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鄂安监管协调〔2010〕252号

第一条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

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举报,县(市、区)安监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州)安监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直接到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

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第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条对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七)举报瞒报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危险性作业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三)举报企业负责人未现场带班,矿山企业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六)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七)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九)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应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一条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受理并查处举报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支专项经费,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的范围 (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与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 (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得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3)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 2、工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依法落实广大员工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YYY,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洲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承办。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区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2618645、12350;传真:2603040;邮箱:zhxzajj@https://www.360docs.net/doc/8e5764227.html,。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区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属实后再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臵、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 ~ 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3.引用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4.职责 4.1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4.2由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投诉和举报的范围 5.1.1交通违法行为 ①客运车超载、超速或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

行为; ②国道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车未配备2名驾驶员; ③驾驶员私自变更营运线路,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④私自承接包车业务。 5.1.2违章指挥 ①管理者强令操作者违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工艺规程。 ②管理者违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无章可循情况下作业的指挥。 ③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 ④管理者指挥从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 ⑤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5.1.3其他违章作业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受领导指派或私自从事特种作业。 ②未经许可私自动用、取消安全消防防护设施或器材;擅自改动安全消防防护设施参数;私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压埋地下消防设施;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

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5.1.4旅客投诉 ①服务质量不到位。 ②治安、经营行为等纠纷。 5.2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途径 5.2.1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 5.3相关要求 5.3.1投诉人或举报人应对违章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 5.3.2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报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5.3.3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或旅客投诉和举报后,应做好登记和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并在1天内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时间、空间原因暂时无法核实的,应在具备核实条件时立即实施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由单位安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同时应在1天内给予报告人或实名举报人答复。 5.3.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特制定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为“全力打造中央商务区,全面推进下城区现代化”、“创建全国一流城区”和“创建平安下城,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实践。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门和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按以下规定报告: (1)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门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发生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也可以委托和指定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轻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下城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p1EanqFDp1EanqFD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 1 - / 11

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DXDiTa9EDXDiTa9E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RTCrpUDGRTCrpUDG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PCzVD7H5PCzVD7H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jLBHrnAIjLBHrnAI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 2 - / 11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 办法

安全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为进壹步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消除施工中违规作业、偷工减料、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设施、装置等安全质量隐患,实现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壹、工程质量 (壹)现场管理 1、上道工序未经相关人员和监理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1000元; 2、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督施工责任人不在岗者罚100元; 3、因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罚主责单位1000元,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各相关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罚100~500元; 4、在单个结构物施工中,因混凝土实际配合比不符合配比要求,经过程控制发现,停止使用,因而造成浪费损失的,罚相关试验人员500元,施工现场若强行使用不合格混凝土,造成质量问题,返工处理时,视情况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时,按国家行业、企业文件要求执行;

5、结构物混凝土浇注完成在养护期间不及时进行养护工作的,每发现壹次罚主责单位1000元,现场领工员督促不力的罚50元; 6、结构物外观质量差(但不影响使用),罚主责单位5000元,现场相关人员视情节责任罚100~500元,且责令按要求处理; 7、若每出现壹次混凝土结构物试件强度不合格(实体强度合格)现象,罚相关试验人员100元;. 8、施工现场砼(砂浆)拌合,无计量设备或未按配比施工,发现后除按不合格工程返工外,且对主责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现场施工直接管理人员监督不力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9、因砼结构物预埋件安装误差,而影响使用的,责令返工处理,若因此造成工期、经济等方面损失,视情节大小给予主责单位1000~3000元处罚,且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0、掌子面或轮廓线欠挖或超挖,罚主责单位300~1000元。 钢筋网挂接不牢固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1、格栅钢架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500元,焊接不符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锚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5381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二、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邮寄到)我厂安全科,安全科记录在案,并报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文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效的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产现场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 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

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

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力度,做到奖罚分明,提高公司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的避免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现结合实际,对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附件1: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避免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的

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开除、留用察看(只发放最低生活费)处罚;对失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严肃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要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一节安全奖的发放原则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安函[2005]223号文件(关于印发路路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通知)精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举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目的和原则 (一):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安全管理办法有效载体,是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与安全管理的重要体现,目的发挥和调动和方面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置于干部职工和社会严格监督下,实事求是地反映安全生产实际,畅通安全信息渠道,转变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使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段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日常工作由段安全室负责,设立专用簿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有效运作和问题的查处,认真做好安全举报的信息的收集、传递、调查、处理,并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 (二):举报方式: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都可。来信地址:市道里区警校胡同6号,邮编150010。电话31643、31233。 第五章:监督举报范围 任何部门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段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报告或举报。 监督举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 第一类:安全管理。指干部工作作风不实,不负责任,处理严重两违不当,存在严重好人主义;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严重弄虚作假。 第二类:设备隐患。涉及行车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设备巡视、检修存在严重管理和质量问题;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和段重点检修、保养资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 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

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报告一般米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米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米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原则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原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原则范文 1.目的: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职责: 3.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大安全职责事项的考核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4.奖励凡具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部门和个人年终经过评比后能够评为先进群众和先进个人。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能够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方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4.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礼貌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4.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用心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4.3为保证安全生产,用心提出合理化推荐,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善项目的主要成员。 4.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

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4.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4.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5.处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职责。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能够给予一次性处罚。 5.1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每人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5%,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当月6S考核分1分。 5.1.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5.1.2厂内机动车辆带病使用,厂区内超速、超载、超高等违章行驶及乱停放者。 5.1.3多人作业的冲压设备。 5.1.4电源线穿越安全通道,使用不贴合要求的电源接线板、电动工具。 5.1.5操作者擅自离岗者。 5.1.6擅自占用安全通道者。 5.1.7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失灵或不贴合安全要求,未能及时反映。 5.1.8进出要害部位或不服从管理者。 5.1.9操作旋转机床、钻床载手套。(有安全防护手套除外)5.1.10操作冲床时,手入冲压行程作业。 5.1.11特殊工种无安全操作证进行作业者。 5.1.12未经危险作业审批而进行危险作业。 5.1.13乱拉、乱接临时电器线路。 5.1.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1.15任意、私自拆除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 5.1.16任意排放乱倒废水、废油。对环境造成污染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法律职责。 5.2其它违章行为。 5.2.1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有关职责人,视情节严重每人次扣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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