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复习进程

海事行政处罚复习进程
海事行政处罚复习进程

海事行政处罚

一、执法资格与权限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超越此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武汉海事局实施。

(三)武汉海事局可以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规定权限内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行为规范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着海事制式服装,要求着装整洁、标志齐全。多名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时应统一着装。

(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三)实施行政处罚时,海事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得体。常用标准用语如下:

1、你好,我是**海事处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2、请提供你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谢谢。

3、你船缺轮机员一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你配合我们进行调查。

4、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

5、请你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海事处接受处理。

6、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无疑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7、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依法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

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程序

(一)一般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2、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的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除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外,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程序。

4、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取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

6、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责令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签字,现场有证人的,请证人见证并签名;当事人和见证人都拒绝签名的应采用照相、摄像等其他方式调查取证并说明原因。

7、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9、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止,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留存相关文书或能表明已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证据。

1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海事处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字把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处本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处法规员把关,执法大队(办事处)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执法大队长(办事处主任)把关。

(二)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制作《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应在3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案卷备案。

(三)一般程序

1、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的,在海事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日内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向本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立案呈批时,对于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2、《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及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3、调查取证完成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预审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逐级审核。

4、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海事处处罚权限之内的,由海事处法规员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海事处业务副处长审核;海事处业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报海事处处长审批。

5、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超过海事处处罚权限的,由海事处负责人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局督察处;督察处处长组织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签署预审意见报局督察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7、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由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制作、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当事人在行驶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或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予以采纳并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逐级上报至原处罚决定批准人同意后,制作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执行。

11、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

(四)听证程序

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实施。(五)减轻处罚程序

1、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条款且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拟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内部审批表》,连同《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享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报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

2、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3、海事处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的,必须报海事处处长批准。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对涉及“四客一危”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4、所有实施减轻处罚程序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六)结案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

(七)记录和归档

1、执法人员应将海事行政处罚情况按程序分工逐级录入海事法制管理系统。

2、海事行政处罚案卷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决定书编号顺序进行多案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3、以武汉海事局名义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整理立卷送交督察处。

4、海事处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海事处,由处法规员进行清理、审查,存在问题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员补正。每月25日前对月度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立卷,次年元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交督察处。

5、督察处收到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后,应及时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通知承办部门补正。

四、执法要点

(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准备好空白行政处罚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和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对适用法律有疑问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书(物)证、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当场取证。

(五)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多页的,要求当事人每页签字并按手印;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六)调查取证时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要求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摘录或复制,并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盖章,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

(七)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或检查,或证据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八)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让其签名或盖章。(九)抽样取证清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退还。

(十)为查明违法行为事实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聘请有关技术鉴定或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由实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由调查或检查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

盖章的,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十二)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送交鉴定;对不应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海事管理机构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十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并在2日内交单位财务部门或直接缴付指定的银行。

(十四)行政处罚作出暂扣证书的,督促当事人将相关证书送交本执法机关;暂扣证书期满后,应将证书发还当事人。作出吊销证书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

(十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自然人罚款或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以及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前,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七)拟作出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局督察处应在15日内将该处罚案件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长江海事局法规处备案。

(十八)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与《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拟实施的处罚金额不一致时,档案材料中必须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实施处罚机关的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

(十九)对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记入该船员的《适任证书》相关栏目,无《适任证书》的有关记录记入该船员《船员服务簿》附页内。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该船员实施记分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附件一:

常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收集的最低标准

1.查处船舶超载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或者拍摄现场照片,记录船舶当前停泊或者航行时的装载和干舷情况;

(2)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查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

(2)签证簿有关页复印件或者提交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查处船舶配员不足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当前的船员配备情况(包括数量和职务);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查处船舶违反停泊、航行和作业规定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或现场录像等,记录船舶违反停泊、航行和作业规定的情节;

(2)有关停泊、航行和作业的文件规定及发布的情况;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查处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当前停泊或者航行的航线或者区域的地理位置、名称;(2)船舶证书中记载航线或者航区页的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查处船舶或者船员未持有有效证书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或者船员有效证书的持有情况;

(2)船舶或者船员无效证书复印件,如系伪造证书应作具体、详细说明;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查处船舶污染水域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记录船舶现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污染物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证明污染与船舶有关系的证据;

(3)船舶防污设备运转情况的检查笔录(如有必要);

(4)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复印件;

(5)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查处船舶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复印件;

(2)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对缺陷的处理情况;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别提示:

船员(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船员服务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居民身份证》;

船舶的身份证明,是指《船舶国籍证书》;

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

附件二:

案卷制作要求和使用说明

一、案卷封面

每一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均应填制《武汉海事局行政处罚档案》封面。封面上“案卷题名”栏填写案由,案由由“当事人+简要违法事实+案”组成,“编制单位”栏填写“武汉海事局”或“武汉××海事处”,“编制日期”栏填写结案日期,“保管期限”栏填写“15年”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卷内文件材料如与实际不符,不齐全、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及立卷者所作的特殊处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署姓名及立卷、检查时间,以备查考。若没有情况说明,仍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时间。立卷人是指案件归档制作人、检查人建议由各海事处分管业务的处领导担任。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分类保存,并在备考表注明案由、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同时在备考表中注明非纸质材料的相关管理情况。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要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

二、案卷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件编号、文件题名、日期、页次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分别按《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简易程序)》、《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程序)》的顺序要求制作卷内文件目录。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文件目录及归档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5、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记录;

6、罚款票据副联;

7、备考表。

多案合并组卷时,每一案件的案卷材料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整理,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共用。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法文件目录及归档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立案呈批表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记录等立案来源材料(必要时);

5、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勘验笔(必要时)录、抽样取证凭证(清单)(必要时)、鉴定结论(必要时)、委托鉴定书(必要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必要时)、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必要时)、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及回避申请书和同意(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必要时)等;

6、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预审审批表、协助调查通知书(必要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

7、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等(必要时);

8、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委托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必要时);

9、罚没款票据副联、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必要时)、同意(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必要时)、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材料(必要时);

10、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改正材料;

11、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2、海事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延长办案期限的批准材料(必要时);

13、备考表。

填写说明:

1、“文件字号”:填写所列单项文件的编码。如载重线证书复印件的字号,为该证书的编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字号,为该案件的案号。

2、“责任者”:填写形成该单项文件的单位。如载重线证书复印件的责任者,为核发该证书的船检机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责任者,为实施处罚的海事机构。

3、“页次”的标注:在对归档的案卷进行页码标注时,应注意:一是用铅笔进行标注;二是将页码统一标注在归档案卷的右上角(若该页反面也有内容,应依次将页码标注在该页反面的左上角);三是在“档案卷内目录”的“页次”一列中,最后一行要标注“x /x”,以表示这是本案卷的最后一页。

4、分别按《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简易程序)》、《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程序)》的顺序要求制作卷内文件目录。

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通过一个半月60多个学时的自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律、法规。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海事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心得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心得 半个月的学习生活结束了,我们即将“满载”归途。 虽然来时多少有安排时间过长过长的感觉,但当要离开的时候,那种恋恋不舍之情却油然而生。在半个月的学习时间里,培训中心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班主任老师时刻关注和指导我们的学习,安排周到细致,付出了心力,各科授课老师将教材与我们基层日常工作相结合,深入浅出,这些都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次培训是我学习和工作的一个新里程,所积累的知识将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地影响。 通过这次培训,我体会到: 做好今后的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者,必须要有良好的个人素养。这次培训,学校安排了职业道德和行风廉政的课程,老师为我们讲解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内容,重点分析了海事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作风现象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作风,自觉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执法,一尘不染,展示良好的职业形象。 做好今后的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海事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海事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依法执政。这次,我们学习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充实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学习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出学习了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知识。有些法律法规是我以前所没有接触过的,有的虽有了解,但较为肤浅,通过这次学习将有利于我们准确的利用法律知识开展执法活动,防止出现执法不当的现象。 做好今后的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海事业务知识,高质量高效率的做好本职工作。这次学习我们安排海事业务方方面面的课程:环境和通航秩序、船舶监督、防污染管理等等。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我们日常维护监管的工作与海事管理标准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与我们的业务欠缺有很大的关联,。应该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充实,将所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峡海事局:金升德 2009-9-7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

案卷填制说明 1、本卷宗适用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案件,每案一卷,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整洁,及时封卷存档。 2、本案卷中的执法文书为最为常用的文书,必须认真逐项填写。考虑到大多数行政执法案件不需要使用《海事行政执法抽样取证凭证》及听证文书,因此本案卷中未收录上述文书,如需要制作,可粘贴在《粘贴专页》归档。 3、案卷目录中的文书为预定内容,个案实际使用的文书可在“顺序号”栏空格内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还需制作其他文书,可添加至案卷目录。案卷页码根据实际制作的文书自行编制。案件处理完毕案卷存档时对未使用的空白文书应剪(撕)掉。 4、《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海事行政执法告知书》和《海事行政执法决定书》均为双联复写式。复写后,第一联存档,第二联必须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后沿裁剪线剪下送达给当事人。 5、若个案涉及行政听证或行政复议,可将有关听证和复议的资料或其他应添加的内容附在卷内并填入目录;若个案涉及行政诉讼,应将有关行政诉讼的资料单独立卷,作为本案卷附卷并保存,并在目录中注明。 6、在案卷目录中的顺序号、份数、页码以及个案中所添加的资料可以手写。

案卷目录

海事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海事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与案件关系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和职务电话 地址邮编 问(Q): 答(A): 被询问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第页共页

海事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地点: 当事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现场情况记录: 当事人或船员等相关人员确认以上现场记录内容属实时签名: 当事人或船员等相关人员拒绝签名原因: 其他现场见证人确认以上现场记录内容全部属实时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1、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2、执法证号: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未能及时报告。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重型2。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

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有其他加重情节的。34 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序号、案由、具体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违反规定、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船舶或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异议]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异议]该设施的船长或主要负责人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一般情况下,一般或低于1000元的事故发生在1000元的城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2000元,3000元,擅自离开重大事故现场,但1。在不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的情况下,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擅自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事故后逃生,但不造成有害后果。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一、执法资格与权限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超越此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武汉海事局实施。 (三)武汉海事局可以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规定权限内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行为规范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着海事制式服装,要求着装整洁、标志齐全。多名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时应统一着装。 (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三)实施行政处罚时,海事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得体。常用标准用语如下: 1、你好,我是**海事处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2、请提供你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谢谢。 3、你船缺轮机员一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你配合我们进行调查。 4、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 5、请你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海事处接受处理。 6、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无疑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7、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依法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 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程序 (一)一般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围采取的,执法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进行。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项目(部分)一览表处罚项目违法现象处罚措施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三)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四)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或者停止作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 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 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 航行或者作业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一)未持有《船舶签证簿》; (二)航行期内未申请定期签证;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至6个月的处罚: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不服上海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

本案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海事行政诉讼上诉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当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并处两种处罚方式时,行政机关能否因同时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而仅选择两种处罚方式之一进行处罚。我们认为:在两种处罚方式法定并罚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可体现为在两种各自独立的原处罚方式以下分别选择较轻的两种处罚方式以取代原处罚方式,但不应免除法定并罚的两种处罚方式之一,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变更法定的并罚处罚方式。本案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确立了上述原则,对正确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规范具体海事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案情」原告:张云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2001年1月4日至7月23日,上海海事局因“浙舟606”轮沉没事故对该轮原轮机长张云达进行了三次海事调查。张云达在调查笔录中陈述,自己2000年8月被调下船工作时,公司指派接班的轮机长不具有“浙舟606”轮等级适任证书,而当时自己是公司唯一具有“浙舟606”等级船舶适任证书的轮机长;张云达还主动承认,自己离船后仍将适任证书留在船上,并在“浙舟606”轮进出港时冒用其证书办理签证。同时,上海海事局取证的“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显示,“浙舟606”轮于2000年11月28日在大连港使用轮机长张云达适任证书办理出港签证,而张云达本人当时实际并不在船。据此,上海海事局于2001年9月5日对张云达作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出借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并于同年10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形成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同年12月30日,上海海事局在调查和听证会的基础上,作出港监罚字(2001)1002012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云达于2000年8月离船后,将本人适任证书留在“浙舟606”轮上,以供该轮使用其适任证书办理进出港签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三十条“伪造、涂改、买卖、出借、转让、冒用下列证件、证书…(含船员适任证书)…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的证件、证书”以及第十二条第三项“配合主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张云达作出吊销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张云达于2001年12月31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释〖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40项的规定,该案最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审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云达在在法定起诉期间内行使了诉权。上海海事局具有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涉案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当,违反了《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海事局对张云达单处以吊销适任证书而未同时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有悖于该条关于并处条款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上海海事局港监罚字(2001)1002012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上海海事局上诉称,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虽然规定对违法人员应并处罚款和吊销证书,但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张云达有配合调查的表现,该局仅对张云达单处吊销适任证书,属依法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该局所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张云达答辩称:上海海事局仅凭一份出港签证报告单和张云达的陈述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而且,依法在罚款与吊销证书法定并罚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应体现为在法定罚款最低数额幅度以下处以罚款,同时在法定吊销证书方式以下适用扣留证书的处罚方式,而非单处吊销证书,上海海事局所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事局具有法律赋予的上海市沿海、沿长江水域和上海港区所有水域内水上安全等行政执法权,具备对张云达的行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所

试谈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地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机关名称 单位名称:安徽省地点海事局 单位类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物资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专门培训,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刻(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治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行政处罚(共 74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峻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海事文书格式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第一节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违法行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格式类文书。 二、种类 根据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和海事行政处罚进程的不同,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文书为《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格式见附图。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最全面、最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的过程不同,使用的主要文书为:《立案呈批表》、《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等,具体格式见附图。 3、其他文书 在海事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将使用《抽样取证凭证》、《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具体格式见附图。 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根据所享有的权利,当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时,海事管理机构还将制作《海事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具体格式见附图。 第二节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如下: 一、制作的合法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在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及过程中,制作的文书是不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在简易程序中使用,否则将会造成行政处罚的程序错误。 二、格式的固定性。行政处罚的规范统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之一,“处罚文书”的统一格式也是行政机关在倡导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之一,所以,交通部对各类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都作了严格的规范统一,决不允许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行设计。 三、语言的精确性。处罚文书一旦作出,将立即起到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针对“处罚文书”所载明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由于处罚文书格式的固定性,版面制作就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必须做到语言精炼、准确,不允许模棱两可,以免产生歧义。 四、使用的实效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一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指南(包含行政处罚文书实例)

第一章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文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台头使用黑体3号字,正文使用宋体5号字(正文所有文字均不加黑);文书不得删改或涂改,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应重新制作。 2.文书语句简炼、严谨、逻辑性强;用词准确、规、清楚、完整;缩写、代号或符号规、清晰。 3.行政处罚文书应逐栏填写,不留空白。无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打印应在该栏填上“/”符号,如遇选择栏目(如“船舶/单位”),选择容不适用的,打印时应以双删除线将其划去,前后容要保持一致。 4. 需要执法人员签名或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名。 5、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规章以下的规性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单独引用;引用数字格式采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视引用依据原文格式而定。 6.“案由”填写规 (1)处罚案件的“案由”由“当事人+日期+简要事实”组成。 (2)简要事实参照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 (3)一个行为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列明主要当事人。 (4)船舶存在事实,相关法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处罚的当事人,案由填写格式为“当事人所属某某轮+日期+简要事实”。 7.罚款数额等涉及的数字用汉字描述。《海事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落款日期应用汉字填写,并在罚款金额数字前加“人民币”字样。 8.实施河海事行政处罚的诉讼规定不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

诉讼期限规定的,应将格式中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字样删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期限为十五天。 9.常用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具体描述。 (1)如对当事人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加入下列描述: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b.受他人胁迫实施行为。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 (2)如对当事人实施从重处罚时,应加入下列描述:a.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b.一年因同一海事行政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c.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行为。 d.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行为证据。 e.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0、文书中人称填写要求。 (1)文书调阅清单、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海事行为通知书等文书应使用第二人称表述,不应当出现“该船”等第三人称。 (2)海事行为调查报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使用第三人称表述,不应当出现“你”、“你船”等第二人称。 11、当事人行为书面报告: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情节、后续措施。 12、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齐全、有相关人员的验证。 1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确认书、事项清晰、配套证明合法。 14 、《海事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制作要求。 (1)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邀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 新8号令共五章一百一十八条,与旧8号令的五章一百三十六条相比,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 一、删除了旧8号令中的“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删除了根据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所得来设定处罚金额的条文,全部重新设定了处罚额度,较之旧8号令,处罚金额的额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章节有改动,例如适用章节中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程序章节中对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 四、加大了海事处可实施的行政处罚额度,根据新规定,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五、新8号令增加了一些处罚规定: 在第一节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中, 1.增加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不掌握船舶配员、动态、装载等情况,以及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规定。 在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中,

1.增加了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的处罚规定。 在第三节违反船员管理秩序中, 1.增加了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将招用或管理船员情况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在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中, 1.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在AIS输入准确信息、AIS故障未向海事报告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按规定载运易流态化活动或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4.增加了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处罚规定。 5.增加了未按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的处罚规定。 6.增加了未按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的处罚规定。 7.增加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海事批准进入中国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处罚规定。 8.增加了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建费的处罚规定。 9.增加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港务费的处罚规定,并明确须核收相应滞纳金。 在第五节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中,

海事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共3页】

海事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海事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内容摘要】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这个工作中心,结合深化“海事系统文明达标单位”和“文明执法示范窗口”活动,贯彻落实交通港航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求,扎扎实实推进行本单位政执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领导为加强单位整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和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建立由所长全面负责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各自条线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制度, 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明确责任和考核,每年与各内设部门签订工作责任协议书,将依法行政建设列入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半年度通报检查情况,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三、具体执法概况,我处肩负海事、航道、运管和港口四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实际执法过程中以海事执法为主, 四、政风行风建设。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这个工作中心,结合深化“海事系统文明达标单位”和“文明执法示范窗口”活动,贯彻落实交通港航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求,扎扎实实推进行本单位政执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领导为加强单位整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和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建立由所长全面负责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各自条线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制度。建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2人,负责协调全所依法行政具体工作,同时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行政执法、规费征收督查小组,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各部门配合部署。在基层海事所,处长负责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现场执法要由值班所长带领。对调查金额特别巨大、影响面广的案件,我处及时向市级请示和指导执法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明确责任和考核,每年与各内设部门签订工作责任协议书,将依法行政建设列入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半年度通报检查情况,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二是加强协调和联络,由法规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对单位行政执法开展内审和通报制度,对执法文书进行抽查和复核,半年至少执行一次评查,对疑难案件执行会商和请示制度,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是执法证件管理和培训,法规科定期完善和管理好执法人员信息库信息,及时更换、收缴证件。目前持有行政执法证49人,港口管理执法人员23人,下一阶段除了换发到期执法证外,将对新进人员组织执法证考试。每年对执法人员安排培训计划,列入内部绩效考核。

(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 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船舶经营人,包括船舶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设施经营人,包括设施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与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互相替换。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二)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五)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