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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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有哪些

工伤事故有哪些

工伤事故有哪些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意外、突发事件或工作环境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致死的事件。

工伤事故种类繁多,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工伤事故及其特点。

1. 高空坠落事故: 这是一种在建筑工地、电力、电信等行业中常见的事故类型。

它通常发生在高空作业时,如楼顶、脚手架、塔吊等。

这种事故致伤或致命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有使用安全绳等。

2. 机械伤害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发生在工业制造业中。

劳动者可能因为机械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无防护措施而受伤。

例如,手被夹在机械间、身体被输送带拖动或电锯伤及手臂等。

3. 化学品中毒事故: 在化工、农药、印刷和染料等行业中,劳动者容易接触到各种有害化学物质。

如果没有正确的防护设备和安全操作方法,就会导致中毒事故。

例如,吸入有毒气体、接触到刺激性和腐蚀性化学物质等。

4. 烟尘吸入事故: 在矿山、焊接、砂石行业等,劳动者容易受到烟尘的危害。

长期吸入烟尘会导致职业病和呼吸系统疾病,如尘肺病和支气管炎。

5. 火灾事故: 这种事故可能发生在煤矿、工厂、仓库等场所。

火灾可能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易燃物料存放不当等原因引起。

火灾事故不仅导致劳动者烧伤,还可能导致烟雾中毒和窒息。

6. 交通事故:这种事故发生于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包括卡车、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等。

这种事故通常是由于违规驾驶、疲劳驾驶、驾驶设备故障或不良天气等原因造成的。

7. 职业病:职业病是一种长期暴露于特定工作环境中的劳动者患上的慢性疾病。

许多职业病的病因与特定行业相关,如矿工的尘肺病,电焊工的眼部疾病,染料工的皮肤病等。

总结起来,工伤事故的种类非常多样化。

这些事故常常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

为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和政府应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紧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措施。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实用参考]工伤知识培训.pptx

[实用参考]工伤知识培训.pptx
③李四因家中有事,提前半个小时下班,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李四承担 同等责任,请问李四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④王五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受伤,请问王五受伤是否属 于工伤?
⑤小徐在单位宿舍睡觉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请问是 否属于工伤?
⑥小王在一家快递物流公司上班,公司包食宿;某日 晚班下班后,小王邀几个要好的同事外出吃夜宵,在 去的途中遭遇车祸并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 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小徐受伤是否属于工 伤?
2、申请认定所需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疾病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20条
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情形:七三三原则
(1)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三类视为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 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 工伤的定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情况。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罹患了职业病;三是出现了身体损害。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然后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4. 工伤认定的效力:工伤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5.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等。

6. 工伤预防和治理:为了避免工伤的发生,企业可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关键控制等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还需要进行治理和康复,帮助受伤者恢复健康。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总则工伤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

为确保职工的工作安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制定本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二、工伤事故的分类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重要的伤害或疾病。

2.一般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较为严重的伤害或疾病。

3.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害或疾病,但不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残疾。

4.特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造成生命威胁或重大残疾的伤害或疾病。

三、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为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工伤事故的各方作出以下规定:1.雇主责任:雇主应负有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并提供职工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雇主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职工责任: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装备,协助雇主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

3.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为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四、工伤事故的管理措施为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培训: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救和互救能力。

2.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标识、疏散通道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4.安全纪律执行:建立严格的安全纪律,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督促职工遵守规章制度。

5.工伤事件报告与处理:对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提供相应赔偿。

六、工伤事故应急措施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伤者救治: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尽可能减少伤害程度。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 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 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工伤事故分类一、工伤事故是如何分类的?一、工伤事故是怎么分类的1、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2、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3、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

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二、工伤事故的常见类型有哪些种类一、工伤事故的常见类型有哪些种类工伤事故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按照损伤原因划分,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等工伤事故;2.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3.按照伤残级别划分,总共分为一至十级伤残。

二、工伤鉴定在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类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事件或因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不安全等原因,造成工人受伤、死亡或工伤的事件。

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经济负担,所以工伤事故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工伤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一、按照事故的发生原因分类1.自然灾害类工伤事故: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2.设备故障类工伤事故:如机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意外伤害。

3.人为失误类工伤事故:如操作不当、操作错误等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4.火灾爆炸类工伤事故:包括建筑火灾、化学品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5.高处坠落类工伤事故:如从高处摔下、坠落导致的伤害。

二、按照伤害程度分类1.轻微伤工伤事故:受伤者仅受到轻微的伤害,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2.一般伤工伤事故:受伤者因事故受到较重伤害,需要一定的治疗和康复,但不影响劳动能力。

3.重伤工伤事故:受伤者因事故受到严重伤害,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

4.死亡工伤事故:工人因事故导致不幸死亡。

三、按照行业分类1.建筑工地类工伤事故:包括建筑工地上的各类事故,如高空坠落、物体砸伤等。

2.交通事故类工伤事故:指工人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辆碰撞事故。

3.电力行业类工伤事故:指电力工作人员在电力设备维护、检修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化工行业类工伤事故:包括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引起的伤害。

四、按照职业分类1.农民工工伤事故:指农民工在农村或城市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建筑工人工伤事故: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发生的工伤事故。

3.工厂工人工伤事故:指在工厂进行生产或加工工作的工人发生的工伤事故。

4.运输工人工伤事故:包括司机、快递员等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的分类有助于对工伤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采取相应的防护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不同级别的工伤事故进行分类,也有助于为受伤者提供不同的救济和赔偿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工伤事故有什么定义和分类

工伤事故有什么定义和分类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预防事故的发生以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工伤事故的定义和分类,以增进对这一问题的了解。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的定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事故的发生条件和受害者的身份。

首先,事故的发生条件包括:1)在工作过程中发生;2)由于工作原因引起;3)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职业病。

其次,受害者的身份应为劳动者,包括正式雇员、临时工、实习生等。

工伤事故的定义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一名工人在工作时间外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算作工伤事故?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另外,如果一名劳动者受到他人的故意伤害,是否算作工伤事故?这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工伤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工伤事故可以分为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两大类。

意外伤害是指突发的、非计划的事件导致的伤害,如摔倒、被物体砸伤等。

而职业病是由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特定工作环境导致的慢性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听力损失等。

2. 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伤害或无伤害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而重大事故则是指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事故的行业分类根据事故发生的行业,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不同的行业分类。

例如,建筑业常见的工伤事故包括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制造业常见的工伤事故包括机械伤害、化学品中毒等。

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受害者的身份分类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不同的身份分类。

例如,正式雇员、临时工、实习生等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和伤害。

工伤事故和工伤区别

工伤事故和工伤区别工伤事故和工伤是两个相关但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而工伤则是由于工伤事故或者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功能障碍或者器官伤害。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工伤事故和工伤的区别。

首先,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工伤事故通常是突发的,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发生意外受伤,或者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职业病发作。

而工伤则是由于工伤事故或者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功能障碍或者器官伤害。

可以说,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结果,是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的一种损害。

其次,工伤事故和工伤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工伤事故,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而对于工伤的认定,则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工作岗位、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因此,工伤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事故和工伤的赔偿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工伤事故,一般是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而对于工伤,则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根据工伤程度确定伤残等级,并按照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此外,对于工伤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总之,工伤事故和工伤虽然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工伤事故和工伤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注重安全,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了解和维护自己在工作中的权益,做到安全生产,健康工作。

工伤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大全五篇]

工伤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大全五篇]第一篇:工伤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工伤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工伤也称为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

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为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二、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主要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因素1、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是造成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人的不不安全行为;2、3、4、工人的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于机器设备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人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精神不集中,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精神不集中的现象,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工厂加班时间比较长,造成工人过度疲倦;另外一个是部分员工下班后没有充分休息好,比如很晚才休息,直接导致第二天精神状态不好,就容易出现事故;5、缺少严格的管理机制,工人就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从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6、部分工人(特别是新员工)操作机器时完全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去进行,就容易发生违规操作事件,工伤事故也就随之而来;7、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许多违章人员在行动前的一种普遍心态.有这种心态的人不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安全知识,也不是技术水平低,而多数是明知故犯,在他们看来,“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伤我”.8、对发生故障的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监督管理不够,出现故障后只是对机器简单修理,因而同一台机器、同一类故障,就会重复地造成工伤事故;9、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管理混乱和违规现象时就会发生工伤事故,例如货物堆放过高、杂物阻塞通道等现象,都会有可能造成工伤事故,特别是在出现火灾或倒塌时,就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三、工伤事故统计:本公司工伤事故1—6月份统计结果:2008年1—6月份本公司共发生工伤事故18宗,其中印刷部8宗、加工部6宗、坑箱部1宗、平板部2宗、人事行政部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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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40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实用版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实用版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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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在《条例》公布之前,学界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这个界定稍嫌狭窄。

《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例如,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连起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国胜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其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原告为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张连起和张国胜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样的案件,就是工伤事故案件,符合工伤事故概念的界定。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

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条例》使用这个概念,但是没有具体界定,仅在第2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都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不属于企业的那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究竟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范围,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但是,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因此,本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应当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判断职工的标准,就是《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就是要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确认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

至于用工的种类和用工的期限,都不是特别考虑的因素。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

加工承揽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在个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服务的小时工,并不是雇用合同关系,而是与雇用小时工的保洁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雇用小时工的个人并不承担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小时工所属的公司承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

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判断工伤事故,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

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还包括患职业病。

无论是患何种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

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

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仅仅依据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使受害职工得到全面救济,是不是还存在依据民法的基本规定,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提供救济?对此应当进行研究。

我认为对此,应当有这种可能。

对此,本文将在最后一节予以讨论。

(三)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关于工伤事故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是认其为工伤保险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关系,各有不同的主张。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

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行政法规的这一观点更为明确。

认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为工伤保险关系是没有疑议的。

但是,按照民法实务的主张,工伤事故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行为,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l 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这一批复性司法解释并未确定这种行为的性质,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这一案例,却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9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的,认定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侵权,是十分清楚的。

按照这一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其具体性质为一般侵权行为。

学者认为,本案事实为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称为工业事故,依现代民法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实务界和理论界虽然一种认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一种认为是特殊侵权行为,但除了这些差异外,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则是完全一致的。

我赞成民法理论界的主张,认为工伤事故从原则上说,就是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其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

因此,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

从历史上看,确认工业事故为无过错责任,就是为解决雇工在工业事故中致害的雇主赔偿责任而确立的。

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始终坚持绝对的过错责任原则。

到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危险性工业大规模兴建,意外灾害事故日益增加,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丧生者与日俱增。

而企业主往往利用过错责任原则,借口其无过失而拒绝赔偿受害工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工人的权利,平抑劳资关系,普鲁士王国率先于1838年制定《铁路法》,规定铁路公司对其所转运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故对于他人及物予以损害者,企业主虽无过失,亦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翌年,又制定《矿业法》,把这一原则扩大到矿害领域。

1871年,德国颁布《帝国统一责任法》,规定由企业主对其代理人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死亡和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

到1884年德国《工业事故保险法》,确立了企业主对雇工伤害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1896年,法国最高法院改判泰弗里诉拖船主因拖船爆炸而使雇工泰弗里受致命伤害的案件,确认工业事故致雇工伤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历史性的案例,导致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确立了工业事故致劳工死亡、伤害,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雇主赔偿责任的制度。

1922年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都规定了“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条文中“其活动对周围的人有高度危险的组织和公民”关于“周围的人”的用语,一般认为应包括企业自己的工人和第三人。

可以认为,现代工业事故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对发生工业事故的企业职工造成的损害。

从我国立法和实务上看,工业事故致企业职工人身损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性质的,应概括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之中。

学者认为,在当前经济体制下,除了国有企业职工执行职务致伤、致残、致死,依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外,大量的个体、合伙、私营及村办和乡办的各种工业、采矿和建筑企业的工人数以千万计,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

因此,正确解释《民法通则》第123条,使该条能涵盖一切工业事故,以使广大未能保险的工人因工受损害时,可以适用该条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出现严重的不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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