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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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及其解释方法

意思表示及其解释方法

意思表⽰及其解释⽅法(⼀)、意思表⽰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的构成要素包括⽬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为。

⽬的意思是指明民事⾏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据以成⽴的基础。

⽬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

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

常素是指⾏为⼈作出某种意思表⽰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

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

偶素是指并⾮某种类型的意思表⽰必须或当然具有,⽽是基于当事⼈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的意思要素。

偶素必须经由当事⼈的特别约定⽅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的内容。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欲使其⽬的意思发⽣法律上效⼒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常被称为效⼒意思、法效意思或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变更或终⽌某⼀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表⽰⾏为是指⾏为⼈将其内在的⽬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定⽅式表现于外部,为⾏为相对⼈所了解的⾏为要素。

表⽰⾏为可以采取明⽰或默⽰两种⽅式。

所谓明⽰的⽅式,是指⾏为⼈以语⾔、⽂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法表⽰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谓默⽰的⽅式是指⾏为⼈以使⼈推知的⽅式间接表⽰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意思表⽰的解释1、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关于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的内在意思。

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为学说中居于⽀配地位。

按照这⼀理论,意思表⽰的实质在于⾏为⼈的内⼼意思,法律⾏为本⾝不过是实现⾏为⼈意思⾃治的⼿段。

因此,意思表⽰解释的⽬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为⼈的真意。

在表⽰与意思不⼀致的情况下,法律⾏为应依据对⾏为⼈真意的解释⽽成⽴。

表⽰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所表⽰出来的意思。

论意思表示解释

论意思表示解释

论意思表示解释作者:张驰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06期内容摘要:意思表示解释也称法律行为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意。

解释的客体应是表示行为,但要理解和判断表示行为的关键意义,使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则应通过解释的辅助手段充分考察各种构成表示内容的附随现象和事实,并合理运用解释方法。

唯有如此,才能在不破坏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到兼顾当事人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解释目的解释客体解释方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各种因素制约和影响,当事人所为特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及其表示内容究竟为何等往往会形成疑问。

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解释意思表示来理解和判断。

这是因为,“解释”就是“理解意义”的意思,而理解意义是判断的前提。

由此说明解释既是法学工作者最重要任务之一,〔1 〕也是法律人必须学习掌握的能力、技巧和艺术,〔2 〕同时还彰显了法律确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重要性。

但我国民事立法原本对意思表示解释关注较少,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设明文规定,只是在某些司法解释中略有涉及,以致实务中因解释不当的误判时常出现。

尽管近来合同立法意识到其重要性,已有所改观,在《合同法》中确定了相应解释规则。

〔3 〕但因有关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理论分析又有所欠缺,仍然会使人们产生认识偏差而影响实务的运作。

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作相应梳理和分析不容忽视。

本文欲在明确意思表示解释基本特性的前提下,分析讨论意思表示解释客体及其方法运用,以求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和定位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准确理解,既关乎其基本属性的认知,也牵涉到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及其运作流程的把握,其重要性无需多言。

但要达到准确理解之境界,首先取决于能否对意思表示解释有清晰的理解和定位。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所谓意思表示解释,顾名思义即确定意思表示意义和内容。

同样法律行为解释就是明确法律行为意义和内容,而考虑到法律行为内容就是依其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定,故不妨将法律行为解释称为意思表示解释。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1.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周玉辉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7(033)0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2条首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囿于条文表达所限,存有诸多争议且待阐释之处.意思表示的解释起点绝非“疑义导致解释”,概因何为“疑义”本就为解释结论.意思表示解释旨在为法律适用而服务,为法律适用问题,是对裁判依据的释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是“表示价值”,即为理性相对人所知悉的客观表示意思.基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界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需综合配置以规范解释与自然解释为核心的简单解释规则,并辅之以漏洞填补为目的的补充解释规则.
【总页数】7页(P31-37)
【作者】周玉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个别股东意思表示瑕疵的决议效力研究——兼评《民法总则》第134条
2.《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释析
3.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4.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5.民法典总则之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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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彭万林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

”本文以下的论述中,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

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

它分为两种情形:(1)真意保留也称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假的表示。

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

分为两种情况:(1)错误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苗佳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民事立法的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除该条规定的方法以外,还应存在其他解释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仅仅适用某一种解释方法,便足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实属不多见。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经常需将各种解释方法组合适用,以求真正探得当事人之真实意思。

多数情形下,需综合适用多种解释方法,往往是这多种解释方法产生“化学效应”以起作用,因此更难以确定何种解释方法应为首选,最终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选择解释方法的导向。

人民法院在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得违背当事人之明显欲求,在解释双方或多方之意思表示时,法官不可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契约当事人的价值决定,不应超越司法中立和意思自治的界限。

【总页数】9页(P58-66)
【作者】苗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总则之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初探
2.弱势群体保护视野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3.论意思表示的要素、解释与意思表示错误——以德国法的研究为核心
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5.论《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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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解释理论:理解人类沟通的关键当我们与他人交流时,我们通常会尝试理解对方的意图和感情。

然而,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以及个人经验和感知的干扰,我们有时会对对方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

解释理论,作为理解人类沟通的一种重要框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

解释理论的核心要点包括编码、解码和反馈三个阶段。

在编码阶段,信息发送者将信息以某种形式编码,以便传递给接收者。

在解码阶段,接收者对信息进行解码,以理解其真实意图。

然而,由于存在诸如语言和文化差异、非言语线索缺失等问题,解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反馈环节变得至关重要。

在应用方面,解释理论已被广泛用于社交和职业领域。

例如,在商业谈判中,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可能对同一句话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读。

这时,运用解释理论去理解和解释对方的真实意图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心理咨询中,解释理论也被用于帮助咨询师更好地理解来访者的非言语行为和情感表达,从而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总之,解释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人类沟通本质的重要框架。

通过编码、解码和反馈三个阶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误解和挑战,并采取积极措施来减少误解,提高沟通效率。

在社交和职业领域中应用解释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当我们探讨法律行为时,不禁会想起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和决策。

然而,法律行为并非凭空存在,其背后隐含着人的意思表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阐述对这一话题的观点,并通过案例论证来增强说服力,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个体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图,而法律行为则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或决策,如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等。

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

其次,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人们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通过意思表示来表达自己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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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民法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法律法典化的进程中,很多立法都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对私法领域的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标签:意思表示;法律解释;私法自治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定性
民法奉私法自治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而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所谓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总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

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重要性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回答的基本问题
构成意思表示的两个要素是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

意思的因素又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内心意思要向外表示,无论是语言还是其他行为,可能出现客观表示与主观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解释就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解释之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具体通过解释查明,意思三个要件因素是否齐备,尤其是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法治上的深远意义
符合私法自治理论。

民法分配稀缺性资源依靠成年的芸芸众生,让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成为民法上平等的人,按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赋予法律效果。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成为当事人行为的规范。

有助于法官裁判。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以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理论争议
(一)意思主义理论
萨维尼提出,他认为在意思表示的两个要素中意思处于核心地位。

该理论过分夸大了意思因素在意思表示中的地位。

该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表意人因此受到过分的偏袒,接受人的利益则被置若罔闻。

(二)表示主义理论
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表示主义理论夸大了罗马时期的表示主义理论,把意思表示的两个因素降为一个因素,即表示。

与意思主义截然相反,表示主义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表示人的内心真实意愿被完全忽略。

(三)效力主义理论
无论意思主义还是表示主义,都是一种极端的解释方法,为了终止这种争端,拉伦茨提出了效力主义理论。

效力主义理论可以说是缓和的表示主义,因为其出发点仍然是表意人作出的表示,但視角则变为接受人。

根据该理论探究的表示人的合理意思未必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此时表示人方面出现了意思表示错误可以撤销意思表示,这样表示人的利益也得到保护。

四、现代民法的解释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是温和表示主义。

若从表意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解释,则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准,这种解释称为意思主义,此时优先保护的是表意人的意思自治。

若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解释,则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表意人外在表示的规范内容为准,这种解释称为表示主义,此时优先保护的是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合理信赖。

第一,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

即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时,按照理性受领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有理由信赖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

第二,采用意思主义的例外情形。

第一类,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采用意思主义。

此类情形,除表意人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护的人。

第二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个案情形,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例外地无须或不值得被保护时,采取意思主义。

包括两种情况:一,虽然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但意思表示的受领人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此时受领人就不会对外在表示产生信赖,无须受到保护。

二,虽然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并且受领人不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但受领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此时受领人对外在表示的信赖就不值得被保护。

五、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完善
《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规则,算不上理想的设计,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对于意思表示在我国民法中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在总则中设立意思表示解释的总括性条款,并对意思表示的概念、内容、形态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予以完善;意思表示体现私法自治,与其相关的可撤销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于相对人之间,对国家和公共利益影响不大,因此不必过多限制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但应当完善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释的优越性不能超越法律、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对其解释也必须限定在此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1:191.
[2]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1):33—36.
[3]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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