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基本案情:瞿某与于某系相识多年朋友,于某因⽣意需要多次向瞿某借款,均未打借条,于某也按照双⽅约定及时还款。
2011年6⽉,于某因⽣意需要向瞿某借款20万元,并⼝头约定借期两年,利息8.5%,瞿某遂通过其开户银⾏向于某的卡上打款20万。
两年到期后,瞿某要求于某还钱。
于某不承认向瞿某借过钱,并称瞿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瞿某给他的还款。
瞿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遂酿成纠纷。
代理思路:本案是按照借款纠纷起诉还是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事实系借款纠纷不假,但因当初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打借条,亦没有证⼈、视听资料等⽤于证明双⽅之间借款关系的证据。
如果以借款纠纷起诉,那所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势必由瞿某来承担,于某只要反驳即可,不需要举证,也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瞿某打款给于某的凭证只能证明瞿某给于某20万元的事实,但⽆法证明这笔款就是借款。
经综合考虑后,代理律师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某返还因恶意不当得利的20万元及利息。
代理思路是: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致使他⼈受损失的事实。
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损害、受有利益和致⼈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原因。
本案于某的⾏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诉争汇款⾏为,于某受有利益;(2)因诉争汇款⾏为,瞿某遭受损失;(3)于某受有利益与瞿某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于某得到瞿某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瞿某之所以进⾏汇款是因为瞿某具有与于某达成借款合同的经济⽬的,借款合同是双⽅之间给付的原因。
但是由于于某在承认瞿某向其汇款20万元的情况下,却不认为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法举证证明他保有该笔款款项的合法依据,固成⽴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在于:于某⾏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因素在于某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情况:瞿某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法院后,主审法官⾃始⾄终以借款纠纷来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多次提醒审判员,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返还,但主审法官坚持以借款纠纷来归纳争议焦点并审理。
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

制度 。 不过我 国立法在不 当得利的返还这 一问题上规定得 还 很 粗陋 , 关 的理 论研 究 也 比较 少 , 相 司法 实 践 显 得 比较 混
乱 。学 术 界 在 研 究 不 当 得利 的返 还 制 度 时 , 常分 开研 究 通 返 还标 的和 返 还 范 围 , 邹海 林 先 生 在 《 国 民法 上 的 不 当得 我
围是 有 区 别 的 : 者 的重 点 在 于 解 释 理 论 上应 该返 还 的利 前
时, 他方并未获得利益, 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 但在现实社会 中, 情况往往复杂得多, 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 的问题 。 中 其
就 存在 这 样 一 种 情 况 : 一方 当事 人 以一 种 非 正 当 的方 法 让 其 自身 获得 了本 不 应 该 属 于 其 自身 的 一种 利 益 , 而这 种 利
益种类 , 后者的重点在于解释实际上应 该返还的利益数量;
前 者 在 构 成 要件 的 要求 上 是 客 观 的 , 需 要分 析 当事 人 的 不
思想状态, 只需要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上获取了财产上 的利 益就可 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 而后者往往 要求分析考虑一
方 当 事人 的 思想 状 态 , 构 成 要 件 的 要求 上 带有 一 定 的主 在 观色彩。
成 。在此时就可 以说, 取得利益的这一方负有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 的设立源 自公平合理 , 目的亦是
公 平 合 理 , 价 值 取 向也 是 公 平 合 理 。 而 不 当 得利 制 度 的 其 这 一 价 值 理 念 主 要 是通 过不 当得 利 的返 还 来 实 现 的 。 以 所 不 当 得利 的返 还 制度 是一 项 理 论性 和 实 践性 都 很 强 的 民法
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

者是 下位 的 。我 国有 的学 者认为 , 完善 不 当得利 制度
应该将 这两 种表 述予 以结合 , 首先 表 明区别善 意 与恶 意 的不 同返 还义 务 . 后就善 意 与恶意 的判断 界定具 然
体 的标 准 10 ] 笔者 认 同此 观点 。首先 , 4 4 善意 与恶意 属 于抽 象概 念 . 有广 泛 的涵 盖性 , 这样 一个 大 前提 具 在
围。结合受 益人 的受益 , 以及 受损人 l 受益 人 的受益 夫 1
所 遭 遇 的 损 失 。在 标 的 确 定 的基 础 上 , 以 下 方 面 确 从 定 不 当 得 利 财 产 返 还 的 还 范 围、 不
( ) 象 之 返 还 范 围 的 确 定 一 抽
领 人 的 善 意 或 恶 意 一 般 有 两 种 表 达 方 式 : 种 为 直 接 一
《 民法 通则 》 9 第 2条 规定 : 没 有 合法 根据 , 得 “ 取
不 当得 利 , 造成 他人 损 害 的 , 当将 取得 的不 当得 利 应
以善意 与恶意 概括 . 种为不 直接使 用善 意和恶 意 的 . 一 概念, 而是具 体表 明善意 与恶意 的判 断标准 。这 两种 表述 事实 上属 于不 同的逻 辑层 面 ,前 者是上 位 的 , 后
关于 不 当得 利 财产 返还 范 围 的思 考
郁 清 清
摘 要 : 当得 利 财 产返 还 问题 中 , 当得 利 受益 人 的主 观 善 意 或 恶 意 , 体 的返 还 内容 , 不 不 具 以及 损 害扣 除 等 焦 点 问题 都 存
在 许 多争议 而 我 国 , 于 这 一 内容 的 立 法 又 显 示 出 简陋 性 与 不合 理 性 , 分析 的 基 础 上 , 予 一 些 自己的 建 议 对 在 给 关 键 词 : 当得 利 ; 产返 还 ; 断标 准 不 财 判 中图分 类号 : 9 32 I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9 2)1 0 - 0 4 2 1 7 —1 9 ( ( ) 4 0 6 —0 1
《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之适用与规制探讨》

《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之适用与规制探讨》摘要: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制方式是商法领域的关键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案例的研究,探讨了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规制方式,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旨在为完善商法的相关法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法;不正当得利返还;适用条件;规制方式;改进措施。
正文:一、不正当得利返还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不正当得利返还是指返还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1、不正当得利的存在:不正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如假冒伪劣商品、不当价格、虚假广告等;2、不当行为的存在:不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诚信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商标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3、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其权益受到不当行为的损害。
二、不正当得利返还的规制方式不正当得利返还的规制方式包括:1、返还利益:不正当得利返还的核心是返还不当得利,使消费者受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2、惩罚不当行为:不正当得利返还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惩罚不当行为,制止商家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赔偿消费者因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心理损失、精神损害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饮料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能减肥,实际上却没有这种功能。
广告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的返还。
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饮料公司返还其因此而获得的不正当得利,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家采用虚报价格降低税收、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
该商家必须承担不正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返还违法所得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条件模糊不清: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2、制度执行困难: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执行存在困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提高执行效率;3、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在不同法律中表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法律风险与预防策略

强化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环节的 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因员工行 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减少因流 程漏洞引发的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审查与履行监督
严格合同审查
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 性、明确性和完整性。
强化合同履行监督
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挑战与对策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01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加强内部法律合规管理
。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02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03
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及时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降低法
律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损害赔偿法律风险的评估
评估方法
在评估损害赔偿法律风险时,可以采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估主要是对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描述 和分析;定量评估则是通过数学模型等方法 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评估内容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 程度;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及 后果严重程度;三是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确 凿;四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合理。通过对 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对损害赔偿法律 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认识。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 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全 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强化员工行为管理
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 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防止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的法律 风险。
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与应对方案
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

2018年6月第20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Jun.2018Vol.20Supplement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朱严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我国《民法总则》122条中的“法律根据”宜作类型化的区分,即分为正当的给付目的和给付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以便通过给付关系界定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在分析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时,应分两种情形讨论,即是原因关系不存在,还是指示本身出现瑕疵。
后者更需要作出类型化的解释,从而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内容。
为保障受领返还者的信赖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中的“取得不当利益”尚须以受益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善意的受领人只需返还现存的利益,而不是初始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善意受领人所获利益为金钱,不适用“善意不当得利人的优待”规则。
[关键词]给付关系;指示瑕疵;不当得利;返还[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18)S1-0100-05[作者简介]朱严秀,女,江苏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①选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案件字号:(2008)长民二(商)初字第961号。
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①原告中国某银行诉称,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8日发起银行转账,要求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其证券保证金账户。
由于原告的系统通讯失误,虽从被告储蓄账户中扣除了10万元,但实际转账了20万元存入被告证券保证金账户。
此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2008年11月7日,被告以书面形式承认了欠款事实,并先行归还了2万元。
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剩余的8万元债务,原告以返还不当得利为诉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张洪波;汪义双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6)1
【摘要】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
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
返还,迄今尚无定论。
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请求返还,有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嫌;以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及诉讼结构显有扞格;以反向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现行诉讼体制机制存在难以逾越的
鸿沟。
鉴于此,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或可成为破解当前诉讼困境的有益尝试。
其不仅契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旨,还符合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向和司
法实务的裁判立场,更可借此铸造有别于德国法的本土化进路。
【总页数】14页(P49-62)
【作者】张洪波;汪义双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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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

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魏佳敏【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5【总页数】5页(P8-12)【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 双重瑕疵; 返还范围【作者】魏佳敏【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2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统一说认为,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应建构于统一的基础之上,核心构成要件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对该核心要件有一致的认定概念。
或为公平正义,或基于债权关系,抑或是权利本意。
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财产价值的变动,在形式上一般确定未正当,但在实质上相对的如认为不正当时,则给予公平的理念,以调整此种矛盾者,乃不当得利的本质”。
[1]非统一说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同而予以类型化的区分,认为不当得利各有基础,难以统一的概括解释,应该区分不同的事由加以判断。
各国立法之设“无法律上原因”乃为消除法典中无秩序的列举式规定,并非求一个统一化解释。
事实上,对法律原因不加区分的一体化说明也不尽可能。
奥地利学者Wilburg 提出不当得利应区分为本于给付之得利与本与给付以外事由之得利,请求权基础应该个别探求。
主流观点坚持“非统一说”,针对其有存在意义之法律上差异产生的规范需要,分类规划其适用规定。
[2]具体地从不当得利的类型中探求不同的事由,以更好地实现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
了解因给付和非因给付发生不当得利的不同规范要求,以“给付关系”作为区分标准,建构“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模式,以维系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利益平衡。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恢复透过自愿性之给付而发生财产利益之不当移动,构成要件有三:因给付受有利益,基于给付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泽鉴先生认为,对损害与利益因果关系的探究,不应脱离不当得利的制度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分析。
直接因果关系难求统一解释,间接因果关系依赖于公平正义的社会观念,这都影响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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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世 界75
理论探讨
论不当得利的返还
牛丽天
(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000 )
【摘 要】起源于罗马法返还请求权之诉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被学界认为是一项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制度。
各国立法都明确的作出了规定,由于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应该视不同的情况而应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但是由于在我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时,应当注重设立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条款,建立起结构完善合理、内容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
【关键词】不当得利;衡平观念;返还范围;现存利益
1.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已经有两千余年的历史。
各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观念也都是基于这种衡平观念。
尽管如此,各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是在宏观体制上还是在微观规则上均存在巨大的差别。
1.1 我国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1.1.1 立法规定。
起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权之诉的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民法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1.1.2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第二必须致他方受损。
第三必须是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1.2 国外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权之诉,该诉权以请求给付特定债的标的物为内容,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经过漫长的演变,返还请求权在近代发展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1.2.1 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的体现。
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和第一编中的有关条款。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财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项:“受领方负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为所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应有所得者。
1.2.2 德国民法典。
不当得利在《德国民法典》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区别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2.有关不当得利的返还2.1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在不当得利中,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受领人应返还不当获得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原物和价款两种状态。
根据各国立法精神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该视获得利益者在获得利益时是否知道有没有合法的根据这一构成要素来区别对待。
2.1.1 不当得利返还与受益人善意。
不知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善意受益人,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使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受益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受益人均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2.1.2 不当得利返还与受益人恶意。
当受领人获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的根据的,即恶意受领,在返还时,不管受领人所获得的利益在返还时是否存在,也不管利益的不存在是出于什么原因,都应该将获得利益全部返还。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应当偿还其价额。
2.2 有关受益人善意和恶意的判断标准
在大部分地区和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区别受领人在获得利益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并以此作为根据确定受领人的返还范围。
对善意受领人减轻其责任,而对恶意受领人则加重其返还的责任。
在我国也不例外,有关善意和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前文已经进行了论述。
2.3 有关现存利益的判断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已如上文所叙述的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密切相关的,返还范围体现了衡量受益人取得利益后对其加以调整的结果是法律评价的结果。
从中不难看出,善意的受益人仅仅在所受利益尚存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返还价款的责任,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除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这就是善意受领人不当得利返还的“现存利益”原则。
事实上,不当得利发生债之效力。
依照债的效力理论,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当债权人定相当的期间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不以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为条件,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为不定期限之债的一种,应当适用相同的理论。
3.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3.1 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中仅仅在《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作了两条规定。
这两条规定比较笼统也比较简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使用也比较保守,这些都带来了使用上的不规范。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最本质的在于利益进行了不当转移。
进行利益返还必须明晰利益的载体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返还的利益是什么。
而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返还利益是什么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一系列关于返还的问题。
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我国法律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2 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极不完善,在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时,应避免不当得利制度在体系结构上出现的重大缺陷,应当注重设立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条款,建立起结构完善合理、内容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
3.2.1 立法指导思想的完善。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
传统观点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功能的定位以及因之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相当于其他请求权的辅助性存在的认识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制度必须加以完善。
3.2.2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完善。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各国立法均公认的应依据受领人的主观状态的善意和恶意来区别对待,这也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中进行规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这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因此,鉴于这种现象在我国立法中应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判断善意和恶意的标准问题依然应当体现在法律中。
结语
综上,侵害他人权益并获得利益,即为不当得利,行为人有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
肯定此类型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仅有助于使不当得利制度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还能为受害人提供一条更为有利的救济途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我国《民法通则》仅以一个法律条文对纷繁复杂的不当得利制度做了极为概括的规定,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
因此,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就显得日益紧迫,这也是写作本文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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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菁.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法学研究,2005,2.[7]祝杰.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J].当代法学,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