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意思表示及其解释方法

意思表⽰及其解释⽅法(⼀)、意思表⽰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的构成要素包括⽬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为。
⽬的意思是指明民事⾏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据以成⽴的基础。
⽬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
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
常素是指⾏为⼈作出某种意思表⽰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
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
偶素是指并⾮某种类型的意思表⽰必须或当然具有,⽽是基于当事⼈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的意思要素。
偶素必须经由当事⼈的特别约定⽅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的内容。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欲使其⽬的意思发⽣法律上效⼒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常被称为效⼒意思、法效意思或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变更或终⽌某⼀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表⽰⾏为是指⾏为⼈将其内在的⽬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定⽅式表现于外部,为⾏为相对⼈所了解的⾏为要素。
表⽰⾏为可以采取明⽰或默⽰两种⽅式。
所谓明⽰的⽅式,是指⾏为⼈以语⾔、⽂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法表⽰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谓默⽰的⽅式是指⾏为⼈以使⼈推知的⽅式间接表⽰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意思表⽰的解释1、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关于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的内在意思。
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为学说中居于⽀配地位。
按照这⼀理论,意思表⽰的实质在于⾏为⼈的内⼼意思,法律⾏为本⾝不过是实现⾏为⼈意思⾃治的⼿段。
因此,意思表⽰解释的⽬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为⼈的真意。
在表⽰与意思不⼀致的情况下,法律⾏为应依据对⾏为⼈真意的解释⽽成⽴。
表⽰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所表⽰出来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注解: • 欠缺客观上的表示行为时,意思表示不成立。若 一财团负责人临终前希望设立遗嘱,将财产捐赠 与某慈善机构,但是尚未设立时即死亡,则其内 心意思尚为诉诸于外部行为,则无意思表示可言。 • 在内心意思方面,行为意思系意思表示必备的构 成要件部分,欠缺行为意思时,意思表示并不成 立。行为意思的形成是被欺诈或者胁迫的,虽不 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是可以撤销。效果意思 的欠缺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外部表示与内 心的意思不一致时,乃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
表示意思,又称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 法律行为上意义,比如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打电话 或以其他方式撤回承诺。表示意思中最为重要的是行为人 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有着何种意义,若是在拍卖场中举手 是为了招呼朋友则非表示意思。(参见于梅仲协《民法要 义》)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不同在于,表示意思是行为人认识 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而对于效果意思则是行 为人企图依其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课本中提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即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
• 欠缺表示意思的情形,如当事人甲误将订购单认为贺卡而 签名,以及上述中提到的在拍卖场举手招呼友人而被认为 是拍卖等,这类行为涉及到意思自主以及信赖保护的核心 问题,至今尚未定论。这里采王泽鉴先生的看法,即当事 人因其外部行为而有所表示,相对人仅能就其客观上的表 示行为予以信赖,表意人与为此表示时,是否具有表示意 识,既难查知,相对人对其表示行为的信赖,应予以保护。 简而言之,原则上表意人应对其表示行为负责,以维护交 易之安全,表意人可以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撤销其 意思表示,但是应该对相对人的信赖利所谓“意思表示”,应由其内心意思及 其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所构成,但其内心 意思如何,难以测知,应经由表示行为而 使其在外部上可以认知。“意思”依其 “表示”而客观化,二者合为一体,构成 意思表示。根据德国通说,将意思表示分 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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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1、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要素(1)目的意思。
合同的目的目的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示与准意思表示准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形,即意思通知与事实通知。
(1)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规定。
如承认的催告(《合同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
(2)所谓观念通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典型的观念通知有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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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意思表示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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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
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法律敎育网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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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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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生效
04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法总则》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 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 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总则》第138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
d.须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个人意见观点的虚假陈述、商品的抽象夸大宣传不成立欺诈。
05
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3)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 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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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构造
3、效果意思(法效意思) 指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区别在于: 表示意思仅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 效果意思则必须指向一项“特定具体”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表示欲以5000元购买乙的电脑,其中,成立买卖契约的意思属于表示意 思,以5000元获得电脑所有权的意思则为效果意思。
浅谈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浅谈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关键词: 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内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
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2}意思表示理论,一方面是法学理论精致化的结果,“对生活过程的法律意义作了最简洁的表达”,{3}其作用不容否认;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
[1]而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缺口:理论在不断的弥合,而生活又不断地去撕开。
{4}意思表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进行了精细的区分,这种区分有着一定的起点。
这个起点界定的是意思表示关注的范围。
意思表示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缺口,主要表现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的起点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存在着一些因素在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种认识。
一种认识是,这是社会现实变化的体现,围绕着意思表示构造形成的这种状态是对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谓契约死亡了。
{5}另一种认识是,意思表示与社会社会生活之间的这个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对意思表示构造的认识,以新的意思表示构造来回应社会的需求。
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论发展的后一条路线。
学说上法学家已对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则从特别法突破,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论“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一、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对于意思表示的起点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胡长清认为:“目的意思者,对于经济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
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钱之赠与是。
”目的意思,为法律行为之内容。
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是人类语言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通过单词、短语、句子等形式在交流中体现出来。
在中文中,意思表示主要由词义、语法结构、上下文等多个因素构成。
接下来,我们将从这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词义是意思表示的基础。
在中文中,每个单词都有其独特的含义。
例如,“阳光”一词代表着太阳的光线,给人以温暖、明亮的感觉;“雨滴”一词则表示着雨水的小颗粒,给人以潮湿、清新的感觉。
通过选用不同的词汇,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传达自己的意思。
二、语法结构是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文的语法结构丰富多样,灵活运用能够丰富语言表达的层次。
例如,通过词序的变换,可以强调句子中的不同成分;通过词类的选择,可以表达不同的语义关系。
正确使用语法结构,能够使意思表达更加准确、清晰。
三、上下文对于意思表示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交流过程中,人们往往依赖上下文来理解对方的意思。
有时候,一句简短的话语可能会有多种解释,只有通过上下文才能明确其中的真正意思。
因此,在表达意思时,要注意上下文的连贯性和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
意思表示的构成离不开以上的几个因素。
词义、语法结构和上下文相互作用,共同构建出丰富多样的意思表达方式。
一个字或一个词语可能有多重含义,而一个句子或一个段落则能够传达更加具体、细致的意思。
通过灵活运用这些因素,人们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在现代社会,意思表示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无论是口头交流还是书面表达,人们都追求意思表达的精确性和清晰度。
词义的选择、语法结构的运用和上下文的引用,都是我们在日常交流中需要不断努力和提高的方面。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意思表示达人。
综上所述,意思表示是中文写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表达意思时,我们要注重词义的选择、语法结构的运用和上下文的引用。
通过理解和掌握这些构成要素,我们能够更加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交流更加有效。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成为优秀的中文写作专家。
试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试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作者:钟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体系的基石,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核心。
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
因此,理清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意思表示,仅仅进行纯概念层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先从意思表示的概念入手,从而分析意思表示其构成要素。
通过分析其构成要素深入到更为深层次的法律理解问题,即法律的说服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发掘法律概念其背后的司法实践功能。
关键词意思表示行为价值表示认识外部的效果意思内部的效果意思作者简介:钟杭,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1-02我国的民法主要包括原则、规则、概念这三个部分,它们组成了民法的庞大体系。
这几部分中的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核心部分,在整个民法学科中也占有相当大的地位。
这是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体现法律核心价值的部分。
因此,对这部分进行深刻地分析,并弄清其中的结构等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一、意思表示的内涵和意义在讨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意思表示的内涵和意义。
在我国,大部分民法学者都是这样理解的:在他们看来,意思表示指的就是行为人通过外部活动把自己的内在意思表现出来。
我国台湾的大多数学者也都赞成这一说法。
在郑玉波看来,意思表示的意思就是表达意思的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行为活动表达自己的思想。
意思表示一定是受到法律的束缚的。
它通常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要反映出表意人的内心想法。
表意人也许并不喜欢进行法律行为,但他们都愿意通过这样的法律行为来满足自己权利和义务,所以表意人无论怎样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二就是意思表示还包含了某种外在的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若一个人没有用一定的行外来表达他的内心想法,那他的想法就不会被外人所了解,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
二、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的争论什么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呢?其实就是指的意思表示要具备基本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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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关键词: 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内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
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2}意思表示理论,一方面是法学理论精致化的结果,“对生活过程的法律意义作了最简洁的表达”,{3}其作用不容否认;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
[1]而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缺口:理论在不断的弥合,而生活又不断地去撕开。
{4}意思表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进行了精细的区分,这种区分有着一定的起点。
这个起点界定的是意思表示关注的范围。
意思表示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缺口,主要表现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的起点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存在着一些因素在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种认识。
一种认识是,这是社会现实变化的体现,围绕着意思表示构造形成的这种状态是对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谓契约死亡了。
{5}另一种认识是,意思表示与社会社会生活之间的这个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对意思表示构造的认识,以新的意思表示构造来回应社会的需求。
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论发展的后一条路线。
学说上法学家已对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则从特别法突破,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论“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一、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对于意思表示的起点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胡长清认为:“目的意思者,对于经济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
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钱之赠与是。
”目的意思,为法律行为之内容。
把“欲于目的意思附以法律上之效果之意思”称为法效意思,即效果意思。
“就其发生之次序言之,先有目的意思,后有法效意思,且一为经济的意思,一为法律的意思,故此两种意思应以分别观察为宜。
”{6}王泽鉴把“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起点,并举例说,甲写信给乙,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
“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就是效果意思。
{7}郑玉波把目的意思等同于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又称为效力意思,指“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也”。
{8}目的意思固然先于效果意思而存在,是效果意思的基础。
然而,目的意思只有经过法律的评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目的意思到法律效果发生,效果意思是一个中介。
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
{9}效果意思就是这样一种应然与实然的对应。
效果意思是一种“视界融合”,既可以连接目的意思,又与赋予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法律密不可分,意思表示足以统摄私法上一切“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所以,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是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融为一体。
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共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起点。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贡献是精细地区分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
对意思表示的结构进行分析,不只是概念分析的偏好。
一方面,法律行为制度在技术规范上,主.要就是通过意思表示的各种形态、基本构造等方面实现的,为实现私法自治设定了具体细微的能够为司法实践操作的标准和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意思表示的每一个构成要素都对应着相应的法律行为效力状态。
“意思表示之要件成分,于判断错误之根源时有其实益。
”{11}在意思表示所经历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表达阶段、运送阶段、理解阶段等不同的阶段上都有可能存在错误,相应的错误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受领错误。
{11}565-575传统上,意思表示理论利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12}从意思形成的过程对意思表示进行了分析:{13}其一,先有某种动机;其二,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其三,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
这样,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构造是法学家对上述的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撷取有限数量的、甚至是较小数量的重要的情况”,将生活的关系限制在必要部分的结果。
{1}53萨维尼从意思主义的立场,对意思进行了界定。
一方面,萨维尼认为“意思”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性:法律关系是“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法律规则所进行的确定,属于依赖于个人意思的领域,该领域内,个人意思独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
{14}“意思”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变动权利义务的根据。
所以,“我们只能将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东西,即使它是内在的和看不到的,我们也需要通过某种标志来确认它”。
{15}另一方面,则认为“动机”只是意思的准备过程,二者应区别。
所以,动机错误,虽然是“真的错误”,但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事实要素--“意思”已经存在,而且该意思与表示完全吻合,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的内容,动机纵使经表示,除非动机以“条件”或“前提”的形式构成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则上不应由法律加以保护;而表示错误是“不真正错误”,其本质为“意思欠缺”,表意人此刻之所以受法律保护,不是因为其陷入错误,而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所以不能按表示行为发生效力。
在萨维尼这里,意思表示的构造止于法律行为的内容。
而法律行为的内容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6}即效果意思。
所以,动机虽然是真的错误,却由于非意思表示之成分,对意思表示效力不生影响乃当然之理。
恩斯特·齐特尔曼从表示主义的立场,反对将动机等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纳入意思表示的构造之中。
齐特尔曼将意思表示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各有其错误。
第一阶段是动机的出现,表意人在该阶段对周围的环境有一定的预想,基于该预想,表意人产生了某种欲望或需要。
如果表意人对周围环境的预想发生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
第二阶段是“原来意思的形成”,齐特尔曼称之为意图。
如果意图无法适当地实现而造成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意图错误。
第三阶段是“意思的表达”,称之为表示行为。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错误为“有意义的错误”。
齐特尔曼基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错误学说与表示主义的立场,性质错误自始至终只是意思形成的预定动机,属于无法观察的动机错误。
所以,“动机不过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而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3}尽管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意思表示构造的讨论与分析,但在强调意思与表示、主观与客观、动机与效果意思的区别上都是一致的。
换言之,目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前当事人的某种动机与意图、影响效果意思内容的特定事实在这种分析框架内没有容身之地;尽管理由或为意思主义中的目的/效果意思才是真正的“意思”,或为表示主义中的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无法为他人观察。
这种“以表示行为及与此相对应的内心效果意思的二层构造为前提,目的/效果意思被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只要目的/效果意思客观存在,而且与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的内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有效成立”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为“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17}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构造意思表示,不只是存在于法学家的着述中,也深深地反映在民法典规范的设计上。
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体现在法律关于典型法律行为条款的设计之中。
一方面,“民法学中有关意思表示要素的理论实质上是法律行为必备条款制度据以建立的基础。
”目的/效果意思的成分包括要素、常素、偶素。
这三种成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价值:“民法对于要素的控制主要通过类型法定方式实现,对于常素的控制主要通过内容法定方式实现,而对于偶素的控制则主要通过特约范围限制方式以禁止性规范实现”。
{18}这一目的/效果意思为法律所拟制,反映在法律上则为典型法律行为的必备条款。
另一方面,近代法律对生活的调控采用的是“古典的近代法体系所追求的要件与效果明确的规则形态”。
{19}近代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很少有概括条款进行评价。
这是把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的体现。
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的另一个具体表现是:民法典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把动机排除在“意思”之外。
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分为“值得法律保护之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之动机错误”。
这一区分模式被称为“错误论中的二元构成说”。
{20}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错误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德国民法》几乎是萨维尼错误论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规定错误无效;另一方面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21}后来,《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2)对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所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
”日本{22}、“民国民法”在该问题上基本继受德国立法。
瑞士、奥地利也是如此{23}。
意思表示的这种构造起点的设计,大致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适应。
“在私法史的伟大时代里,法律家的法之形象始终与其时代的社会形象相符。
这种说法完全可以适用于注释法学家、评注法学家与理性自然法时代,在一定范围内也还可以用在十九世纪的学说汇编学;十八、十九世纪的法典也符合此一评价。
在精神与形式上,一般邦法典是等级社会的最后表现,法国民法典是平等国族的第一个表达,德意志与瑞士民法典则是中欧晚期市民主义社会的代表”。
{24}这尤其体现在意思表示构造大致反映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
抽象人、理性人{25}、平均类型的人{26},这些词汇代表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
这种形象下的“人”,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认为的那样,其行为是由于激情和公平两者相互斗争的结果。
激情包括由饥饿和性带来的驱动,情绪如恐惧和生气,动机情绪如疼痛等。
人的行为处于激情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如此同时他会考虑其他人的情绪,会关注公平。
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进行“监督”。
{27}意思表示的构造不考虑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就是试图通过这样的构造塑造一个对人之激情进行监督的公正的旁观者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