必须将最后的 协议文本变成条约的形式,并在联合国秘 书处注册,将协议副本提交给联合国。这 样,即使声名狼藉的国家也必须遵守,随 意违约将导致在日后谈判中遭遇巨大困难 (对手的不信任)。
2. 突出主题的重要性
为了突出主题的重要性,就必须采用条约 的形式,因为这是历史传统上最为严肃的 和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是需要签署生效的。 如果各方虽然认为主题具有巨大的政治重 要性,但都不想将最后的文本诉诸于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形式,但么可以采用“宪章” 或“最后协定”等形式。
(3)为了避开“公开性”的问题,政府也 经常采取非正式的协议。公开性可能会引 起国内反对派的攻击,也容易让不友好的 国家获取情报,因此在敏感问题上的协议, 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可以避免遭致过度的 关注。
4. 保全面子
在谈判最后的结果,也就是协议文本的问 题上,即使是必须公开的协议,也要考虑 双反的“面子”。如果一方要求公开,另 一方反对,则可以采取斡旋者声明的形式。
(7)作为总协议下的一项技术性法律文件。 (8)议定书也频繁地被用作一般性国际法律文件,享有
比协议和换文更受青睐的地位。
3. 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被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通商、教 育、科技和工业合作等领域,是否构成国际条约 依据国家实践的不同而不同。谅解备忘录并不是 以官方系列文件的形式发布的,是国家控制对外 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他部门要过一段时间才 知道备忘录已经缔结。其特点和优势在于速度、 灵活性和保密性。经常是为了避免一个正式的有 约束力的协议,避免由于法定的程序而导致延误。 它可以不经过任何的正式的条约程序,尤其是立 法机关,就可以产生效力。被各国频繁地用于保 护涉及敏感问题的政治和商业等安排。
某些国家和集团出于其外交风格而特别偏 爱谅解备忘录。比如,英联邦国家使用谅 解备忘录,目的是希望将英联邦视为一个 俱乐部,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非正式而不 是正式的协议而得到促进。
谅解备忘录是否构成条约也是有争议的。 有些谅解备忘录使用条约的语言,确立的 也是国际法律义务,如果使用的是“应” (shall)而不是“将”(will),以及明确 表示会产生效力,这样的谅解备忘录通常 被认为是条约性质的。
有些宣言可以被视为条约型法律文件,带有明确 的约束力和法律义务或者特定的承诺,比如1921 年《巴塞罗那宣言》,涉及对没有海岸线的国家 悬挂国旗权利的承认。而有些政府首脑会议后发 表的宣言可能包含了某些同意或不同意某些事项 的协议,而其他部分可能仅仅是共同政策声明。 这就给其定位造成了困难,很难确定它到底是条 约型法律文件,还是普通的政策文件。
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并非所有国际法律 文件都具有强制性,有些(比如一些宣言) 只关注政策和原则等问题。第二,只有受 国际法支配的才可以称为国际条约。有些 协议是仅仅受当事方国内法或共同认可的 第三方国内法支配的协议,属于合同、规 章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范畴。
1. 条约(treaty)
条约这一形式被应用于具有特别重要性的
(3)委婉表达
用委婉的词汇和语句,尽量保全各方的面 子,使一些令人难堪的问题用较为平和的 方式加以表述。
(4)单独但相关的协议
对于基于挂钩原则达成的协议,可以采用 两份独立的协议的形式,以保全各方的面 子。
最后,在协议达成后,还有后续行动的问 题。常驻外交使馆通常是保证协议执行的 主要力量,可以方便地跟进协议贯彻的情 况,因为他们拥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比 其他人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后续的监督和 评估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和阻止违约行 为。
一、国际条约的形式
条约是有关各方确立的有约束性义务的协议,这 一术语指代各种各样的国际法律文件。广义的条 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除了书面的条约,口头 承诺或宣言也可以具有约束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在国家 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 议,不论其体现在某份单一的法律文件中,抑或 体现在两份两关的法律文件中;亦不论其特定的 设计。”
二、其他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件
1.最后文件 (final act) 最后文件是指总结某一国际会议过程的正式文件。
最后文件采取的是官方记录的形式,各国签署最 后文件并意味着受该条约的约束,也不表明接受 条约规定的义务(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的话,需 要单独签署和批准协议)。有时一个国际会议的 最后文件不仅包括了协议和条约本身,还附加了 相关的决议,包括决议生效之前的临时安排。这 时,最后文件就是由国际会议达成的,记录会议 的组织、概况、主要委员会的结论和决议文本等 诸多方面的法律文件。最后文件是否构成条约还 存在争议。
谅解备忘录最常见的用途是作为条约的辅 助法律文件,通过提供实施条约的框架而 对条约做出补充。当然,如果频繁地使用 修正性的谅解备忘录,则会削弱或破坏条 约的宗旨。由于谅解备忘录通常被政府的 某些机构视为机密而独自保存,因此将削 弱公众对外交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4. 临时协议
在各国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完整协议的情 况下,可以通过一项临时协议达成暂时妥 协,这是一种过渡性和临时性的安排。临 时协议往往有时间期限,但在有些问题上, 会导致无休止的临时协议,以取代原有临 时协议。
临时协议可以成为应付棘手问题的好方法, 比如1977年日本和苏联达成《临时渔业协 定》,就避开了双方长期存在的领土争端 问题——北方四岛问题。
三、国际协议多样性的原因
国际协议的形式和名称十分多样,主要原 因有四点:第一,有的协议会产生国际法 律责任,有的不会。第二,有些协议的形 式更能明确表明主题的重要性,而有些则 是加以掩饰。第三,一些协议更加简明扼 要,具有便捷的优势,容易起草并可以避 开繁琐的审批流程。第四,一些协议更能 够为各方保全面子。
3. 便捷的考虑
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经常会为了出于便捷 的考虑而采用非正式的形式。
(1)正式条约的起草和相关程序十录的方式 处理谈判的文本。这样程序简单,快捷。
(2)为了避开批准的难题,而采取非正式的文本 形式。批准当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表示对谈 判和协议的尊重和认可。但由于立法机关常常会 否决协议。因为政府在遇到一些可以无需批准的 协议时,会试图绕开立法机关,而采取非正式的 协议。在美国,总统经常为了避开参议员审批的 麻烦,而采取“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 的形式,依据宪法赋予的总统的权力,行政协定 可以不需议会审议,所以美国总统对外缔结的协 议中,绝大部分是行政协议,条约只占很小的比 例。
另外,两种宣言不能被视为条约型法律文件,一 种是国家发表的单边宣言(比如战争宣言、中立 宣言),另一种是致其他国家的函电,解释和辩 解某项行动或解释立场和政策。
6. 其他形式的条约
由于法律文件起草的背景、议题的类型和
国际机构发布文件的风格的不同,有些条 约可能采取不同的名称。
其中,宪章(charter)就是一种条约的形式。 如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 还有一些规约性条约,比如1945年的《国际 法院规约》
公约是对重大国际问题的规定,是享有重要国际
法地位的协议,公约一般都具有造法意义(比如 最著名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9年《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而且一般都是多边的。国际组 织是公约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很多公约都是在国 际组织的主持下签订的。有时公约的签署也标志 着一个组织的产生,比如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 约》。由联合国主导建立的立法型和规范型协议 通常用“公约”命名,比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3. 协议/协定(agreement)
条约和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和最为正式 的两种法律文件。协议则使用范围更为广 泛,更加灵活和非正式。从术语上来说, 协议是指代范围最广的词汇。条约和公约 一般都是具有明确的国际性或者综合性的 主题,协议则在双边关系问题中使用较为 频繁。比如2007年的《美韩自由贸易协议》。 除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之外,协议也可 以由国家的政府机构达成。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也经常进行换文,尤 其是涉及总部设施、维和和某一会员国主 办国际会议时。
5. 宣言(declaration)/声明(statement)/公报 (communique)
1945年以来,宣言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国家之间, 反映了新国家和多元化的政治集团不断增长的趋 势,也说明各国意识到集体合作的必要性。宣言 是否构成条约是有争议的。有些宣言是临时性的 和表述模糊的,有一些则用于告诫和敦促成员国, 而无法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尤其以东盟 内部的各种宣言为典型(如1992年的《新加坡宣 言》,敦促各成员国为更大范围的政治和安全合 作而努力)。声明与公报与宣言相似,国家由于 不同的外交风格和情境,可以选择不同的表述。
国际协议,比如涉及到和平与安全、联盟 与防务等领域的协议。如《东南亚友好合 作条约》。条约既可以是国家元首签署缔 结,也可以是政府首脑(政府间条约), 或者泛指意义上的国家代表,以及国家相 关代表与国际组织的领导人,或者国际组 织领导人之间。条约既可以是双边签订的, 也可以多边签订。
2. 公约(convention)
外交学概论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讲授内容来源教材: 1.《外交理论与实践》([英]杰夫 ·贝里奇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以下简称 《理论》 2.《现代外交》([英]巴斯顿著,世界知识 出版社,2002年版。)以下简称《现代》 3.《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英]戈尔-布思 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以下 简称《指南》
4. 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最为普通和使用频率最高的用来记录政府 间协议的法律文书是换文或换函。换文既 可以在大使或其他适当的代表与所在国的 外交部之间进行,也可以由两国外交部长、 其他部长或者他们授权的官员之间进行, 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双方互换的函件共 同构成一个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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