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式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实质的违法性:指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威胁。
3.客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5.结果无价值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或义务违反的样态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8.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同时要求结果无价值。
9.危害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0.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11.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12.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1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性构成要件1.基本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客观违法性论2.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危害行为概述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需要具体判断:(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为常常提及的刑法⾏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为刑法上的危害⾏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详细介绍。
1.刑法上的危害⾏为基于⼈的意识和意志⽀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体活动。
危害⾏为三特征:有体性:⾝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论与发表⾔论。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配和控制的⾏为,⽽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为,对社会⽆害的⾝体举⽌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其中实⾏⾏为是刑法的中⼼概念,因为实⾏⾏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为,是刑法主要禁⽌的⾏为。
实⾏⾏为的判断标准:第⼀,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实⾏⾏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为并不⼀定是实⾏⾏为,有可能属于预备⾏为。
【特别提⽰】:⾏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以⾏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判断。
具体来说,应以⾏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定程度的抽象,同事站在⾏为时的⽴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判断。
下列⾏为属于实⾏⾏为:增加或者提⾼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为不属于实⾏⾏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结果发⽣义务的⼈,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为。
第⼆,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活中被禁⽌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为。
实⾏⾏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实⾏⾏为,绝对不可能成⽴犯罪预备。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危害行为可分为多种类型。
1.身体暴力:指使用肢体、器具等方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如殴打、打击、刺伤等。
2.言语暴力:指使用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如辱骂、威胁、诽谤等。
3.性侵行为:指利用性欲望或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侵犯的行为,如强奸、猥亵等。
4.虐待行为:指对弱势人群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如虐待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5.破坏行为:指对公共或他人财物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纵火等。
6.侵犯隐私行为:指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偷拍、窃听等。
7.违法犯罪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危害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同时也要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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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

第八章第一节危害行为行为-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不作为一、行为概述2、行为的不同含义和地位(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构成要件行为3、行为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4、“犯罪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和要素(1)举止性(体素)(2)有意性(心素)❖不具主观意愿的行为: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具有主观意愿的行为: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3)危害性: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5、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1)形式上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2)实质上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3)直接正犯行为、间接正犯行为(支配他人)(4)特殊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将某些非实行行为规定为实行二、实行行为的形式(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违反禁止性规范)❖利用自身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关联:对动物侵害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关联:因果关系的判断)❖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宋福祥故意杀人案❖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
李霞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如下:
一、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二、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全部内容,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性侵害性因果性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目录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即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投资学1301 李幸果1306100114摘要: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素。
而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理论上刑法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作为具有如下特征:(一)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抢劫,诈骗等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
但是这不表示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
2.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
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
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
因此作为必须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二)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时才成为作为。
刑法中设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数属于禁止性刑法规范。
(三)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以下五种主要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这是常见的实施方式,这种作为可以表现为四肢甚至五官的活动。
四肢的行为包括拳打脚踢、绘制淫秽书画,五官的行为则包括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等。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指利用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而产生的行为。
例如放火、决水等。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刀枪棍棒,伪造证件等普通物质性工具,以及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5.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案例8:A开枪射击站立于悬崖上的B,B虽未被击中,但因抢受 惊吓,致失足坠崖而死。 6.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案例9:A表面上看是一个正常的人,却换有脑梅毒病,脑组织异 常,行为人轻轻拍打其头部,致其死亡。 案例10:A与B殴打,A打B一拳,B倒地身亡,后查明B患有严重 心脏病,死于死脏病发作。 7.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案例11: 案例 :A与B殴打,致 B重伤,后因家穷无力支付医药费死亡。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3.不作为犯的类型: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 为犯 4.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 (1)身体动静 (2)义务的类型和违反规范的形态。 (五)持有的法律性质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一)概念与特征 1.广义、狭义、最狭义。书上取中间的含义。 2.特征 (1)客观性 (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 (3)法定性 (4)原因的特定性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与绝对性 3.时间顺序性 4.特定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类型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单一的因果关系。 2.复杂的因果关系 3.特殊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关系之断绝):先 ) 行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 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发生的情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初步的看法 (1)因果关系断绝; (2)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和前行为共同 引起结果发生; (3)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截断前行为原 因力,单独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C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D 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答案:B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其中,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2、我国的根本大法是()A 刑法B 民法C 宪法D 行政法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 出生B 10 周岁C 16 周岁D 18 周岁答案:A解析: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是()A 盗窃财物B 打架斗殴C 闯红灯D 故意杀人答案:C解析: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盗窃财物、打架斗殴、故意杀人都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5、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A 14B 16C 18D 20答案:B解析: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多选题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法律事实答案:ABC解析: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以下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有()A 平等权B 政治权利和自由C 宗教信仰自由D 人身自由权答案:ABCD解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3、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A 犯罪客体B 犯罪客观方面C 犯罪主体D 犯罪主观方面答案:ABCD解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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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危害是一种规范判断,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险,但系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例如看,正常的开车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属于必备要素法律人对于任何行为都是有价值判断的,所以行为不是一个事实概念,它是一个价值概念我们的行为不是事实上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所以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关键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类型化、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如果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行为,那么它就不应该理解为刑法上的行为。
【e.g.】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常生活所允许的行为,比如说劝张三去滑冰、劝张三坐飞机、劝张三去蹦极,给他买了一百张蹦极票,觉得怎么着有一次会摔死,果然在地99次摔死了,这叫危害行为吗?不叫,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因为它连行为都算不上,所以它不构成犯罪。
【e.g.】2023年就考查了一个知识点,张三恨前男友,特意送给他一双旱冰鞋,希望他能摔死摔残,果然摔残了,但构成危害行为吗?没有,因为主观上有故意,但客观上没有行为。
但这个地方有个微妙之处,大家看两组对比案件。
【e.g.】我现在感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经常出故障,于是我就劝张三坐马航的飞机,我说你也该休息休息了,带上你全家,我给他买的机票,我天天希望这个飞机会掉下来,果然这个飞机掉下来了,但我构成犯罪吗?没有,因为坐飞机的危险是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
【e.g.】我现在已明确的得知这架飞机会被恐怖分子所劫持,但我依然劝说我的仇人去坐这架飞机,果然,他们被劫持了,大家觉得我构不构成犯罪?这不是单纯的劝人坐飞机,这是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社会生活禁止的,所以当然属于危害行为。
小提醒: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故系危害行为。
【e.g.】甲与乙有仇,知道乙的仇人丙参加了摔跤比赛,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和丙比赛,丙见到乙,非常开心,将其摔成重伤。
二、不作为犯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那么我们的重点就出现了,什么叫不作为?不看表面的行为,看你内在的规范看你违反的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当为而为之,这个就叫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这个就叫不作为作为犯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e.g.】禁止杀人、禁止盗窃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命令性规范【e.g.】不抚养幼子,构成遗弃罪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中的积极与消极是一种规范判断,而非单纯的事实描述。
不作为中的消极行为是针对刑法中的规范而言,也即拒不履行刑法中的规范,而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身体举动。
(一)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分【e.g.】你把一个人捅死了,是不是禁止杀人啊,不应该杀人而杀人,这个叫作为。
不作为是什么呢?命令规范,当为而不为。
你是一个母亲,小孩饿了你是不是要喂他,结果你说我才不想喂呢,谁让你爹跟另外一个女人鬼混,我打不死你爹,我饿死你,显然这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命令你抚养他,所以你就构成不作为。
【e.g.】现在要打仗,政府要让我当兵,我驾驶着我的私人飞机绕地球走了80圈,最后停在了南极洲。
大家觉得我是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这里面我违反的是禁止开飞机还是命令你去当兵?命令你去当兵,所以它是一个不作为。
【e.g.】P35例3显然他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烧房子,一个保险公司理赔,那烧房子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很明显这里面违反的是禁止规范还是命令规范?是禁止你烧房子(禁止规范)还是当蜡烛倾斜你要扶起来(命令规范)。
是蜡烛倾斜你要扶起来呀(命令规范),因此他是不作为。
但是你去保险公司理赔,你违反的是禁止规范还是命令规范?禁止规范。
所以一个是不作为的放火罪,一个是作为的保险某某某罪,要数罪并罚。
好消息,其实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好不好区分呢?不太好区分,所以最近几年几乎不再考。
这是作为,那是不作为,这种题目考的比较少了。
因为我们发现不太好区分,尤其是有些犯罪可能既是作为,又是不作为,它可能出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和。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概念是要掌握的。
结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
一个犯罪行为可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e.g.】抗税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抗税,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即当为而不为),但从采取暴力、胁迫方法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作为犯(不当为而为之)。
更多常见的是竞合:即一个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同时又触犯一个不作为(或作为)的犯罪。
【e.g.】刑法中有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本是一种不作为犯(当为而不为),但如果采取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可能同时触犯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不作为犯)和故意伤害罪(作为犯)。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条文的基本形式是命令规范,那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通过不作为来实现。
【e.g.】《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e.g.】战时逃避军事征召罪,本身就是一个不作为的犯罪,而你又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换言之,你也只能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这个不会有任何问题,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
但是复杂的是哪种呢?是第二种,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条文基本形式是禁止规范,但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那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作为模式,但是你却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e.g.】《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就是一种禁止规范,即不得杀人。
故意杀人罪既可以通过作为方式,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果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妻子重病,丈夫怀着让妻子死亡的心态不予救助,就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e.g.】比如当我们看到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很明显,是作为,但是你如果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本来应该由作为构成的犯罪,那这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妈妈故意不给小孩儿喂奶,把他饿死。
妈妈构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但是她是通过不作为的方法(违反的是命令你抚养小孩儿),那这就有可能和罪刑法定发生牵连了,因为罪刑法定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你现在分则条款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作为啊,那你怎么可以通过不作为来实施一个由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呢?所以就要进行等价值性的解释。
这个等价值性也就是所谓的不作为要跟作为在性质上是等同,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三)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立场那我本人的观点历来是通说观点,是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要求,但是首先是要看形式标准,在形式的基础上再考虑实质性的要求那么,我们认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3个。
这个知识点,2023年考了3道题第一要有作为义务第二要有作为能力第三要发生损害结果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第一个抽屉:那必须要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义务【e.g.】你老婆肚子疼,你要不要送她去医院,你说疼死活该我再找一个,这个显然不对,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辅助的义务(这个刑法确认了,虐待罪、扶助罪)。
但你女朋友肚子疼你要不要送她去医院,这个就说不好了,因为送女朋友去医院只是道德义务。
领证是多么的关键,领了证是有人必须对你进行义务,没有领证,是有人对你做好人好事。
所有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e.g.】《消防法》规定,任何公民发现火灾都有报警的义务,我现在发现火灾了,我不仅不报警,我还在拍自拍,我说烧的那么的绚烂多彩,什么时候才会烧死人呢?构成犯罪吗?不构成,因为这个义务刑法有没有确认?没有。
【e.g.】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
张三杀人,在监控摄像头中我从旁边经过,我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警察让我去作证,我说作证可以,一天至少得10万起,如果不给钱我是不去做的,来,抓我呀,怎么不抓我呢,这构不构成犯罪?这连寻衅滋事都没法定,对吧?不太好定,就是不构成犯罪,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个义务,但刑法有没有确认?没有。
【e.g.】但是我国刑法311条规定了三个拒不作证罪:一个是拒不提供间谍证据罪,一个是拒不提供极端主义证据罪,一个是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是不是把这三个犯罪的义务在刑法中予以确认了呀?那这三个犯罪,对不起,你拒不作证那就直接干嘛?抓你,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当然,我还想特别提醒同学们,注意区分,扶助义务和监护义务。
【e.g.】如果你发现你老婆在杀人,你没有制止,你有没有制止你老婆杀人的义务?没有,你对你老婆只有什么义务?只有扶助义务,而没有监护义务。
但如果你发现你5岁的小孩儿在杀人,你当然有制止义务。
【e.g.】2023年考的,你老婆是个精神病人,结果精神病发作把她爹她妈给杀了,姑爷在旁边看着,又不是我爹我妈,我管那么多呢,有没有制止义务?有,因为这个时候不是扶助义务了,是监护义务,因为已经有精神疾病。
【e.g.】父母应对小孩喂食,应加以保护,应排除小孩在家庭内外的危险,小孩有病要送医。
若父母不管不理,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
【e.g.】继父对幼龄女儿实施性侵,母亲置之不理,母亲可以构成不作为犯。
【e.g.】小孩用刀划车,父母有阻止义务。
监护义务包括制止孩子的违法行为。
【e.g.】养父母放任亲生儿子(成年)猥亵养女(幼女),养父母有制止义务吗?当然有制止义务,对此行为,养父母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帮助犯(不作为)。
小提醒: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
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而无监护义务,对于妻子的犯罪行为,丈夫没有制止义务。
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二个抽屉是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引发的义务【e.g.】在工作岗位的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值勤的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
【e.g.】警察在工作期间有捉拿歹徒的义务,不能袖手旁观,否则,成立渎职罪。
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此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第三个抽屉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e.g.】浙江温州著名案件,出租车司机拉的乘客,男的在车上给女的强暴了,司机没有制止,请问司机构不构成犯罪?因为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司机构成犯罪。
所以法院最后判出租车司机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但是如果这个司机说我是个黑车司机,也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合同并不需要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在规范上也是运输合同。
小提醒:合同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
【e.g.】雇主拖欠保姆1年工资,保姆决定次日离开,看到自己所看管的小孩玩火,不予理睬,导致孩子烧死,保姆仍然成立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