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探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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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对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3篇)

对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3篇)

第1篇摘要: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提高了经济交易的效率。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依赖于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

2. 特征(1)独立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2)相对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仅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

(3)确定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在票据签发时即已确定。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1.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1)伪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变造:变造是指对票据进行非法修改的行为。

变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恶意取得的法律责任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票据权利有瑕疵,仍然取得票据的行为。

恶意取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责任善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时,对票据权利有瑕疵不知情,且取得票据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应当在取得票据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4. 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责任(1)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票据权利人应当在票据到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行使方式:票据权利人应当按照票据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行使。

(3)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行使票据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提要本文阐释了票据无因性这一重要原则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制度,并就我国票据立法现状提出个人看法,探讨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完善。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代商品经济的繁荣更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总体来说,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在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了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灵魂所在。

票据关系作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某种票据基础关系,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

然而,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票据的签发、取得不存在原因,而是说,基于现实或操作上的需要而在法律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的签发、取得原因予以适当分离。

如果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完全、彻底而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势必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限制票据多种功能的发挥。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在票据行为成立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法律效果原则上与做出票据行为的原因相脱离。

这是票据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具体表现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票据无因性的概述、优势与立法完善-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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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的概述、优势与立法完善-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票据无因性概述(一)票据无因性的起源与发展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票据法产生。

票据无因性是德国票据法的传统观点。

到了19 世纪末,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正式进入了德国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当中。

德国人是喜好思辨,善于进行抽象性总结的,正如他们归纳了法人、法律行为、物权等抽象概念一样,无因性的概念也由德国人进行了总结。

票据无因性概念的出现并不是出于偶然,其也是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造就的,其中最有力的推动因素是来自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

18 世纪末,工业在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爆发,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

马克思这样评价工业的成果,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发展成果相当于人类历史全部成果的总和。

资本主义经济创造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奇迹,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风行不歇。

与此同时,商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更加便捷、高效的结算支付手段则是商业交易最需要的。

票据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正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应运而生。

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的诞生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促进商业交易的实现,同时也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对世界各国商业的发展具有普遍而重要的价值。

(二)票据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得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效力的有无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的内容包含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其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其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持票人不必证明给付原因的存在,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获得票据金额。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其是指票据行为是存在的。

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从原因关系中分离出来,且其原因关系的内容不构成票据关系自身的内容。

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倾向

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倾向近年来,随着票据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规范化,票据无因性问题逐渐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

票据无因性指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未拥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获得票据权利,从而导致票据权利的失衡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针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现行票据法中存在一些限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为此,立法者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逐步提出了一些新的立法倾向,以解决票据无因性问题,保障票据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权利人具备合法权利,票据才具有有效性。

持有人在未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获得票据的有效性。

票据权利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和最后到期人。

2、票据权利必须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过程。

持有人应当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即经过合法背书、承兑、入账等过程方可实现,否则持有人在没有得到票据权利的情况下,无权处置票据。

3、票据背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持有人对票据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倾向文字背书,否则持有人的票据权利具有无效性。

尽管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较为严格,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其中,主要问题包括:1、容易被人欺诈。

由于无因人手头大量的票据,在市场上容易被人欺诈,导致风险增加。

2、背书过程不严格。

一些持有人为了获得利益,背书过程就不严格,甚至将票据背书给自己以取得非法利益。

3、票据权利人形式上合法,实质上非法。

一些票据权利人虽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但并不存在实际交易,从而出现假票、伪造等情况,导致票据市场秩序失衡,矛盾不断。

二、未来走向:深化票据监管,提升市场风险管控能力针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相关立法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立法倾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是有效防范票据无因性问题的必要措施。

监管应当包括对整个票据交易流程的监管,包括票据的发行、承兑、贴现等环节。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一)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140页。

)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

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

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

(注: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因此,上述观点采用通说。

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二、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的射程距离(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完善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

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

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

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

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

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

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

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

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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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及相关立法探讨一、票据的定义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本人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于特定日期向收款人、持票人无条件进行支付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主要特征有:(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还性。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的出票行为,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有效,据此形成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无因性可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作用和必要性(一)贸易的加速器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出票后,根据背书即可进行转让,无需征得前手的同意,使得其具备了类似于货币性质的支付功能和可转让性,使得贸易达成的速度大为提高,并充分利用了出票人的商业信用,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类似于信用证制度,票据在陌生人的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票据的上述特征促进了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其规模化效益对促进交易和流通的作用巨大。

(二)交易的安全屏障票据背书的制度安排,是票据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的重要保障,也是票据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有效手段。

通过背书,被背书人获得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再背书转让权等票据权力,而经由背书,背书人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移给被背书人。

通过法律上对票据背书无因性的确认,背书人因背书应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且不得以特别约定而予以排除,且这种担保对于其所有后手均有效,从而使得在同一张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担保链条。

通过票据的不断流转,形成了层层加码的担保结构,大大增加了票据的信用,保证了票据的交易安全。

(三)促进票据创新票据从最初作为汇兑工具,逐步演化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程度越来越高。

票据功能的演化导致了票据应用领域的逐步拓展,并形成了票据交换、票据质押、股票联系票据等诸多用途与创新,并产生了大规模交易的票据市场,使得票据不仅仅在商品交易中发挥作用,而且成为了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而上述综合应用都建立在票据无因性基础之上。

(四)具有相对性和抗辩权的限制票据无因性的应用程度往往受信用体制、商业道德水平、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的制约。

为保障贸易的公平与安全,在确定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同时,也应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制定相应的例外和抗辩权力。

通过票据抗辩权,使得在确立无因性原则的主导地位、促进票据流通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票据交易安全和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四、两大法系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法律制度的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演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以下简称“大陆法系”)在贯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规则的立场上都是一致的,因为围绕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范是一系列设计精巧、紧密配合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促进票据流通以及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的客观作用,并经各国实践检验。

另一方面,为保障票据流通过程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当使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有可能导致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交易安全时应加以限制。

有些国家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较少,如大部分的普通法系国家;有些国家则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较多,如大陆法系国家。

由此演化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立法风格。

(一)大陆法系中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大陆法系通常认为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持票人不确定,故票据出票人出具票据并加以签章,是对不特定的、后续流转中的持票人均作出意思表示,而无需持票人承诺后生效。

该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出票人一旦签发票据,票据行为立即成立,而无须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如后手持票人的合意。

上述理论指导下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票据流通及强化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其中德国票据法强调票据的自治性质,即“将票据关系与作为其产生基础的的原因即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成为典型的无因证券。

”而法国则在1935年采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修改了1807年《法国商法典》和1865年的《法国支票法》中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联系的“真实票据理论”指导下的规定,而采取了确认票据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债权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立法模式。

(二)英美法系中的票据无因性原则英美法系一般认为,票据本身既契约,票据作为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的契约,决定了票据债权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力,票据债务人需负担票据上的债务。

票据行为作为契约行为,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既在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且债权人接受票据,票据的法律关系才生效。

同时英美法票据法对票据契约法律上推定契约有效,上述有效性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因此,虽然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契约无效,免除债务,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取得的持票人仍需负相应责任。

另外,英美法中的票据法虽然规定票据行为以交付为生效条件,但对于善意持票人而言,一切票据债务人均默认为合法交付票据之人,从而使善意持票人对其他一切票据债务人之各个票据契约均为有效。

这些规定都确认了票据无因性规则。

综上,票据法中的票据的无因性制度的设计保证了保护了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增强了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从而促进了票据在商业活动中的快捷、高效流转,从而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均将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票据法中对无因性原则的不完全确立及影响《票据法》第四条以及《票据法》七、八、九条的规定,规定了票据当事人按照所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上述规定承认了票据行为的效力以票据文义为基础而不是以票据基础关系为基础,间接承认了无因性。

但是,《票据法》第10条规定则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起来,很大程度上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

而在具体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多体现了票据有因性原则,而法院系统的司法解释及判例则支持了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立法上对无因性的模糊态度的不良影响表现为:(一)阻碍票据流通我国票据立法未能把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行为彻底分离,导致人们在使用票据时顾虑重重,因担心个人的信用而否定票据的流通作用,使得票据丧失其高效、安全的优越性,阻碍了票据流通及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二)增加交易成本票据法第10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使得票据接受方在接受票据时需对前手之间的交易和基础关系进行调查,大大的增加了票据使用的负担和使用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和结算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严格审查背景交易关系非商业银行擅长且与它的职能无实际关联。

增加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票据业务的社会价值。

(三)重视支付功能而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而强化了强调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融资性票据,强化银行信用而限制商业信用,影响了市场中真正创造价值的实体企业利用其本身的信用壮大发展,影响了市场交易的繁荣。

(四)影响了我国票据法的国际化如前所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及票据法公约,普遍确立了无因性原则,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一直强调原因关系对基础关系的制约,与国际票据法通例相违背。

六、相关立法建议(一)健全信用体系导致我国票据法立法中内在冲突的背景,即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及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欺诈、滥用票据及危害公共利益等违法犯罪现象常有发生。

为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社会的诚信水平,打击失信行为,建立商业自我治理和自我约束的体制,建立透明的征信体系,将从而在根本上增强商业活动的诚信水平,为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奠定基础。

(二)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形成内在统一的票据法立法,充分发挥票据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立法上可借鉴各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制度,彻底贯彻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其基础关系脱离而独立存在,排斥票据基础关系效力对票据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对持票人过错以及非善意取得等情形做出例外规定,并充分利用抗辩权以平衡效率与安全两个方面。

(三)适当制定票据无因性之例外情形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排斥对无因性所导致的弊端做出合理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商品经济发展及信用水平较低的国情下,结合我国票据应用和流通的实际情况,可利用立法技术在票据的抗辩中对票据的无因性加以限制,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条款及加强对恶意利用票据进行欺诈、非善意取得等行为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票据创新,建立健全票据配套法规在坚持票据的无因性的基础性原则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深化对票据的金融属性的研究,细化关于融资性票据、股票联系票据、空白背书票据、电子票据等的制度和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读书的好处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

——达尔文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颜真卿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

——陈寿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

——高尔基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陆游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笛卡儿17、学习永远不晚。

——高尔基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刘向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孔子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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