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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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

记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附件7: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章):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施工单位注册地址:指施工单位核算地的注册地址;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工程项目所处街乡:按照《行政区划与街乡对照表》填写;

三、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工的时间;

四、竣工时间:指项目预计竣工的时间;

五、项目预算:指工程项目的建造预算;

六、建设单位名称:

(一)当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工程项目关联“不动产项目”时,如果“施工单位”为总包商,“建设单位名称”填列项目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名称;如果“施工单位”为工程分包商,“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名称;

(二)当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时,如果“施工单位”为总包商,其“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的立项单位名称;如无立项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名称。如果“施工单位”为分包商,其“建设单位名称”为工程总包单位名称;

七、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指上述“建设单位名称”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不动产项目名称:指不动产项目的立项名称;如本表登记的建筑业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不必填写;

九、不动产项目编号不必填写;

十、不动产项目地址:指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地址;如本表登记的建筑业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不必填写;

十一、“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根据《施工许可证》据实填写。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016中国(北京)国际智能家居暨智能建筑展览会」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1

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3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4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016中国(北京)国际智能家居暨智能建筑展览会」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b1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b3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 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 b4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及发票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 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全部字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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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 记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附件7: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章):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施工单位注册地址:指施工单位核算地的注册地址;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工程项目所处街乡:按照《行政区划与街乡对照表》填写; 三、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工的时间;

四、竣工时间:指项目预计竣工的时间; 五、项目预算:指工程项目的建造预算; 六、建设单位名称: (一)当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工程项目关联“不动产项目”时,如果“施工单位”为总包商,“建设单位名称”填列项目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名称;如果“施工单位”为工程分包商,“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名称; (二)当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时,如果“施工单位”为总包商,其“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的立项单位名称;如无立项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填列该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名称。如果“施工单位”为分包商,其“建设单位名称”为工程总包单位名称; 七、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指上述“建设单位名称”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不动产项目名称:指不动产项目的立项名称;如本表登记的建筑业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不必填写; 九、不动产项目编号不必填写; 十、不动产项目地址:指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地址;如本表登记的建筑业工程项目不关联不动产项目,不必填写; 十一、“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根据《施工许可证》据实填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质监0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单位---------------------------------------------------------------- 注册编号 ----------------------------------------------------------------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工程名称、地址填写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相对应的工程名称一致。 二、办理监督注册时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备案)书; 3、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本表可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完整,字迹要端正,清楚。 四、工程类别主要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结构类型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应类别填写,如:砖混、框架、剪力墙等。 五、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一份,监督机构一份。 六、当参建单位或人员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七、受理地点:龙奥大厦C区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 一、工程概况和工程参建单位资质、项目质量保证机构情况: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1.1 附件1:ace与GBT19011-2008标准主要差异性分析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 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全部字轨编号; (15)“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全称; (16)“施工许可证编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编写的号码填报,包含全部的字轨号码;

项目登记表单

1.1.1.1.DJ025《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工程施工方纳税人填写。 二、建筑业工程施工方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 三、承包方式为总包时,填写已登记项目分包信息;承包方式为分包时,填写已登记项目总包信息;承包方式为联合承包时,填写联合承包信息,包括联合承包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 四、项目分为两类: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总包项目或者多个分包项目。 五、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1.1.1. 2.DJ026《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填写。 二、当销售方式为委托销售时,填写受托销售单位信息。 三、根据不动产项目房屋实际情况填写《不动产项目房屋明细表》,房屋总数是所有登记房屋数量。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1.1.1.3.DJ028《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工程施工方纳税人填写。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1.1.1.4.DJ029《不动产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 不动产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填写。 二、不动产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录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号)设置。 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填表说明: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建设项目地址”; “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全部字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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