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合集下载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法律的正当程序书(2篇)

法律的正当程序书(2篇)

第1篇摘要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法律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其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正当程序不仅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论述。

二、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其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有利于消除歧视,实现司法公正。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

诚信原则有利于树立法治信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4. 法定程序原则法定程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省略。

法定程序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案件及时公正解决。

效率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律正当程序的主要内容1.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证据收集与认定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证据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3. 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等环节。

4. 判决与执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一)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

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程序都是适用的。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具有如下要求:第一,没有利益牵连。

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

这里的个人利益,通常是指财产利益或金钱利益,但也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素,例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内”。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

个人偏见不同于个人利益,它主要指个人情感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构成个人偏见的要件是不正当地偏向一方或对另一方怀有敌意”。

没有个人偏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防止上述利益和个人偏见引起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一个直接的解决办法通常是要求行政官员回避,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来加以保障。

法律的正当程序简评(2篇)

法律的正当程序简评(2篇)
1. 实体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和裁决的程序。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2. 程序性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辩护制度等。
三、正当程序的原则
1. 公正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2篇
一、引言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文将从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意义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简要评述。
二、正当程序的概念
正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当程序包括实体程序和程序性程序两个方面。
5. 保障人权原则:法律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正当程序的具体实践
1. 法律制定程序:我国法律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建议、立法调研、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表决和立法公布等环节。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公开。
2. 法律实施程序:法律实施程序主要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环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
2. 公开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开进行,让公民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
3. 公平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平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4. 合法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实质意义出发,介绍了正当程序的内涵,并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程序正当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

[1](P336)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2](P3)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程序精确的设计和恰当地遵循可以规避实体公正无法实现的麻烦,一切实体上的弊端最终都可以在程序上得到解决。

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才能保障实体法的公平与民主。

王名扬先生曾论述:“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

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的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

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在行政法领域,对程序正当原则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也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认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缘故。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自然法理念。

自然公正原则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不仅仅适用于行政法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含义:1,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被听取,每一个人都要听取对方的意见,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这一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政府权力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大量运用,公正原则开始涉足行政法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性(2篇)

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性(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不仅体现在程序本身,更体现在程序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等价值追求。

本文将从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正当性原则、正当性体现以及正当性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开进行,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

2. 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公正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3. 公平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平进行,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 合理性:法律程序应当合理进行,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5. 保障性:法律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

三、正当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法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伦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遵循伦理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3. 民主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民主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保障人权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防止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正当性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公正: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 当事人权利保障: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使当事人能够在案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3. 社会监督:正当法律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

4. 维护法律权威: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充满信心。

五、正当性保障为了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国家机关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从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原则、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又称合法程序、正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程序公正,即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1. 公开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公开程序、公开结果,让公民了解和监督。

2. 公正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保持中立,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程序的公正。

3. 合法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4. 保护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效率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案件,不得拖延。

四、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1. 听证程序: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 证据规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法律适用: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法律。

4. 程序期限: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守法定期限,不得无故拖延。

5. 救济程序:当事人对国家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法规,明确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行政审判中的程序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则,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保障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它不仅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司法程序中。

在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裁决公正、裁判程序公开、裁决书、上诉等八个主要内容。

首先,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审判中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提出举证申辩意见和质疑其他证据等。

它是行政审判中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之一。

在行政审判中,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有助于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进行自我陈述,即对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作说明。

这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受到保护的必要措施。

再次,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拥有针对对方意见的反驳权。

行政审判的目的是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有申辩权,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举证权是指当事人拥有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审判司法人员则有责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这是行政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还有,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如果证据不可使用,该证据将不能作为裁判结果的依据。

此外,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争议进行辩论的权利。

辩论可以使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力得以公开普及,并且有助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

裁决公正是指行政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顺应法律,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公正有效。

审判程序公开是指行政审判公开公正的原则,意味着所有证据、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是透明的,对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都应该有说服力。

裁决书是指裁判机构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后向当事人作出的书面决定。

其内容应当表述清晰、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在裁决书中对职责指引清晰准确地述说。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强制 案件:审 查行政强 制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行政复议 案件:审 查行政复 议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行政赔偿 案件:审 查行政赔 偿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其他行政 案件:审 查其他行 政案件的 合法性和 合理性
审查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遵
循法定程序
审查行政行为 的合理性:评 估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是 否考虑了相关 因素,如公共 利益、个人权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是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 用权力。
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具有 重要意义,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 性的重要依据。
起源:古罗马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发展: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确立: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影响:对全球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益等
审查行政行为 的公正性: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没 有偏袒或歧视
审查行政行为 的透明度: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公 开相关信息, 以便公众了解
和监督
案例一:张三诉某市政府行政许可案 案例二:李四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王五诉某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四:赵六诉某市检察院刑事起诉案
行政许可:包括颁发许可 证、批准设立企业等
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拆除、 强制隔离等
行政裁决:包括仲裁、调 解、裁决等
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 特许经营等
行政指导:包括政策指导、 行业规范等
司法审查的作用:保障公民 权利,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 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查的定义:法院对行 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 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审查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偏袒和歧视。 促进法治建设:司法审查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水平。 增强公众信任:司法审查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正当法律程序详解(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原则、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正当法律程序,又称“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1. 法定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

2. 公开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让公民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保障人权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侵犯公民的人权。

5. 期限原则: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及时处理案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四、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1. 起诉与受理: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4.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陈述权、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等。

5.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要求。

6.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依法执行判决。

五、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1. 加强立法: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程序正当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从制度上考察,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程序正当原则确立为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程序正当、行政法、基本原则、法律
在英国程序正当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程序正当”这一词语。

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在长期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英国法院使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权,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在英国,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避免偏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其中,后者主要又包含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程序正当”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

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程序正当条款的起源”。

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做出裁决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
会。

”其二,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

在决定程序正当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第一,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由于行政行为所使用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以及采取额外的或替代的程序保障可能得到的任何利益;第三,政府的利益,包括相关的行政作用,以及采取额外的或替代的程序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行政必须公开,由公众直接参与对行政的监督,以补充程序限制和司法审查的不足。

行政公开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确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活动和行政法院三部分,核心是公共权力的行使。

所以大陆法系的传统行政法理论,<1>“把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放在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根据加以说明和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加以限定上,而原则上对行政作用究竟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过程来进行这一点似乎并不关心。

”大陆法系行政法“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与英美法系行政法“重程序而轻实体”的个性特点,形成了近代以来行政法中的两种古典“控权”功能模式,即严格规则模式和程序正当模式。

严格规则模式的特点是:从行政行为的结果着眼,注重行政实体规则的制定,通过详细的实体规则实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功能,行政主体的法律适用技术侧重于严格遵循行政法实体。

程序正当模式的特点则是:从行政行为的过程着眼,侧重于行政程序的合理设计,通过合理的行政程序设计来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行政主体的法律适用技术以程序正当下的行政决定为特征。

用程序控权取代实体控权,从注重行政行为的合乎实体法规则向注重行政行为的合乎程序性转变,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主流。

<2>“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

程序正当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程序正当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一)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
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

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具有如下要求:第一,没有利益牵连。

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

这里的个人利益,通常是指财产利益或金钱利益,但也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素,例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内”。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

个人偏见不同于个人利益,它主要指个人情感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构成个人偏见的要件是不正当地偏向一方或对另一方怀有敌意”。

没有个人偏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参与原则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出席”、“到场”或“参加”。

而参与过程实际上又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

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被动的受体,而成为积极主动的主体一方。

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相对人的意志必然影响着行政主体意志的形成,从而使行政意志不仅仅是行政主体的意志,还体现着相对人的意志,并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意志得以沟通和交流。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即“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这种权利意味着行政主体负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

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

(三)行政公开原则,<3>“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其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在现代社会有着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廉洁政府的功效。

”此外,行政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和功能
在于建立行政沟通,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按照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公开化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要公开,而且行政权力行使主体自身的有关情况也要公开。

行政主体的公开,内容包括: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和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及其财产和品德状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就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而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先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和事后公开决定结论。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

行政主体还必须采用相应的方式公开。

根据公开的对象不同,一般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主要有:会议旁听、媒体报道、刊载、查阅、公榜等。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电脑网络的建设,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已经利用“英特网”发布各种信息。

对特定相对人公开的方式主要有:阅览卷宗、表明身份、告知或送达、说明理由等。

在中国,行政公开化或政务公开化的要求也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被提了出来,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对此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同时,中国有关行政公开内容已散见于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

参考文献:<1>《行政法学》(第二版)孟鸿志第86页
<2>《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周佑勇第137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