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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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原则

正义这个词总是能激起我们心中澎湃的激情,这是我们的生物本能使然,但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平必须达到一个平衡才是我们理想中的正义。

且不说远在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我国近年来的杜培武案和刘涌案等使得引人注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成为了众多法学家和法律职业人士探讨、辩论的热门话题,也使得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占据了许多敏感问题的制衡中枢,且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虞。

毒树之果理论在这一神经末梢显示了其先进的、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公众对自己的权益日渐关注,需要这样的理论或原则;另一方面,该理论在美国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争论,并由高素质的法官进行把关逐渐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

中国的刑事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对社会安全的关注和司法队伍的建设所期待的实施效果,必要要求我们对毒树之果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毒树之果理论的缘起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是什么,产于何地,它有毒吗?毒树之果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毒树即非法获取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从毒树线索中获取的其它证据。

毒否,各国各异。

(一)毒树之果理论最早的萌芽毒树之果理论作为一个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理论,在美国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一定的制度需要一定的环境来造就,毒树之果也不例外。

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

⏹十、毒树之果⏹由非法获得的证据引出的其它证据,被称为是毒树之果。

⏹能否采纳不一,如英国不予排除,美国则排除。

⏹在我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砍树弃果论”;二是“砍树食果论”。

⏹⏹例外:⏹1、善意例外:如果警察善意信赖治安法官签发但后来被证明无效的搜查证获得的证据可以采纳。

⏹2、公共安全例外: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也可在法庭上使用。

⏹3、必然发现例外: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查的证据仍可使用。

⏹4、独立来源例外: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证据过程独立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使用。

⏹⏹案例1 :(亚利桑那州诉埃文思)⏹1991年1月,亚利桑那州非尼斯克市的警官沙尔金发现埃文思驾车在警察局前的一条单行道上逆向行驶,于是示意埃文思停车并要求其出示驾驶执照,可埃文思说他的执照已经被吊销。

沙尔金警官通过巡逻车里的计算机终端将埃文思的名字输入计算机数据库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表明埃文思的驾驶执照确已被吊销,但计算机资料同时表明埃文思因受到轻罪指控,法院已经发出逮捕令通缉他,并且该通缉令还未得到执行。

沙尔金警官根据计算机显示的资料决定对埃文思执行逮捕。

当沙尔金警官给埃文思戴上手铐时,从埃文思身上掉下来一支手卷香烟,沙尔金警官觉得闻起来像是大麻,于是搜查埃文思驾驶的汽车,发现在乘客座位底下藏有一包大麻。

⏹州政府以埃文思非法持有大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当警察告知治安法院已将埃文思逮捕的时候,治安法官却发现该逮捕令早在17天前就已经被撤销。

⏹⏹问题:⏹埃文思辩称:对他执行逮捕是基于一份早在17天前就已经被撤销的逮捕令,因而是非法的,所以作为非法逮捕“果实”的大麻应当排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是因为法院的雇员的错误导致已被撤销的逮捕令仍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而警察根据计算机系统中的逮捕令执行逮捕并没有错,也没有证据表明警察在执行逮捕时信赖计算机记录是不客观的、不合理的。

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毒树之果规则,又称为“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意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是,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若存在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就是“毒树”,树上结出来的果实也就是“毒果”,因此在其它证据链中,这些“果实”都将被排除。

然而,在推行该原则时,法律界却出现了诸多争论。

那么在我国,毒树之果规则应该如何适用呢?第一步:合法性评估原则。

首先,必须评估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

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法证据无论是罪名成立与否都是不能采纳的,这就要求审判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要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

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判断。

第二步:毒果的定性和限制。

在确定某一证据为“毒树”的情况下,应当逐层细化其影响。

如果只有某些证据不合法而其他证据合法,应当排除对立证据,但不影响其他证据的力量。

如果不合法证据对其他证据的影响不可分离,就必须对整个证据链予以排除,不能采用。

第三步: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差异。

民事案件中,毒树之果规则适用得较广,可以对很多证据进行排除。

但在犯罪案件中,由于其具有重要的法律后果和刑罚影响,必须保持谨慎,在适用该原则时应格外谨慎。

总之,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到法定程序的合理性、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

法官在应用该原则时要以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并经过认真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取证程序的前提下,同时也注意个案与总原则相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此原则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问题之毒树之果

证据问题之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

“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形象化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它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

一、世界各国对“毒树之果”的态度从世界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往往都为法庭所拒绝采用。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毒树之果的法律运用原则,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关于证据以及证据的适用原则之规定,以及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毒树之果”是不为法庭所拒绝的。

我国之所以不拒绝“毒树之果”,其根本目的在于其有利于破案定罪。

二、尽管立法如此,但是在我国学术界一直都还存有争论关于“毒树之果”可“食”性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毒树之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吃,一些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可以吃,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适当选择。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1、真实肯定说。

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于证明案件真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

以这个观点来讲,通过此类非法证据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则也是可以采信的,则“毒树之果”是可以吃的。

2、区别对待说。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信。

在这个观点里,根据非法言辞证据获得的证据是应当排除的,而实物证据则因其客观性而获得有效,“毒树之果”的吃法一分为二。

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不仅适用于非法取得的供述证据或者实物证据,而且适用于“毒树之果”。

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于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件(Silverthorne Co. v. U.S.)中,认为禁止以某种方法取得证据的实质,并非仅指该项证据不得为本院所采用,而且是在根本上就不得加以利用。

在此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官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在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subpoena)。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法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其他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西尔弗索恩案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这就是被人们称之为“毒树之果”规则的最初判例。

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纳多恩诉合众国案作出裁决。

在该案中,被告人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人与他人谈话。

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采用为证据。

检察官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人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

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论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适用-精选资料

论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适用-精选资料

论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适用、毒树之果的概念及起源 毒树之果”,顾名思义,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子,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专有名词, 是指利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合法获得的其利用此第一手证据获得的第二手证据。

此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含 义是,司法人员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得来的证据, 没有证据能力, 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毒树之果理论起源于 1920 年希尔索弗恩 ?伦巴木材公司诉 合众国一案, 在案件中, 联邦法院判定联邦特工人员签发的传票 是无效的, 因为是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的。

最高法院的 霍姆斯大法官提出: 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 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

毒树之果原则不断完善和成熟。

二、我国“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现状互间的影响日益加深, 各国人民关于人权、 自由等价值的追求更 加迫切, 世界各国的法治化进程也不断加快, 学界对毒树之果规 则讨论的热度也居高不下。

综合来看,不外乎有两种观点,一种 更注重程序正义, 认为“毒树之果”必须排除, 即“毁树弃果” 理论;另一种偏向于实体正义,承认“毒树之果”的合法性,即食果毁树”理论。

在刑事实践领域, 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 前均未承认“毒树之果”规则。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明确排除 了以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控方证据和定案根据, 但是对于以非法搜 查、拘留、逮捕等行为获得的物证以及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 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证明力问题, 却并没有采取严格的排 除规则。

[2]三、摒弃毒树之果的必要性他证据。

“毒树”指以违法手段得来的第一手证据,果”是指 [1]1939 年那登苏合众国一案确立了毒树之果不被采纳的原则。

自此之后 在当今世界的大环境中, 信息文化交流越来越密切, 国家相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毒树之果的规范还不够明确,甚至导致了某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合学界的理论观点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摒弃毒树之果,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来确保司法公正。

毒树之果案例

毒树之果案例

毒树之果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毒树之果的传说。

毒树之果是指一种看似美味可口的水果,但实际上却带有剧毒,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发生。

二、案例描述某年某月某日,江苏省南通市一名女子在街头购买了一种看起来十分新鲜美味的水果。

她当时觉得这种水果非常好吃,于是买了几个回家给家人品尝。

然而没过多久,这名女子和她的家人就陆续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包括呕吐、腹泻、头晕等。

最严重的是女子的父亲,在食用这种水果后不久便去世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水果是由一名小贩在路边摆摊售卖的。

他声称这种水果是从外地运来的,并且非常新鲜、健康无害。

但实际上,在检测中发现这种水果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并且根据小贩的供述,这种水果是通过使用化学物质来催熟的。

这种化学物质是一种剧毒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三、案例分析1. 小商贩的不良行为小商贩在售卖水果时使用了化学物质来催熟,这是一种不良行为。

他为了赚钱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将有害物质添加到水果中,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认知度低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认知度较低。

他们只是看到外表新鲜、美味可口就购买了水果,并没有关心水果是否经过检测、是否添加了有害物质等问题。

这也导致他们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3. 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在这个案例中,食品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小商贩使用化学物质催熟水果的行为。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对市场上食品的检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就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消费者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和媒体也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2.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上食品的检测和监管力度。

毒树之果案例

毒树之果案例

案例背景“毒树之果”是一个法律原则,指的是任何从非法或不合理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无论其本身是否确凿可靠,都不能用于刑事审判中。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个人隐私。

一个典型的案例背景是,警察在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被告人的住所,并找到了一些毒品。

根据”毒树之果”原则,这些毒品的发现是非法的,因为警察的进入是非法的,所以这些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毒树之果”原则如何应用在实际情境中。

案例过程背景信息在201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的警方接到一起关于一名嫌疑人参与贩毒活动的举报电话。

根据举报信,警方开始对这名嫌疑人展开调查。

无效的搜查令警方获得了一份搜查令,准备在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

然而,在搜查令签发之前,警方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来支持这次搜查。

搜查令被视为无效。

非法的进入尽管搜查令无效,警方仍然决定对嫌疑人的住所展开搜查。

他们强行进入住所,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

在搜查中,他们发现了大量的毒品和现金。

这些证据被带回警局,作为起诉嫌疑人的证据。

辩护律师的抗辩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毒树之果”的辩护。

他声称警方的进入是非法的,因此在搜查中发现的证据应视为非法。

他进一步辩称,所有以这些非法证据为基础的其他证据都应被排除。

法庭的决定法庭审议了辩护律师的辩论,并承认了”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性。

法官认定警方的进入是非法的,因此搜查得到的证据应视为非法。

法官进一步决定,所有以这些非法证据为基础的其他证据都应排除。

案例结果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毒树之果”原则,警方非法进入嫌疑人住所得到的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这意味着无法使用这些证据来起诉嫌疑人。

由于缺乏其他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嫌疑人的指控,法庭被迫释放了这名嫌疑人。

这个案例展示了”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通过排除非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法律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准确性。

启示和权衡这个案例提供了以下几个启示:1.合法程序的重要性:警方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并获得合法的授权才能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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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
一、毒树之果的概念
毒树之果是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

它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它的内容包括: 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与违法收集密不可分的证据;以违法收集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违法取得口供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所谓的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原则, 是指如果警察行为违反宪法,那么不仅该行为直接导致的证据(原始证据, 也就是“树”)被排除,而且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所有证据(派生证据, 也就是“果实”),也必须被排除。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二、毒树之果原则的由来
毒树之果原则是在1920 年美国的西尔弗索恩诉美国案中确立的。

在此案中, 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一些书籍和记录, 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 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 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在审判中, 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 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 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原则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至二级的或衍生的证据。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只要被提出的证据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 违宪行为所派生的所有证据都将被排除,而且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它根本不能使用。

而在二十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三、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
1、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
所谓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是指,虽然政府机构的取证行为违法,但按照政府机构处理同类案件使用的方式方法,该证据即使不依靠该违法程序,也必然会被发现或找到。

例如犯罪嫌疑人将凶器藏在家中的一个角落,警方已经对该房屋开始地毯式的搜查,但在这时在警局内的警察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得知了该凶器的具体地点,并找到了凶器。

虽然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该违法实施人也将得到追究,但就是没有刑讯逼供,这个凶器在搜查中也必然会被发现,这个证据就不属于毒
果,可以使用。

当然,对于这一原则还有学者有异义,认为这削弱了毒树之果原则的功能,但这也说明了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是很慎重和严格的。

2、违法被消除的例外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是指,虽然第一次取证违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证由于其他因素的界入而消除了原来的违法性,则第二次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具有证明力。

也有人称这一例外为违法状态的中断。

例如警方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甲,并得到口供,然后释放了甲,几天后甲因为受到家属的开导到警察局自首坦白。

这个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连续的状态,但第一次口供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证明力,而甲的自首坦白所做的口供这一证据是合法的,通过自首这一行为消除了这一案件中原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独立来源
独立来源是指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证据并非源于违法程序,而是有独立的来源。

例如警方没有合法手续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甲并做了犯罪嫌疑人甲的口供。

通过口供警方找到了甲的其他犯罪证据。

适用“毒树之果”原则,这些证据属于毒果,没有证明力。

但不久,在另一案件中,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举报了甲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了关于这些证据的线索。

这样,这些证据的重新取得和原来的违法行为无关,证据有了独立来源,可以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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