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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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

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分析了大量的案例,并表达了笔者对于毒树治国理论演变过程的启示

张映雪的《“毒树之果”理论对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一文首先对“毒树之果”进行了概述,并对“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联系进行了系统的辩证。最后对“毒树之果”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进行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建设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孙楠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对国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争议详细解说,作者认为在我国大面积排除非法证据面临困境,即要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法制建议还要对司法环境进行综合考量。该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一定的意义。

李秋芳在《毒树之果理论探讨》一文中先对“毒树之果”一词进行了定义,然后从定义出发,对毒树之果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最后归结中心观点,分析毒树之果的例外规定。该文的论证对中国行事证据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李卫刚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从美国的非法证据规则为文章开始,同时结合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从而指出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黄玉成、金蕾丽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替代》一文从我国理论界于实务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为引子,表明笔者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缺陷。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的制裁模式存在太多的缺陷,提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替代。

(二)存在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是我国司法上的一片空白。法律规章没有对其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范围作出权威解释。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造成大量的违规取证行为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三)发展趋势

在人权意识越来越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的今天,如何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和人生安全已成为现代司法进步的方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范围,我国就更应该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正当性。而对于想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中国,就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维护我国的司法尊严,例如如何更好的使公安和检查机关在取证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人权,使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有统一的认识。所以构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们所防患于未然的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王礼洁,方成应.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05期.

[2]宋世杰,陈果.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225-270.

[3]陈立.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96-566.

[4]孙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法制与社会,2009,02期.

[5]贾黎,李华根.论“毒树之果”理论在中国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12期.

[6]李秋芳.毒树之果理论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9,194期.

[7]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0-150.

[8]张保生.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71-281.

[9]谢安平,郭华.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0]王金沙.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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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郑旭.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11月期刊.

[13]张映雪.“毒树之果”理论对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J].经济与法,2009,12期.

[14]黄玉成,金蕾丽.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替代[J].法制与社会,2009,2(下).

[15]李卫刚.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科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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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美]SusanL·Kay,Glen Weissen berger.Tennessee Evidence[M].New York:Lexis Nexis press,2003,47-52.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学号:201228010140 班级:2012级法学二班姓名:李树斌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以人权保障为发展方向的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准则。强化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改善司法制度的着手点。[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英国德国法国 [正文]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国外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法治和正当程序,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不能得到采纳。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可取之处应用到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

进销存系统的设计--文献综述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学院专业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职称 合作导师职称 论文题目企业进销存系统的设计 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当今世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普及,利用计算机实现企业进销存管理势在必行。商品或货物实行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地大限度地减少手工操作带来的失误,对企业内部的一系列资源也进行全面的整合,而企业管理成为在整合、调整过程中主要调整对象。随着企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企业进销存管理系统在企业管理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管理,进销存,进销存管理 1 管理信息系统(MIS) 1.1 管理信息系统的产生和概念 企业管理水平是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数,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面临着知识经济和经济一体化的新局面。“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信息化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从企业内部来看,必须构建企业的最佳业务流程,通过信息流,协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高核心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 管理信息系统(MIS)是一个由人、计算机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必然能代替过去大量、繁杂的手工操作。而且知识经济时代最显著的特征是商业企业的结构随着产品技术进步、市场变化而快速变化,时效经济和消费个性化会不断增强。一个优秀的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对商业企业了如指掌,用数据帮助企业家瞻前顾后,使企业家能把有限的精力更多地用于处理风险规避上。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 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 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

罪供述”。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十分必要。 在整体法律这个宏观背景下,我们可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它包括: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如前所述,现今刑事诉讼法是一国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前提,一个目的就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为正确适用实体法提供前提性条件,以保障刑罚权的有效实现。其在法律价值这一理念上就是控制犯罪,维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豍,构成“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战略管理和项目管理作为应对变化的有效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急剧扩增,企业中的项目越来越多,企业在面临众多项目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组织好、协调好多个项目,同时又要使其与企业战略目标一致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项目组合管理架起了战略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桥梁,它是帮助实现项目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有效理论和工具。 1 项目组合管理理论 项目组合管理要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商业价值和利益的评判,集合成项目组合的战略价值,去实现一定的组织目标和利益,项目组合不再是简单的进行多个项目的管理[1]。 项目组合管理是将一系列项目纳入到同一个组合当中,这个组合有独立的项目组合评审报告记录了各个项目的目标、成本、时限、专业技术水平、资源、风险和其他的关键因素。然后项目执行主管便能从整体上把握该组合,恰当地配置资源和调整项目,以使部门的利益回报最大化[2]。 项目组合管理是将单个项目、活动和所需资源与公司战略相联系的过程,从而确保投入的有限资源具有最高的价值和最低的风险。此外,这个过程允许贯穿整个组织的战略沟通,进而更好的选择和执行那些支持公司战略的项目和活动,同时剔除那些劣质项目[3]。 项目组合管理是对项目集进行选择、评价、策划、实施、管理的有效过程[4]。 PMI对组合管理的定义为[5]: 项目组合管理不是简单地管理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组合都需要根据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公司战略来评价,并且要实现一定的商业目标或商业利益。 PMBOK2004这样定义项目组合 组织依据其具体的目标来管理项目组合。项目组合管理的目标之一

文献综述_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简介 数据挖掘的任务 数据挖掘的任务就是从实例集合中找出容易理解的规则和关系。这些规则可以用于预测未来趋势、评价顾客、评估风险或简单地描述和解释给定的数据。通常数据挖掘的任务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数据总结目的是对数据进行浓缩,给出它的紧凑描述。传统的也是最简单的数据总结方法是计算出数据库的各个字段上的求和值、平均值、方差值等统计值,或者用直方图、饼图等图形方式表示。数据挖掘主要关心从数据泛化的角度来讨论数据总结。数据泛化是一种把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从低层次抽象到高层次上的过程。数据泛化目前主要有两种技术:多维数据分析方法和面向属性的归纳方法。 多维数据分析方法是一种数据仓库技术,也称作联机分析处理(OLAP,onLineAnalysisProeess)。数据仓库是面向决策支持的、集成的、稳定的、不同时间的历史数据集合。决策的前提是数据分析。在数据分析中经常要用到诸如求和、总计、平均、最大、最小等汇集操作,这类操作的计算量特别大。因此一种很自然的想法是,把汇集操作结果预先计算并存储起来,以便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存储汇集操作结果的地方称作多维数据库。多维数据分析技术已经在决策支持系统中获得了成功的应用,如著名的SAS数据分析软件包、Businessobject公司的决策支持系统Businessobjeet,以及IBM公司的决策分析工具都使用了多维数据分析技术。 采用多维数据分析方法进行数据总结,它针对的是数据仓库,数据仓库存储的是脱机的历史数据。为了处理联机数据,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种面向属性的归纳方法。它的思路是,直接对用户感兴趣的数据视图(用一般的SQL查询语言即可获得)进行泛化,而不是像多维数据分析方法那样预先就存储好了泛化数据。方法的提出者对这种数据泛化技术称之为面向属性的归纳方法。原始关系经过泛化操作后得到的是一个泛化关系,它从较高的层次上总结了在低层次上的原始关系。有了泛化关系后,就可以对它进行各种深入的操作而生成满足用户需要的知识,如在泛化关系基础上生成特性规则、判别规则、分类规则,以及关联规则等。数据挖掘的分类 数据挖掘所能发现的知识有如下几种: .广义型知识,反映同类事物共同性质的知识; .特征型知识,反映事物各方面的特征知识; .差异型知识,反映不同事物之间属性差别的知识; .关联型知识,反映事物之间依赖或关联的知识; .预测型知识,根据历史的和当前的数据推测未来数据; .偏离型知识。揭示事物偏离常规的异常现象。 所有这些知识都可以在不同的概念层次上被发现,随着概念树的提升,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以满足不同用户、不同层次决策的需要。例如,从一家超市的数据仓库中,可以发现的一条典型关联规则可能是“买面包和黄油的顾客十有八九也买牛奶”,也可能是“买食品的顾客几乎都用信用卡”,这种规则对于商家开发和实施客户化的销售计划和策略是非常有用的。 数据挖掘的方法 数据挖掘并非一个完全自动化的过程。整个过程需要考虑数据的所有因素和其预定的效用,然后应用最佳的数据挖掘方法。数据挖掘的方法很重要。在数据挖掘的领域里.有一点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即不管你选择哪种方法,总存在着某种协定。因此对实际情况,应该具体分析,根据累积的经验和优秀的范例选择最佳的方法。数据挖掘中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昌邑市检察院研究室桂召学 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同法系国家之间法文化传统、价值基础、司法状况的差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程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它包括:证据的内容不合法、证据的表现

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或资格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之一,就是非法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笔者同意狭义的界定。因为这种定义比较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这种界定比较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我国当前保护人权、诉讼民主的现实国情看,侦控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顽疾之一。所以,将非法证据界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更有现实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其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抑或“可采性”问题,即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内容提要 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作为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形式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操作,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排除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非法证据。文章认为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而完善对刑诉中当事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阐述笔者对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有关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录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 (一)人权保障理论 (2) (二)程序正义理论 (3) (三)排除虚假理论 (4)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程序的价值 (5)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侦查手段进步的价值 (5) 四、如何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一)我国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观点 (6) (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规定 (7) (三)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操作 (8)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引言 执法人员“人权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有意无意甚至恣意损害其权益的不在少数。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正是对当事人人权不予重视乃至肆意践踏的典型。 另有:被告人魏清安,男,被指控为强奸犯,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击审讯”,公安人员采取捆绑、电警棍捅和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终于在讯问人员冒充县公安局长进行审讯时,逼使被告人作了招供。魏在一审被判死刑。魏以“没有作案、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出上诉。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在魏被执行死刑半年后,强奸案的真正罪犯被抓获。后魏案得以平反。从佘案与魏案的发生看,无不与执法人员的“人权观念”淡薄、漠视生命的思想有关,更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对于佘案,“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有关人士均表示,公安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可能采取了暴力手段”。在这些非法取证案件中,虽然致害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刑讯逼供之非法取证行为之恶果已然铸成,被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的生命已然终结,纵“平反”、“制裁”又有何用呢? 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之屡禁不止,我们所做的不应只是事后的“平反”、“制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设置一个完善的规则、制度来遏制、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这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这些后来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因为它之前的程序上的违法而受到“污染”。以上这些行为在我们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之多,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理论上,这涉及到对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的采信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主要是一个价值或者正当性判断问题,法律可以明确加以规定。所以,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这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上的一项著名的理论——毒树之果,涉及到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2]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涉及诉讼以

计算机专业文献综述格式及要求范文

专业文献综述 (说明:以下所有红色、蓝色文字仅供参考,学生在写作论文时请保留字体、字号,改写或删除掉文字,黑色文字请保留。每一页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分别留边25mm,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页眉和页脚为0。论文题目使用黑体三号字,小标题使用黑体小四号字,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距为单倍行距,段前段后为0.5行,字符间距为标准。为保证打印效果,学生在打印前,请将全文字体的颜色统一设置成黑色。以上说明参阅后请自行删除,包括本文本框!!!) 题目: 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 姓名: 冯君娜 学院: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班级: 计科14班 学号: 指导教师: 黄芬职称: 副教授 200 年月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3号黑体) 作者:冯君娜指导老师:黄芬(小四宋体) 摘要:随着社会对信息需求的增加,传统的决策支持系统已不能满足需要。本文就近几年正快速发展的新型决策支持系统――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进行了讨论。文中给出了决策支持系统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传统决策支持系统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介绍了它的体系结构,最后对构成这种新型DSS的技术――数据仓库( DW )技术、联机分析处理( OLAP )技术、数据挖掘( DM )技术作了更深一步的探讨。摘要:×××××××××(200—300字,小四宋体)××××××××……… 关键字:决策支持系统;数据仓库;联机分析处理;数据挖掘(×;××;3-5个,小四宋体)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And Data Warehouse(3号T imes New Romar)FENG Jun-na,HUANG fen(小四Times New Romar)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olleg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angsu Nanjing ) Abstract: As the increment of the society's requirement of information, the tradition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can't satisfy the demand. This paper discusses a new type of DSS which develops quickly in recent years ――the DSS based on data warehouse.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DSS are given and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DSS is analyzed. On the basis of these, the DSS based on data warehouse is proposed, and the architecture structure is introduced. Finally, the data warehouse technique, the 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 technique and the data mining technique is discussed further in the article which make up of the new type of DSS.(小四Times New Romar,200—300个实词) Key words: decision support system;data warehouse;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data mining×××××;×××(3-5个,小四Times New Romar) 引言:随着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数据库的数据量和规模也在急剧增长。企业要想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建立一个企业的决策支持系统( Decision Support System,简称DSS )非常必要。但企业决策者目前已不仅仅满足于对数据的简单维护和查询,而是更希望能有效地对变化的商业环境进行分析,使信息不仅能反映市场变化的瞬间状态,而且还能反映它的历史及趋势,得到数据更深层次的信息,以利于决策支持。数据仓库的出现及决策支持系统工具的充分利用,无疑给决策支持系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前言(引言):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它文字用小四宋体) 正文:×××××(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它文字用小四宋体)×××××××× 1□决策支持系统的概念及特点

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不足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纠纷首先都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事实纠纷”。换言之,诉讼双方的争议多以事实为核心。因此,“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又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获取、核查和认定的工作之上。所以,证据就成了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成了构筑刑事司法这幢大厦的砖和瓦。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概念基本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它要解决某一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的问题,也即证据力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其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方式、程序及认定过程中。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内,根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文规定,但也零碎地体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精神。首先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同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果仅仅依照此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得出通过上述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的结论。严格的讲,该法条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甚至整个刑诉法中,根本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使用的规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并未真正以立法的形式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排除使用的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所针对的取证手段也仅仅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对非法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甚至窃听等手段所获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应当拒绝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含司法解释)尚未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构建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后者主要是因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冤假错案③。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中国古代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舞台上的司法就是一部冤情控诉剧。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玉堂春》等等。中国古代人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之一就是司法迫害。这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铲除了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得以大大减少,但直至今日,媒体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仍然骇人听闻。如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就是在司法专横、刑讯逼供之下杜撰的现代司法闹剧。试想,作为本是一名警察的杜培武就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中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真凶出现才无罪开释。那么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何能免受刑讯逼供之苦。因此,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之源。是侵犯人权最赤裸裸的表现形式。毋庸讳言,人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在绝大多数西方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二)本案的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之处有三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虽然早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中曾约略提及违反宪法规定为搜索所得证据之排除规则,然美国依然承继英国习惯法之见解,即,凡与系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重要性之证据,均认为有证据能力,纵使该证据之取得系出于不正之方法,或有违宪法之规范者,仍无碍其证据能力。[2]直至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 U.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之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予以排除,扬弃了上述的英国传统证据法则,正式宣示采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各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此规则并未推行,很多州议员根据银盘原理,逃避此规则的使用。直至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 一案的裁定中,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适用于各州法院。而随着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之判决,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综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多年来有关证据排除之判决加以归纳分析,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最主要乃在排除因违反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及其相关规定所取得之证据。质言之,该法则概以适用于非法搜查、扣押(Search-and-Seizure Exclusions)、违法通讯监察(Exclus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Wiretapping or Eavesdropping)、非法取得自白(Exclusion of Confessions Obtained in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强制自证己罪(Self-incrimination and Related Protections)、违反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Exclusions)及侵害辩护权(Rights to Counsel as it Relates to the Exclusion of Evidence)等情形而取得之证据排除。[3] (二)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土壤不同,正所谓“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4],两者在对该规则的制定上存在很多区别。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代表,分别为德国与美国。下面以两国为例,观察两者的区别。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体例不同。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法律预先设立排除证据材料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列举若干例外;而大陆法上的证据排除,则是在承认证据资料一般均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某些个别情况设置例外,此例外即无证据能力之特例。从证据法规则的形式上看,尽管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起来的,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缺乏英美法上具有普遍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采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制度立法上表现出的成文化倾向令学者们相当惊奇。[5] 2、非法证据排除发生的阶段不同。美国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者的区分以及高度发达的审前准备程序,为避免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形成不恰当的事实判断,就要在事实审理之前确定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因此,其证据排除是发生在

安全文献综述(DOC)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某矿山安全投资决策支持系统开发院(系):材料与矿资学院 专业:安全工程 学生姓名:XXX 学号:XXX 指导教师:XXX

某矿山安全投资决策支持系统开发文献综述 专业班级:安全1201 姓名:XXX 指导老师:XXX 摘要:近年来人们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地提高,但是安全生产情况却还是不容乐观。矿山安全事故频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同时最大化企业生产的利益,开发一个高效适用的矿山安全决策投资系统迫在眉睫。本文介绍了国内外对矿山安全投资的研究现状,以及决策系统在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在矿山安全中的应用情况,然后分析了目前矿山安全投资决策支持系统研究的不足,最后做出总结。 关键词:安全投资;决策支持系统;矿山安全

Literature review on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of mine safety investment Major and Class: Safety Engineering 1201 Name: Guidance Teacher: Abstract: R eacently years,people are paying for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industrail safety. However,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still not optimistic. The accidents of mines are frequent which caused a lot economic losses. In order to prevent serious accidents, while maximizing production interests.So development of a practical and efficient system of mine safety investment decision system is urgen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mine safety, and decision-making system in mine safe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n it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urrent mine safety investment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research. Finally, make a summary. Keywords: safety investment;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Mine Safety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1-03-04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叫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事实上,非法性并非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唯一原因,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才是排除规则背后更为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尽管略为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却由于其规范制定的比较粗略,难以具体规范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景下,分析和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法制,借鉴其经验和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且在国际公约中也有所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指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我国要建立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考察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借鉴其经验。以下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和分析: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通过侵犯公民在第四修正案下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自动排除,但存在四种例外,而对非法言词证据则自动排除。 通过1914年威克诉合众国、1920年斯沃多?拉伯诉合众国等一系列案件,不仅确立了将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并且在“毒树之果”理论中,对“被污染”的派生或二级证据也予以排除,至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在美国达到了顶点。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面对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一)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一) 论文关键词]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保障日益成为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然。但只仅仅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还需要在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发展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ExclusionaryRuleofUnlawfully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在这里首先理解什么叫“非法取证”。《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指出的“非法取证”,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我国是指,草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美国包括以为凡被取证人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从这一概念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非法取证的范围很窄,仅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加以排除,而不包括实物证据。取证的人员范围,我国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被指使的其他人。在美国,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指警察。设立这一规则主要是限制警察的非法行为。 二、我国当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状况。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二)非法取证排除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 1我国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的法律规范。如开庭前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在美国有:预审程序、证据开示程序、辩诉交易程序。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程序,所以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具体操作上没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很难落实。 2沉默权。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这样很容易导致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3非法搜查扣押。范围仅限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同国外相比,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所衍生的证据,我国没有相应的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实物证据是不存在排除与否的。在英国有这么一段话:“最贫穷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与王室的一切军队对抗。村舍可能脆弱,屋顶可能动摇,狂风可能吹打,暴雨可能袭来,但英国国王不能进入,他的一切武装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的村舍的门槛。”这段话足以说明,公民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无论谁都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4对于证据是否要排除的前提和标准,我国规定非法证据必须“经查证确实”,相对美国的非法自白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英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言,我国的标准太高,证明难度太大很难进行操作。 5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我国法律也为涉及。没有证明责任的落实,控辩双方都不愿举证,很难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 三、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脱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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