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去年签订合同额超千亿元
耗材采购合同(6篇)

耗材采购合同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1、产品名称:_____2、规格:_____3、价格:_____因打印机配件及耗材规格较多,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且甲方采购频繁但单次采购数量少,因此双方每次订货的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但应确保价格相对稳定,甲方将不定期对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进行调查以确保乙方供货价格不超过同期市场均价。
第二条、产品的交货方法及到货地点交货方法,乙方在接到订货通知后在双方约定时间之内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址,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对其供货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合格准确。
乙方送货时应携带甲方所要求表格,并由甲方接收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等级严格的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必须为正品行货,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
第四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胡玉巧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个人】沈如燕赵绪【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鉴轩王垚【代理律所】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如燕;赵绪【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国际条约【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55:10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9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玉梅【审理法官】杨玉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哲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哲【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振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振杰杨晓明【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哲【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哲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上诉人先后向上诉人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和进行报纸公告通知上诉人返岗工作,上诉人未及时返岗,被上诉人作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报经该司工会批准,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2017年7月24日,中铁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其工会发出《关于征求拟解除李广林等36人劳动合同关系意见的函》的函件,次日,该司工会回复知悉,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切实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再查明,双方均认可杨哲的工资发放至2009年9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哲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上诉人先后向上诉人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和进行报纸公告通知上诉人返岗工作,上诉人未及时返岗,被上诉人作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报经该司工会批准,程序合法。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潘典军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当事人-个人】潘典军王正雄【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苦、涂俊利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肖江云、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苦、涂俊利肖江云、张娟【代理律所】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典军;武汉中兴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正雄【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复印件,在庭审后潘典军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对《管网施工合同》原件予以质证,二审期间,潘典军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管网施工合同》原件又补充了相关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采纳《管网施工合同》审理程序合法,潘典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的《管网施工合同》,双方在材料供应及继续设备使用中约定:8.3.1.本项目无甲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供设备、机具。
潘典军提交东津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张2019年5月23日9时许其找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协调被电缆线打伤赔偿的过。
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王海燕【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王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个人】张炳何显辉陈春香【当事人-公司】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雨嘉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谢蕊忆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雨嘉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谢蕊忆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雨嘉谢蕊忆周建军秦豪【代理律所】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显辉;陈春香【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6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力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3: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5日,吉首租赁部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湖南省四公司(乙方)就吉首大学大田湾校区医药综合实验训练大楼项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租赁物:钢管架,单位为万米,数量为17.5,租金为0.01339元m日;扣件,单位为万套,数量为14,租金为0.00927元套日;顶托,单位为万个,数量为2.0,租金为0.0721元个日。
中铁最差的三个局

中铁最差的三个局中铁最差的三个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的25个工程局早已成长为建企里面实力强劲的企业。
但是,所谓强中更有强中手,到底这25个工程局谁更胜一筹也是萦绕在大伙儿心头的一个疑问,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客观来讲,评价一个企业实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某一个点去分析它。
本文拟从净利润的角度,再辅以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等因素来综合评价这25个工程局,据此将这25个分成四个梯队,具体排名如下:第一梯队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前身是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工程总队,成立于1950年。
六十多年来,公司获得22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24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100余人,各类技术工人7400余人。
2023年,中铁四局生产营销再创历史最好纪录:全年实现新签合同额1068亿元,同比增长43%,占年初局四会确定855亿元目标的125%;完成营业额701亿元,同比增长11%,占年初局四会确定630亿元目标的113%。
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前身为铁道兵第二师,最早历史可以追溯到组建于1940年的冀鲁边区回民支队。
而如今经过70多年的发展,积累并形成了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
现有在岗员工13000余人,其中各类管理技术人员超过一万人。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23到2023年,分别实现净利润9.6亿元,13.8亿元和11.3亿元,平均净利润更是位列25个工程局之首。
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一局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创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奉命集体转业,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19276人,高级职称1235人,中级职称人员3175人。
2023中铁十一局年新签合同额完成中国铁建下达年度计划的154%,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23到2023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0亿元,12.4亿元和10.5亿元,净利润增长非常迅速。
唐县腾越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县腾越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8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向红王珂侯林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雪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县腾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铁第二公司上诉认为腾越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发生维修费共计98563元,该费用应当由腾越公司承担,故应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铁第二公司支付腾越公司质量保证金1098889元(1197452元-98563元=1098889元),且不承担利息。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中铁第二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务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两份协议均系中铁第二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
一审中中铁第二公司只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该合同金额为54103元。
《劳务施工协议》合同金额为44460元。
两份协议证明发生维修费共计98563元,该费用应当由腾越公司承担。
经质证,腾越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零星合同》系2018年5月中铁第二公司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一审已质证过。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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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去年签订合同额超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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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企业》2018年第01期
本刊讯 1月9日,从中铁二十局集团获悉,该集团2017年签订合同额超过1000亿元。
与此同时,该集团抢抓“大西安”建设机遇,积极服务城市建设,与西安市签订合同额超过25亿元。
据中铁二十局集团董事长邓勇介绍,去年以来,该集团以西安市为核心,积极开拓陕西市场,先后与汉中、咸阳、渭南、铜川等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主动服务地方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该集团参建陕西省首条高速公路PPP项目——黄陵至铜川高速公路,承建蒲城至黄龙高速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先后获得西安市公共停车场、汉中龙岗生态文化公园试验段景观桥基架空栈道工程设计等项目合同,为地方建设添砖加瓦。
此外,中铁二十局集团在不断突破行业界限,将主营业务向水利水电、装备制造、地产开发等领域延伸的同时,持续增强海外工程承揽能力。
目前,该集团海外在建项目38个,海外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利润超过10亿元。
(庞曙光)。