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论述题论意思表示有瑕疵及其法律后米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私法自治只有在法秩序承认的行为类型中才有可能形成,此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的手段。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表意人将自己企图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要求表意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一致,即意思表示健全。
意思表示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欠缺而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表现形式,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完全相同。
大陆法系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包括意思表示虚假、真意保留、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戏谑行为和重要性质的错误7种表现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传统上不以成文法制定,通常是以判例的形式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状态进行规范和制约,大致分为错误陈述、错误、胁迫和不当影响。
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对意思表示的立法,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如果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于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研究意思表示瑕疵很重要。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类型及缺陷欺诈、胁迫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以提供错误信息如编造虚假、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其负有告知义务的任何事实真相或者通过其他任何计谋、骗局和手段而诱使表意人陷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有意告知未来的不利后果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多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较小,不利于现实中诸多问题的操作处理。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欺诈与胁迫使对方欠缺真实意思从而导致的民事行为无效。
1999年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了改动,规定只有胁迫作出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其他的为可撤销。
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

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邹忠玉;侯德斌【期刊名称】《湖北函授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29)015【摘要】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健全的意思表示意味着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意行为是一致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现行为出现一定的偏差,则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有哪些、各种瑕疵的意思表示之间有何异同以及每种类型的意思表示瑕疵法律效力应该如何界定,是我国民法学界探讨的重要问题。
%The defects of the legal behavior of meaning in our country is also known as meaning said untrue legal behavior. Meaning is not real legal action including legal act,which is invalid and revocable legal acts change and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ademic study.【总页数】2页(P89-90)【作者】邹忠玉;侯德斌【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2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相关文献】1.个别股东意思表示瑕疵的决议效力研究——兼评《民法总则》第134条 [J], 李晓露2.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 [J], 徐久生;康子豪3.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 [J], 徐久生;康子豪;4.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 [J], 马强5.商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和表示方法问题探讨 [J], 杨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

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应即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处理: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刘成伟*尽管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得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得差不多内涵也即合同成立得核心要件得认识依然比较一致得,即合同是当事人得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得、具有法律拘束力得意思表示一致得协议.依照合同法得一般理论,合同成立得一般要件要紧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得得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得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得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得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假如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得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得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得合同目得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得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得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咨询题本身得复杂性以及不同得国内法对此类咨询题得处理方式迥然不同得现实情况,在此本文得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咨询题.而就国际商事合同得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得法律文件确实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 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得实践妨碍深远,在非常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得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纳以作为其合同条款得补充或解释依据.wm尽管《通则》差不多上属于商人法(lexmerctoria)得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然而,由于它尽可能得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得一些通用得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汲取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得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得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得进展所带来得不断变化得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得妨碍,因而关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得妨碍力.因此,本文得论述将以《通则》得规定为要紧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得相关规定.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meetingoftheminds),即指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得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得救济措施要紧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一词得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1980)》(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o f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得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得“终止合同”(terminationofthe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得“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得主张,这与《合同法》中得“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得“无效合同”一词则是指由于合同得内容或目得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所以无效,无需当事人得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截了当“宣告”其为“无效合同”.而本文得“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得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依据《通则》得规定,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得情形要紧有如下几种:第一,错误(mistake).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得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差不多存在得事实或法律所作得不正确得假设(erroneousassumption).依照第34条得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of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oflaw)两种.但并非所有得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得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假如明白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得条款(onmateriallydifferentterms)订立合同,或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得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时刻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得.强调这一时刻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得规则及其特别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得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不开来.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such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inthesamesituati on),在明白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得行为来推断.假如该人因此将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得条款订立合同,就能够认为如今得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得程度.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得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得,此错误能够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得意思表示所造成得;(需要注意得是,假如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得规定)或c、关于此错误得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差不多明白或理应明白(所谓“理应明白”,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也能明白得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commercialstandardsoffa ir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由该规定能够看出,援引该规定得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得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得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得信赖行事(actinrelianceofthecontract).关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专门注意.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impossible)得情形区分开来.假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得得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差不多消灭得标得物仍然存在.则如今差不多不属于错误得范畴,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得规定.而依据《通则》第33条得规定,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得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合同得效力.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得质疑转移到今后物资交付之时.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得财产差不多灭失,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得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得履行不能得效果一样,当事人得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得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关于表述或传达中得错误得归属.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得错误,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得错误.据此,假如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做出声明得一方能够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得.假如信息差不多到达同意方,而同意方由于主客观缘故而误解了其内容,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得范畴.假如如今符合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同意方而非声明方能够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第二,欺诈(fraud).假如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得陈述而订立合同,则该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性得陈述(fraudulentrepresentation),依据《通则》第38条得规定,包括欺诈性得语言、做法,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得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non-disclosure).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得虚假陈述,依然对事实真相得不披露,与错误明显不同得是欺诈行为本身得性质和目得.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得错误中获益得行为.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性质是相当严峻得,因此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得条件,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第三,胁迫(threat).假如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得不正当之胁迫,而订立合同,则他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不正当之胁迫(unjustifiedthreat),依据《通则》第39条得规定,是指考虑到各种情况,该胁迫如此急迫、严峻(soimminentandserious)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reasonablealternative).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得行为或不行为(theactoromission)本身为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猎取合同得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之胁迫.由以上规定能够看出,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胁迫必须是急迫而严峻得,尤其是当该胁迫本身得性质或通过该胁迫所欲达到得目得为非法时.至于胁迫之急迫性和严峻性得推断,能够是对人身或财产以及声誉或单纯得经济利益得妨碍,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此种胁迫致使受胁迫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即可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宣告合同无效得标准.第四,重大失衡(grossdisparity).假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不条款不合理地(unjustifiably)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也即存在重大失衡得情形时,则处于不利得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告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本条所强调得是在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失衡.假如重大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合同订立后才出现得情况,则不属于本条得范畴.此种情况能够适用有关困难情形得处理(《守则》第62条)得规定.而所谓重大失衡,依据《守则》第310条得规定,除其他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依靠、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dependence,economicdistressorurge ntneeds),或者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improvidence,ignorance,inexperien ceorlackofbargainingskill)得事实;以及b、合同得性质和目得.依照该条注释得规定,所谓“过分得利益”(excessiveadvantage),是指此种利益得获得不仅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得平衡,而且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得道德标准,因而此种利益得获得是不正当得.所以,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关于重大失衡得合同,也能够请求法庭(依据《通则》第110条规定,在《通则》得规定中,“法庭”一词包括仲裁庭)修改该合同或该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通则》有关重大失衡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相类似.依据《合同法》第54条得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最后,假如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事由是因第三人得介入而形成,依据《通则》第311条规定,则应分不如下情形对待: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该错误应归咎于(imputableto)第三人或者为该第三人明白或理应明白,则只有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方可依据将该行为视为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所做得行为或所知悉得情况时得相同条件,而宣告合同无效;其次,关于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假如应归咎于第三人,则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或者虽不由其负责但为该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时,或者在宣告合同无效时该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而行事时,该合同可被宣告为无效.从以上得论述中我们能够归纳出,宣告合同无效,作为针对“合意瑕疵”得一种最要紧得救济方式,该项权利得正当行使应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行使依据:必须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事由.而且该类事由得存在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由得存在具有可归责性:该事由得存在是由其造成;或者其明白或理应明白该事由得存在,却未依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行事;或者当该事由得存在可归咎于第三人时,而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第三人得行为负责或者明白或理应明白此第三人得行为.或者b、该另一方当事人尽管对此事由得存在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却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行事.其次,行使方式:依据《通则》第314条得规定,有权行使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此项权利.而且,依据《通则》第19条得规定,只有当此项通知送达(依据《通则》第19条第3款规定,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得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另一方当事人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才生效.最后,行使期限:依据《通则》第315条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应在合理得时刻内作出.关于一般得宣告合同无效,应在权利人明白或不可能不明白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自由行事(actingfreely)时(要紧针对“胁迫”存在时得情形)起得合理时刻内做出;关于因“重大失衡”而导致得宣告合同中得个不条款无效,则此合理时刻得起算应自该条款被另一方当事人主张(asserted)时开始.值得欲宣告合同无效得当事人注意得是,某些特别情形得存在或者其本人或对方当事人得某些特定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或其宣告将丧失效力.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此错误得存在是由于该当事人得重大疏忽(grosslynegligent)所致;或者当此错误属于事实而非法律错误时,而该事实错误发生得风险(theriskofmistake)已被错误方意识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发生得风险应该由错误方承担,则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无效.[2]其次,假如一方当事人所依靠得情况表明,对不履行(依据《通则》第711条规定,不履行(non-performance)系指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得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延迟履行)能够或本来能够提供救济,则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3]这讲明当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这种救济方式假如与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发生冲突时,对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具有优先性.这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原则得体现.再次,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其发出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得期间开始后,又明示得或默示得确认合同,则他不得再宣告合同无效.[4]最后,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权利即行丧失,任何往常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均丧失效力: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当事人声明他将情愿按照或差不多按照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履行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按照该方得理解差不多订立.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方式得通知后,而且在该方当事人依据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行事之前,必须马上做出此种声明或进行此种履行.[5]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重大失衡宣告合同或其个不条款无效,则收到该宣告通知得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法庭修改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并在对方当事人依靠其通知行事之前,马上将其请求通知对方当事人.[6]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依据《通则》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具有追溯力.只是,假如宣告合同无效得理由仅妨碍合同得个不条款,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仅限于这些条款,除非考虑到各种情况,维持合同得其余部分是不合理得.《通则》有关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得规定,是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得规定相一致得.《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得合同或者被撤销得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妨碍其他部分得效力得,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此种追溯力得具体表现确实是“恢复原状”,即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提供得一切,只要该方当事人也同时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得到得一切;或者,如虽不能返还实物,但对其所得之物给予补偿.---------------------*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post: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e-mail:genes@263net----------------------------------------------------------------------------[1]本文引用法律文本出另有专门标注外,均来源于/english/principles/pr-mainhtm;并参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英文对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通则》第35条(2)款.[3]《通则》第37条.[4]《通则》第312条.[5]《通则》第313条第1款.[6]《通则》第310条第3款.。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作者:翟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民法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
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是决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素。
法律实务中人们往往忽视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表示一、意思表示概述1.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内心想要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据此,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首先是行为意思,就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其次是表示意思,指行为人明白自己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意思,最后是效果意思,这是行为人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其一,明示,以文字,语言或者特定符号表明内心意思:其二,推定方式,以特定行为表明内心意思;其三,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单纯沉默推知其内心意思。
2.意思表示的价值传统民法认为,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本质属性,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方式,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工具。
意思自治,在私法领域,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的内在精神是真实的价值观,是民法的基本思想。
因此对于意思自治的民法核心价值最终是通过对意思表示的确认和规范来实现的。
所以民法以意思表示为基础,构建法律行为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生活中的人,都有追求私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权利和自由。
二、意思表示瑕疵含义意思表示瑕疵,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所做的意思表示,使得表意人的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行为不吻合的结果。
对于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的关系,萨维尼给出了经典的论述:“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不能够理解为好像二者在性质上并不相互依存,好像一个人的意思和另外一个人的意思一样,实质上它们在本质上是应该结合在一起的。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内容摘要: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
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大不同。
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
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
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
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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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论述题论意思表示有瑕疵及其法律后米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