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公司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高管人员在大额度资金运作、公司重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建设现代化管理团队,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问责范围

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问责内容

1、销售目标完成情况;

2、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4、财务风险或损失;

5、重大质量事故;

6、重大安全事故;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三、问责方式

1、批评或公开道歉:在全体干部大会上公开批评或在全体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

2、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1—3个等级,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高管人员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总经理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问责

(一)分管销售的高管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二)分管生产的高管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三)分管履约、技术、管理的高管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四)财务负责人问责

1、财务风险监管(包括账款,现金等)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2、财务处置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损失参照财务风险监管执行)和影响的,被交易所或证监会通报批评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3、重大税务风险损失导致股票震荡被交易所或证监会通报批评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五)分管质量的高管问责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严重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管理大幅度滑坡事件,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六)分管安全的高管问责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严重安全事故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七)董事会秘书问责

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因对公司内部培训、监管失误导致出现问题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严重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②违反《上市规则》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③违反《上市规则》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④对新闻媒体有关公司报道沟通协调或处置不当导致给公司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严重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

(八)总经理问责

全年销售收入指标完不成60%、因其直接原因发生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应予降薪。

(九)适用所有高管的问责

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

①收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关注函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③发生10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及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④发生重要客户投诉导致重大合同失标或业务中断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十)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重要情形

①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参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公司整体利益损失的;

③违反《公司章程》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本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高管人员按以上问责办法执行。

五、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 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码,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成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 (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七)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一)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二)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问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力和职业敬畏感,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溯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岗位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生产计划不可控、产品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处理不公正以及在工作中故意推诿、拖拉、抵制,给公司运作、部门之间工作造成障碍等使公司权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员工。 3.问责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3.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借故采取推诿、拖拉、抵制等消极应付方式给公司经营运作、产品准时交货或部门之间工作开展造成障碍。 3.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级会议上落实的、公司高层安排的或其他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3.3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4违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 3.5违反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生产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3.6相关责任人对于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

发事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致使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3.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刑事、民事等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3.8运营工作不作为行为包括:统计数据不及时,计划编制不合理,责任分配不合理,重复出现人为失误造成工作周期超出标准,发现问题消极对应。 4.问责责任追究方式 4.1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提出问责要求,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据问责制度提交问责书面报告。 4.2责任部门针对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提报本部门内的责任追究,人员处分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签字转交监察部。 4.2人员处分包括下述等级①警告②赔偿③记过④降职⑤撤职⑥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凡是处分达到记过以上,受处分人两年内不予晋升。 4.3监察部给予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4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问责责任程度界定 5.1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1、3.2条款,公司将酌情令其书面检查、反思、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2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3、3.6、3.7条款,公司将酌情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 5.3因责任人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予以惩处。 5.3.1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公司将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2损失在两万元至五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撤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3损失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 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 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 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 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等; (二) 中层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经理及主管等负责人; (三) 基层人员:各职能部门员工; 第五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

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 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 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 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 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 不按照公司制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属正确意 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六) 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表现欠佳,工作不力,不能做好自身职责工作。 (八) 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部门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九) 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 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一)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输的审 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 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第 七条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公司问责制度

悦庭总部内部行文总部A号签发人:致:悦庭总部各部门、江西万年神农大酒店、悦庭宁波首南店(筹)由:总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发文事由:关于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签发日期:2012年5月30日为增强公司管理层责任心,降低责任时间的发生率,保证各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相对公平公正,建立相对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特制订本“问责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责任事件的问责处理 1.责任事件处理执行标准事件类处理执行标准备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人承担管理责任直接责任人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所负责任。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是指当事人的直属上级所负责任。连带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直接领导的行政上级领导所负连带的管理责任(属业务指导责任范畴的,需追究业务指导上级领导责任)。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有悖于业务常识或真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非主观原因事件次数是指同一类性质事件在同一店(部)发生的次数。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总部总经理室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问责制度出具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审批。根据责任事件的性质,总部总经理室有权对直接责任人或连带领导管理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并处,直至第一负责人或公司总部总经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观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0%领导人在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之外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承担管理责任(含直接管理责任和连带管理责任)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元(含)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上二级领导追究管理责任:2.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5000(含)元的,对直接责任人上级领导进行逐级追究管理责任,直至部门责任人及总经理。非主观原因第一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第二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第三次(含)以上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70%(做调岗或其他行政处分)2.责任事件中直接责任人已离职的处理执行标准事件类型处理执行标准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领导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领导人指店(部)第一责任人(含)意义上管理人员如属业务指导方面的,指业务指导部门第一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含)以上除领导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以外,公司总部总经理室承担10%-30%的连带管理责任3.处理通报(1)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责任事件处理结果在所属店部通报;(2)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的责任事件处理结果在总部内部通报。二、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声誉类恶性事件的问责处理(一)、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声誉类恶性事件的界定1.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核心机密,从而照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由此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及声誉的。2.被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曝光,给公司造成造成严重负面印象或发生经济损失的事件。3.被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以各种形式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遭受行政处罚的事件。4.被客户、外界指责或严重投诉有损企业品牌、形象及声誉并对企业照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其他时间(如欺诈客户、偷窃客户财务、与客户发生争斗、与业主方发生矛盾纠纷、服务或出品恶劣等)。(二)、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声誉类恶性事件的问责处理1.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处理:按本制度第一款执行,并处以行政处分。2.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处理(1)对该事件所渋的店(部)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并处,同时追究所在店(部)或总部总经理连带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并处。(2)对该类经济处罚根据恶性事件引发原因、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程度等综合情节确定。(三)、其他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从重处罚:(1)纯属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大。(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3)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已致损失及负面影响扩大化的。(4)在成重大经济损失(壹万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2.发生严重影响公司品牌、想象、声誉类恶性事件,除问责处理外,被问责处理的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1)年度内发生1次,年终绩效系数评定不得高于1.0;(2)年度内发生2次,按最低绩效年薪档别及最低绩效系数评定;(3)年度内发生3次(含)以上,不执行绩效年薪。3.发生严重有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声誉等恶性事件的,对外须快速处理,将影响及损失降至最低;对内调查处理周期已

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一个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制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晰问责四原则 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因此,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那么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领导人员因某一问题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义问责处理后,如果经查实其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反过来说,也不能对按照政治和道义问责的规定应该问责的领导人员跳过政治和道义问责而直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扫清障碍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企业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酿成了严重后果,引起其他的问题。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往往是因员工的愿望和呼声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员工知情,让员工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事实证明,适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廉政问责制度 (2)

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就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与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就是科室负责人。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

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总则 为营造良好的公司氛围和办公环境,促进各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味尚商贸”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和“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体现团队价值和打造个人理想平台,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人员严格遵守。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一、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上午8:30至下午18:00(其他时间视工作进度自行调整),午餐时间为12:00—13:00,晚到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按早退处理。每周六、周日轮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若因公事出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2、无故迟到或早退5~30分钟,按10元扣除;迟到或早退30~60分钟,按50元扣除;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按缺勤1天计算,扣除当天基本工资;无故缺勤1天,扣除3天基本工资,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 3、设立全勤奖,每月核算出满勤的,奖励该员工100元; 4、每日早会时间30分钟,主要由各部门总结前一天工作,安排当天工作,讨论并处理相关问题,并由总经理提出工作指示,如因无故缺会者,扣除10元进行处罚。

5、公司每周一次总结会议,会议时间定于周五下班前,如因无故缺会者,扣除50元进行处罚。 6、如非故意,可能出现迟到、早退、缺勤的,应及时向直接上级作出申请,条件允许的,拍照取证报予上级主管,交公司核定。 7、公司驾驶人员、跟车人员的下班时间,根据物流情况可作临时决定,考勤由物流部统一处理。 二、加班、调休、请假规定 1、法定假日不建议任何部门加班,如需加班,请填写“加班申请表”,报审(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将加班申请表交到行政部,以备查验。 2、一般例假日,销售部自行到公司办理工作相关事宜的,不计算为加班。 3、公司安排的拓展、培训活动,属于福利活动,不视为加班。但员工可自由选择参与。如报名人数未达成标准人数,将取消活动。 4、加班后应尽量在2个月内安排进行调休,包含事前安排及事前请假后调整为调休情形。 5、行政部应于每月考勤表中,体现当月的实际考勤记录。包含请假、迟到、早退,当月/年度累计加班记录,当月调休记录,实际上班日数记录。 6、每人每月请假不得超过3天,如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附加证明,如没有依规定附加证明者,一律以事假方式处理。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 职责划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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