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2010年4月,我们面向B市中青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员对B市实施问责制的情况的评价不高,但是他们对近年来全国性“问责风暴”的认同度要高得多,官员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但对问责制的学习和宣传还要加强。为进一步构建有效地问责制度,我们应当明确问责决定机关,加强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还应当明确问责对象、拓宽问责内容、统一问责标准。为优化问责制运行环境,我们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权力的无缝隙配置。

【关键词】问责制;调查报告;问责主体;问责标准;问责环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0年4月11日,我们在B市市委党校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帮助下,面向当时正在举办期间的B市中青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该期中青班共计40人,年龄在35岁到45岁之间,按照现在的界限,他们都应当属于青年,按照过去的概念,他们属于中年,属于既有“昨天”又有“明天”的干部。他们的级别都是科级,大部分是正科级。因为他们的职业、职位、年龄和阅历都可以表明他们既具有一定的阅历和党政工作经验,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相对了解和关注,又处于思维活跃期,所以他们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我们发出调查问卷40张,收回39张。问卷共计10道题,前9道是单项选择题,最后一道是主观题,要求简要地写出其他看法和建议。单选题学员们基本上都做了,而主观题只有三个学员作了回答。我们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其中的数据我们将在后面的报告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

一、问责制的成效与缺陷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对B市问责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只有15.4%的学员选择“很好”,58.9%的学员选择“一般”,0%的学员选择“不好”,2.6%的学员选择“很不好”,23.1%的学员没有做出任何选择(可能是涉及到B市他们有所顾忌),也就是说大部分学员对B市实施问责制的情况的评价不高。对B市在XX事件(一个轰动中外的事件)中问责制实施的力度,33.3%的学员选择“适度”,2.6%的学员选择“大了”,41%的学员选择“小了”,10.3%的学员选择“非常小”,还有10.3%的学员没有做任何选择。这说明相对多数的学员认为此次事件中问责的力度“小了”,但是仍然有33.3%的学员认为问责力度“适度”,这倒是让我们感到安慰。

(一)增强了党政官员的责任意识。

我们调查问卷的第1题是关于对问责制的总体看法的,是根据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副主任龚维斌教授的问卷题目改编的,他的题干是:“2008年,党和政府对于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瓮安县委书记、县长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于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中从临汾市委书记到省长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于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等诸多领导干部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受到问责的不仅有政府高官,还有党委系统高级领导,有人称之为新一轮…问责风暴?。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

责的官员?”我们只在其中加上了一句话:“2009年对乌鲁木齐市党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进行了处理。”而选项都是一样的,没有改变。但是我们的调查结果还是有较大区别。

2008年11月,龚教授对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县(市、区)长进行了问卷调查,61位学员中,在回答“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时,39.3%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31.1%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14.8%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9.8%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中西部地区县(市、区)长认为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最低,分别为4.3%和10.0%。而我们的调查显结果是:20.5%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20.5%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7.7%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51.3%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选择前三项的人数的比例都有所减少,分别减少了18.8%、10.6%、7.1%,而选择最后一项即“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却增加了41.%,相差的幅度很大。这不仅说明了被调查的B市中青班干部对问责制实施的认同度超过了50%,而且表明他们比其他地区的干部对问责制的认同度要高得多。尽管不能说认同度高就直接等于责任意识强,但是基本上可以从侧面反映他们的责任意识。

关于“对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熟悉程度,20.5%的学员选择“熟悉”,76.9%的学员选择“一般了解”,2.6%的学员选择“只听说过”,没有人选择“从来不知道”。这说明绝大部分干部对中央问责制规定还是了解的。

(二)干部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

我们调查问卷中的第10题是一道简答题:“您可以简要地写出您的其他看法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和害怕麻烦,只有3个学员作了回答,其中有一位学员写道:“机制的问题比责任更重要,否则无公平可言,不能以言代法。” 还有一位学员写道:“问责与普法相结合,与法治相结合”。尽管只有2人这样写,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1%,但是却占回答者的66.6%。后一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这虽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是,至少侧面反映了官员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

(三)对有关问责制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还有欠缺。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对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熟悉”的学员只占20.5%。而对于《B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只有5.1%的学员选择“熟悉”,35.9%的学员选择“一般了解”,30.8%的学员选择“只听说过”,25.6%的学员选择“从来不知道”。这个调查结果一个方面说明B市的干部对中央问责制文件的熟悉程度高于B市的文件,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总的来说对问责制的学习和宣传还要加强。

二、构建有效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在我们调查的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制的主要问题在哪儿,10.3%的学员选择问责主体不明确。

(一)明确问责决定机关

关于应当有谁来问责的问题,33.3%的学员选择了“党委”,10.3%的学员选择了“政府领导班子”,38.5%的学员选择了“人大”,5.1%的学员选择了“司法机关”,5.1%的学员没有选择,7.7%的学员做了多项选择(调查问卷以大号粗体字明确强调是单项选择,每道题只有选择一个答案)。这里选择“人大”作为问责机关的最多,其次是“党委”,一方面说明学员们对中国的政治体制非常熟悉,另一方面也说明中青年学员们的民主法治观念的加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在所有题目中,对本题作出多项选择的学员最多,这也说明决定问责不完全是一个机关的事,而需要多个机关联合进行。

按照《B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的解释,问责决定机关包括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行。B市的上述文件的精神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是符合当今中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然而这种体制把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异体问责主体排除在外,与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有明显的冲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相信这种状况将会发生转变。

(二)强化人大在问责制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我们的调查显示,在关于应当有谁问责的问题上,38.5%中青年学员主张由“人大”来进行,是四个选项中人数最多的,说明中青年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的加强。这说明,由人大来问责在干部中还是有一定的社会认同基础的。

在国外,议会监督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尽相同。但是,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这些监督手段大都是问责的手段:通过预决算进行监督、质询权、不信任投票权、弹劾权、同意权、调查权等。

在我国,尽管在宪法、组织法、《监督法》中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方式和程序,例如听取报告包括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罢免等等。但是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实际运行十分有限。

在《监督法》制定的过程中,学术界一直期盼能够吸收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期望最终落空,这不能不说是《监督法》的一大缺憾。议会行政监察专员(ombudsman)制度起源于1809年的瑞典,议会监察专员通常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由熟谙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4-5年,可连选连任。除非违法,不得随意罢免,可享有议员的豁免权。尽管每年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职能独立,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1]监察专员除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外,还对“不良行政”(maladministration,即不公平、不合理、不负责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应当主要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只有5.1%的学员认为由司法机关来问责,这个结果一方面说明目前的问责中,司法机关不占主导地位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干部们的法治观念仍然需要加强。

法院在问责中的作用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包括国家赔偿案件在内,至于审理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地说,已经不属于问责的范围,从狭义的问责的角度以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不属于问责制的范围。但是,对领导干部刑事责任的追究必然带来问责行为的发生,比如撤职、罢免等等,两者还是紧密联系的。就行政诉讼来说,法院有权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包括撤销、变更、强制履行和行政赔偿等等。

在美国,检察机关属于行政系统,美国的司法部长同时就是首席检察官。中国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系统,主要通过追究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其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有违法现象以及存在管理制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予以改正、改进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作用

这个问题实际上同时涉及问责的程序问题,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中主要问题在哪儿,46.2%的学员选择了“问责程序不健全”,选择的人数最多,这说明大家认为问责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问责的程序,因此健全问责程序应当是我们健全问责制的重中之重。只有健全问责的程序,才能使我们的问责更加健全,更加公正、公平、民主。

新闻媒体是当今世界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几乎无所不在,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要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问责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和媒体的知情权。其次,保障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给媒体和舆论带来宽松的环境。再次,积极扩大公民的参与,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

(五)明确问责的对象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制的主要问题在哪儿,有10.3%的学员选择了“问责的对象错位”,尽管不占多数,但是仍然不可忽视。

问责的对象,即被问责者,通俗的说就是向谁问责,许多文章把被问责者称为问责的客体,这种称谓是有严重问题的,人只能作为主体,不能作为客体,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仍然享有人权,不能视为完全被动、没有权利的任人宰割的客体。所以我们倾向于使用“问责的对象”一词,反对使用“问责的客体”的提法。

以往的问责中,被问责的往往是行政首长。2003年SBRS爆发后北京市市长被问责以及陕西矿难后省长被问责,市委书记和省委书记没有担负任何责任,而实际生活中,党委书记往往是一把手,是决策最终的拍板者,出了事情总是由行政首长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前不久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后乌市市委书记遭到问责,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被问责。在新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对象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大进步,有利于实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问责制实施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寻找替罪羊的倾向,丢车保帅。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

如何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有7.7%的学员选择了“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尽管人数不多但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我们调查问卷中的第10题是一道简答题:“您可以简要地写出您的其他看法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和害怕吗麻烦,只有3个学员作了回答,其中有一位学员写道:“问责制建立的目的要搞清楚,现在的问责有点找…替罪羊?的目的,不太好”尽管只有1人这样写,占被调查者的2.6%,但是却占回答者的33.3%。“机制的问题比责任更重要,否则无公平可言,不能以言代法。”

(六)拓展问责的内容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七种问责情形(主要涉及群体性事件和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范围,15.4%的需要选择“适当”,12.8%的学员选择了“太窄”,5.1%的学员选择“太宽”,64.1%的学员选择了“现在先这样,以后再改革”,还有2.6%的学员未作选择。这说明大多数学员一个方面认同目前的规定,认为它有一定的现实因素,但是又对这个范围不太满意,认为它是暂时的,今后仍然需要改革。

问责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还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3]目前在问责制度中,问责内容的范围宽窄不一。最近出台的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情形有七种,主要是涉及群体性事件和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等。而2008年《B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则多达24种,其中包括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决策重大失误、违法制定规章、命令、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等等。尽管中央的规定位阶更高,但是比较而言,中央的规定范围狭窄,相当粗略。“B市办法”表面上有过于复杂之嫌,但是,“B市办法”相对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以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因其规定的问责范围比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宽、其问责形式多就归于无效。

问责制的范围目前不是太宽而是太窄,因此,问责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违法决策、决策重大失误等事项,而且应当包括用人视察、政绩平平、管理不善等情形。

(七)明确统一的问责标准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当前问责中主要问题在哪儿,33.3%的学员选择了“问责随意无统一标准”。选择的人数在4个选项中位居第二,仅次于“问责程序不健全”,所以构建统一的问责标准、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是相当重要的事情。

问责制中的责任有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各种责任的追究都应当有一定的标准,否则,同样的情形不同的处理,随有权决定的领导人的意志和心情来决定,必然导致主观随意性和不公平的结果。

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指出,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必须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存在法定职责。对于公务员来说,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义务。

二、问责对象是否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三、责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公务员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判断其责任有无和大小的主要

依据。四、责任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其次,对领导干部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这一原则类似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认定责任的时候,考虑问责的对象被问责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或过失、目的和动机,还应考虑行为的过程、情节的轻重、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事后的态度等等酌情考量。对于动机不纯、目的不正确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罚,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也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于事故隐瞒不报、肥硕消息、甚至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要加重处罚,对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重从轻处理,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已经有所体现。

三、优化问责制的运行环境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关于为了优化问责环境,我们应当首先做好哪个方面的工作,5.1%的学员选择了“建设问责文化”,38.5%的学员选择了“明确职责权限”,10.3%的学员选择了“实行政务公开”,43.6%的学员选择了“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还有 2.6%的学员做了多项选择。这说明大家认为,在优化问责制的运行环境工作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是最重要的方面,其次是“明确职责权限”。我们认同学员们的选择,在预防腐败研究中心的几个课题组的讨论中,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是问责和反腐倡廉工作所必需的基础条件。这是问题的核心和本质。

(一)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让“制约和监督权力”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即使权力掌握在好人手中,也无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不被用来谋取私利。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管人、管钱、管审批的干部腐败案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往往在人、财、物以及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力,尽管他们的决策有时也通过了“集体讨论和规定程序”,但这些讨论和程序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很难或基本上构不成对其权力的制约。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但是,人民监督权的保障途径又在哪里?如果是法律的条文,那么,法律包括宪法早就规定好了,为什么并没有充分的保证人民的监督权呢?近年来发生的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

抓记者、重庆彭水公务员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河南灵宝青年举报政府被跨省追捕、安徽阜阳白宫事件举报人被报复致死等事件,说明监督政府、批评政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政府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固然是一件好事,是政府自我严格要求、虚怀若谷的道德自律的一种体现,然而,这种敞开门来欢迎监督政府作风只能依靠政府的自觉,没有外在的压力和约束,因此,它本身是无法真正保证的,如果下级机构、地方政府不愿意敞开大门接受监督,不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或者消极应付,或者表面接受监督,实际上不接受,人民又能够怎么样?监督本来是外在的,只有从外面给政府以约束和压力,才能真正解决对政府的监督问题。

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西方经典作家的思想与我们的认识不谋而合。孟德斯鸠深刻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

在权利和权力之间,掌握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而享有权利的公民是弱小的,政府于公民的力量对比就像石磙与鸡蛋的关系,根本不是一个等量级。因此,依靠人民来监督政府固然很好,但是,如果政府不愿意受监督,人民却缺乏有效地手段去制约政府。对权力的监督,还是依靠权力,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得依靠其他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能力监督行政机关,人民根本无从真正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保障。

因此,光有人民的监督是无法保障人民的尊严,光有政府主动地创造条件来接受监督,更无法保障人民的尊严。只有把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与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尤其是权力的相互制约得以实现,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尊严。

权力制约权力要求权力分立。孟德斯鸠对此的经典论述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就完了。”[6]以上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论述的三权分立方案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但就保持国家权力之间分工与监督而言,却不乏有益的启示,即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或监督要求权力本身相互之间的某种结构基础。

(二)权力与责任的无缝隙配置

权力与责任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行政机构的层面讲,导致权力与责任分散的相关因素包括有:(1)机构的重叠,行政机构叠床架屋,部门林立,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处理权限日益分散到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相应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2)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威的重叠,主要由于上下级之间报告、汇报、批示和批准程序的复杂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决策权和支配权交错在一起,造成了权威的重叠,在特定的政府层级中,决策责任和管辖责任变得模糊;(3)通过新公共管理的技术,如契约、合同、委托生产、拨款、承包项目、补助等,政府将私营部门或第三

部门组织引进到提供公共物品的格局中来,从而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及其责任关系变得错综复杂;(4)在政府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在一些临时机构中,责任是有限度的,而一些特殊组织只负责项目执行的有限责任。[7]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情况下,行政制度和行政技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分散化成为建设良好的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障碍。

公共行政责任的落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以工作任务和职务设置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即以工作任务的细分为基础,明确划分行政机关中各级、各类行政人员及其各工作岗位的职、权、责、利关系。其目的是为让每个工作职位都有合适的人员,有明确的职权、责任和利益,并通过切实可行的考核和评估,以赏功罚过,奖优罚劣。这是现代行政机关追求专业分工和技术效率的基本要求。人们必须明确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对什么负有责任,才能干好什么。通过将任务和职责分配到个人,个人责任制有利于克服“搭便车”、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人浮于事、消极怠工等官僚主义,有利于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展其能。另一个则是以后果追究为内容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说权力与责任的适当配置,主要是从制度建构或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考虑建立适当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责任链条,从而为实现责任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基础。当错误、问题或灾难出现之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制裁或惩罚的时候,责任的有效性通常需要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

在严肃有效的责任关系中,个人必须被认为是正式责任关系中的基本单位。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在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上,当且仅当个人是责任追究的真实主体的时候,才存在着真实的责任。只有个人才是后果责任的真实承担者。这作为行政责任的一条原则,必须始终得到认真贯彻。在这个意义上,责任的规范价值在于,不仅提醒行政人员随时注意到行使权力的各种可能后果,而保持必要的克制和谨慎,而且也是为了通过确定责任追究来改进错误,惩前毖后,以儆效尤。[8]

一切责任制度的设计,如果不能让个人承担与其权力相当的行动责任,就是失败的。一切追究责任的行动,如果没有具体的个人最后为此承担后果,也就谈不上真正的负责。

2005年10月21日,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全面建立科学清晰、奖罚分明的责任体系,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其主要内容如下: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链接无缝化、严格执行责任追究。[9]

2007年6月11日,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经过2年的努力,深圳市共问责294人,探索建立了多项预防性的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0]

深圳市在问责制建设中同样发挥了排头兵的作用,无论是“责任风暴”还是“治庸计划”,在改革方式上首先明确了职责权限,在改革目的上在于是要形成一种机制,形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新的官场文化,形成一种有益的官场规则,从而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素质与政府效能,建设责任型政府。[11]

【作者简介】

曾祥华(1966-),男,河南商城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1]孔祥仁:《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各国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之三》,《中国监察》1999年第7期。

Kong Xiangren. The System of Ombudsman.China Supervision 1999(7).

[2] 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0页。

Chen Dang. The Study of Responsibility System.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ess, 2008. p213, p220.

[3] 潘灵霞:《当前我国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09第3期. Pan Lingxia.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and Contermeasures to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Current China.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2009(3)(the former part).

[4] 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0页。

Chen Dang. The Study of Responsibility System.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ess, 213,220(2008).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Montesquieu. On the Spirit of Law. Trans. By Zhang Y anshen. Beijing: Business Press, 154(1961).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6页。Montesquieu. On the Spirit of Law. Trans. By Zhang Y anshen. Beijing: Business Press, 154(1961).

[7] [美]珍妮特·V·登哈特等:《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页。

Janet V denhardt etc.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Not Steering. Trans. By Ding Huang.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83(2004).

[8] 郝炜:《权力监督与责任配置》,《无锡市2009年宪法学法理学年会论文集》第19页。Hao Wei. Supervision on the Powers and Disposition to Responsibility. Theses of Wuxi Science of 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Annual Session.19(2009).

[9] 《深圳市委政府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圳特区报》2005年10月24日。Shenzhen?s Party Committee an Government?s Decision to Enhance the Administrating Ability. Shenzhen Special Region News, 24th.Oct.2005.

[10] 《深圳责任风暴、治庸计划见成效,两年问责294人》,https://www.360docs.net/doc/8d5522706.html,/20070611/n25050849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5)。Shenzhen Takes Effect on Responsibility Storm,294 Persons Was Went Behind. https://www.360docs.net/doc/8d5522706.html,/20070611/n250508493.shtml(last visited April 25, 2010).

[11] 《深圳“责任风暴”“治庸计划” 实施背景、理念及机制分析》,https://www.360docs.net/doc/8d5522706.html,/web_db/sdzg2006/MAP/EAL/zfcx0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5)。

Analysis on the Background, Idea, and System on Shenzhen?s Responsibility Storm. https://www.360docs.net/doc/8d5522706.html,/web_db/sdzg2006/MAP/EAL/zfcx042.htm. (last visited April 25, 2010).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论官员问责制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2019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9.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0.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12.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1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 17.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8.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1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 二、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5分,共5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C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 B.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有(CD) A.国有大中型企业 B.社团组织 C.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D.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020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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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_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C) A.党管干部的原则 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的导向。(C) A.上层 B.中层 C.基层 D.社会各阶层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D) A.共产主义道德观 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C.科学发展观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的不正之风。(D) A.形式主义 B.享乐主义 C.奢靡之风 D.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年内有效。(A)

A.一 B.二 C.三 D.五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并署名。(A) A.推荐材料 B.考察材料 C.证明材料 D.鉴定材料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A) 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正职的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D) A.由主管方决定 B.由协管方决定 C.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D.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C) A.人事部门负责协商 B.组织部门负责协商 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D.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1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制度。(D) A.培养 B.考察 C.试用 D.公示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制度。(C) A.培养 B.考察 C.试用 D.公示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制度。(B) A.考察 B.交流 C.试用 D.公示 1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制度。(B) A.考察 B.回避 C.试用 D.公示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C) A.祖居地 B.出生地 C.成长地 D.现居地 15.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 A.必须回避 B.没有发言权 C.可以列席会议 D.可以提出建议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d5522706.html,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作者:马荣欣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5期 摘要:所谓的正式问责制是指一个必须负责的制度,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所有行动和后果负责。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公共行为,最终达到权力为人们使用的目的。官员问责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接受。 关键词:官员问责;权力监督; 法制化;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在现代世界的政治舞台上,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增强,政治制度得到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已成为官方问责制的第一个沃土。尼克松的美国总统被迫辞去总统的职务。“水门事件”使其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总统,克林顿总统深深沉浸在“桃色新闻”中,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今年香港回归后,官方问责制才真正的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执行秘书董建华在其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实施新的雇员问责制度。在香港回归纪念日上,负责所有人员主要责任的官员问责制已经落实。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在这个新制度实施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因买车税被问责。自问责制实施以来,这成为对行政长官行为的第一次公开批评。 当SARS在中国大陆肆虐时,整个国家都处于恐惧状态。信任这个词成为人民和官员之间的第一个被打断的联系。该疫情被隐瞒,被感染的人数被隐瞒,死亡人数被隐瞒。各种报道背后都是权力欲望。这样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使数亿人陷入困境。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先后受到质疑和调查。全国数以千计的干部要对隐瞒疫情,需要对防治疫情负责。问责制的启动已成为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重要转折点。从那时起,官方问责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中。同年,北京密云县米洪公园事件的死亡,县长张文表示辞职,发生了“问责风暴”。随后,三乐集团党委书记被解雇。从中央到乡村,从农村到县一级,问责制就像一把悬在你头顶的一把剑,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 二、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上强调积极继续改革政治体制,发展更广,更完整,更全面的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和完善电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完善质疑,问责,辞职,召回制度,加强对党的监督,监督民主监督,监督舆论,使人民能够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看出,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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