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原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与原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与原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

******诉贵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我所律师经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新闻报道稿件,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经研究讨论后,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是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缺一不可。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情形主要包括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内容揭露他人隐私以及新闻报道的评论具有侮辱性的词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不同类型的侵权情形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不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稿件,我们认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所述事实不存在,即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的名誉权。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从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名誉权的角度,结合相关证据判定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

二、关于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

对于本案,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与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我们倾向于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未侵犯***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更好地阐述我们的观点以及参考依据,我们将

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以及司法案例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分析

通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稿件,可以看出该报道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在*****队中的表现以及*****队在中超联赛中的表现;第二部分为网络中对***“失踪”的各种传闻以及***的微博回应,否定了各种传闻的的真实性;第三部分为贵公司对***“失踪”问题的正当提问。由此可以看出,该报道的结构为“描述传闻——否定传闻——正当提问”,我们认为,对于该报道原意的理解,应从报道整体进行理解,不能只截取其中部分内容断章取义误读报道的真实意思。在该新闻报道中,描述传闻部分仅是对当时网络中关于***“失踪”各种传闻的客观陈述,并不涉及贵公司对***“失踪”原因的认定与评论,该部分只是为后文进行求证式报道设立前提,在对传闻进行客观陈述后,贵公司便引述***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前述各种传闻的真实性,至于报道最后部分的发问,是新闻媒体对某一事件本身的正当提问,而且问题本身没有任何指向,仅表明贵公司对***“失踪”事件的一种“求真”态度。因此,我们认为报道中所述的事实仅是对当时情形的客观陈述,不存在严重失实的内容,也不存在可能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内容。

(二)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通过前述对稿件内容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本案中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不存在,贵公司未侵犯***的名誉权,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侵权行为。在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行为的基本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在网络中出现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后,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议论与猜疑,贵公司作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履行舆论监督权利与义务,通过对传闻进行进行客观分析,并用相关事实证明传闻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报道该事件的真相。虽然贵公司作为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负有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义务,但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苟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失踪”的各种传闻在被告未作报道前,已在网络中流传,贵公司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做出这一求证式的争议报道,且该报道没有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不存在。

第二,关于主观过错。在侵权案件中,判断主观过错的标准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前所述,在报道中,贵公司仅是对当时网络中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进行客观陈述,不涉及任何对该等传闻的认定与评价,该等传闻本身并非来源于贵公司的主观臆造,且贵公司在陈述各种传闻后,就引述***的微博更新内容否定前述各种传闻的真实性,这是对可能侵害***名誉权的各种传闻的否定,不仅未侵犯***的名誉权,而且还间接帮助***击破了各种不利其名誉权的传闻。由此可见,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旨在调查传闻的真实性,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

错。

第三,关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损害结果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本案中,通过细读该报道,可以看出该报道的内容不是出于贵公司主观判断,是根据新闻传闻做的求证式的报道,并最终以***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传闻的真实性,为***澄清了传闻,由此可见,贵公司的报道未给***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作为公众人物的***,对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虽然***在起诉状中列举了因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给其造成的各种损失,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未提供任何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该等损失实际发生,而且***现已经与天津*****俱乐部签约;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该新闻报道仅是对有关***“失踪”各种传闻的客观陈述,并未对***“失踪”的原因进行认定与评论,而且引用***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各种传闻,故我们认为即使存在***在起诉状中所述的各种损失,该等损失也是由于当时网络中的各种传闻导致,和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从司法案例的角度分析

由于名誉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其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加之法律解释本身的限制,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我们通过查找相关司法案例,在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2002)静民一(民)

初字第1776号)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一系列关于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属于求证式报道,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通过“引述传闻、分析传闻、否定传闻”式的报道结构正当行使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种求证式的报道不存在违法性及主观过错,未降低对***的社会评价,不构成侵权,并认为范志毅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最终认定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系列报道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范志毅的所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以及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案例,我们倾向于认定贵公司刊登该新闻报道的行为未侵犯***的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虽然我们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及司法案例的角度分析,并倾向于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前所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定性主要取决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对于本案,法官可能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

及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中停止侵害一般表现为删除相应的新闻报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表现为在相同的版面上刊登赔礼道歉的信息,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贵公司的行为侵犯***的名誉权,那么将会判令贵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根据案件事实判令贵公司赔偿***的名誉损失。相应地,***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项诉讼请求将根据具体的证据加以认定,我们认为,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损害结果往往无法实际测算,而且由于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以及个体差异性,难以用单一的标准直接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我们在考虑前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司法案例,认为***主张500000元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全部得到支持,具体数额将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自由裁量决定。

四、关于本案的建议

如前所述,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我们不能对本案的结果进行具体的判定,为更好的维护贵公司利益,我们建议贵公司从以下角度准备应诉材料:

第一,准备相关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关于贵公司在新闻报道中引述的关于***“失踪”的各种传闻客观存在的证据,用于证明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仅是对这些传闻的客观陈述,没有虚构相关事实,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贵公司不存在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第

二份证据是关于***的社会评价未受到降低的证据,对于该证据,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以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公证确认,用以证明贵公司的报道未给***的名誉权造成损失;第三份证据是***与*****俱乐部签约的相关报道,用于证明贵公司刊登的报道未对***的运动生涯造成影响,即未对***造成物质方面的损失;另外,如果贵公司对***“失踪”的传闻进行了后续报道或者进行了其他正面报道,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贵公司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等证据属于电子信息,需要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方可被法院采信。

第二,从贵公司刊登报道的结构分析,文章结尾部分是对***“失踪”期间真正去向的质问,虽然如我们前面所作的分析,该发问本身属于正常的质疑,但庭审中法官可能会要求贵公司解释为何不对***“失踪”事件进行后续报道,并以此作为认定该报道是否属于“求证式”报道以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参考,请贵公司考虑该问题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

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八月

附: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路走向凄凉

一路走向凄凉 --简析冷清秋、凤喜、月容的命运 文学艺术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2009级4班曾娴静学号:07 内容摘要:《金粉世家》中的冷清秋、《啼笑因缘》中的沈凤喜、《夜深沉》中的月容,是张恨水笔下三个典型的人物形象。她们的命运都非常凄凉,让人感叹不已。造成她们悲剧的原因,有社会大背景,也有她们生活圈的小背景。同时他们的悲剧,还与其自身的性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金钱与感情中,她们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平衡度,最终陷入魔窟而不能自拔,使自己的一生一路走向凄凉。 关键词:凄凉;清高;情深意志薄;夜深沉;幸福 正文: 张恨水先生的三部传世精品《金粉世家》《啼笑因缘》《夜深沉》为我们塑造了冷清秋、沈凤喜、月容这三个典型的女性形象,她们三个身上背负着一个共同的字眼——凄凉。清秋命薄,始嫁薄情郎,终是分离,带着孤儿清苦一生;凤喜命凄,始弃有情人,终是受虐,被逼成疯,红颜薄命;月容命凉,始跟负心汉,终是被骗,回不来原来的安定平和生活,逃不出虎狼之口。三人的命运,使读者暗生爱怜之心,催人泪下! 清秋:清高女士凄凉命 冷清秋是张恨水笔下一个典型的女学生形象,她的命运主线是恋爱-仓促结婚-逃离。她之悲哀,集中体现在与金燕西的婚姻中。冷清秋与金燕西结合,一方面是金燕西对冷清秋的热烈追求,另一方面却是冷清秋性格中尚未根除的一点虚荣心。清秋依恋于金燕西的甜言蜜语以及金家之财势。但是,清秋性格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清高,而金燕西纨绔子弟的本性,花钱如流水的习惯等使冷清秋在婚后生活中倍受委屈。 金家是有人喜欢清秋的,比如金铨、道之三姐妹。然而,金铨一语道破其命运主线。初见清秋照片,即曰:“可惜命薄了些。”仅是面相,就已被认为福浅。果不其然,豪门深似海,清秋在金家如屡薄冰。她在金家的小心翼翼,低调行事却换不来妯娌之间的和睦相处,反而不经意间成为别人的眼中钉、肉中刺;对丈夫的宽容与谅解,却换不回夫妻之间的相敬如宾,反而纵容了金燕西的花天酒地、胡作非为。婚姻前期的容忍,让清秋身心疲惫,在后期,更是倍受煎熬。 夫妻间性格的迥异,是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金燕西从小生活在一个纸醉金迷的世界,本无珍惜生活之心,更无为生活奔波之志,更倚仗其家庭背景,伙同胞兄,结交一群狐朋狗友,置新娶之妻清秋于不顾。金燕西的花费,自是极度奢侈,玩票、捧角等世家子弟该沾染的恶习,无一不精通。清秋之清高,却也是从骨子里散发出来的。她不愿被人怜惜,她“觉得一个人生存现在的时代,只应该受人家的钦仰,不应该受人家的怜惜。人家怜惜我,就是说我无用”。【1】当纨绔子弟与清高女士相撞,清高女士自是伤痕累累。金燕西自是欣赏冷清秋的清纯,但他性喜热闹,又怎会放弃那灯红酒绿的场所,陪着冷清秋吟诗作对呢?因此,婚后不久,金燕西常深夜不归,冷清秋只能独守空房。偏又是满腹诗书的才女,因此那些个断肠诗词在此时就回荡于脑海中,更感自己命运的凄楚,只能独自垂泪,思索以后的生活道路。 金铨在世时,夫妻感情已是逐渐冷淡,金铨死后,金家破败,树倒猢狲散,一家人分崩离析。金燕西分得一笔财产,却不会算计过活,纨绔子弟的本性毫无收敛。而清秋,问不了管不着,只能眼睁睁看他把家财一点点散尽。在这样的环

论死者的名誉权及其保护

内容提要: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同时,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循。关键词:死者名誉权近亲属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此依据在于名誉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作为一道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同时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死者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所来实现的,这种评价如何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名誉成为法律事实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关系来调整。当名誉这种法律事实上升为法律规范所确认所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就是名誉权。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注1)1、名誉权说。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准名誉权说。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所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3、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4、死者名誉说。认为应该区别名誉与名誉权两个概念。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只能由活着的人享有,但作为对人的名誉无论是死者还是生者都应是相同的,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的名誉。上述四种说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准确地说明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在于: 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注2)。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传统的民法观点,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就在于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相等同。事实上民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侮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学前游戏论综合练习十套题目(带问题详解)

学前游戏论试题库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学前儿童的基本活动是( ) A.科学教育活动B.日常生活活动C.游戏D.上课 2.我国学前游戏理论与实践全面向联学习是在下列哪一个阶段?( ) A.第一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建国初期 B.第二阶段,建国初期到十年浩劫之前 C.第三阶段,“十年浩劫”时期D.第四阶段,“十年浩劫”后至今 3. 按儿童的认知发展来分类,游戏可分为() A. 感觉运动游戏、象征性游戏、结构游戏、规则游戏 B. 单独游戏、平行游戏、联合游戏、合作游戏 C. 运动性游戏、智力性游戏、装扮性游戏、操作性游戏 D. 探索游戏、创造性游戏、模仿性游戏、渲泄性游戏 4.儿童在亲子游戏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往往比在独自游戏和伙伴游戏中所获得的更丰富、更有益于认知发展,这种现象主要表明亲子游戏具有( ) A.情感性B.象征性C.开放性D.发展性 5.“复演说”的代表人物是() A.霍尔 B.皮亚杰 C.夸美纽斯 D.康德 6.学前儿童最早出现的游戏形式是( ) A.感觉运动游戏B.象征性游戏C.结构游戏D.规则游戏 7.一个孩子在他的认知图式中没有羊的概念,在第一次看到羊以后,他对原有的认知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羊的概念,这一现象属于() A.冲突 B.顺应 C.同化 D.平衡 8. 游戏的概念逐渐由抽象到具体、思辩到实用的演变,主要是由于游戏的 ( )A.非自觉性理解B.社会性本质观的建立C.生物性本质观的建立D. 生物—社会性理解 9.象征性游戏是儿童的典型游戏,象征性在下列哪一个时期成为游戏的基本特

征?( )A.感知运动期B.前运算期C.具体运算期D.形式运算期 10.教育史上第一个系统研究游戏的教育价值,并为儿童尝试创立游戏实践体系的教育家是()A.蒙台梭利 B.福禄培尔 C.皮亚杰 D.夸美纽斯 11.“我们来玩过家家吧!”“这是我的,不给你玩!”,儿童在游戏中出现 的类似言语属于( )A.游戏性语言B.角色之间的交际性语言 C.以自我为中心的想象性独白D.伙伴之间的交际性语言 12.游戏本质的最基本属性的表现是指游戏的( ) A.生物性B.社会性C.自主性D.工具性 13. 亲子游戏的基本特点包括情感性和( ) A. 教育性 B. 发展性 C. 长期性 D. 随机性 14.一般而言,混合班幼儿有更多的积极交往行为,且平行游戏和小组游戏比同龄班幼儿()A.显著增多 B.显著减少 C.差不多 D.完全相同 15.最早的游戏理论是在下列哪一种思想的直接影响下产生的?( ) A.卢梭的自然主义思想B.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思想 C.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思想D.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 16.在象征性游戏和智力类游戏中,主导性动机是( ) A.活动性动机B.探究性动机C.成就性动机D.亲合性动机 17. 坚持游戏的本质观是前联游戏理论研究的典型特征。()A.生物性 B. 社会性 C. 主体性 D. 自主性 18.心理学对儿童游戏价值的研究,侧重了游戏对( ) A.儿童思维集中发展的作用B.儿童情感发展的作用 C.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作用D.儿童身体发展的作用 19.研究证明,影响儿童游戏社会性品质的因素是( )

张恨水笔下女性形象分析

张恨水笔下女性形象分析 引言 张恨水,原名张心远。“恨水”这一笔名取自南唐后主李煜的“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一句。张恨水是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一个通俗文学大师,是二三十年代国内最走红的作家之一,“他是国内唯一的妇孺皆知的老作家”。《春明外史》、《金粉世家》和《啼笑因缘》这些在当时风靡全国的小说皆是张恨水的代表作品。他五十几年的写作生涯中,创造了一百多部通俗小说,以作品多产出名,总字数近三千万言的数字,堪称著作等身。在他大量的小说创作中,各式各样的女性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在众多女性当中,有《金粉世家》中的白秀珠及《啼笑因缘》中的何丽娜这样出身于富贵之家的时尚小姐,也有《金粉世家》中冷清秋这样饱读诗书的平民女性,有《啼笑因缘》中关秀姑这样充满侠气的传奇女子,也有《金粉世家》中白莲花姐妹这样出身低微的风月场女子。并且张恨水笔下的女性往往和婚恋联系在一起,或是婚恋的当事人,或是婚恋的旁观者。爱情与婚姻是张恨水作品的重要主题之一。在张恨水的长篇小说中,他着力塑造各种阶层各种类型各种年龄的女性形象,关注她们的日常生活、婚姻和恋爱,从各个方面或直白或隐晦的描述她们的社会境遇。“张恨水的小说向读者展示了一幅独特的男权社会的女性命运图。”我们知道,作家的作品与作家本身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张恨水笔下的女性形象,或多或少带着作家自身对女性的认知、期待以及作家自身的婚姻观念、作家身处时代的社会影响。在这里,我以《金粉世家》和《啼笑因缘》为例,浅析张恨水笔下的女性形象,以了解女性的生存状态。 一、张恨水笔下的“红颜”形象 张恨水少年时便熟读《红楼梦》,《红楼梦》对张恨水的创作影响不可谓不深刻。早在40年代,有人就称誉《金粉世家》是“民国红楼梦”。如同《红楼梦》中出场的众多女性人物一样,张恨水很擅长女性的刻画,在《金粉世家》和《啼笑因缘》中塑造了大量身份性格各异的“红颜”。如同曹雪芹借贾宝玉之口说出的年轻女孩儿是珍珠,光滑美丽惹人喜爱。张恨水笔下的女子,不论身份背景,不论社会地位,不论性格特征大都是青春的,美丽的,富有生命力的。我称这些美丽的女子为张恨水笔下的“红颜”。 (一)“不新不旧”的雅致女子冷清秋 《金粉世家》中的冷清秋就是一个集古典淑雅和现代清新于一身的美丽女性。“不新不旧的女性”这是文中金燕西追求冷清秋时对她的一段评价。冷清秋无疑是小说中美丽的女性之一。首先,她的名字就颇具古典诗词美,冷清秋是取自柳永的《雨霖铃》中“更那堪冷落清秋节”,还是李煜的《相见欢》中“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呢?我个人偏向后者,清秋婚后并不幸福,她的人和幸福都被锁在了金家的深宅大院里,或者说是锁在了当时那个男权社会的牢笼里。无论是取自那种解释,冷清秋在名字上就被预示了其悲剧的命运。其次,我们再来看她的外貌。人如其名,冷清秋的出场和她的名字一样典雅清致。“只见那女子挽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案例

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案例 摘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在实体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在程序上,名誉权在司法程序中是否应让位于诉权?如何认定隐私证据?如何认定他国诉讼材料的证据效力?本文结合曾纪林诉谢昭庆名誉权纠纷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案情」 原告曾纪林,男,美国公民,1935年5月30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富豪山庄。 被告谢昭庆,男,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街。 曾纪林与郑曼琪生育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2001年1月曾纪林与郑曼琪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的父母共享亲权。离婚后曾纪林与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富豪山庄8座4梯101房,并由保姆李东莲照料。2002年12月22 日下午,谢昭庆与亲戚一起来到曾纪林的上述住所争夺JESSICA GUANGHUA ZENG而发生殴斗,造成李东莲受伤。2003年10月20日保姆李东莲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谢昭庆、郑曼琪的民事诉讼,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03)番法民初字第7458号立案受理。同年11月27日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谢昭庆向法庭出示了郑曼琪提交给富兰克林郡普通诉讼法院俄亥俄州亲属关系和未成年人法庭的控诉书一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书原件一份,相应的译文一份,证实曾纪林涉嫌对的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实施性侵犯,证明争夺JESSICA GUANGHUA ZENG的动因。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该控诉书由郑曼琪从美国提供给谢昭庆,其内容具体描述了曾纪林涉嫌对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进行性侵犯的有关情况。2001年7月24日富兰克林郡普通诉讼法院俄亥俄州亲属关系和未成年人法庭根据州的要求及诉讼监护人 的同意,驳回郑曼琪的起诉。曾纪林认为谢昭庆未经其同意就在法庭上公开宣示该控告书,使

浅析《金粉世家》中冷清秋形象

浅析《金粉世家》中冷清秋形象 内容摘要:冷清秋是张恨水推崇的一个典型完美的中国传统女性形象。她是《金粉世家》中的女主人公,在她身上既具有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秀的道德品格,又有强烈的现代女性意识,其身上有着知识分子常见的宁折不弯的精神,她还追求独立的人格尊严,体现了不同于旧式妇女的新思想。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浅析了冷清秋的人物形象。 关键词:《金粉世家》冷清秋现代女性气质反抗意识悲剧色彩 张恨水先生是中国现代通俗小说史上的集大成的作家,他寄身翰墨50年,笔耕不辍,创作了100多部长、中篇小说;不仅数量众多,而且作品富有传奇性而十分畅销,深受读者喜爱。著名的作家老舍曾发自内心地称誉张恨水是“国内唯一的妇孺皆知的老作家”。在《张爱玲传》一书中不难发现,张恨水是张爱玲最喜欢的作家之一。他十分熟悉旧中国的市民生活,对底层社会小人物的举手抬足、情趣追求描写的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呼之欲出,成功塑造了很多形象,给读者留下难忘的印象。其《金粉世家》是他早期新闻生涯积累的生活素材的一次集中,是其社会言情小说的代表作之一。作品创作于1926—1932年间,作品一经刊出,就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自1927年2月中旬至1932年5月连载于《世界日报》副刊,这也是张恨水小说在报刊上连载时间最长、最为轰动的作品之一、更是一部以新闻学的写法精心构思的具有现代意义的通俗巨制。上自官僚政客,下至妇媪百姓,都觉得一睹而后快。特别深受有文化素养的家庭妇女的喜爱。 《金粉世家》以北洋军阀时期的国务总理金铨一家的兴盛衰败史为经,以平民女子冷清秋和金家七少爷金燕西的恋爱、结婚、反目、离散故事为纬,还描写了金铨及其妻妾、四子四女和儿媳女婿的精神面貌和寄生虫似的生活。通过家庭折射社会,又通过社会反映世态炎凉、人情冷暖。作品成功地把爱情悲剧与声名显赫的贵族大家不可避免的衰败融合在一起表现,用全新的视角和手法,描绘了一幅封建大家族摧残爱情、毁灭人性的生活画卷,塑造了一批性格鲜明的人物形象,鞭挞了腐朽的封建意识,讴歌了人性中的真善美思想,具有厚重的历史感和鲜明的时代气息。小说中的冷清秋是张恨水笔下的经典女性,在她身上聚集着传统女性的优良道德,也有现代女性自尊、自信的意识,追求自由、爱情平等,冷清秋的命运不仅揭露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豪门之家金玉其外、

2020年自考《学前游戏论》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自考《学前游戏论》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两人三足、猫捉老鼠等游戏属于 A.练习性游戏 B.象征性游戏 C.结构游戏 D.规则游戏√ 2.席勒的游戏理论是 A.剩余精力说√ B.生活准备说 C.复演说 D.松弛说 3.能够运用积木、拼图、乐高来进行搭建积木、玩拼图、插乐高等游戏的年龄段是 A. 1~2岁 B. 3岁 C.2~3岁√ D.4~5岁 4.幼儿的建构活动只能在数量有限的材料之间进行排列组合,属于无意识构造活动的阶段是 A.建构游戏的萌芽阶段 B.无意建构阶段√

C.想象建构阶段 D.自由建构阶段 5.儿童概念学习的主要途径是 A.概念同化 B.概念形成 C.成人传递√ D.个体内化 6.下列有关“游戏性”的描述,正确的是 A.弗洛伊德等人研究发现,游戏性在个体身上的表现具有非常显著的稳定性 B.游戏性强的儿童虽然具有幽默感、富于想象,但不愿意与他人合作 C.游戏性与积极主动性、灵活性、创造性等多种个性特征之间存在负相关 D.主体性是游戏性的核心要素√ 7.在一天之中,幼儿室内自由游戏活动的时间累积不应低于 A.2小时 B.30分钟 C.1小时√ D. 20分钟 8.橡皮泥及其他的模型材料是“创造、观察和思考变化的最理想的媒介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

A.戈德哈伯√ B.刘焱 C.弗洛伊德 D.维果茨基 9.幼儿园室内阅读区的设置应注意 A.所需空间较大,应安置在远离通道的位置 B.需要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且不能靠近水源,设置时应远离美工区 C.可设置在“娃娃家"附近 D.应当营造舒适安静的氛围,成为活动室最吸引人的地方√ 10.关于玩沙玩水区的设置,正确的表述是 A.设置玩沙玩水区的目的是发展和练习幼儿基本动作,发挥做中学、玩中学的作用 B.因为要经常安排幼儿做游戏,所以沙池上部不应当有覆盖物 C.建设沙地时,应选择沙粒相同、质地松软的沙子,以免划伤幼儿 D.幼儿园的玩水区通常以戏水池为主,尤其在夏季利用率最高√ 11.根据幼儿的游戏动作进行分类,“丢手绢"属于户外集体游戏中的 A.赛跑游戏 B.追逐游戏√ C.躲藏游戏

析冷清秋人物形象

析冷清秋人物形象 冷清秋理性出走原因 作者:王小西准考证号:040912100012 摘要:冷清秋人如其名,端庄娴静、知书达理,同时也如秋月般皓洁冰冷,这样一个出生于没落书香世家的清贫女子。她在嫁入豪门之后开始了她坎坷的一生,而她后来又为何出走。关键词:张恨水冷清秋理性出走 引言:冷清秋是张恨水笔下最具认识价值和美学意义的一个典型形象.既具有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秀的道德品格,又有强烈的现代女性意识,以及卓越的知识才华.三者的完美结合,构成了冷清秋人物形象独特的认识价值和美学意义.冷清秋,人如其名,清丽秀雅、端庄娴静、知书达理,同时也如秋月般皓洁冰冷,这样一个出生于没落书香世家的清贫女子,生于书香门第的她,给人一种素雅的美,也许正如她喜欢的百合花一样,给人以纯洁、自然。但是这样一位可亲的女子却没有好的宿命。 正文:《金粉世家》是张恨水先生小说代表作之一。女主人公冷清秋是作品鼎力塑造的一个人物形象,融古典与现代于一体的女性,她不同于传统的女性形象,她有自主的现代意识并符合现代的审美意蕴,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冷清秋人如其名,端庄娴静、知书达理,同时也如秋月般皓洁冰冷,这样一个出生于没落书香世家的清贫女子,看中了一个富家公子金燕西,嫁入豪门,从此开始了她坎坷的一生。冷清秋这个角色不同于传统的悲剧人物形象,她的身上既有现代女性追求自由平等婚姻的理想,又有传统女性渴望嫁入豪门的庸俗愿望。既有自觉的反抗意识,又有梦醒后的无路可走的迷惘与无奈。冷清秋的命运不仅揭露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豪门之家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奥秘,而且也传达出了作者对当时社会和人生的酸楚与无奈。 一、冷清秋是现代知识女性的典范 冷清秋可以说是20世纪初现代知识女性的代表人物。也许以当代人的眼光看来,冷清秋的人物形象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人物的性格命运以及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的描写还不够深刻,她和金燕西的爱情经历也是通俗小说常见的一见钟情的模式,但是小说的重点脱离了在经历磨难上挖掘它的悲剧意蕴,而是把重点放在大团圆后如何能够通过内在感情的冲突显现人生的无常上。在冷清秋身上,凝聚了传统女子的诸多美德,有人把《金粉世家》比作民国的《红楼梦》,同时把冷清秋比作薛宝钗,又把冷清秋与林黛玉相比。作为一个传统女子,冷清秋具有与林黛玉一样的聪慧,喜静,好读书,多愁善感,忍辱落泪;同时冷清秋又具有薛宝钗的宽厚、大度和较强的处事能力。事实上,冷清秋不仅融合了二者的性格特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对你造成诽谤,或是损害你的名誉的,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那么,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律伴网小编就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009年10月00399学前游戏论试卷和答案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学前游戏论试题 课程代码:0039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前苏联游戏理论研究的典型特征是坚持游戏的( B )1-10 A.生物性本质观 B.社会性本质观 C.主体性本质观 D.科学性本质观 2.游戏的主体性本质观,促使我们在促进和引导儿童游戏的实践中,必须以( C )1-18 A.成人指导为前提 B.把游戏作为教育手段为前提 C.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为前提 D.重视游戏的知识性为前提 3.可以判断儿童没有在游戏的表情状态是( A )1-30 A.茫然发呆 B.平和轻松 C.专注认真 D.夸张变形 4.美国心理学家比勒提出的四种游戏中,把儿童作为受众(观众、听众等),以理解为主的游戏,如听故事、看图 画、欣赏卡通片等,又被称为鉴赏游戏。这种游戏是( A )2-46 A.接受游戏 B.想象游戏 C.机能游戏 D.制作游戏 5.游戏中儿童通过模仿范例或对象(如司机)的一两个最富特色的典型角色动作(如转方向盘),来标志他所模仿 的对象,此时儿童所扮演的角色属于( A )1-33 A.机能性角色 B.互补性角色 C.想象的角色 D.虚幻性角色 6.游戏中以集体共同的目标为中心,有达到目标的方法,活动有严格的组织,小组里有分工,常有较明显的组织者 和领导者。这种游戏称为( D )2-45 A.单独游戏 B.平行游戏 C.联合游戏 D.合作游戏 7.婴儿阶段(特别是2岁前)游戏的基本特征是( D )2-53 A.社会性 B.象征性 C.规则性 D.感觉运动性 8.儿童在游戏中所反映的现实生活中事物或现象的范围规定。它构成游戏的内核,这一概念被称为( A )2-66 A.游戏内容 B.游戏形式 C.游戏规则 D.游戏主题 9.现代学前教育原理告诉我们,学前儿童的基本活动形式是( C )3-80 A.学习 B.自我服务性劳动

冷清秋和金燕西爱情悲剧简析

冷清秋和金燕西爱情悲剧简析 《金粉世家》自序中说:“人生宇宙间,岂非一玄妙不可捉摸之悲剧乎?”在这部巨著的诸多悲剧中,冷清秋与金燕西爱情悲剧大概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自身的局限性使冷清秋的爱情悲剧成为必然。 一方面表现在她的虚荣心上,在爱情面前,看重了物质基础,忽视了对方的自身价值。婚前金燕西一次又一次送给了冷家许多贵重的东西。然而金燕西的学问、性格她又了解甚少,这便是悲剧的开端。如果一开始就被金钱迷住了双眼,那就注定要失败,女子爱慕虚荣最终都没有好的结局。冷清秋为嫁到金府而自得其乐。她自认为是力争上流,可以永远摆脱贫穷。虽然她本意上不图金家富贵,但能嫁入豪门也是满足了一个少女本有的虚荣。但“金钱买来的爱情,终究是靠不住的。”另一方面她过分的温和与迁就使金燕西更加放荡。冷清秋奉子成婚,这在当时是有悖伦理的,是难以被接受的。冲动成就了恋爱的浪漫,也为婚姻埋下了不幸的种子。自古以来,女子一旦犯了这种错误,多数得不到幸福。婚后一味迁就,不会经营爱情。只是抱着“大事化小”的原则,冷清秋无法改变金燕西以后,自己搬到西楼独住,使自己陷入悲剧的深渊。 二、两人的家庭背景差别过大,贫富悬殊,造成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显不同。 两个家庭环境截然不同的人,性格是不会相同的。尽管他们对爱情如痴如狂地执著追求,但是水火不相容的性格造成他们的悲剧命运。燕西出身豪门贵族,养尊处优,由于他生活的特殊环境,造成了他自身的弱点难以克服;冷清秋生长在平常人家,她有文化,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去摆脱贫困,融入社会,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是一个精神上的富有者。她对金燕西的爱是毫无保留的,冷清秋的思想中,自己敢于上嫁给总理的公子,主要是因为她的才华。冷清秋用自己的行动竭力为女子们去掉寄生虫的徽号,冷清秋与金燕西的人生观形成了强烈反差,观念上的冲突和生活道路的选择使他们的爱情成为悲剧。冷清秋坚决反对做寄生虫,金燕西却甘心做寄生虫,并且随心所欲,这两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截然不同,分手已在所难免了。婚姻与爱情终究不是一回事。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蔷薇花”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担任某供销公司的副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趁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感到自己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疏远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她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点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格权,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在实践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需要对受害人予以法律保护。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确定,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即侵害隐私权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事实证明,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确立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制度,就无法全面、完善地保护隐私权。尽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对隐私利益采取直接保护方式的司法解释,但是,仅仅承认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利益而不是权利,显然是不对的。可

浅析金粉世家中冷清秋的典型形象

浅析金粉世家中冷清秋的典型形象 《金粉世家》是张恨水小说的代表作之一,讲述了一个悲剧性的爱情故事。出身豪门世家的金燕西与平民之女冷清秋一见钟情,终成眷属。然而爱情的大团圆的结局并不是完满的,幸福之中潜伏着不可抗拒的悲剧命运。冷清秋是张恨水在《金粉世家》中着力塑造的一个人物形象。她既有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秀品格,又有强烈的现代女性意识以及卓越的知识才华,可以说是张恨水笔下极具认识价值和美学意义的一个典型形象。三者的完美结合构成了冷清秋的典型形象。这一形象不仅表现出作者对社会和人生的无奈的思想感情,更具有厚重的历史感和鲜明的时代气息。 冷清秋,人如其名,清丽秀雅、端庄娴静、知书达礼,同时也如秋月般皓洁冰冷,出身于书香门第的她,给人一种素雅的美。她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寄托着作者人生体验和理想的形象。由于封建性的家庭教育、旧诗词歌赋的陶冶,她自觉地遵守封建礼教和道德;又由于在新式学堂里读过书,她憧憬着资产阶级的个性尊严和自由,而这两重对立的性格因素却巧妙、和谐地统一在清高、自负的女才子气质中。 清秋出身书香门第,只因父亲早死,门庭冷落,留下她和母亲置身于城市贫民之中。她出水芙蓉般的美貌吸引了金燕西,成为他千方百计追求的目标。由于她年幼无知,爱虚荣,被金燕西的才貌所迷惑,并在其诱骗下在西山轻率地以身相许。嫁到金家后,她严格遵守一切礼节,处处留心,唯恐因自己出身寒微有失礼仪,惹人耻笑。她恭顺地对待公婆,在小姑妯娌面前处处忍让。尽管如此,金燕西还是经常折磨和欺凌她,但她忍气吞声,幻想通过苦心相劝,委曲求全,能使这个纨绔子弟回心转意。金铨暴亡,家庭经济的危机更使他们夫妻感情日趋恶化,清秋也逐步看清了金燕西的真面目。她有诗自责:“终乖鹦鹉贪香稻,博得鲇鱼上竹竿”,也认识到自己的处境:“女子屈服于金钱势力,实在可耻……作纨绔子弟的妻妾,真是人格丧尽。”最后,她从虚荣与悔痛中走出,为了维护做人的尊严,她宣布:“我为尊重我自己的人格起见,我也不能再去向他求妥协,成为一个寄生虫。我自信凭我的能耐,还可以找碗饭吃;纵然我找不到饭吃,饿死我也愿意。”最后,她毅然放火烧掉了住房,携带幼子,逃离金家,靠卖字、课读、做手工苦度岁月。 冷清秋的美,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贯穿整个《金粉世家》。然而偏偏是这样一位才貌双全的女子却没有得到平常女子所拥有的家庭幸福,带着无尽的伤痛孤独地度过了凄凉的一生。性格决定命运,矛盾的性格特征构成了冷清秋的近代女性形象,也定格了冷清秋的命运。也许是时代使然,思想的局限性使得冷清秋形象更加趋于一位中西合璧的唯美女性。在她身上既有现代女性追求自由平等婚姻的理想,又有传统女性渴望嫁入豪门的庸俗愿望;既有自觉的反抗意识,又有梦醒后无路可走的迷茫与无助;双重矛盾的性格特征构成了冷清秋的近代女性形象,也定格了冷清秋的悲剧命运。一方面,冷清秋聪慧、仁厚大度,随和可亲,她的宽容与矜持赢得了金家上下的认同。她又有着灰姑娘嫁入豪门的爱慕虚荣,没能抵挡住金家显赫的名誉地位,没能抵挡住金燕西强大的物质刺激,在还没完全弄明白爱情为何物,还没完全了解金燕西的为人后便接受了他那潇洒不羁而又如火如荼的爱,匆匆嫁人,正是她天真的性格,使她从迈进金府的那天起,就开始了她不幸的命运。另一方面,作为一位具有现代意识的女性,冷清秋有着不同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XXX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XXX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XXX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3000元,合计13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x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 期间XX行为,并在xx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XXX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XX份; 4.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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