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合集下载

【课件】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过程1:王权受限和议会传统

【课件】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过程1:王权受限和议会传统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程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早在中世纪的时候,英国就形成了王权有限和议会限制王权的历史传统
1.历史传统:王权受限和议会限制王权的传统
800多年前,英王约翰酷爱战争,为维持战事,约翰加紧对市民、贵族盘剥,引发贵族们的联合反抗。

1215约翰王同意与贵族代表谈判,双方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里有这么几条著名的条款:
国王如果超惯例征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

(开征新税的权力属于议会)
国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
未经法庭判决,国王也不能逮捕和剥夺他人的财产。

《大宪章》签到后,国王权力还是至高无上的吗?为什么?
国王权力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下行驶权力。

从此英国开始了王权有限的传统。

约翰的继任者亨利三世撕毁《大宪章》,企图专制,贵族再一次联合,在击败国王后,为防止国王再次破坏法律,1265年英国各阶层选取代表组成议会,作为常设机构参与国家管理,并监督王权,但国王拥有解散和召开议会、批准议会法案的权力。

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后来议会逐渐形成贵族僧侣组成的上院(贵族院,由国王任命、贵族身份世袭)和乡绅市民组成的下院(平民院,选举产生)。

英国逐渐形成了议会限制王权的传统。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精选资料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精选资料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人类社会的宪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 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各国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 , 宪法发展 的动因、速度、成就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 由此产生了不同类 型的宪法发展形态。

宪法进化是宪法发展形态的一种 , 它是指宪 法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缓慢地、持续地、自主地演进与成长。

由 于宪法规范本身的进化性及经验性特点 , 宪法进化是一种较为科 学的宪法发展形态。

[1]从人类社会宪法发展的具体过程来看 , 宪法进化并不是宪法 发展的唯一形态 , 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形态。

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充斥着对文化的偏见、对历史的藐视、对权力的迷信、对结较为理想的宪法发展形态还是存在的 : 它存在于近代宪法的发源 地——英国。

诚然,正如我们在丘吉尔的《英语国家史略》中看 到的那样 , 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充斥着肮脏的宫廷斗争、狂暴的 阶级革命、 血腥的教派冲突、 汹涌的社会运动 ,但也要看到 ,在这 些错综复杂的情势中 ,英国宪法破茧而出 ,顽强成长 :它在阴谋中孕育 , 在革命中成型 , 在冲突中壮大 , 在运动中成熟 , 最终成长为 一颗扎根于英格兰本土、 开花结果于各大洲的大树。

宪法进化促 成了宪法的良性发展 , 成就了英国宪法的历史美名。

宪法进化 : 英国宪法发展的形态果的盲目乐观。

尽管如此 , 在人类宪法发展过程 中 , 宪法进化这种宪法进化是英国宪法发展的具体形态, 这是因为: 英国宪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是以进化形态生成的; 英国宪法的基本体系是以进化形态形成的; 英国宪法的效力是以进化形态成长的。

(一)宪法规范与制度的生成英国宪法的许多重要规范和制度既不是凭空生成的, 也不是片刻之间就产生的, 它们各有历史渊源, 并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演进。

以君主立宪制为例: 首先, 君主立宪制在英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君主立宪制的实质是国王权力受限制, 而国王权力受到限制是早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就存在的一项传统。

宪法之英国宪法的产生

宪法之英国宪法的产生

宪法之英国宪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也就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特点。

这种妥协的结果便是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

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它是不成文宪法。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

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1。

宪法的由来

宪法的由来

宪法的由来
宪法的由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组织结构、行
政机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宪法的出现和发展源远流长,其由来可以追溯到古代各个文明社会。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贡献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们开始关注个人权利和社会规范。

希腊
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被认为是最早的宪法之一。

这些法律文件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赋予了公民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英国的大宪章和正式立宪
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是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了这份文件,承诺遵守一系列基本法律
原则,包括君主权力受限、保护个人财产权等。

之后,英国通过一
系列立法、司法判决等形式逐步建立了正式的立宪制度。

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
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是美国宪法的
前身。

1776年,美国十三个殖民地领导人签署了这份宣言,宣布独
立并确立了个人权利的原则。

随后,美国通过《美国宪法》确立了
国家的组织结构、各级政府的职责、选举制度等。

现代宪法的发展
随着各国政体的演变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现代宪法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和全面。

现代宪法一般包括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宪法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稳定发展。

,宪法的由来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

宪法的出现标志着国家治理进入了法治时代,保护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 1793年宪法:雅各宾派统治时期的宪法。 • 1795年宪法:热月党人统治时期。 • 1799年宪法(产生1802、1805、1815年修正案):第一
帝国时期的“拿破仑宪法”。 • 1814年宪法:波旁王朝(钦定宪法) • 1830年宪法:七月王朝 (协定宪法) • 1848年宪法:第二共和国宪法 • 1852年宪法(产生1870年修正案):第二帝国时期。 • 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时期 (不成文) • 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 •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国时期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有权 利改变或者废除它们,以建立一个新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 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得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 们的安全和幸福
3.费城会议与1787年美国宪法
制定中的争议:
① 联邦与州权限的比例; ② 立法机关如何产生以及议会名额如何在大州
据此于耶稣纪元1620年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 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英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 我们在科德角签名于右。
2. 1776年《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 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的权力(We hold these true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we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e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宪法历史发展历程简介

宪法历史发展历程简介

宪法历史发展历程简介宪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此我将重点介绍现代宪法的发展历程。

现代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美国。

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是现代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于1215年签署。

该文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立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为后来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末,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了《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宪法。

该宪法通过分权制衡、保障公民权利等原则,为美国建立了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并成为后来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参考。

19世纪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于1789年颁布,确立了自由、平等和法治的原则。

日本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标志着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拥有现代宪法的国家。

20世纪后半叶,随着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兴起,许多国家在脱离殖民统治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这些宪法通常包括了民主原则、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例如,印度的《印度宪法》于1950年颁布,成为世界上最长的宪法,强调了社会正义和平等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例如,联合国的《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签署,确立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则。

总的来说,宪法的历史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特点。

宪法的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权力制约、公民权利和社会进步的不断追求。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外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宪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在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体制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和宪法原则,成为其政治体系的基础。

罗马法律体系也对后来的宪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宪法的发展受到了天主教会和封建贵族的制约,但在英国,《大宪章》的签署标志着宪法权利的确立。

后来,英国专制王朝时期的《英国权利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利保障。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爆发,标志着宪法在欧洲的风潮。

1789年《人权宣言》的
颁布和《法国宪法》的制定都推动了宪法的发展。

在美国,《美国宪法》的颁布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赋予了人民普遍的权利和自由。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地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新的
宪法,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工。

在当今世界,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法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加深,宪法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总的来说,外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跨越了古希腊罗马时代、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大革命时代以及现代时代,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根基,将继续在世界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上台以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债政策,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在会议上,查理一世为获取35万英镑款项的批准,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

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3.1641年的《三年法案》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国会后,开始了长达11年的“无国会”专制统治时期。

查理的专制统治激化了社会的矛盾,有着长期议会传统的英国人民,无法接受这种无制约的残酷统治。

1638年苏格兰人民起义迫使查理重新召开议会,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

于1640年11月3日召开的议会存在13年之久,被称为长期国会。

长期国会开幕伊始就对王权展开了积极的批判和进攻。

斗争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于1641年5月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开幕后50天内,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休会;同时还规定了议长的选举等问题。

1694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为加强权力,限制王权,又通过了一项《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的最长任期不超过三年。

英国议会分别在革命前后制定通过同一部法案,目的就是要限制、削弱国王特权,禁止国王随意召开或解散议会,确保议会的权利不受侵犯。

它为“议会至上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653年的《施政条例》内战胜利后,议会废除了君主制,和上院同时宣布英国为一院制共和国。

但共和国从成立之初就有名无实,始终处于在内战中发迹的克伦威尔的肱股之中,1653年底克伦威尔在军官集团的导演下就任护国主,同时颁布《施政条例》。

条例规定: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国家政府由一院制议会、护国主和国务会议组成;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掌管立法权;行政权属于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成员均任职终身;护国主有权指定继承人,军队由护国主指挥等等。

同时,为防止护国主专权,条例对护国主的权利作了某些限制,如任命行政官员需经议会同意,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议会开幕后五个月内不许解散,议会通过法案20天后无须经过护国主签署即可生效等。

《施政条例》是英国历史上惟一一部付诸实施的成文宪法[3]。

条例的规制者吸取了前三年国务会议松散无力的教训,试图通过设立护国主加强行政权的集中,同时希望保持共和政体,维护议会的最高权力地位。

该条例是对前一阶段革命成果的肯定和总结,特别是所体现的议会至上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原则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它带有浓厚的封建军事色彩,不可避免地使英国从君主专制走向军事独裁。

在这种背景下,它的命运注定就是一纸空文而得不到贯彻实施,所谓的议会也只不过是一种摆设。

5.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护国主政体的倒台导致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查理二世登上了王位。

议会的妥协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这种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复辟解决”是不能根除议会与王权的冲突的。

因为它回避了冲突的根源——国家主权的所属问题。

在议会与国王的较量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员为免受国王的非法迫害,于1679年5月起草了《人身保护法》,经过激烈的斗争,迫使国王批准了该法案。

该法案共20条,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罪及遭遇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若没有法院签发的写明理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和羁押任何人;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发给人身保护令状,要求限期将被捕者移交给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应尽快审核逮捕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立即放人,若理由成立,则审判机关应决定保释或继续羁押,以待审判;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逮捕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国臣民不得被送往海外领地拘禁等。

这项法案虽然没有规定实体权利,但它却体现着对王权和司法权利的限制,为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该法案后来被英国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颂为保障人权和英国宪法的奠基石。

6.1689年的《权利法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复辟解决”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为“革命解决”提供了难得良机。

1685年继位的詹姆士二世,倒行逆施,无视议会的存在,破坏了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先前达成的妥协机制,超出了议会的容忍限度。

1688年议会秘密策划宫廷政变,敦请詹姆士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到英国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仓皇逃往法国。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吸取了资产阶级革命前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既摒弃了无限制的斗争,又避免了无原则的妥协,威廉于1689年10月23日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把国王真正纳入到了议会之中,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在英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英国的国家结构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并沿用至今。

《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7.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为了巩固议会的地位,弥补《权利法案》的遗漏之处,防止威廉国王之后王权落入天主教徒之手,杜绝英国回到专制主义时代,1701年国会制定了《王位继承法》,并于1701年6月12日由国王威廉签署生效。

该法案规定,威廉之后,王位由他的妻妹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孙女汉诺威索非亚继承,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非出生于英国的人均不能担任国会议员和其他官员;凡在王室担任官职和领取薪俸者不得担任国会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制,只有国会有权解除其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均属无效。

它的出台,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制定和通过的这些宪法性文件,逐步地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这既是英国人民斗争的结果,也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的产物。

它们在英国历史乃至世界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指引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方向。

直到18世纪前期,英国现代宪法基本格式形成,现代宪政制度同时产生。

宪法开始发生变迁。

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英国在世界上率先进行了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发生重大进步,由此而来的是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

资产阶级在英国政治舞台上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地位,无产阶级也开始作为一个阶级与资产阶级发生冲突。

另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扩张性和现在经济生活的外在国际化,以及民族独立运动的推进,主权概念在地区性政治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越来越发生着剧烈变化。

这些因素推动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这一变迁的起点是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

该法通过调整选举方式,名额等因素,推动了英国立宪政治体制由早期政党政治向现代政党政治转变。

20世纪以来,英国宪法在建构宪法宪政制度的同时日益向公民权利和社会立法方向发展。

1911年的《议会法》使上院失去了对财政法案的否决权。

1906年的《劳资争议法》确认了工人享有罢工权。

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化。

1925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承认了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独立。

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承认了印度的独立和印巴分治,规范了英国与独立国家的国家关系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